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
A 97/98-31(1)
臨時立法會
議程
1998年3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文件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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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1997年
第108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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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1998年
第3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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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費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 110號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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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1997年
第111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 | 1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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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1.第91號─ | 截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該
年度的財政預算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摘要及按總目及分目的收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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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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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92號─ | 星島基金貸款助學金
截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經審核周年帳目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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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統籌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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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93號─ | 香港扶輪社貸款助學金
截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經審核周年帳目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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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統籌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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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發言
田北俊議員、蔡素玉議員、陳鑑林議員及經濟局局長
會分別就《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1998年電
話(廢除)規例》,即在1998年2月11日提交本會省
覽的附屬法例,向本會發言。C
III. 要求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李家祥議員問:
就提高青少年保持身心健康的意識,政府可否告知本
會:
- 有否檢討學校的健康教育課程是否達到灌輸身
心健康意識給學生的目的;若有檢討,結果為
何;
- 教育署在編訂中小學健康教育課程時,有否參
考衞生署或其他機構的有關調查及研究報告;
若有,詳情為何;
- 將會採取甚麼措施,幫助青少年有正確的身心
健康的意識和態度;及
- 會否考慮發出指引,要求學校加強體育課程以
改善學生體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2. 陳財喜議員問:
據報道,為提高巴士服務質素,運輸署現正考慮推行
專利巴士公司扣分制度,以及在評估增加車費的申請
時,將巴士公司的交通意外比率及投訴屬實的個案數
目納入為考慮因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該扣分制度的詳情為何;
- 在制訂評估車費加幅的方法前,運輸署會否研究
減低車費加幅對專利巴士公司的服務質素有否影
響;若有影響,當局有何補救方法;及
- 運輸署有否就專利巴士公司現時的服務質素進行
研究;若有,進展為何;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研
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3. 羅祥國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哪些政府諮詢委員會並未完全開放其會議讓市民
旁聽;及
- 有何具體措施在未來3年內將該等委員會的會議
完全開放讓市民旁聽,以增加其運作的透明度和
對公眾的問責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4. 陳財喜議員問:
現時一些政府部門(如市政總署)把部分工作以合約
形式外判,但受聘於承辦商的工人的薪酬,卻遠低於
負責同樣工作的公務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是否知悉市政總署現時負責的潔淨服務由該署自
行提供,以及由私人公司按合約承辦,兩者涉及
的員工數目及薪酬有何分別;
- 有否規定政府部門在合約中訂明承辦商須聘用的
員工數目及須支付的最低工資;及
- 政府就部門以合約形式外判工作的政策為何;有
否評估該政策對現時及未來3年的公務員職位數
目的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庫務局局長
5.吳亮星議員問:
據報道,自金融風暴爆發至去年底止的3個月內,土地
基金的資產淨值減少了近 40億港元。就此,政府可否
告知本會,有否計劃調整土地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投資
組合,使之轉虧為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庫務局局長
6.李啟明議員問:
針對近日巴士意外頻生的情況,警方將加強檢控違例巴
士司機。據稱此擧令巴士司機的壓力增加。就此,政府
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有何措施幫助巴士司機紓解壓
