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 立 會 103/96-97號 文 件
檔 號 : PLC/C/3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__________
一 九 九 六 至 九 七 年 度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紀 要
_________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王 紹 爾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李 鵬 飛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梁 智 鴻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唐 英 年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主 席 告 知 與 會 議 員 , 在 臨 時 立 法 會 通 過 其 議 事 規 則 前 , 她 會 在 是 次 會 議 上
採 用 以 下 規 則 :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為 全 體 議 員 的 二 分 一 ; 就 議 程 第 I項 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提 交 的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 議 員 可 提 出 簡 短 問 題 , 以 求 澄 清 當 中 所 提
事 宜 , 但 不 得 就 此 進 行 辯 論 ; 就 議 程 第 II項 的 議 案 , 議 員 可 要 求 澄 清 每 一
議 案 , 而 動 議 有 關 議 案 的 議 員 會 獲 邀 立 即 回 應 , 或 議 員 可 發 表 意 見 , 而 動
議 有 關 議 案 的 議 員 在 所 有 議 員 發 言 後 作 覆 ; 在 進 行 辯 論 時 , 每 位 議 員 只 可
發 言 一 次 , 而 每 次 發 言 不 得 超 逾 15分 鐘 ; 所 在 表 決 均 以 聲 音 表 決 的 形 式 進
行 , 如 有 議 員 要 求 進 行 點 名 表 決 , 則 議 員 會 以 舉 手 方 式 進 行 表 決 。
文 件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提 交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
就 12位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作 出 回 應 。
議 案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職 權 範 圍
葉 國 謙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會 議 上 議 決 通 過 成 立 的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的 職 權 範 圍 如 下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 臨 立 會 」 )負 責 以 下 事 宜 :
(1) | 透 過 秘 書 處 向 臨 立 會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及 服 務 的 有 關 事 宜 , 包 括 員 工 編 制 、 聘 用 條 款 、 辦 公 地 方 , 以 及 其
他 關 乎 臨 立 會 和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順 利 運 作 的 行 政 安 排 ;
| (2) | 監 督 秘 書 處 的 運 作 ;
| (3) | 監 察 為 臨 立 會 和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所 提 供 的 內 部 安 排 ;
| (4) | 就 議 員 申 報 個 人 利 益 、 議
員 薪 津 及 為 方 便 議 員 工 作 而 提 供 的 服 務 及 行 政 安 排 進 行 討 論 , 並 就 該 等 事
宜 向 臨 立 會 作 出 建 議 ; 及
| (5) | 執 行 臨 立 會 以 決 議 形 式 訂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在 適 當 時 作 出 檢 討 , 並 向 臨 立 會 提 交 階 段 性 報 告 。 "
葉 國 謙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葉 國 謙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該 議 案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職 權 範 圍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會 議 上 議 決 通 過 成 立 的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的 職 權 範 圍 如 下 -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 臨 立 會 」 )負 責 以 下 事 宜 :
(1) | 草 擬 臨 立 會 採 用 的 議 事 規
則 , 並 建 議 臨 立 會 予 以 通 過 ;
| (2) | 研 究 成 立 委 員 會 制 度 , 以
便 協 助 臨 立 會 不 同 階 段 的 運 作 , 並 不 時 檢 討 該 制 度 和 向 臨 立 會 作 出 建 議 ;
| (3) | 草 擬 及 建 議 臨 立 會 和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議 事 時 引 用 的 內 部 行 事 方 式 的 指 引 ;
| (4) | 就 臨 立 會 議 事 的 行 事 方 式
和 議 事 程 序 , 定 期 諮 詢 臨 立 會 主 席 ; 及
| (5) | 研 究 由 臨 立 會 和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 或 臨 立 會 主 席 交 付 , 或 由 本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提 出 的 行 事
方 式 及 議 事 程 序 事 宜 。
|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應 在 適 當 時 作 出 檢 討 , 並 向 臨 立 會 提 交 階 段 性 報 告 。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該 議 案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葉 國 謙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本 會 同 意 , 除 非 及 直 至 另 有 決 議 通 過 任 何 有 關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的 議
事 規 則 , 即 時 採 用 以 下 的 安 排 -
(1) | 除 按 第 (2)段 的 規 定
就 個 人 利 益 作 登 記 的 目 的 外 , 每 名 議 員 不 得 遲 於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決 通 過 所 指
