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ESC6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
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12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黃宜弘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國寶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梁智鴻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榮燦議員
廖成利議員
霍震霆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周德熙先生
文康廣播局局長

華陳真妮女士
文康廣播局副局長

劉國材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關柏林先生
建築署副署長

鄭文耀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

張少卿女士
工商局副局長

鄭錦榮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忠善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麥嘉為先生
工務局助理局長

郭理高先生
地政總署首席政府地政監督

麥樹熹先生
土木工程署總土力工程師

鄧國斌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陸仿真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市區重建)

閻瑞華女士
助理行政署長

陳樹鍈先生
法律援助署署長

趙婉珠女士
法律援助署政務統籌專員

張琼瑤女士
保安局副局長

麥桂培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曾廣豫先生
消防處副處長

朱文駿先生
消防處防火總區消防總長

林振敏先生
消防處新界總區消防總長

孔郭惠清女士
工務局副局長

溫法德先生
民事法律專員

譚劉美賜女士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法律顧問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政務專員

張學廣先生
律政司副政務專員(行政)

麥禮諾先生
副刑事檢控專員

華賢仕先生
房屋局副局長

田漢威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

苗學禮先生
房屋署署長

麥綺明女士
房屋署機構事務總監

袁子超先生
房屋署發展總監

莊誠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林鴻鋆博士
香港天文台台長

楊繼興先生
香港天文台助理台長

陳洪傑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5)

梁國新先生
路政署署長

劉譽德先生
路政署副署長(機場及港口通道系統)

鍾沛康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2)

夏挺賢先生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

詹永明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麥鴻崧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部門服務)(1)

麥余振莊女士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部門服務)(2)

曹振華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啟發先生
勞工處副處長

梁禮文醫生
勞工處職業健康顧問醫生

列席秘書: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2)

列席職員: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EC(97-98)83 建議保留政府總部文康廣播局一個首長
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 ),為期兩年,由1998年3月18日起生
效,出任人員負責制定康樂及體育政策
,並監察政策的推行工作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56 建議在建築署開設一個總建築師編外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應付因實施學
校改善計劃而引致的規模龐大而複雜的
額外工程

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67 建議在政府總部下工商局開設一個首長
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為期兩年,由1998年4月1日至2000
年 3月31 日,出任人員負責為高層科技
創新委員會提供行政上的支援

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8 建議在地政總署開設一個總土力工程師
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1998年
4月1日起生效,為期兩年。出任人員負
責掌管新設的斜坡維修小組

4.議員雖普遍同意有需要開設擬議的總土力工程師職
位,以掌管地政總署新設的斜坡維修小組,但對於當
局把政府人造斜坡的維修責任分給不同部門的現行安
排,部分議員關注到整體的協調及成本效益。

5.關於政府當局內部把斜坡安全的工作分配予各政府
部門的事宜,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工
務局負責就斜坡安全制定政策,而土木工程署則負責
登記所有主要的人造斜坡,並為斜坡維修訂定一般的
準則及工作守則。根據土木工程署的調查,全港約有
60 000個人造斜坡需作定期維修,其中約 40 000 個斜
坡的維修工作由政府負責,其餘則位於私人土地。當
局按“業主自行維修”和“受惠者自行維修”的原則
,將政府斜坡分配予各部門負責維修。土木工程署負
責改善有土力困難的斜坡,而非進行維修;而所有政
府斜坡將須根據上述原則,由有關的維修部門進行維
修。那些不能清楚確定應歸入哪個部門之下的斜坡則
會撥歸地政總署負責。根據全港共有 60 000個人造斜
坡的估計數字,地政總署將須維修約共8 000個斜坡。

