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程 (修 訂 本 )
1997年 5月 3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時 30分

I.     法 案

首 讀
    《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草 案 》
    《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草 案 》
二 讀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草 案 》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草 案 》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II.     議 案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動 議
本 會 支 持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


III.     議 員 議 案

採 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英 文 本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本 會 採 納 附 表 所 載 、 於 1997年 4月 12日 訂 立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英 文 本 。
(請 參 閱 隨 臨 立 會 140/96-97號 文 件 送 交 議 員 的 議 案 英 文 本 的 附 表 。 )


修 正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議 案
劉 健 儀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於 1997年 5月 3日 在 臨 時 立 法 會 提 出 的 有 關 採 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英 文 本 的 議 案 的 附 表 中 的 第 10(3)條 , 作 出 修 正 , 刪 去 "Subject to the dir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代 以 "Subject to such direction as may otherwise be made by the Chief Executive"。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