定 的 日 期 , 以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
| (2) | 每 名 新 任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 須 在 其 為 填 補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空 缺 而 成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日 期
起 計 14天 內 , 以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
| (3) | 每 名 議 員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如 有 變 更 , 該 議 員 須 在 變 更 後 14天 內 , 以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提 供 變 更 詳 情 。
| (4)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須
安 排 將 該 等 詳 情 登 錄 於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冊 內 , 而 該 登 記 冊 可 供 任 何 人 士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查 閱 。
| (5) | 在 本 決 議 中 , “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 指 --
| | (a) | 公 共
或 私 營 公 司 的 受 薪 董 事 職 位 ;
| | (b) | 接 受
薪 酬 的 僱 傭 關 係 、 職 位 、 行 業 、 專 業 或 職 業 ;
| | (c) |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如 以 上 所 提 述 的 個 人 利 益 包 括 議 員 向 客 戶 提 供 的 個 人 服 務
, 而 該 等 個 人 服 務 是 由 於 其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身 分 所 引 致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與 該
身 分 有 關 者 ;
| | (d) | 作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時 , 來 自 任 何 人 士 或 組 織 的 財 政 贊 助 , 在 提 供 詳 情 時 須 說
明 該 項 贊 助 是 否 包 括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付 予 該 議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款 項 , 或 給
予 該 議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實 惠 或 實 利 ;
| | (e) | 議 員
或 其 配 偶 由 於 與 其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身 分 有 關 或 由 該 身 分 引 致 的 海 外 訪 問 ,
而 該 次 訪 問 的 費 用 並 非 全 數 由 該 議 員 或 公 費 支 付 ;
| | (f) | 議 員
或 其 配 偶 從 外 國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或 代 表 外 國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項 、 實 惠 或 實 利 ;
| | (g) | 土 地
及 物 業 ;
| | (h) | 公 司
或 其 他 團 體 的 名 稱 , 如 據 議 員 所 知 , 其 本 人 , 或 連 同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 或 代 表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的 股 份 的 實 益 權 益 , 而 該
等 股 份 的 面 值 超 過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百 分 之 一 者 。 "
|
六 位 議 員 提 出 問 題 , 要 求 葉 國 謙 議 員 澄 清 其 議 案 。 葉 國 謙 議 員 作 出 回 應 。
一 位 議 員 就 議 案 發 言 。
馮 檢 基 議 員 提 出 規 程 問 題 。 他 詢 問 為 何 葉 議 員 獲 准 逐 一 回 應 議 員 的 問 題 ,
而 不 是 待 所 有 議 員 就 議 案 發 言 後 才 作 覆 。 主 席 解 釋 , 除 了 剛 才 發 言 的 該 名
議 員 外 , 所 有 其 他 議 員 均 提 出 問 題 , 要 求 澄 清 與 議 案 有 關 的 事 宜 。
為 了 讓 議 員 有 時 間 向 葉 國 謙 議 員 澄 清 其 所 提 的 部 分 事 宜 , 主 席 於 上 午 十 一
時 暫 停 會 議 。
主 席 於 上 午 十 一 時 十 七 分 恢 復 會 議 。
主 席 請 議 員 繼 續 就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議 案 發 言 。
兩 位 議 員 就 議 案 發 言 。
主 席 請 葉 國 謙 議 員 作 覆 。 葉 國 謙 議 員 建 議 修 改 其 議 案 第 (5)(f)段 , 在 "配 偶 "
之 後 加 入 "因 其 議 員 身 分 ", 並 對 英 文 譯 本 作 相 應 修 訂 , 藉 以 使 工 作 小 組 要
求 議 員 登 記 由 外 國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項 、 實 惠 或 實 利 的 原 意 更
為 清 晰 。 由 於 擬 議 加 入 的 詞 組 只 求 改 善 有 關 字 句 的 修 辭 , 他 請 求 主 席 准 許
其 作 出 修 改 。
梁 智 鴻 議 員 詢 問 在 本 會 通 過 議 案 前 作 出 修 正 是 否 恰 當 , 抑 或 先 將 修 正 案 交
予 秘 書 , 再 提 交 予 本 會 在 下 次 會 議 上 考 慮 , 才 是 較 為 適 當 的 做 法 。
主 席 解 釋 , 如 修 正 案 建 議 對 議 案 作 出 實 質 的 修 改 , 她 會 認 為 先 作 出 預 告 ,
使 議 員 有 時 間 預 先 考 慮 有 關 的 修 改 正 , 才 是 較 適 當 的 做 法 。 由 於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的 改 動 純 屬 輕 微 的 技 術 性 修 改 , 以 求 改 善 議 案 的 修 辭 , 因 此 她 不 反
對 豁 免 就 此 項 改 動 作 出 預 告 。 她 繼 而 詢 問 是 否 有 議 員 希 望 就 經 修 改 的 議 案
發 言 。
三 位 議 員 就 經 修 改 的 議 案 發 言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指 出 , 雖 然 她 完 全 尊 重 主 席 的 裁 決 , 批 准 葉 議 員 未 作 出 預 告
而 修 改 其 議 案 , 但 她 卻 不 同 意 其 他 議 員 再 提 議 在 未 有 作 出 預 告 的 情 況 下 修
正 該 議 案 。 她 認 為 重 要 的 是 在 任 何 議 案 提 交 本 會 前 , 應 讓 議 員 有 機 會 討 論