6.胡經昌議員在回應政府當局的答覆時質疑,由不同
部門委聘各自的顧問及承造商進行斜坡維修工程,是
否最符合成本效益的安排。此舉或會導致工作重叠。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鑑於政府斜坡為
數甚多,把所有這些斜坡的維修責任指派予任何一個
部門均不可行。反過來說,把斜坡分配予有各自專長
的不同部門,會有助斜坡維修工作的管理,並避免任
何個別部門出現職責太重的情況。何鍾泰議員同意政
府當局所採用的方法,並認為由土木工程署的專家集
中處理情況複雜的斜坡,而由其他部門的工程專業人
員或聘請外間顧問處理情況較不複雜的斜坡,是恰當
的做法。此外,由於那些分配予某一個部門的斜坡,
通常與其職責範圍之下的某些工程或設施有關,在可
行的情況下,該部門可把斜坡維修工程併入與其設施
有關的工程計劃。

7.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7 建議在政府總部規劃環境地政局保留一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 首長級
薪級第2點)至1999年12月31日,以應付
有關市區重建新措施的繁重工作量,以
及協助土地發展公司加快進行市區重建
工程

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68 建議在法律援助署開設一個副首席法律
援助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
級第2點),以處理不斷增加和越趨複雜
的法律援助個案

9.胡經昌議員對建議表示有所保留,他認為有關的工
作量並不足以構成開設副首席法律援助律師職位的理
由。他指出,雖然法律援助申請和批出的證書的數目
在1992至1996年的 5 年期間均有所增加,但個案量事
實上每年有波動。此外,在1992至1995年,有關個人
傷亡訴訟、家事訴訟,以及清盤破產、訟費核算及執
行的工作量,在數年來並無顯著的增加趨勢。因此,
並無理由相信工作量日後會增加或維持在高水平。

10.法律援助署署長答覆, 除法律援助個案的數字有
所增加外,由於香港的社會及政治發展,這些個案的
性質亦日趨複雜。該署的政策是,涉及醫療失誤及獲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批核的該等個案,通常是較為複雜
的個案,會委派該署的律師辦理。為這兩類個案批出
的法律援助證書的數目如下 ─

199519961997
醫療失誤 38 46 55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71 100 179

11.法援署署長續稱,由於所處理個案越趨複雜,需要
首長級高層人員給予專業意見,甚至經常需要他們親
自處理。初級律師的數目在過去數年雖有所增加,法
律援助署的首長級職位自1989年起未有任何增加。該
署因此需要額外開設一個副首席法律援助律師職位,
以處理數量及複雜程度均日趨增加的法律援助個案。
應議員的要求,法援署署長答允在會後提供額外資料
,說明上述訴訟個案類別及法律人員的增加。

12.法援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一宗個
案由該署律師辦理或是委派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考
慮的因素包括: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取向、是否有內部
資源、是否涉及公眾利益,以及申請人有否要求司法
覆核。視乎該署的工作量和人手,涉及公眾利益的個
案通常由該署的律師辦理,而涉及司法覆核的個案則
通常委派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以免出現利益衝突。

13.關於委派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個案的法律費用,法
援署署長表示,就刑事案件而言,刑事組的副首席法
律援助律師會根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例》所訂明
的收費表訂定收費率。至於民事案件的收費,市場價
格會適用,但若出現爭議,有關收費會由主理訟費評
定事務聆案官訂定。

14.關於是否需要加強對初級律師的督導,法援署署長
解釋,法律援助律師職級人員的專業經驗平均年資已
由1994年的7年降至1997年的4年。首長級高層人員雖
有責任向資歷較淺的律師提供指導和培訓,但目前個
別組別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
級第1點)本身均忙於處理多宗複雜的訴訟個案,因此
不能騰出時間提供培訓及督導。另方面,訴訟科現有
的副首席法律援助律師必須使用約92%的時間處理刑
事案件。因此,該署需要增設一個副首席法律援助律
師,以確保資歷較淺的人員獲得適當的督導和培訓。
他並表示,有關組別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通常會
就一宗案件所需法律專業意見的程度,作出專業判斷
。為培訓職員,複雜的案件有時也會指派給初級律師
處理,由首長級高層人員在訴訟期間密切提供督導。

