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ESC1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臨時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9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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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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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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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黃宜弘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霍震霆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國寶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梁智鴻議員
許賢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林鄭月娥女士
- 庫務局副局長(1)
- 栢志高先生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 何健華先生
- 經濟局副局長
- 陳維民先生
- 經濟局助理局長
- 黎慶寧先生
- 保安局局長
- 黃鴻超先生
- 保安局副局長(1)
- 方志偉先生
- 保安局副局長(2)
- 楊劉秀清女士
- 保安局首席管理參議主任
列席秘書:
- 甘伍麗文女士
- 總主任1(5)
列席職員:
- 盧思源先生
- 高級主任(1)7
EC(97-98)20建議在經濟局民航運輸談判組開設一個首
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出任
人員專責處理民航運輸談判和有關事務
議員詢問民航運輸談判組的目標、工作量、以及首長級
人員的參與程度,以致需要開設有關職位。經濟局副局
長回應時提出以下數點:
- 在過渡前,該組的主要工作集中於把英國的民用
航空運輸協定內適用於香港的部分,自該等協定
分離出來。迄今為止,當局已達成了22項民用航
空運輸協定。在1998年啟用的赤鱲角新機場將為
本港的航空服務帶來進一步的發展機會,該機場
最初的每年容量為3 500萬名旅客,並將在機場全
面發展後增加至8 700萬名。香港若要維持其國際
和地區航空中心的地位,以及配合經濟發展及旅
客和商人的需要,將有必要與新的航空夥伴就民
用航空協定及民用航空過境協定,進行更多談判
。此外,該組亦須每隔12至18個月會見現有的航
空夥伴,以檢討航空交通安排。
- 民用航空過境協定為航機飛越並無列入有關多邊
協定的別國領空的事宜提供法律依據。由於香港
與該等偏遠國家之間缺乏完善的通訊設備及直航
班機,有關的談判過程往往需時甚久。香港過往
倚賴英國的協定提供法律依據,讓香港的航空公
司航機可以飛越這些國家,但在主權移交後再不
能採用此一做法;及
- 組內兩個丙級政務官職位,包括一個常額職位及
一個由公務員事務局借調的後備人員,均忙於上
述工作。在分離工作完成後,一項就民航運輸談
判組的職能和編制的檢討指出,以該組現時和預
期的工作量,需長期開設兩組人員,負責民航運
輸談判工作,每組由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主管
。因此,當局建議增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
額職位。
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21建議在保安局首長級架構重組後,開設三
個常額職位,包括兩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
級薪級第3點)和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2點),並刪除保安局副局長的職位和職級(首長級
薪級第3點),以作扺銷
3. 鑑於在港的越南船民人數持續下降,以及當局預定取
消保安局轄下的越南事務組,議員詢問是否需要為處理
越南船民和越南非法入境者的事務而開設一個新的科別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越南事務組將在 1997 年 9月
30日解散,但仍有多項與越南船民/越南非法入境者有
關的事宜有待解決。這些問題包括第一收容港政策、越
南非法入境者抵港人數持續增加,以及有關在港越南船
民/越南非法入境者的餘下個案等,全部均需與越南政
府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越南政府已暫定於1997
年9月底擧行會議,目的是加快遣返越南船民 /越南非
法入境者;政府當局亦會向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工
作的進展。同時,政府當局亦會全面檢討有關越南船民
/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政策,包括第一收容港政策。
4. 關於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的欠款,保安局局長證實,
該公署每年均有繳還欠款,但其還款能力依賴所收取的
供款。該公署在1996年年底已償還了2,000萬港元欠款;
政府當局會繼續跟進該公署尚未清還的債項。
5. 保安局局長指出,稱為第三科的新科別,除了處理與
越南船民有關的事宜外,並會接辦第一科和第二科的工
作,以便紓緩該兩科繁重的工作量。有關的工作包括入
境和國籍事宜,以及因回歸祖國而面對的新挑戰。新挑
戰主要是與主權改變有關的實務性工作,例如與25個國
家就轉解服刑人士的事宜在主權移交後不再適用的協議
進行重新談判等。
6. 關於保安局與人民解放軍有關的工作,以及與英國駐
軍的比較,保安局副局長(1)解釋,與英國駐軍不同,人
民解放軍在本港是一個新的組織。保安局除協助人民解
放軍按照《基本法》及《駐軍法》執行防衛職務外,亦
需研究是否需要訂立本地法例,為《駐軍法》的主要條
文訂立法律基礎,並檢討和修改與軍方有關的條例,為
在本港的駐軍提供清楚明確的架構。
7. 保安局局長表示,當局將需為新的科別開設一個首長
級乙級政務官及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兩個額外職位,
負責處理所有影響非香港居民的國籍及入境事務,以及
處理有關在港越南船民/越南非法入境者事宜的所有餘
下工作。他補充說,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級的職責,已
有一段長時間由公務員事務局及其他政府部門借調的職
員執行。此安排已不合時宜,而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
務官常額職位的建議,目的是將該職位正規化。
8. 議員亦又求當局澄清保安局副局長(首長級薪級第3點)
這個部門職位的安排。保安局局長解釋,該部門職位過
往由一名紀律部隊人員出任,直至 1995 年 6月,其後一
直由一名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的人
員暫時出任這個職位。由於這項安排一直運作良好,當
局建議把這項安排改為永久安排,即開設一個首長級乙
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並刪除一個保安
局副局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作抵銷。當中
涉及的職位淨額並無增加,而這項建議符合當局避免公
務員職系增加的一貫做法。
9.議員由討論文件附件2察悉禁毒處的職責,並要求當局
闡釋該處的工作計劃,以及在打擊販毒和濫用毒品方面
的成效。他們又查詢禁毒基金的使用情況,以及何以有
需要開設投資小組委員會。
10.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在打擊販毒和濫用藥物
方面採取了5項措施,分別為:執法、禁毒教育和宣傳、
治療和康復、研究工作,以及國際間的合作。除了有關
香港打擊清洗黑錢的方法及《吸毒者治療及康復條例》
的檢討在籌備中外,當局亦會檢討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
,以便作出改善和確保其成效。
11. 至於禁毒基金的3億5,000萬元資金,是用以提供穩定
的收入來源,為與禁毒有關而又值得推行的計劃提供資
助。禁毒基金統籌委員會對禁毒基金進行檢討後,建議
成立投資小組委員會。統籌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有財務方
面的專家。小組委員會的任務是提高該筆為數 3 億5,000
萬元補助金的長期價值,並會根據財政司司長釐定的投
資策略,以中、低度風險營運。保安局局長回應一位議
員時證實,禁毒基金統籌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均
是以義務形式出任,並不涉任何酬金開支或職位開設。
1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3.會議於上午11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