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A 97/98-14(1)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程
(修訂本)
1997年10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文件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 《1997年行車隧道(政府)
(修訂)規例》

482/97
2. 《1997年僱員補償保險徵
款(徵款率)(修訂)令》

483/97
3. 《1997年僱員補償保險徵
款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

484/97
4. 《1997年受保護地方(宣
布)令》

485/97
5. 《安排指明(德意志聯邦
共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
務)(雙重課稅)令》

486/97
6. 《安排指明(大不列顛及
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
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
)令》

487/97
7. 《1997年青馬管制區(一
般)(修訂)規例》

488/97
8. 《1997年陸軍義勇軍
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
例(修訂附表)令》

489/97
9. 《1997年香港大學規
程(修訂)(第2號)規
程》

490/97
10. 《電氣產品(安全)
規例(1997年第187號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

491/97
11. 《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第490章)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492/97
12. 《植物品種保護規例
(1997年第279號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493/97

提交文件

1.第28號─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第一季度
批准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修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庫務局局長提交)

2.第29號─香港康體發展局
年報1996-1997
(由霍震霆議員提交)

3.第30號─土地發展公司
1996-1997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4.第31號─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年報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
(由衞生福利局局長提交)

報告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
言)

II.要求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蔡根培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自本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3個月內,有
    多少居民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特
    區護照”);與當局預期的申請人數比較
    ,情況如何;

  2. 同期間當局一共發出了多少本特區護照

  3. 估計還需多久才可完成處理餘下同期間
    提交的申請;及

  4. 當局估計何時會有大批居民申請特區護
    照;及會否考慮在該段期間分階段接受
    特區護照的申請,使處理該等申請的過
    程得以有秩序地進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鄧兆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過去3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正在
    使用流動電話的駕車人士;

  2. 有何措施管制駕車人士在駕車時使用流
    動電話;及

  3. 有否就駕車人士在駕車時使用流動電話
    引致的交通意外進行研究;若有,研究
    結果如何;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3.楊耀忠議員問:

據悉,近日有4名教育署助理署長被安排互調職位。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次調動的原因、詳情
,及有否影響教育署的行政效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4.羅祥國議員問:

據悉,國內有些居民持“過境耕作證”可以進入本
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發出該證件的來由及作用為何;

  2. 當局有何措施管制使用該證件進入本港
    人士的活動;及

  3. 在過去3年,持該證件進入本港的人士
    有否在本港進行耕作以外的活動;若
    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5.詹培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從實施車輛後座乘客須配用
安全帶的條例以來:

  1. 有多少人因沒有遵守有關條例而被檢控

  2. 法庭通常對上述人士判處甚麼刑罰;這
    些刑罰與該罪行的最高刑罰比較如何;

  3. 有多少後座乘客在交通意外中因依法配
    用安全帶而免受傷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6.楊耀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為配合及推行“優質教育”政
策,當局有否計劃重新編配及安排教育署的人力資
源;若有,該計劃的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7.羅祥國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與中央政府是否有任何協議或
共識,使中央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徵用或封閉香港
國際機場;若然,該等情況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8.許賢發議員問:

就《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的實施情況,政
府可否告知本會:

  1. 自本年7月1日至今,入境事務處處長共
    發出多少份“居留權證明書”;獲發該
    證明書的人士的性別、籍貫及各年齡的
    統計資料分別為何;

  2. 在上述人士中,有多少人已獲內地當局
    發出單程通行證並已抵達本港;他們的
    性別、籍貫及各年齡的統計資料分別為
    何;及

  3. 居於中國內地合資格領取“居留權證明
    書”的人士(即宣稱根據《基本法》第
    二十四(三)條及《入境條例》附表1第
    2(c)段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
    士),有多少人的年齡是18歲或以上;
    他們由申請證明書起至來港預計平均
    需時多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9.唐英年議員問:

機場管理局計劃減低赤鱲角新機場建議的收費。就
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新機場的預計收費與啟德機場收費比較
    ,情況如何(例如747型貨機使用兩個機
    場的收費比較);

  2. 當局有否評估建議收費對航空貨運業及
    本港經濟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若
    否,原因為何;

  3. 當局會否披露機場貨站利潤管制計劃的
    資料;若然,詳情為何;及

  4. 當局有否考慮保留現時啟德機場的二號
    貨站,作為貨物集散地,以減低託運少
    量貨物的成本;若有,結果為何;若否
    ,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0.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3年,每年老人需要輪候
多久(最長、最短及平均時間)才能分別入住受資
助的護理安老院或護養院,以及有多少名申請人尚
未獲准入住該等院舍便已逝世?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1.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入境事務處為海外申請人辦理經由當地
    中國大使館遞交和他們自行遞交的入境
    簽證申請,分別平均需時多久;及

  2. 自1997年7月1日以來,該處有否接獲任
    何投訴或意見,指入境簽證申請的辦理
    時間較以前為長;若有,該處有否就此
    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2.許賢發議員問:

1990年12月發表標題為“人人健康、展望將來”的
《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中載有102項建議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在實施該等建議
方面取得的進度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3.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過去3個月內,曾否接獲香港特別行政
    區(“特區”)護照持有人就其在海外入
    境檢查站所受對待而提出的投訴;若
    有,這些投訴個案的總數及其按投訴
    性質分項列出的數目為何;及

  2. 過去3個月內,哪些國家或地區承諾准
    許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特別
    是與特區政府訂立協議的國家或地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4.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赤鱲角新機場的禁區內會否提
供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以照顧在擔架上或正接受醫
療護理的飛機乘客在登機、下機或轉機時的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III.法案

首讀

《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 《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
草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

恢復辯論

2.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
修訂) 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
修訂) 條例 草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

IV.議案

1.《立法會條例》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7年10月7日訂立的
《1997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1)令》。

2.《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1. 依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第3條第(3)款(該條暫時終止
    《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
    例》(1997年第102號)的實施),將
    該條第(1)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7
    年11月30日,據此該條第(2)款須在猶
    如該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
    已被1997年11月30日此日期所取代的
    情況下理解;

  2. 依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第4條第(4)款(該條暫時終止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
    條例》(1997年第101號)的實施),
    將以下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月30日

    1. 該條第(1)款提述的暫時終止的期
      限;及

    2. 該條第(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

    據此該條第(3)款須在猶如該款指明的1997年
    10月31日的日期已被1997年11月30日此日期
    所取代的情況下理解;

  3. 依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第5條第(4)款(該條暫時終止《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
    (1997年第98號)的實施),將該條第
    (1)及(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
    11月30日,據此該條第(3)款須在猶如該
    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已被1997
    年11月30日此日期所取代的情況下理解

3.《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民政事務局局長於1997年10月6日訂立的《家庭
崗位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

4.《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依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第
2(3)條,將該條第(1)款(該款暫時終止實施《1997年
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1997年第107號))
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8年1月31日,據此該條第
(2)款須在猶如該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已
被1998年1月31日此日期所取代的情況下理解。

V.議員議案

致謝議案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感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恢復辯論 ─ 由政府官員回應)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政司司長
    房屋局局長
    運輸局局長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經濟局局長
    衞生福利局局長
    教育統籌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政制事務局局長
    政務司司長


臨時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