15.關於擬設的副首席助理法律援助律師職位所需的專
業經驗,法援署署長表示,未來的任職者應具備至少
12年的專業經驗。他證實,該署仍未物色到該職位的
未來任職者,而目前打算以內部晉升的人員出任該職
位。

1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胡經昌議員認
為,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該署日後的工作量會增加,他
對該建議持保留態度。

EC(97-98)69 建議在政府總部保安局開設兩個編外職
位,分別為一個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職
位( 警務人員薪級第57點 )和一個高級首
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開
設期至 2001年3月31 日止,以便借調合
適人員往機場保安有限公司

17.關於警隊是否有機場保安方面的專業知識,保安局
副局長表示,啟德機場停機坪和客運大樓的通道管制
職務和執法工作目前由政府紀律部隊負責。由各間航
空公司聯合聘用的私人公司只負責乘客及行李的 X光
檢查。考慮到市場上並無有關的專業人才,政府當局
答允機場管理局的要求,借調具備機場保安管理及執
法經驗的高級人員到機場保安有限公司。

18.至於借調的期限,保安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會在兩
年後檢討有關情況,以決定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是否已
累積足夠的經驗,使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職位可由內
部晉升或公開招聘的人員出任。

19.有關監察該公司的表現,保安局局長表示,機場保
安有限公司是一間註冊公司,需要遵守《公司條例》
的規定。此外,該公司在新機場提供保安服務時,必
須符合《航空保安條例》及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所訂明
的標準及跟從有關的指引。至於財政上的監察,該公
司及其母公司機場管理局,均需遵守《公司條例》的
財政報告規定。此外,政府當局會委任負責航空保安
及民航事務的政府高級官員出任該公司的董事局成員。

2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5 建議在消防處開設兩個副消防總長常額
職位(一般紀律人員( 指揮官級 )薪級第1
點 ),由 1998年4月1日起生效,以推行
改善消防安全的主要政策措施,以及應
付新界西南部和大嶼山地區的急劇發展

21.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0 建議在政府總部工務局開設三個常額職
位,分別為一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 首長
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 和兩個副首席
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2點),並在律政司刪除一個副首席政府
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2點),以作抵銷。出任人員掌管一個法
律顧問部

22.胡經昌議員反對此項建議,他指出,在工務局設立
法律支援,以解決機場核心計劃項目爭議的現行安排
,未必適用於非機場核心計劃項目。機場核心計劃項
目的性質獨特,因為該等項目涉及龐大的金額,並必
須遵守非常緊迫和嚴格的時間表。這些特點在其他的
工務工程計劃中並不常見。此外,當局在機場核心計
劃項目所取得的經驗,應有助當局在擬定合約條款時
作出改善,從而減少日後非經常核心計劃項目的合約
爭議。政府當局提出建造工程糾紛宗數會增加的理由
,因此並不合理。他亦擔憂,此建議會立下一個先例
,其他政策局及部門亦會要求自行設立類似的法律諮
詢組。

23.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表示,現行建議的目的,是改善
組織結構,而非增設職位。有關的職員已承擔同樣的
職責,他們目前只是在律政司和新機場統籌署不同組
別的編制之下。工務局副局長繼續解釋,當局檢討新
機場統籌署的經驗證實,該項安排在處理機場核心計
劃項目方面符合成本效益,而此安排應適用於非機場
核心計劃項目。現行建議下的安排,可使有關律師在
工程計劃的早期階段盡早參與,並與工程專業人員緊
密合作。這個安排的好處是,它會有助改善合約的草
擬,從而減少引起糾紛的機會,而改善解決糾紛的程
序,長遠來說,會減少調解過程所涉及的費用。在工
務局安插專責法律人員,會有助發展一群建造工程和
法律兩方面兼備的本地專才。由於在未來4至5年計劃
開展的公共基建項目,總值超過1,350億元,政府當局
應透過改善法律支援及工程專業人才的協調工作,以
發展本身的專才。

