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議程
(修訂本)
1997年7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文件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1997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第3
號)規則(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80/97
2.《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表格)
(修訂)規則(1997年第314號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81/97
3.《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格)(修訂)
規則(1997年第315號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382/97
4.《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訂)規則
(1997年第355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383/97
5.《香港終審法院規則》384/97
6.《香港終審法院費用規則》385/97
7.《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
修訂)條例(1997年第69號)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87/97

II. 法案

首讀

1.《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

2.《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草案》

3.《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4.《聯合國制裁條例草案》

5.《1997年入境(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二讀

1.《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
(辯論中止待續)
2.《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辯論中止待續)
3.《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辯論中止待續)
4.《聯合國制裁條例草案》:工商局局長
(辯論中止待續)
5.《1997年入境(修訂)(第5號)條
例草案》
: 保安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7年入境(修訂)(第5號)
條例草案》
: 保安局局長


議員議案
  1. 增加老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標準金額(恢復辯論)

    陳財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鑑於本港老人現時領取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金未能為他們提供合理及有尊
    嚴的生活水平,本會促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在成立後,將每月的老人綜援標準金額,
    立即增加600元。

    修正陳財喜議員的議案

    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成立後,”加入“盡快在社會福利的開
    支中,”;刪除“立即增加600元”,並以
    “增加不少於300元”代替。

    出席的公職人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2. 解決港英政府遺留的民生問題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
    先生,履行其競選承諾,制訂公平合理的
    政策,以便切實解決港英政府遺留下來的
    各種民生問題,包括房屋、就業、退休保
    障、教育及社會貧富懸殊等問題。

    修正陳婉嫻議員的議案

    簡福飴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履行其競選承諾,”;在“問題”
    之前,刪除“民生”;刪除“包括”,並
    以“即涉及”代替;在“退休保障、”之
    後,加上“勞資關係及”;及刪除“及社
    會貧富懸殊”。

    出席的公職人員:政務司司長

臨時立法會秘書
(陳欽茂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