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3)230號文件

臨時立法會
會議紀要
1997年9月27日星期六上午9時正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J.P.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承天議員,J.P.
何鍾泰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G.B.M.
周梁淑怡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J.P.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J.P.
唐英年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J.P.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蔡根培議員,J.P.
鄭明訓議員,J.P.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梁振英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許仕仁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J.P.

衞生褔利局局長霍
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J.P.

保安局局長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梁寶榮先生,J.P.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
(第2號)規例》
441/97
2.《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
(第3號)規例》
442/97
3. 《1997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
訂)規例》
443/97
4.《199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
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4號)令》
444/97
5.《199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文
娛中心)(修訂附表13)令》
445/97
6.《1997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
1997年第38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46/97
7. 《1997年幼兒中心(修訂)規例
(1997年第272號法律公告) 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447/97
8.《1997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
要修訂)條例(1997年第80號)1997年
(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448/97
9.《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1997
年第87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49/97


提交文件

1.第9號─在囚人士教育信託基金受託人報告書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

2.第10號─警務處處長關在警察福利基金報告
1995年4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

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提交《立法會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並向本會發言。

質詢

1.許賢發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2.程介南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答覆。

3.陳鑑林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4.莫應帆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5.鄭明訓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6.羅祥國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在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
員參閱。

法案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 (修訂) (第3號) 條例草案》
二讀


恢復辯論經於1997年9月10日動議的法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7年香港終審
法院 (修訂) (第3號) 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及2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臨時立法會。

三讀

政務司司長報告謂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 (修訂) (第3號) 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
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立法會條例草案》

二讀


恢復辯論經於1997年8月20日動議的法案二讀議案。

16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12時57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2時03分恢復會議。

另有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立法會條例草
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5、7、8、14、15、19、21、25、27、28、31
、34、43、44、45、53至56、60、61、63至66、68、69
、71、72及74至79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4條第3及6款,第6條第3款
,以及在第6條增補第4款,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建議在第
4條增補第7款,而黃宏發議員亦已作出預告,建議在第
9條增補第4款,兩者是相關的。她提議進行合併辯論,
一併辯論政制事務局局長及黃宏發議員的建議。由於沒
有議員反對,全委會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政制事務局局
長及黃宏發議員的建議。
黃宏發議員動議在第9條增補第4款,並向全委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黃宏發議員的議案及他
本身的建議發言。不過,她補充說除非黃宏發議員的修
正案不獲得通過,否則政制事務局局長不可動議他的擬
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及他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動議在第9條增補4款的議題付諸表決。由
於全委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修正案獲得通
過或是被否決,因此她根據《議事規規》第47(4)條命
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4人,反對者17人,棄
權者1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她宣布
修正案獲得通過。

梁智鴻議員在無經預告的情況下動議下列議案:

假如有委員在是次會議上,就《立法會條例草案》全
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餘議案要求進行進一步的記名
表決時,應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47條(4)款的規定
,以便全委會主席能命令全體委員會在記名表決鐘鳴
響一分鐘之後,立即開始進行
有關的記名表決。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 4、6及9 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
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不可動議在第4條增補
第7款,因那與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主席命令全委會恢復為臨時立法會,並批准政制事務局
局長根據《議事規則》第89條動議議案,暫停執行《議
事規則》第58(5) 條,以便全體委員會能在考慮條例草案
其他條文之前,先考慮擬議新訂的第9A條。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臨時立法會成為全體委員會。

新訂的第9A條經過首讀。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新訂的第9A條,並向全委會發
言。
二讀新訂的第9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
得通過。

新訂的第9A條經過二讀。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第9A條。

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主席命令全委會恢復為臨時立法會,並批准黃宏發議員
根據《議事規則》第89條動議議案,暫停執行《議事規
則》第58(5) 條,以便全體委員會能在考慮條例草案其他
條文之前,先考慮擬議新訂的第9B條。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臨時立法會成為全體委員會。

新訂的第9B條經過首讀。

黃宏發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的第9B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9B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9B條經過二讀。