24.胡經昌議員在回應上述答覆時指出,發展本地專才
亦無須把處理工程合約的律師安排在工務局的編制之
下。他堅稱,日後的解決糾紛工作或不會如預期般一
直繁重,而在資源調配方面會缺乏應付工作量轉變的
彈性。若有關律師仍留在律政司,他們可在工作量較
少的時間處理其他範疇的工作。葉國謙議員理解擬議
改組的好處,但他亦同意,在商討合約條款的早期階
段所提供的法律意見,應導致有較少的爭議,從而減
少解決糾紛的工作量。他察悉,另有一份建議增設一
個副首席律師常額職位的文件,會在這個會議上提交
小組委員會考慮。支持開設這個首長級( 律政人員 )第
2 點職位或屬合理,但這會令議員覺得,重組架構是
在律政司開設新職位的另一種手法。他亦提醒政府當
局,不應基於非機場核心計劃項目會有大量申索的假
設,而建議增加人手。

25.民事法律專員在回應時表示,擬設的工務局法律顧
問部的律師,會為整個工務局及各工務部門提供全面
的法律服務。除了訴訟及解決糾紛的工作外,他們亦
會參與某些工程項目的合約擬備,而不管是否有糾紛
需要處理,這方面的工作仍會繼續。雖然在商討合約
條款及處理申索的最初期,律師的參與可有助減少爭
議,但即使律師在擬備合約期間提供及時和足夠的法
律意見,某些類型的爭議仍屬不可避免。現行建議可
使律師在最早的階段盡早參與,以避免爭議發展成為
不可扭轉和花費鉅大的訴訟程序。

26.至於擬議的改組會否立下先例,令其他政策局及部
門均要求自行設立類似的法律諮詢組的問題,民事法
律專員表示,這個先例已在1991年新機場統籌署開設
法律顧問部時立下。由於政府所承擔的工務計劃規模
龐大,需要這個規模的小組,並且如新機場統籌署過
去數年一樣,需要同樣的專業知識和服務,當局因此
認為擬在工務局開設的法律顧問部屬恰當及可行。迄
今為止,並無其他政策局及部門需要類似的法律服務
。他並表示,雖然該等政府律師職位歸入工務局的編
制,有關律師仍會留在政府律師職系,並透過民事法
律專員向律政司司長負責。

27.何鍾泰議員支持此項建議,他表示,在工務局擬設
的專責小組可改善工務計劃的時間、成本及質素,亦
會受到建造行業的歡迎。他認為,透過在制定合約條
款方面給予足夠的法律意見,以及在初期以調解方式
解決糾紛,以避免費時及昂貴的仲裁及訴訟程序,新
機場統籌署已有效處理 8 宗政府機場核心計劃項目。
他提出,在早期階段解決糾紛,在維持政府和承造商
之間的良好合作關係方面,至為重要;並因而可確保
工程有高質素。他指出,擬議改組的一個背後原則,
是使不同專業的專才可在同一部門為達致相同的目標
而工作。其他部門亦有採用基於相同原則的安排,例
如機電工程署為工程項目而向客戶部門派調人員;以
及地政總署為新市鎮發展項目設立由多種專業人士組
成的小組。民事法律專員在答覆他的詢問時表示,政
府當局已就此項改組研究了兩年,並認為基於新機場
統籌署及各項籌備中的大型工務工程計劃的成功經驗
,現時是提出此建議的適當時機。

2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胡經昌議員反
對此項建議。

EC(97-98)72 建議在律政司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
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並開設一個
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 ( 首長級(律政
人員)薪級第2點 ) ,開設期至2000年3月
31日止,以應付日益增多的法律文件翻
譯需求,以及民事法律科民事訴訟組不
斷增加的工作量

