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議 程
(第 二 次 修 訂 本 )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I.       文 件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臨 立 會 72/96-97號 文 件 )
      
(由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提 交 )
II.       議 案
      
1.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職 權 範 圍
               
葉 國 謙 議 員 動 議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會 議 上 議 決 通 過 成 立 的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的 職 權 範 圍 如 下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 臨 立 會 」 )負 責 以 下 事 宜 :
               
(1)       透 過 秘 書 處 向 臨 立 會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及 服 務 的 有 關 事 宜 , 包 括 員 工 編 制 、 聘 用 條 款 、 辦 公 地 方 , 以 及 其 他 關 乎 臨 立 會 和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順 利 運 作 的 行 政 安 排 ;
               
(2)       監 督 秘 書 處 的 運 作 ;
               
(3)       監 察 為 臨 立 會 和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所 提 供 的 內 部 安 排 ;
               
(4)       就 議 員 申 報 個 人 利 益 、 議 員 薪 津 及 為 方 便 議 員 工 作 而 提 供 的 服 務 及 行 政 安 排 進 行 討 論 , 並 就 該 等 事 宜 向 臨 立 會 作 出 建 議 ; 及
               
(5)       執 行 臨 立 會 以 決 議 形 式 訂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在 適 當 時 作 出 檢 討 , 並 向 臨 立 會 提 交 階 段 性 報 告 。
      
2.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職 權 範 圍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會 議 上 議 決 通 過 成 立 的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的 職 權 範 圍 如 下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 臨 立 會 」 )負 責 以 下 事 宜 :
               
(1)       草 擬 臨 立 會 採 用 的 議 事 規 則 , 並 建 議 臨 立 會 予 以 通 過 ;
               
(2)       研 究 成 立 委 員 會 制 度 , 以 便 協 助 臨 立 會 不 同 階 段 的 運 作 , 並 不 時 檢 討 該 制 度 和 向 臨 立 會 作 出 建 議 ;
               
(3)       草 擬 及 建 議 臨 立 會 和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議 事 時 引 用 的 內 部 行 事 方 式 的 指 引 ;
               
(4)       就 臨 立 會 議 事 的 行 事 方 式 和 議 事 程 序 , 定 期 諮 詢 臨 立 會 主 席 ; 及
               
(5)       研 究 由 臨 立 會 和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 或 臨 立 會 主 席 交 付 , 或 由 本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提 出 的 行 事 方 式 及 議 事 程 序 事 宜 。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應 在 適 當 時 作 出 檢 討 , 並 向 臨 立 會 提 交 階 段 性 報 告 。
       
3.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葉 國 謙 議 員 動 議
               
本 會 同 意 , 除 非 及 直 至 另 有 決 議 通 過 任 何 有 關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的 議 事 規 則 , 即 時 採 用 以 下 的 安 排
               
(1)       除 按 第 (2)段 的 規 定 就 個 人 利 益 作 登 記 的 目 的 外 , 每 名 議 員 不 得 遲 於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決 通 過 所 指 定 的 日 期 , 以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
               
(2)       每 名 新 任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 須 在 其 為 填 補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空 缺 而 成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日 期 起 計 14天 內 , 以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
               
(3)       每 名 議 員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如 有 變 更 , 該 議 員 須 在 變 更 後 14天 內 , 以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提 供 變 更 詳 情 。
               
(4)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須 安 排 將 該 等 詳 情 登 錄 於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冊 內 , 而 該 登 記 冊 可 供 任 何 人 士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查 閱 。
               
(5)       在 本 決 議 中 , “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 指
                         
(a)       公 共 或 私 營 公 司 的 受 薪 董 事 職 位 ;
                         
(b)       接 受 薪 酬 的 僱 傭 關 係 、 職 位 、 行 業 、 專 業 或 職 業 ;
                         
(c)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如 以 上 所 提 述 的 個 人 利 益 包 括 議 員 向 客 戶 提 供 的 個 人 服 務 , 而 該 等 個 人 服 務 是 由 於 其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身 分 所 引 致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與 該 身 分 有 關 者 ;
                         
(d)       作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時 , 來 自 任 何 人 士 或 組 織 的 財 政 贊 助 , 在 提 供 詳 情 時 須 說 明 該 項 贊 助 是 否 包 括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付 予 該 議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款 項 , 或 給 予 該 議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實 惠 或 實 利 ;
                         
(e)       議 員 或 其 配 偶 由 於 與 其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身 分 有 關 或 由 該 身 分 引 致 的 海 外 訪 問 , 而 該 次 訪 問 的 費 用 並 非 全 數 由 該 議 員 或 公 費 支 付 ;
                         
(f)       議 員 或 其 配 偶 從 外 國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或 代 表 外 國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項 、 實 惠 或 實 利 ;
                         
(g)       土 地 及 物 業 ;
                         
(h)       公 司 或 其 他 團 體 的 名 稱 , 如 據 議 員 所 知 , 其 本 人 , 或 連 同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 或 代 表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的 股 份 的 實 益 權 益 , 而 該 等 股 份 的 面 值 超 過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百 分 之 一 者 。
      
4.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葉 國 謙 議 員 動 議
      
依 據 臨 時 立 法 會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作 出 並 通 過 有 關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的 決 議 及 為 施 行 該 決 議 , 每 名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不 得 遲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五 日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
      
5.       採 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本 會 採 納 附 表 所 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
      
(請 參 閱 隨 臨 立 會 69/96-97號 文 件 送 交 議 員 的 議 案 中 文 本 的 附 表 , 並 請 參 閱 臨 立 會 75/96-97號 及 77/96-97號 文 件 的 修 改 文 本 。 )
      
6.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及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議 事 規 則 第 72(2)及 75(2)條 分 別 作 出 規 定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及 內 務 委 員 會 正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 不 得 遲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舉 行 , 而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成 員 的 選 舉 , 須 按 內 務 委 員 會 選 出 其 正 副 主 席 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74(2)條 而 制 訂 的 選 舉 程 序 盡 早 舉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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