黃宏發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第9B條。

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10、11及12條動議修正案,並向
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0、11及1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
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建議在第
13條增補第1(ba)及2款,而廖成利議員亦已作出預告,
動議在第13條增補 (ba) 款,兩者是相關的。她提議進行
合併辯論,一併辯論政制事務局局長及廖成利議員的建
議。由於沒有議員反對,全委會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政
制事務局局長及廖成利議員的建議。

全委會主席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先行動議修正案,因他是
負責本條例草案的政府官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在第13條增補第1(ba)及2款,並向全
委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廖成利議員就政制事務局局長的議案及他
本身的建議發言。不過,她補充說除非政制事務局局長
的修正案不獲得通過,否則廖成利議員不可動議他的擬
議修正案。

廖成利議員就議案及他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兩位議員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在第13條增補第1(ba)及2款的議題
付諸表決。全委會主席表示她認為修正案獲得通過。

廖成利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
事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48人,反對者5人,棄權
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她宣布修
正案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廖成利議員不可就第13條動議修正案,
因那與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全委會主席批准夏佳理議員修改修正案的措辭,以便把
他建議的第13條(bb)段的條次,改為第13條1(bb)款。

夏佳理議員動議在第13條增補1(bb)款,並向全委會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一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夏佳理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在第13條增補第3款,以及修正第
38條第1款,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3及3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16、17、18、20及22條動議修正
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6、17、18、20及2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
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主席命令全委會恢復為臨時立法會,並批准吳清輝議員
根據《議事規則》第89條動議議案,暫停執行《議事規
則》第58(5)及(7)條,以便全體委員會能把附表1、2及3
與其他條文一併考慮,因為它們是互有關連的。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臨時立法會成為全體委員會。

吳清輝議員動議修正第23條第3、4、5及6款,刪去附
表1第2部內的第5項,刪去附表1第3部內的第7(1)及(2)
項,在附表1第3部內增補第7A及23(4)項,修正第1(5)
條、附表2第1部列表5內的第4及5項,以及修正附表2
第3部內的第8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8位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吳清輝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吳清輝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
事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3人,反對者26人,棄
權者6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III。)她宣
布修正案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1內的第7(2)、(4) 及(6) 項動議
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附表2第1部列表5內的第4及
5項,修正附表2第3部內的第8(1)、(2)、(3)、(6)及 (7)
條,以及在附表3增補第1(3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陳鑑林議員動議修正第23條第4款,以及在附表1第3部
增補第15(3)及(4)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3位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全委會主席在下午4時07分暫停會議。

全委會在下午4時15分恢復會議。

另有11位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再就修正案發言。

全委會主席在下午6時36分暫停會議。

全委會在晚上7時35分恢復會議。

陳鑑林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由於全委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
音表決判斷修正案獲得通過或是被否決,因此她根據《
議事規規》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 27人,反對者 23人,棄權
者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V。)她宣布修正
案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23條第4款、第25(1)、(2)、(3)
及(4)項,以及在附表1第3部增補第25(5)項,並向全委會
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蔡素玉議員動議修正第23條第4款及第26(2)項,以及在附
表1第3部增補第26(4)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10位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蔡素玉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由於全委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
音表決判斷修正案獲得通過或是被否決,因此她根據《
議事規規》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30人,反對者22人,棄權
者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V。)她宣布修正
案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23條第5款、第26項第1欄、
第26(1)項,以及在附表1第3部增補第26(1A)及(2A)項,
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23條第6款、第28(1)、(3)、
(4)、(5)、(6)、(7)、(8)、(10)項,以及在附表1第3部增
補第28(6A)、(6B)及(6C)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劉漢銓議員動議在附表1第3部增補第28(1A)項,並向全
委會發言。

3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劉漢銓議員動議在附表1第3部增補第17(4)及(5)項,修正
附表2第1部第1(5)條,在附表2第1部列表5增補第1A項,
修正附表2第3部第8(1)及(10)條,在附表2第3部增補第
8(3A)、(3B)、(8A)、(8B)及(8C)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附表1第6項,以及在附表1第3
部增補第17(3)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馬逢國議員動議修正附表1第3部第24(8)(e)項,在附表1第
3部增補第24(8)(f)項,以及刪去附表1第3部第 27(50) 項,
並向全委會發言。

