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A 97/98-14(1)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程
(修訂本)
1997年10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文件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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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行車隧道(政府) (修訂)規例》
| 4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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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7年僱員補償保險徵 款(徵款率)(修訂)令》
| 4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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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7年僱員補償保險徵 款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
| 4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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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7年受保護地方(宣 布)令》
| 4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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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排指明(德意志聯邦
共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
務)(雙重課稅)令》
| 4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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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排指明(大不列顛及
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
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
)令》
| 4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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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997年青馬管制區(一
般)(修訂)規例》
| 4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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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97年陸軍義勇軍
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
例(修訂附表)令》
| 4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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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7年香港大學規
程(修訂)(第2號)規
程》
| 4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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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電氣產品(安全)
規例(1997年第187號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
| 4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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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第490章)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4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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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植物品種保護規例
(1997年第279號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 4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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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1.第28號─ |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第一季度
批准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修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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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庫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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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9號─ | 香港康體發展局
年報199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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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霍震霆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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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0號─ | 土地發展公司
1996-1997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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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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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31號─ | 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年報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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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衞生福利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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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
言)
II.要求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蔡根培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自本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3個月內,有
多少居民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特
區護照”);與當局預期的申請人數比較
,情況如何;
- 同期間當局一共發出了多少本特區護照
;
- 估計還需多久才可完成處理餘下同期間
提交的申請;及
- 當局估計何時會有大批居民申請特區護
照;及會否考慮在該段期間分階段接受
特區護照的申請,使處理該等申請的過
程得以有秩序地進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鄧兆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過去3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正在
使用流動電話的駕車人士;
- 有何措施管制駕車人士在駕車時使用流
動電話;及
- 有否就駕車人士在駕車時使用流動電話
引致的交通意外進行研究;若有,研究
結果如何;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3.楊耀忠議員問:
據悉,近日有4名教育署助理署長被安排互調職位。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次調動的原因、詳情
,及有否影響教育署的行政效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4.羅祥國議員問:
據悉,國內有些居民持“過境耕作證”可以進入本
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發出該證件的來由及作用為何;
- 當局有何措施管制使用該證件進入本港
人士的活動;及
- 在過去3年,持該證件進入本港的人士
有否在本港進行耕作以外的活動;若
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5.詹培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從實施車輛後座乘客須配用
安全帶的條例以來:
- 有多少人因沒有遵守有關條例而被檢控
;
- 法庭通常對上述人士判處甚麼刑罰;這
些刑罰與該罪行的最高刑罰比較如何;
及
- 有多少後座乘客在交通意外中因依法配
用安全帶而免受傷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6.楊耀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為配合及推行“優質教育”政
策,當局有否計劃重新編配及安排教育署的人力資
源;若有,該計劃的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7.羅祥國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與中央政府是否有任何協議或
共識,使中央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徵用或封閉香港
國際機場;若然,該等情況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8.許賢發議員問:
就《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的實施情況,政
府可否告知本會:
- 自本年7月1日至今,入境事務處處長共
發出多少份“居留權證明書”;獲發該
證明書的人士的性別、籍貫及各年齡的
統計資料分別為何;
- 在上述人士中,有多少人已獲內地當局
發出單程通行證並已抵達本港;他們的
性別、籍貫及各年齡的統計資料分別為
何;及
- 居於中國內地合資格領取“居留權證明
書”的人士(即宣稱根據《基本法》第
二十四(三)條及《入境條例》附表1第
2(c)段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
士),有多少人的年齡是18歲或以上;
他們由申請證明書起至來港預計平均
需時多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9.唐英年議員問:
機場管理局計劃減低赤鱲角新機場建議的收費。就
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新機場的預計收費與啟德機場收費比較
,情況如何(例如747型貨機使用兩個機
場的收費比較);
- 當局有否評估建議收費對航空貨運業及
本港經濟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若
否,原因為何;
- 當局會否披露機場貨站利潤管制計劃的
資料;若然,詳情為何;及
- 當局有否考慮保留現時啟德機場的二號
貨站,作為貨物集散地,以減低託運少
量貨物的成本;若有,結果為何;若否
,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0.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3年,每年老人需要輪候
多久(最長、最短及平均時間)才能分別入住受資
助的護理安老院或護養院,以及有多少名申請人尚
未獲准入住該等院舍便已逝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1.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入境事務處為海外申請人辦理經由當地
中國大使館遞交和他們自行遞交的入境
簽證申請,分別平均需時多久;及
- 自1997年7月1日以來,該處有否接獲任
何投訴或意見,指入境簽證申請的辦理
時間較以前為長;若有,該處有否就此
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2.許賢發議員問:
1990年12月發表標題為“人人健康、展望將來”的
《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中載有102項建議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在實施該等建議
方面取得的進度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3.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過去3個月內,曾否接獲香港特別行政
區(“特區”)護照持有人就其在海外入
境檢查站所受對待而提出的投訴;若
有,這些投訴個案的總數及其按投訴
性質分項列出的數目為何;及
- 過去3個月內,哪些國家或地區承諾准
許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特別
是與特區政府訂立協議的國家或地區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4.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赤鱲角新機場的禁區內會否提
供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以照顧在擔架上或正接受醫
療護理的飛機乘客在登機、下機或轉機時的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III.法案
首讀
《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 | 《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 草案》 | :財經事務局局長
|
恢復辯論
2. |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 修訂) 條例草案》
| :教育統籌局局長
|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 修訂) 條例 草案》
| :教育統籌局局長
|
IV.議案
1.《立法會條例》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7年10月7日訂立的
《1997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1)令》。
2.《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 依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第3條第(3)款(該條暫時終止
《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
例》(1997年第102號)的實施),將
該條第(1)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7
年11月30日,據此該條第(2)款須在猶
如該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
已被1997年11月30日此日期所取代的
情況下理解;
- 依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第4條第(4)款(該條暫時終止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
條例》(1997年第101號)的實施),
將以下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月30日
─
- 該條第(1)款提述的暫時終止的期
限;及
- 該條第(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
據此該條第(3)款須在猶如該款指明的1997年
10月31日的日期已被1997年11月30日此日期
所取代的情況下理解;
- 依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第5條第(4)款(該條暫時終止《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
(1997年第98號)的實施),將該條第
(1)及(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
11月30日,據此該條第(3)款須在猶如該
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已被1997
年11月30日此日期所取代的情況下理解
。
3.《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民政事務局局長於1997年10月6日訂立的《家庭
崗位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
4.《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依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第
2(3)條,將該條第(1)款(該款暫時終止實施《1997年
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1997年第107號))
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8年1月31日,據此該條第
(2)款須在猶如該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已
被1998年1月31日此日期所取代的情況下理解。
V.議員議案
致謝議案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感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恢復辯論 ─ 由政府官員回應)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政司司長
房屋局局長
運輸局局長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經濟局局長
衞生福利局局長
教育統籌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政制事務局局長
政務司司長
臨時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