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ESC 6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
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6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黃宜弘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國寶議員
唐英年議員
梁智鴻議員
許賢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梁何綺文女士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劉國材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關柏林先生
建築署副署長

鄭文耀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

甘偉業先生
運輸署副署長

勞昇貽先生
運輸署總工程師

劉正光先生
路政署副署長

劉譽德先生
路政署副署長(機場及港口通道系統)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局長

楊立門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2)

石燦輝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資源管理組)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1)

梁悦賢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勞工事務組)

尤曾家麗女士
行政署長

蕭炯柱先生
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

鄭汝樺女士
中央政策組副首席顧問

列席秘書: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2)

列席職員: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EC(97-98)56 建議在建築署開設一個總建築師常額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應付因實施學
校改善計劃而引致的規模龐大而複雜的
額外工程

議員普遍質同有需要開設一個新的總建築師職位,以
監督學校改善工程。然而,鑑於學校改善計劃定於
2004年前完成,部分議員對於當局需以常額編制開設
該職位持強烈的保留態度。議員亦察悉當局會在2003
年年初進行一項檢討,研究是否繼續需要該職位。一
位議員建議應在此情況下開設一個編外職位。

2.建築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學校改善計劃雖定於
2004年前完成,學校改善工程預料會成為建築署定期
進行的工作範疇。除為新建及現有學校進行定期的維
修工程外,由於政府正繼續致力改善學校的一般環境
及設施提供,例如提供空氣調節和電腦設施,以及改
善防火設施,新的改善工程會持續進行。此外,由於
多間新學校會在未來數年會根據全日制小學計劃而興
建,並為應付不繼增加的學生人數,這些新建學校可
能會併入未來一期的學校改善計劃或其他學校改善工
程計劃。因此,學校改善方面的工作會繼續繁重,並
因而必須由一名常額的總工程師負責。他並解釋,由
於長期的署任或會導致在保持連續性及挽留專門人才
方面的困難,建議的安排會令該部門可實際填補該職
位。

3.在察悉政府當局的解釋後,部分議員仍不認為該職
位應以常額編制開設。一位議員指出,開設編外職位
或常額職位應根據政府當局曾多次向議員解釋的指導
原則考慮。然而,另一位議員則鑑於政府當局在挽留
人手困難方面的意見而贊同開設常額職位。

4.庫務局副局長承認,現行文件確實讓人有一個印象
,覺得該職位只須在一個特定的期間開設。不過,她
解釋,鑑於工程屬長期性質及員工的士氣問題,該部
門有理由要求開設一個常額職位。她建議押後討論建
議,讓政府當局進一步研究此項事宜,並在小組委員
會下一個會議上重新提交文件。

5. 政府當局撤回此建議。

EC(97-98)61 建議保留建築署一個總建築師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直至1999年3月31
日為止,出任人員負責協助香港教育學
院校董會監督該學院大埔校舍的發展計劃

6.在察悉到部分建築工程的保養期不會在編外職位到
期撤銷前完結,一位議員關注到擬延長的期限是否足
夠。建築署副署長解釋,該工程計劃包括 4 個部分,
而教學及行政大樓和康樂大樓的工程是最複雜的部分
。這些工程的保養期會分別在1998年11月及1999年 1
月屆滿。擬延長的期限會使負責的總工程師可在這些
工程的保養期屆滿前監督工程。此外,延長的期限亦
足以讓總工程師解決所有合約上的事宜和結算整項工
程計劃的帳目。有關學生和教職員宿舍及體育中心的
工程較為簡單,餘下的職務可由一名高級建築師執行。

7.關於政府會否就工程計劃的延誤而向承建商索取賠
償的問題,建築署副署長表示,政府當局原則上會就
工程延誤索取賠償。就康樂大樓的工程而言,由於重
新招標會昂貴得多,政府當局已決定容許承建商完成
工程,而非終止合約並重新招標。現行安排並不表示
政府當局稍後不會就有關的延誤向承建商索取賠償,
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向承建商施以適當的懲罰,例如在
日後的投標中將該承建商列入黑名單。至於學生及教
職員宿舍的工程延誤,政府當局已從承建商取得賠償
,並已終止有關的工程合約及重新招標。該承建商亦
已在日後的投標中列入黑名單。由於合約重新招標所
致的額外財務承擔,已獲財務委員會批准。

8.建築署副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保證,延長
總工程師職位期限的建議不會增加工程的費用。不過
,由於包括體育中心在內的最後一部分工程仍未展開
,他不能證實工程預算費是否需要進一步增加。儘管
如此,根據現有的資料,工程預算費應不會繼續增加。