3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馬逢國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馬逢國議員動議在附表1第3部增補第24(8)(g)項,以及刪
去附表1第3部第27(51)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馬逢國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
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10人,反對者27人,棄權
者8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VI。)她宣布修
正案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1第3部內的第24(1)、(2)、(3)、
(6)、(7)及(8)項,以及就第27(41)、(43)、(60)及(67)項動
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1第3部內的第 8及 11項動議修正
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 23 條及附表1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
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26、30及32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6、30及3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
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黃宏發議員已作出預告,建議修正第
29條第1(a)、(b)及(c)款,而政制事務局局長亦已作出預
告,建議修正第29條第1(a)及(c)款。她提議進行合併辯
論,一併辯論黃宏發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的建議。由
於沒有議員反對,全委會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黃宏發議
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的建議。

黃宏發議員就第29條第1(a)、(b)及(c)款動議修正案,並
向全委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黃宏發議員的議案及他
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不過,她補充說除非黃宏發議
員的修正案不獲得通過,否則政制事務局局長不可動議
他的擬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及他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發言答辯。

黃宏發議員就第29條第1(a)、(b)及(c)款動議的修正案的
議題付諸表決。由於全委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
斷修正案獲得通過或是被否決,因此她根據《議事規規
》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 14 人,反對者37人,無人
棄權。(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VII。)她宣布修正
案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29條第1(a)及(c)款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29條第1(e)款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33條第1款,以及在第33條增
補第2款。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主席命令全委會恢復為臨時立法會,並批准廖成利議員
根據《議事規則》第89條動議議案,暫停執行《議事規
則》第58(5) 條,以便全體委員會能在考慮條例草案其他
條文之前,先考慮擬議新訂的第35A條。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臨時立法會成為全體委員會。

新訂的第35A條經過首讀。

廖成利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的第35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35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4位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廖成利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

廖成利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
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5人,反對者40人,棄權者3
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VIII。)她宣布議案
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廖成利議員不可動議修正第35條第 1(e)
及2(f)款,刪去第35條第3款,在第36條增補第3(ba)及6A
款,以及修正第47條第5及13款,因它們與已作出的決定
不一致。

全委會主席表示,陳財喜議員已作出預告,動議修正第
35條第1(e)及2(f)款,刪去第35條第3款,在第47條增補
第12A及12B款,修正第48條第7款,修正第49條第7款,
在第49條增補A及B款,以及在第50條增補第1B及1C款
,而梁智鴻議員亦已作出預告,動議修正第35條第2(f)
及3款。吳清輝議員已作出預告,動議修正第35條第2(f)
及3款,但卻剛撤回預告。她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
辯論陳財喜議員及梁智鴻議員的建議,因有關建議是
相關的。由於沒有議員反對,全委會主席遂命令一併
辯論陳財喜議員及梁智鴻議員的建議。

按照《議事規則》第34(4)條,全委會主席請陳財喜議員
先行動議修正案。

陳財喜議員動議上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梁智鴻議員就陳財喜議員的議案及他本身
的建議發言。不過,她補充說除非陳財喜議員的修正案
不獲得通過,否則梁智鴻議員不可動議他的擬議修正案。

梁智鴻議員就議案及他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3位議員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發言。

全委會主席在晚上11時29分暫停會議。

全委會在晚上11時58分恢復會議。

陳財喜議員發言答辯。

陳財喜議員動議修正第35條第1(e)及2(f)款,刪去第35條
第3款,在第47條增補第12A及12B款,修正第48條第7款
,修正第49條第7款,在第49條增補A及B款,以及在第
50條增補第1B及1C款的議題付諸表決,但被否決。

梁智鴻議員就第35條第2(f)及3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
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梁智鴻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
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4人,反對者41人,棄權者
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X。)她宣布修正案
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35條第3款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36條第6、8、9及10款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47條第11及12款,第48條第5款,以
及第49條第2及5款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 35、48及49 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
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6及4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經修正的第36及4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由於全委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議案獲得通過
或是被否決,因此她根據《議事規規》第49(4)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43人,反對者6人,無人棄權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她宣布議案獲得通
過。