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7. 吳亮星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在決定推動定息按揭前,有否
研究銀行長期定息資金來源的穩定性,以及評估定息按
揭對銀行的潛在風險;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8.許賢發議員問:
據悉,教育署自去年9月推行一項試驗計劃,在5間小學
為新來港定居的學童提供為期不超過3個月的全日制課
程,以協助他們融入主流學校。就該計劃及其他為此類
學童而設的適應課程及英語延續課程,政府可否告知本
會:
- 參與該計劃的5間小學的名稱和地址;
- 該計劃的課程目標及內容,與為新來港定居的學
童而設的適應課程及英語延續課程有何異同;
- 自去年9月以來,參與該計劃的學童人數及平均
每名學童參與該計劃的時間分別為何;
- 有否檢討該計劃的成效及未來發展路向;若有,
檢討的詳情及結果為何;若否,將於何時進行檢
討;及
- 過去3年,每年申請及獲批准就讀適應課程或英
語延續課程的新來港定居的學童數目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9.顏錦全議員問:
鑑於近日發生多宗高空擲物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過去3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關於高空擲物的擧
報個案;其中多少宗在公共屋邨發生;
- 該等擧報個案涉及的傷亡人數;被成功檢控的
個案數目;及
- 有何具體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0. 許賢發議員問:
有關新來港定居人士對本港人口結構及社會福利服務
發展規劃帶來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過去3年,每年新來港定居的人數、男女性的人
數及各年齡組別(以每10歲為一組別)的人數,
分別佔該年本港在該方面的整體人口百分比為何;
- 同期間,每年新來港定居男女性的人數及各年齡
組別的人數,分別佔該年整體新來港定居人數的
百分比為何;
- 有否研究新來港定居人士如何影響本港的人口結
構,以及人口結構與社會福利服務發展規劃的相
互關係;若有,其結果分別為何;及
- 現時有何具體措施,確保未來社會福利服務發展
規劃能配合新來港人士及本港人口結構改變的需
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1. 黃英豪議員問:
由於本港經濟不景氣,多間大小型公司相繼裁員,部
分甚至倒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自本年初以來,申請破產的公司數目與過去 3年
每年同期的數目比較為何;
- 自去年第四季以來,申請緩繳暫繳稅的公司數目
與過去3年每年同期的數目比較為何;
- 在上述(a)及(b)項的公司中,中小型企業所佔的
百分比為何;及
- 當局會否考慮採取措施,幫助此等中小型企業渡
過難關;若然,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12. 鄧兆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規定市民不得從本港某些水
域抽取海水以飼養海產;若有此規定:
- 該等水域為何;
- 過去3年,共有多少宗違反有關規定的個案;
- 近日本港發生的霍亂個案是否與市民食用從該等
水域抽取的海水飼養的海產有關;及
- 有何措施加強防止市民從該等水域抽取海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IV. 法案二讀恢復辯論
1.《1998年撥款條例草案》 | : | 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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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8年商船(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 : | 經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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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8年建築物管理
(修訂)條例草案》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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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1998年撥款條例草案》 | : | 財政司司長
|
2.《1998年商船(註冊)
(修訂)條例草案》 | : | 經濟局局長
|
3.《1998年建築物管理
(修訂)條例草案》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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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議案
1. 《地下鐵路公司條例》
運輸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地下鐵路公司於1998年3月2日訂立的《地下鐵路》
(運輸交匯處)附例》。
2.《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將於1998年2月18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根據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 47條發出的《僱傭實務守
則》(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635號政府公告)修
訂 ─
- 在第1.3段中,在"「家庭崗位」"之前加入"在僱
傭範疇中禁止基於";
- 在第2.4段中,在"規模"之後加入"及結構";
- 在第3.1段中,在"son,"之後加入"daughter,";
- 廢除第3.2段而代以 ─
"3.2.「家庭崗位」的定義是指有責任照顧某位直
系家庭成員的崗位,而關鍵在於是否有一個慣常
照顧該人士的特定關係。例如,某人及太太與他
一位姑母同住多年,而他亦有負責照顧她,對他
的姑母而言,他便具有「家庭崗位」。反之,如
他有一患病的妹妹,但這位妹妹與丈夫及子女同
住,在這情況下,他與妹妹的關係,似乎沒有顯
示照顧的責任,因而便不算有「家庭崗位」了。";
- 在第4.3段中,廢除"委員會在得出結論前,";
- 在第6.1段中,廢除由"所謂"起直至並包括冒號為
止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僱傭範疇中「使
人受害」的歧視是違法的。所謂「使人受害」的
歧視是指某人或任何人因已經或意圖採取下列行
動而被人針對,因此受到較差的待遇:";
- 在第7.1段中,廢除"目的是"而代以"合理地
旨在";
- 在第12.1.2段中,廢除"及"而代以"包括其"。
VI. 議員議案
1. 《釋義及通則條例》
夏佳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將於1998年2月1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8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64號法律公告)廢除。
2. 《釋義及通則條例》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就1998年2月2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扣押入
息令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18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
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4
月1日的會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