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程 (修 訂 本 )
1997年 5月 10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時 30分

I.     法 案

    二 讀
    恢 復 辯 論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條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長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及 三 讀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條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長 II.     議 員 議 案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會 秩 序 諮 詢 文 件

    廖 成 利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鑑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發 表 了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會 秩 序 諮 詢 文 件 》 , 諮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 本 會 促 請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認 真 聽 取 並 充 分 尊 重 公 眾 的 意 見 , 對 《 社 團 條 例 》 及 《 公 安 條 例 》 作 出 的 修 訂 , 應 符 合 以 下 的 原 則 :
        1.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2.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的 規 定 ; 及
        3. 相 對 於 港 英 殖 民 管 治 下 的 現 行 條 例 中 對 結 社 、 集 會 及 遊 行 等 公 民 權 利 的 限 制 而 言 , 不 應 收 緊 或 作 出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 應 以 寬 鬆 作 為 修 改 法 例 的 方 向 。

修 正 廖 成 利 議 員 的 議 案

1.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刪 除 在 「 2.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 之 後 的 所 有 字 句 , 並 以 「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定 ; 及 3. 在 公 民 自 由 與 社 會 秩 序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 」 代 替 。

    修 正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刪 除 第 2分 段 的 「 及 」 ; 刪 除 第 3分 段 之 末 的 句 號 , 並 以 「 ; 及 4. 盡 力 排 除 港 人 對 現 存 自 由 會 被 修 訂 所 削 弱 的 憂 慮 。 」 代 替 。

2. 陳 財 喜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在 議 案 之 末 加 入 以 下 的 新 句 : 「 同 時 , 我 們 基 於 在 過 渡 期 間 要 爭 取 港 人 信 心 , 消 除 憂 慮 , 及 以 平 穩 過 渡 為 首 要 任 務 , 本 會 促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就 《 社 團 條 例 》 和 《 公 安 條 例 》 以 臨 時 立 法 形 式 解 決 法 律 真 空 問 題 , 在 回 歸 後 , 經 實 踐 及 廣 泛 諮 詢 , 在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 再 進 行 永 久 立 法 。 」 。
    出 席 的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人 員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