主席命令全委會恢復為臨時立法會,並批准黃宏發議員
根據《議事規則》第89條動議議案,暫停執行《議事規
則》第 58(5) 條,以便全體委員會能在考慮條例草案其
他條文之前,先考慮擬議新訂的第23A條。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臨時立法會成為全體委員會。

新訂的第23A條經過首讀。

黃宏發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的第23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23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新訂的第23A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但被否決。

主席命令全委會恢復為臨時立法會,並批准黃宏發議員
根據《議事規則》第89條動議議案,暫停執行《議事規
則》第58(5) 條,以便全體委員會能在考慮條例草案其他
條文之前,先考慮擬議新訂的第36A條。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臨時立法會成為全體委員會。

新訂的第36A條經過首讀。

黃宏發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的第36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36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但
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黃宏發議員已作出預告,動議修正第50
條;陳財喜議員已作出預告,動議修正第1款,刪去第50
條第2、3、4、5及6款,以及在第50條增補第1A款;杜葉
錫恩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亦已分別作出預告,動議修
正第50條第2款。她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黃宏發
議員、陳財喜議員、杜葉錫恩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的
建議。由於沒有議員反對,全委會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
上述各項建議。

黃宏發議員就第50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陳財喜議員、杜葉錫恩議員及政制事務局
局長就黃宏發議員的議案及他們本身的建議發言。不過
,她補充說他們不可在那階段動議他們的擬議修正案。

陳財喜議員、杜葉錫恩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黃宏發
議員的議案及他們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6位議員就議案及各項擬議修正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發言答辯。

回應黃宏發議員所說“戇居”一詞,全委會主席在1997
年9月28日凌晨1時05分暫停會議。

全委會在凌晨1時26分恢復會議。

在全委會主席裁定上述一詞屬冒犯性用語,將該詞用於
本會議員身上不合乎規程後,黃宏發議員便將該詞撤回。

再有一位議員就議案及各項擬議修正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就第50條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但
被否決。

陳財喜議員動議修正第1款,刪去第50條第2、3、4、5及
6款,以及在第50條增補第1A款,並向全委會發言。

陳財喜議員動議的上述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陳財喜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
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16人,反對者34人,無人
棄權。(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I。)她宣布修正
案被否決。

杜葉錫恩議員就第50條第2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
言。

杜葉錫恩議員就第50條第2款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
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不可就第50條第2款動議
修正案,因那與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50條第1、3及4款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5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夏佳理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已分別
作出預告,建議修正第 37條第 1(a)款。她提議進行合併
辯論,一併辯論有關的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
,全委會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有關的擬議修正案。

按照《議事規則》第34(4)條,全委會主席請夏佳理議員
先行動議擬議修正案。

夏佳理議員就第37條第1(a)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
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就夏佳理議員的議案及他
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不過,她補充說除非夏佳理議
員的修正案不獲得通過,否則政制事務局局長不可動議
他的擬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夏佳理議員的議案及他本身的擬議修
正案發言。

4位議員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發言。

夏佳理議員發言答辯。

夏佳理議員就第37條第1(a)款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
表決。

夏佳理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
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19人,反對者34人,棄權
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II。)她宣布修
正案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37條第1(a)款動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 37 條第1(a)款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
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黃宏發議員就第37條第1(b)、(c)及(e)(i)款動議修正案,
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但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由於黃宏發議員就第37條動議的修正案
被否決,他不可就附表4動議擬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37條第1(b)、1(e)及1(g)款動議修正
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黃宏發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已分別
作出預告,建議修正第37條第1(i)款。她提議進行合併辯
論,一併辯論有關的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
全委會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有關的擬議修正案。

按照《議事規則》第34(4)條,全委會主席請黃宏發議員
先行動議修正案。

黃宏發議員就第37條第1(i)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
言。

全委會主席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黃宏發議員的議案及他
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不過,她補充說除非黃宏發議
員的修正案不獲得通過,否則政制事務局局長不可動議
他的擬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及他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一位議員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發言答辯。

黃宏發議員就第37條第1(i)款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
決,但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37條第1(i)款動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37條第1(i)款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39、40、41、42、52、57及58條動
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9、40、41、42、52、57及58條納入本條例
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馮檢基議員動議修正第46條第4款,以及在第51條增補
第1A款,並向全委會發言。