9.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最後如何解決討論文件所提及
的學生及教職員宿舍地盤工人不足的問題。建築署副
署長告知議員,該問題是由承建商及二判之間的金錢
糾紛所致,而影響了專門的機電工人的供應。為使工
程毋須重新招標而繼續進行,建築署已協助調解有關
方面的糾紛。

1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65 建議保留下述編外職位,以處理與機場
核心計劃有關的未完成工程、索償、糾
紛、合約完結工作和運輸事宜,以及與
機場有關的工程 ─

運輸署
(直至1998年9月30日為止)

1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路政署
(直至1998年12月31日為止)

1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直至1999年3月31日為止)

2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11.部分議員關注部分職位所延長的期限是否足夠,政
府當局在回應此問題時提供以下資料:

  1. 當局建議將政府工程師(青衣至大嶼山幹線)職位
    的期限延長至1998年12月31日已屬足夠,因為當
    局延長該職位是要解決有關青衣至大嶼山幹線工
    程計劃的一個仲裁個案。該項工程由 1998 年1月
    延誤至 6 月,涉及的索償總額逾10億元。剩餘的
    問題可以由職級較低的人員處理。

  2. 政府工程師(港口及機場發展)和總工程師(港口及
    機場發展)職位的期限延長3個月,足以讓他們評
    估和處理為新機場而設的新道路和運輸設施在運
    作初期可能出現的任何主要問題。

12.一位議員對於與機場核心計劃有關的多宗索償表示
關注,並詢問導致索償的原因。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解釋,在合約工程進行期間,承建商因工程要求有變
或其他情況而要求賠償,以保障其本身利益,是一種
常見的做法。但政府將須根據合約條件自行評估該等
索償,以保障政府的利益。就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而言
,大部分索償已透過調停方式解決,毋須進行訴訟。
該議員促請負責的人員在處理承建商的索償時盡力保
障政府的利益。

13.至於汀九橋在1998年4月底前的工程進展,路政署
副署長表示,有關的合約工程屆時將已完竣。他保證
汀九橋可於1998年4月底或5月初啟用。

1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62 建議在政府總部教育統籌局開設兩個常
額職位,包括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及一個高級首
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
1998年3月1日起生效,以應付在學校教
育方面日趨複雜的工作和日益增加的工
作量,包括最近設立的優質教育基金所
帶來的工作

15.一位議員察悉現有的教育統籌局副局長(3)編外職位
僅於1997年10月13日開設,他請政府當局考慮延長該
編外職位的期限,以便有更多時間確定是否需開設一
個常額職位。他指出,在各項有關學校教育的措施推
行後,擬設職位的職責可能不再繁重,因此可由職位
較低的人員承擔。

16.教育統籌局局長回應時證實確有需要開設一個常額
職位,以提供所需的首長級支援,處理因行政長官在
其施政報告中宣布的多項新措施而大幅增加且日趨複
雜的學校教育工作。當局需在未來數年施行這些新措
施,並作長遠監察,務求達到中、長期的目標。他指
出,由於有關的工作範疇複雜,加上任職者須負責統
籌和督導的職務,因此該職位必須定於副局長的職級。

17.教育統籌局局長回應有關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各職位
屬不同職級的問題時表示,一個職位的職級反映有關
職務的複雜程度,而不是根據該職位所管理的組別數
目而定。在現時的個案中,有關學校教育的新措施已
使教育統籌局的工作量大幅增加,以致有需要增設一
個屬首長級薪級第3點職級的首長級人員。

18.一位議員詢問由教育統籌局副局長(2)負責的教育檢
討範圍,特別是有關學能測驗的檢討。教育統籌局局
長回應時表示,教育檢討涵蓋多個方面的事項,包括
不同階段的教育與有關的考試制度的配合。教育委員
會已經完成學能測驗的檢討,並會由教育統籌委員會
進一步研究。

19.有關教育統籌局副局長(3)職位在監督建校計劃方面
的職責,教育統籌局局長闡釋,行政長官已保證在
2002-03學年有60%的小學生能就讀於全日制學校。當
局因此須增建75間學校。教育統籌局副局長(3)負責確
保建校計劃的進度會達到此目標。因此,教育統籌局
副局長(3)須肩負重要的督導和統籌責任,使各個有關
的決策局和部門建立良好的關係。此外,行政長官又
宣布了最終的目標是使所有小學生能就讀於全日制學
校。擔任教育統籌局副局長(3)的人員現正與有關的決
策局和部門聯絡,研究是否有足夠的土地和其他資源
,藉以制訂一項建校計劃,以達到此目標。

