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61 號 文 件

檔 號 :      PLC/C/3

1997年6月21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擧行的會議
1996 至 97 年 度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紀 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惠珠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楊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
政策統籌局長孫明揚先生


列席秘書:

臨時立法會秘書吳文華女士



文件

法案委員會主席鄭明訓議員提交《1997年入境 (修訂)
(第3號) 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並向本會發言。
(1997年6月18日發出的臨立會460/96-97號文件內的臨
立會446/96-97號文件)

律政司司長提交《香港回歸條例草案》,並向本會發
言。 (1997年6月19日發出的臨立會472/96-97號文件及
477/96-97號文件)

法案

二讀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 (修訂) 條例草案》

恢復於1997年6月7日動議二讀辯論。

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律政司司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法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 (修訂) 條例草案》

恢復於1997年6月7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法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入境 (修訂) (第3號) 條例草案》

恢復於1997年6月7日動議二讀辯論。

1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律政司司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法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宣誓及聲明 (修訂) 條例草案》

恢復於1997年6月14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法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 (修訂) 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法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3、5、6及9至17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
過。

律政司司長就第2、4、7、8、18及19 條動議修正案
,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4、7、8、18及19條納入本法案的議
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997年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 (修訂) 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法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3條及第8及9條的英文本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律政司司長就第1、2及4至7條,以及就第8條的中文
本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2及4至7 條,以及第8條的中文本納入
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4A條以及第8條新的中文本經過首讀。

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新訂的第 4A條以及第8條新的中
文本,並向全委會發言。二讀新訂的第4A條以及第 8
條新的中文本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新訂的第4A條以及第8條新的中文本經過二讀。

律政司司長動議本法案應增補新訂的第4A條以及第
8條新的中文本。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
,並獲得通過。

律政司司長就詳題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997年入境 (修訂) (第3號) 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法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律政司司長就第2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律政司司長就第3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律政司司長就第4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4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律政司司長就第5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5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律政司司長就第6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6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律政司司長就第7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7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1997年宣誓及聲明 (修訂) 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法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4至8、10、11、12、14、15、16、19條及附
表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3、9、13、17及18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 3、9、13、17及18 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
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律政司司長報告謂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 (修訂) 條例草案》

《1997年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 (修訂) 條例草案》及

《1997年入境 (修訂) (第3號) 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3項
法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3項法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3項法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報告謂

《1997年宣誓及聲明 (修訂) 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法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法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修正《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本會於1997年4月12日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的中文本及於 1997年5月3
日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
》英文本,分別作出如下的修正 ─


  1. 在中文本 ─

    1. 第12條中 ─

      1. 刪去標題,代以 ─

        “12.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2. 在第(1)款中,刪去“在不抵觸本條
        第(5)款的情況下,”及“首次”;

      3. 刪去第(5)款;


    2. 第18(1)、19(4)及23(5)條中,刪去“(香港
      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首次會議的程序)”
      ,代以“(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3. 第 32條中,在“第67條(行政長官發回已
      通過的法案予臨時立法會重議)另有規定
      外,”之前及之後分別加入“第 65條 (法
      案的確認) 及”及“或除非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成立前已對某一議題作出決定,但其
      後因涉及《基本法》內有關立法機關的職
      權的條文而需再次考慮者外,”;

    4. 第36(5)條中,在“另有規定外”之前加入
      “及第65(3)條 (法案的確認)”;

    5. 第41(3)條中,在“第67條”之前加入“第
      65條 (法案的確認) 及”;

    6. 第51(7)(a)條中,在“第67條”之前加入“
      第65(1)(b)條 (法案的確認) 及”;

    7. 第54(4)條中,在“撥款法案”之後加入“
      及第65(3)(a)條 (法案的確認)”;

    8. 刪去第65條,代以 ─

      “65 法案的確認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經三讀並
        獲通過的法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
        立後,須 ─

        1. 由負責有關法案的官員 ( 如議
          案所確認的法案超過一條,則
          由負責該等法案的任何一位官
          員 ) 動議一項可無經預告的議
          案,進行確認,而該項議案在
          通過後,不可動議其他議案將
          之撤銷;或

        2. 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進
          行首讀的另一條法案進行確認。


      2. 本條第(1)(a)款所述的議案不容修正
        或辯論而付諸表決。

      3. 就具有根據本條第(1)(b)款任何確認
        其他法案的效力的法案所進行的程
        序而言 ─

        1. 在負責該法案的官員就現即二
          讀該法案的議案發言後,辯論
          須即時進行,並且不容中止至
          另一次會議待續;

        2. 全體委員會主席只可在例外情
          況下根據第57(2)條許可對該法
          案動議修正案、惟只是欠缺足
          夠時間以容許該條規定得以遵
          從不足以構成一種例外情況;


        3. 議員如未獲臨時立法會主席或
          全體委員會主席許可,發言不
          得超過 3 分鐘,上述許可只會
          在例外情況下給予,惟該等時
          限並不適用於獲委派官員。”


  2. 在英文本 ─

    1. 第12條中 ─

      1. 刪去標題,代以 ─

        “12. The Chief Executive's Address”;

      2. 在第(1)款中,刪去“Subject to subrule
        (5) of this Rule, the”,代以“The”,
        及刪去“at the first meeting”;

      3. 刪去第(5)款;


    2. 第18(1)、19(4)及23(5)條中,刪去“
      (Proceedings at the First Meeting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代以“
      (The Chief Executive's Address)”;

    3. 第32條中,在“Rule 67 (The Chief Executive
      Returning a Bill Passed to the Council for Reconsideration)”之前及之後分別加入“Rule 65 (Confirmation of Bills) and”及“or unless a specific question decided upon b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required to be reconsidered thereafter in relation to the powers and functions of the legislature under the Basic Law”;

    4. 第36(5)條中,在“, a Member”之前加入
      “and Rule 65(3) (Confirmation of Bills)”;

    5. 第41(3)條中,在“Rule 67”之前加入“Rule
      65 (Confirmation of Bills) and”;

    6. 第51(7)(a)條中,在“Rule 67”之前加入“
      Rule 65(1)(b)(Confirmation of Bills) and”;

    7. 第54(4)條中,在“Appropriation Bills”之後
      加入“and Rule 65(3)(a)(Confirmation of Bills)”;

    8. 刪去第65條,代以 ─

      “65. Confirmation of Bills

      1. A bill which has been read the third time and passed b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subject to confirmation after such establishment by -

        1. a motion, which may be moved without notice by the public officer in charge of the bill (or any of the public officers in charge if the motion is in respect of more than one of such bills) and after the motion has been passed, no motion may be moved to rescind it; or

        2. another bill presented for first reading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 The motion under subrule (1)(a) shall be voted on without amendment or debate.

      3. For the purposes of proceedings upon a bill which has any effect of confirming another bill under subrule (1)(b) -

        1. when the public officer in charge of the bill has spoken on a motion that the bill be now read the second time, the debate shall immediately be proceeded with and no adjournment until another meeting is allowed;

        2. the Chairman may give leave for amendment to be moved to the bill under Rule 57(2) only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and the lack of sufficient time to allow compliance with that Rule shall not by itself constitute a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 and

        3. a Member shall not,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President or the Chairman, to be given only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make a speech lasting more than 3 minutes but the restriction shall not apply to designated public officers.”。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於1997年7月1日早上2時45分在香港
會議展覽中心擴建部分2樓201號會議室 (聚鷹廳) 擧
行下次會議。

會議遂於上午11時40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7年 月 日

深圳
華廈藝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