4位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馮檢基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馮檢基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
事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6人,反對者40人,棄權
者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III。)她宣布
修正案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46條第1、4及5款,以及就第51條
第1及3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黃宏發議員撤回他就第51條第5(a)、(b)及(c)款提出的
擬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51條第5款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46及5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24條第2及6款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及廖成利議員已分別
作出預告,建議修正第 59條第 3款。她提議進行合併辯
論,一併辯論有關的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
全委會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有關的擬議修正案。

全委會主席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先行動議修正案,因他是
負責本條例草案的政府官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 59條第 3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
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廖成利議員就政制事務局局長的議案及他
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不過,她補充說除非政制事務
局局長的修正案不獲得通過,否則廖成利議員不可動議
他的擬議修正案。

廖成利議員就政制事務局局長的議案及他本身的擬議修
正案發言。

一位議員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59條第3款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
諸表決。全委會主席表示她認為修正案獲得通過。

廖成利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
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 38 人,反對者7人,無人
棄權。(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IV。)她宣布修
正案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廖成利議員不可就第 59 條第3款動議擬
議修正案,因那與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經修正的第5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62、67、70、73、80及81條動議修
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62、67、70、73、80及8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
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2第1部列表1的第16項動議修正
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陳鑑林議員就附表2第1部內的列表2及列表3動議修正案
,並向全委會發言。

10位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陳鑑林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由於全委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
音表決判斷修正案獲得通過或是被否決,因此她根據《
議事規規》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11人,反對者36人,棄權
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V。)她宣布修
正案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陳鑑林議員、廖成利議員及黃宏發議
員已分別作出預告,動議修正附表2第1部內的列表4。她
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有關的擬議修正案。由於
沒有議員反對,全委會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有關的擬議
修正案。

陳鑑林議員就附表2第1部內的列表4動議修正案,並向全
委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廖成利議員及黃宏發議員就陳鑑林議員的
議案及他們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不過,她補充說廖
成利議員及黃宏發議員不可在那階段動議他們的擬議修
正案。

廖成利議員及黃宏發議員就陳鑑林議員的議案及他們本
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陳鑑林議員就附表 2 第1部內的列表4動議的修正案的議
題付諸表決。由於全委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
修正案獲得通過或是被否決,因此她根據《議事規規》
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10人,反對者34人,棄權
者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VI。)她宣布修
正案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由於陳鑑林議員就附表2第1部內的列表
4動議的修正案被否決,他不可動議修正第1(6)及(7)條,
在附表2第1部增補第1(8A)條,以及修正附表2第3部第
8(4)及(9)條,因那與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廖成利議員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
發言。

廖成利議員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
表決。

廖成利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
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8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
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VII。)她宣布修正
案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由於廖成利議員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動議
的修正案被否決,他不可就附表2第1部動議其他相關的
修正案。

黃宏發議員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
發言。

黃宏發議員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
表決。

黃宏發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
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11人,反對者32人,棄權
者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VIII。)她宣布
修正案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附表2第1部內的第1(6)及(7)條
,以及在附表2第1部內增補第1(8A)條。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在附表2第1部增補第1(7A)及1(7B)
條,修正附表2第2部內的第4(2)條,以及修正附表2第3
部內的第13(2)條。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2第2部內的第2(2)、3(7)、5及6
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黃宏發議員撤回他就附表2第2部內的第5(a)及(b)條提出
的擬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2第2部內的第5(a)、(b)、(c)及(e)
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黃宏發議員撤回他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14(c)條提出的擬
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14(c)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附表2第3部列表1第16項,第7
、8(4)、8(9)、8(13)、9(2)、9(4)、9(5)、9(6)、15(1)、16
、18(1)、18(2)、18(4)、20(2)、20(3)、22(1)、22(2)、22(3)
、24、26、29(1)、30(2)、30(3)條,在附表2第3部增補第
30(4)條,修正附表2第3部內的第32(4)條,修正附表3第3
部內的第1(2)、1(3)及1(4)條,以及在附表3第3部增補第
1(3A)條。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14(e)條動議修正
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黃宏發議員撤回他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23(1)(b)、(c)及(d)
條提出的擬議修正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23(1)條動議修正
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馬逢國議員動議修正附表2第1部內的第1(7)(b)條,在附
表2第1部增補第1(10)條,修正附表2第3部內的第7(1)條
,以及在附表2第3部增補第7(2)及8(1A)條,並向全委會
發言。

