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議   程
(修 訂 本 )
1997年 6月 7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時 30分


I.     文 件

    「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1997年 區 域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及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

         (臨 立 會 352/96-97號 文 件 , 已 隨 臨 立 會 362/96-97號 文 件 於 6月 4日 發 出 )

         (由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鑑 林 議 員 提 交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的 報 告 」

         (臨 立 會 355/96-97號 文 件 , 已 隨 臨 立 會 366/96-97號 文 件 於 6月 4日 發 出 )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夏 佳 理 議 員 提 交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II.     法 案

    首 讀

        《 1997年 人 民 入 境 (修 訂 )(第 三 號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香 港 終 審 法 院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司 法 人 員 用 委 員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二 讀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1997年 人 民 入 境 (修 訂 )(第 三 號 )條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長
《 1997年 香 港 終 審 法 院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長
《 1997年 司 法 人 員 用 委 員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長

    恢 復 辯 論
《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區 域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立 法 局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及 三 讀
《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區 域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立 法 局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III.     議 案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恢 復 辯 論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本 會 支 持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

    修 正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的 議 案

         馮 檢 基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在 「 預 算 案 」 之 後 加 入 「 , 並 促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於 成 立 後 , 盡 速 增 加 撥 款 , 協 助 那 些 未 能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的 老 人 , 尤 其 是 符 合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金 資 格 的 老 人 , 以 改 善 他 們 的 生 活 」 。

         修 正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陳 財 喜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刪 除 「 增 加 撥 款 」 , 代 以 「 研 究 方 案 」 ; 刪 除 「 未 能 維 持 基 本 生 計 的 」 後 的 「 老 人 」 , 代 以 「 赤 貧 人 士 」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