2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63 建議在政府總部教育統籌局開設一個首
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 ( 首長級薪級
第2點),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以應
付在人力資源發展和其他有關事宜方面
不斷增加的工作量

21.教育統籌局副局長(1)回應一位議員有關製衣及紡織
業勞工短缺的問題時解釋,近年許多僱主均表示難於
為有關行業聘用足夠的工人。他解釋,雖然許多製衣
及紡織公司已將其生產設施遷往國內,但部分公司由
於受到 "原產國家" 規則的限制,其生產廠房仍須設於
香港。政府已經成立紡織及製衣業訓練和再培訓工作
小組,研究勞工短缺的問題,並透過製衣業訓練局籌
辦有關的再培訓課程。至今,該計劃已成功使部分已
接受再培訓學員在完成課程後找到工作。

2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64 建議保留政府總部教育統籌局一個高級
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直至1999年2月28日為止,以便繼
續借調一名合適的人員到僱員再培訓局

23.教育統籌局副局長(1)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僱員再
培訓局須繼續保留現有的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為
期12個月,出任高級副行政總監一職,以便順利推行
僱員再培訓計劃檢討所提出的主要建議。因此,該人
員必須具備有一般行政和財務管理方面的管理專業知
識和經驗,包括發展電腦系統。至於行政總監的職位
,該空缺會在1998年下半年透過公開招聘填補。

2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66 建議在政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和財
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中央政策組開設下
述編外職位,為期三年,由1998年3月1
日至2001年2月28日─

(a)1個局長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8點),使
中央政策組的架構能配合目前情況所需;

(b)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2點),以加強人手支援,應付已見
增加的研究工作;以及

(c)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3點 )和1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首
長級薪級第2點),以便為策略發展委員
會提供秘書處支援

25.一位議員詢問由中央政策組提供秘書處支援的策略
發展委員會的工作,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答覆時表示
,該委員會會於 1998 年2月擧行首次會議。委員會首
先會考慮其工作程序和日後的會議日期。委員會的工
作是研究香港進一步發展的長遠路向和潛力。其研究
時限會延續10至50年;而這些研究的範圍因此不會與
個別決策局或部門所進行的研究範圍重複。在進行研
究時,中央政策組會就有關課題徵求本地或海外專家
的資料和意見,並分析全球的發展趨勢對香港、國內
,以及與香港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濟地區的影響。根
據其研究的結果,委員會或會將問題交回有關的決策
局,由中央政策組提供所需的協助,檢討屬於其本身
範疇的政策。政府政策如有任何改變,均需提交行政
會議作決定。

26.一位議員詢問中央政策組在向行政長官、政務司司
長及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方面的職責。中央政策組首
席顧問表示,在正常情況下,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
和財政司司長會向政府當局內部的決策局或部門徵求
意見,或在恰當情況下,向政府當局以外的顧問或專
家徵求意見。但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
有時可能需要其他輔助的意見,中央政策組便會發揮
作用。此輔助意見未必與政府當局的意見完全吻合,
但卻就有關課題提供另一個來源的意見。

27.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答覆一位議員時保證,在研究
任何複雜的政策問題時,中央政策組會廣泛諮詢文件
中第 4 段所列出的各個社會團體和界別,然後才提交
意見。

28.有關因何需要開設公務員職位以協助局長,中央政
策組副首席顧問解釋,中央政策組的編制中包括公務
員和非公務員。非公務員主要是從私營機構招聘的全
職成員,具備特定範疇的專業知識。他們的職責是根
據本身的專業知識,統籌有關特定課題的研究。至於
此項建議中的公務員職位,其職務涉及與政府各決策
局和部門的大量聯絡和合作方面的工作,因此應由較
熟悉政府運作的公務員擔任。

29.一位議員察悉,現時開設一個局長編外職位的安排
,是要讓一名公務員承擔原來由一名非公務員執行的
工作。他提出,正如他以前曾多次指出,政府當局應
考慮開設一個"職位",而不是撥款"委任"任何被認為適
合該職位的人。他提醒與會者,如果沒有一個職位,
當局會難以要求任職者在聘用期間遵守公務員守則和
規例。有關該職位應由公務員或外界人士擔任,會是
由政府當局根據所涉及的職務性質而另行考慮的問題。

30.另一位議員強調,他原則上不反對借調一名公務員
來主管中央政策組的臨時安排,但鑑於中央政策組的
職能,他認為由一名非公務員出任中央政策組首席顧
問一職較為恰當。由於部分議員在公務員及資助機構
員工事務委員會上討論有關課題時已經提出這點,他
不想在此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重複有關的討論內容。

31.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2. 會議於下午3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