29.一位議員詢問民事訴訟組轄下的債項追收小組的工
作。民事法律專員在答覆時表示,該小組所追收的債
項均屬法定債項。差餉及印花稅是佔最大部分的該等
類別。至於申索,大部分屬財務債項。該等申索並不
包括政府向承造商索取的補償。

30.至於民事訴訟組律師所需的資歷,民事法律專員表
示,在該組的 30 名律師中,11名在該部門工作不足6
個月。

31.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81 建議保留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一個顧問職
位( 首長級( 律政人員 )薪級第2點 ),由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8月17日

32.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在答覆議員時表示,倘法院
信納被告有罪,政府原則上可向法院申請追討法律費
用。政府會否獲判給有關費用則視乎法院的決定。

3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1 建議在政府總部房屋局開設一個總工程
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加強
房屋局的人手,負責監察房屋用地的供
應和建屋量,並處理有關的問題

34.一位議員關注房屋局在過去數年來的迅速擴展,房
屋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鑑於該局在1994年最初成
立時只有少數的員工,房屋局需要在這數年間加強人
手,以應付由於政府的長遠房屋計劃而持續增加的職
責及工作量。在1997至98年度開設的 8 個職位是為了
設立房屋策略部,而該局已建議在1998至99年度開設
6 個新的非首長級職位。他答允向議員提供書面資料
,說明為達致每年85 000單位的建屋目標而增加的職
位數目。

35.至於監察公營及私營房屋項目方面,房屋局副局長
表示,目前載列於監察清單上的認可建屋用地約有940
幅。房屋局會聯同其他3個部門監察一個8年建屋計劃
之下的房屋項目。雖然監察清單上的房屋項目總數每
年不同,整體的趨勢是有所增加。他在答覆一位議員
的詢問時表示,由於超過一半建屋量由公營房屋項目
建成,私人發展商不肯推出某些房屋項目的做法,對
總建屋量並無影響,而且不會影響私營房屋的中期建
屋估計數字。

36.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6 建議 ─
  1. 重組房屋署的架構;

  2. 開設一個房屋署助理署長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兩年;以


  3. 開設一個總建築師常額職位 ( 首長
    級薪級第1點)和兩個總建築師編外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為期3年,

以應付因公營房屋不斷迅速發展而出現
的各種轉變和挑戰

37.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3 建議保留香港天文台一個助理台長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一年,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新香港國際機
場的氣象設施能夠順利運作,並向新機
場提供高效率的服務

38.一位議員詢問香港天文台助理台長的職責,香港天
文台台長在答覆時表示,在政策層面上,助理台長需
與機場管理局及有關的決策局和部門協調,俾能及時
提供氣象設施和服務。在運作層面上,出任該職者需
對技術上的事宜有深切的了解,並在新機場投入運作
後,會主動解決由此引起的技術問題。香港天文台台
長續稱,延期一年的建議應足以建立有關的系統及程
序,使新機場的氣象設施能夠順利運作,但當局稍後
會檢討有關情況,以研究該職位的任期是否需要進一
步延長。

39.至於與中國內地的氣象服務的協調,天文台台長表
示,內地的情況與香港不同,一般氣象服務和航空氣
象服務是由兩個不同當局負責。香港天文台需與兩個
有關當局保持聯繫,而兩個現有的助理台長目前分別
負責與兩個國內當局聯絡。他證實,在珠江三角洲附
近的國際機場在數年前啟用以來,當局已開始與中國
民用航空總局航空氣象部門協調。與這類內地機關不
斷增加,並需要首長級的人員提供意見。

4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4建議 ─

  1. 在路政署開設六個常額職位,包括
    一個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 ( 首長級
    薪級第3點),一個政府工程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四個總工
    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出任
    人員負責主要公路工程計劃的工程
    計劃管理職務;以及

  2. 保留一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1點 ),至 1999年3月31 日,
    出任人員負責監察和管理三號幹線
    郊野公園段工程計劃,直至工程計
    劃完工為止