4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馬逢國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馬逢國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
規則》第49(4)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5人,反對者15人,棄權
者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IX。)她宣布修
正案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2及3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3條第1及2款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8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
並獲得通過。

主席命令全委會恢復為臨時立法會,並批准政制事務局
局長根據《議事規則》第89條動議議案,暫停執行《議
事規則》第58(5)及(7)條,以便全體委員會能在考慮條例
草案其他條文之前,先考慮附表4。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臨時立法會成為全體委員會。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4第1部第1項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4第2部第12項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在附表4第1部增補新訂的第1A部。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附表4第2部內的第1(5)、1(6)條
、第8及9項,在第2部增補第12A、12B、12C及14項,以
及在附表4增補第3部。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 4 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在第83條增補第1A及3款。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8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臨時立法會。

三讀

政制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立法會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8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付諸表決。

馮檢基議員要求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
第47(4)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在主席宣布記名表決結果之前,梁劉柔芬議員聲稱她在
表決時出了錯誤。她打算表決棄權但卻錯誤地按下了“
反對”的按鈕。主席命令把梁劉柔芬議員的表決改為“
棄權”。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9人,反對者9人,棄權者11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XX。)她宣布議案獲得
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案

《生死登記條例》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生死登記條例》修訂,自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

  1. 在第9(2)條中,廢除“$120”而代以“$140”;

  2. 在第9(3)條中,廢除“$590”而代以“$680”;

  3. 在第13(2A)條中,廢除“$120”而代以“$140”;

  4. 在第13(3)條中,廢除“$370”而代以“$425”;

  5. 在第22(1)條中,廢除“$120”及“$590”而分別
    代以“$140”及“$680”;

  6. 在第22(2)條中,廢除“$120”及“$240”而分別
    代以“$140”及“$275”;

  7. 在第23條中,廢除“$60”而代以“$70”;

  8. 在第27(1)(c)條中,廢除“$370”而代以“$425”。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婚生地位條例》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婚生地位條例》的附表修訂,自1997年10月31
日起生效 ─

  1. 在第5段中,廢除“$295”而代以“$340”;

  2. 在第6(1)段中,廢除“$120”而代以“$140”。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建築物條例》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1997年9月3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監工計劃
書的技術備忘錄》(刊登在1997年8月29日憲報第5號特
別副刊)修訂,在第III部份附表1中 ─

  1. 將註2重編為註3;及

  2. 加入 ─

    “2.對地盤檢查頻率水平1至4,可能需要在關鍵階
    段提供更頻密的檢查,最高可能要達到全部時間;
    對有關指引參照作業手則。”。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就在1997年9月1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1. 《1997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
    (修訂)規則》(即刊登在憲報的1997年第430
    號法律公告);

  2. 《1997年入境(修訂)規例》(即刊登在憲報
    的1997年第432號法律公告);

  3. 《1997年人事登記(修訂)規例》(即刊登在
    憲報的1997年第433號法律公告);

  4.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費用)(修訂)規例
    》(即刊登在憲報的1997年第434號法律公告);

  5. 《1997年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
    附表5)令》(即刊登在憲報的1997年第435號
    法律公告);

  6. 《1997年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
    附表4)令》(即刊登在憲報的1997年第436號
    法律公告);

  7. 《1997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2)令》(即刊
    登在憲報的1997年第437號法律公告);及

  8. 《1997年商標(修訂)規則》(即刊登在憲
    報的1997年第438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
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7年10月
15日的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主席宣布吳清輝議員及蔡素玉議員已作出通知,分別撤
回他們就“發展香港高增值工業”及“制訂全面的資訊
科技政策”動議的議案。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7年10月8日下午2時30分擧行下次
會議。

本會在1997年9月28日早上6時02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