和 考 慮 該 等 議 案 。
主 席 請 葉 國 謙 議 員 作 最 後 回 覆 。 葉 議 員 發 言 。
葉 國 謙 議 員 所 提 經 修 改 的 議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該 議 案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葉 國 謙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依 據 臨 時 立 法 會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作 出 並 通 過 有 關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的 決 議 及 為 施 行 該 決 議 , 每 名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不 得 遲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五 日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 "
葉 國 謙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一 位 議 員 就 議 案 發 言 。
主 席 請 葉 國 謙 議 員 作 覆 。 葉 議 員 發 言 。
葉 國 謙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該 議 案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採 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本 會 採 納 附 表 所 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就 議 案 進 行 的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她 解 釋 是 因 應 部 分 新 議 員
的 要 求 而 作 出 此 舉 , 以 便 他 們 有 更 多 時 間 深 入 研 究 和 了 解 議 事 規 則 的 條 文 。
主 席 將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有 關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的 議 案 之 議 題 提 出 待 議 。
馮 檢 基 議 員 發 言 。 何 承 天 議 員 插 言 , 並 提 出 規 程 問 題 。 何 承 天 議 員 指 出 ,
馮 議 員 應 就 有 關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的 議 案 發 言 , 而 非 就 原 議 案 發 言 。
馮 檢 基 議 員 繼 續 發 言 , 並 質 疑 是 否 有 需 要 延 遲 通 過 議 事 規 則 。
主 席 請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作 覆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回 覆 時 重 申 , 延 遲 就 議 案 進 行 辯
論 全 是 為 了 讓 議 員 有 更 多 時 間 研 究 擬 議 的 議 事 規 則 。
廖 成 利 議 員 要 求 會 議 暫 停 三 分 鐘 。 主 席 表 示 並 無 明 顯 理 由 需 要 暫 停 會 議 。
一 位 議 員 要 求 澄 清 何 時 才 會 恢 復 辯 論 。 應 主 席 所 請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作 覆 ,
並 強 調 會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早 恢 復 辯 論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的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議 員 進 行 聲 音 表 決 。
馮 檢 基 議 員 要 求 進 行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表 示 , 由 於 所 有 出 席 的 議 員 均 在 場 , 她 會 立 即 進 行 表 決 而 不 等 候 點 名
表 決 鐘 聲 響 起 三 分 鐘 。 馮 檢 基 議 員 質 疑 豁 免 等 候 三 分 鐘 的 決 定 , 並 表 示 此
舉 會 為 日 後 會 議 開 創 不 良 的 先 例 。 主 席 解 釋 , 由 於 本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仍 未 通
過 , 她 定 出 若 干 基 本 規 則 予 以 遵 從 , 包 括 准 許 點 名 表 決 鐘 聲 響 起 三 分 鐘 ,
使 不 在 正 廳 的 議 員 有 時 間 返 回 會 場 進 行 表 決 。 由 於 所 有 出 席 的 議 員 均 已 在
會 場 就 座 , 她 不 認 為 有 需 要 堅 守 等 候 三 分 鐘 的 規 定 。
主 席 要 求 議 員 就 贊 成 、 反 對 及 棄 權 按 序 舉 手 表 決 。 結 果 有 49位 議 員 贊 成 議
案 , 五 位 議 員 反 對 , 另 有 三 位 議 員 棄 權 (表 決 紀 錄 載 於 附 錄 I)。 主 席 宣 布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
馮 檢 基 議 員 詢 問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所 提 議 案 的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之 事 , 會 否 影 響
到 本 會 先 前 議 決 通 過 、 葉 國 謙 議 員 有 關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的 議 案 。 主 席 表
示 , 先 前 通 過 的 決 議 會 維 持 有 效 , 直 至 本 會 通 過 包 括 有 關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的 條 文 的 議 事 規 則 為 止 。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及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由 於 此 議 案 的 效 力 全 取 決 於 有 關 議 事 規 則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 而 該 議 案 的 辯
論 又 已 中 止 待 續 , 因 此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要 求 撤 回 此 議 案 。
主 席 宣 布 議 案 按 周 議 員 的 要 求 撤 回 。
下 次 會 議
主 席 宣 布 本 會 將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復 會 , 該 次 會 議 可 能 要 持 續 整 天 。
會 議 遂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休 會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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