41.一位議員詢問,開設擬議新職位的目的,是否為安
置那些目前在機場核心計劃的公路工程計劃擔任即將
到期撤銷編外職位的人士。路政署署長表示,擬設的
職位並非是為安置此等職員而設;開設該等職位,是
為進行行政長官在其施政報告中公布的新公路工程計
劃所需的初步勘測和研究工程。他解釋,路政署有一
個專責小組負責機場通道公路工程,但該組自去年起
已開始縮減。現時仍留下的人員正處理合約完成後的
事項,包括解決工程方面的申索,而大部分工作或可
於 1998年3 月底前完成。另一方面,總值達 650 億元
(按1996年的價格計算) 的新主要公路工程,需在未來
數年展開。該署認為,最恰當的做法,是保留機場核
心計劃工程的專業人才,並調派有關人員為新工程項
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及初步勘測。他保證,有關的工作
量完全足夠支持開設該等新職位,事實上,在工程項
目進展期間,當局仍需要開設更多新職位。

42.在察悉有關工程項目已在交通事務委員會上討論後
,一位議員支持為公布的主要公路工程開設擬議職位
。他詢問,這些工程項目的運作模式是否會跟隨大嶼
山線的模式;並詢問預期員工在高峰期會高達 300 人
的主要工程管理署,日後會否成為一個政府部門。路
政署署長表示,該署無意為新公路項目特地成立一個
新部門。路政署管理機場核心計劃的兩個現有辦事處
共有接近 200 名政府人員,現時正逐步解散,而有關
員工會調派到經改組的主要工程管理署,一部分則會
調派到其他辦事處。他亦證實,深井連接路會是十號
幹線的一部分,而由於該項目會包括另一條寬跨度吊
橋,工程預計會相當複雜,該署會建議增設一名首長
級薪級第3點的人員管理此項工程。

4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9 建議在地政總署開設一個總產業測量師
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 ,為期四
年零三個月,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
以處理鐵路發展組日益繁重的工作

44.有關西鐵整條路線在憲報刊登後接獲的 202 份反對
書,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表示,運輸局局長會委任
一個獨立的研究小組,擧行公開聆訊,以研究所有未
撤回的反對書。該計劃最後會提交行政會議在1998年
9月底前作出決定。

4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80 建議在資訊科技署開設兩個編外職位,
包括一個總系統經理職位 ( 首長級薪級
第1點),為期兩年,以及一個總系統經
理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 ),為期三年
,以統籌電腦化計劃的整體規劃和管理
工作

46.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82 建議在勞工處開設一個顧問醫生常額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至第4點),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以應付市民在職業健
康服務方面不斷增加的需求

47.一位議員詢問,勞工處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方面的首
要工作為何。勞工處副處長在答覆時表示,該處與職
業安全健康局會㩗手合作,為各行業發展具體的指引
。那些僱員較容易受化學品影響及受傷的行業會獲得
優先。在制定指引及工作守則時,當局會參考外國的
經驗。同時,當局會廣泛諮詢醫療專業人士及有關的
行業及工業。在宣傳工作方面,該處會呼籲企業及行
業工會的支持,以展開一個名為「員工身體好,工作
效率高」的運動。

48.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從衛生署借調員工到勞工
處,以提供職業健康服務。勞工處副處長在答覆時表
示,借調安排已在1979年開始,目前勞工處已有27名
該等借調人員,包括一名顧問醫生及26名非首長級人
員。當局會建議把這27個職位調任到勞工處的編制。

49.有關顧問醫生職位的薪級和晉升比率,庫務局副局
長表示,在顧問醫生的職級內,視乎有關人員的年資
及表現,可由首長級薪級第2點晉升至首長級薪級第4
點,條件是首長級薪級第 2 點職位的顧問醫生與首長
級薪級第3及第4點職級的顧問醫生比率維持在6:3:
2 。鑑於缺乏高級管理職位讓顧問醫生作進一步的晉
升,有關安排旨在為顧問醫生提供合理的晉升機會。

5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51. 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