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檔號:CB1/F/3/2

臨立會ESC3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19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黃宜弘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胡經昌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霍震霆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國寶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許賢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梁愛詩女士
律政司司長

張學廣先生
律政司政務總監

歐禮義先生
首席政府律師

溫法德先生
律政專員

陳秉強先生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智祖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林光宇先生
民航處副處長

關學松先生
民航處助理處長

麥倩屏醫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
列席秘書: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5)
列席職員: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郭汝霖先生
高級主任(1)8
EC(97-98)33 建議在律政司開設兩個常額職位,分別為
一個首長級甲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6點)和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2點),並把律政司政務總監的現有
職級名稱改為律政司副政務專員(行政),
以加強部門管理和提高拓展新工作計劃的
能力


主席表示,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已於1997年11月13日
的會議上討論此項建議,而律政司司長所提供的額外資
料已送交議員傳閱。

2.議員從律政司的組織圖察悉,一名職級定在首長級薪
級第 3點的律政司政務總監的現有職位,已正協助律政
司司長處理部門的行政工作。他們詢問,是否有需要增
設首長級薪級第6點的律政司政務專員及首長級薪級第
2點的助理政務專員(發展)兩個職位。

3.律政司司長在回應時表示,律政司有需要在恰當的職
級加強行政支援。律政司司長是維持法治的主要職位,
並由掌管5個法律科別的律政專員提供專業支援。由於
這些科別的工作量增加,需要一名人員減輕律政司司長
及律政專員的行政職務,使他們可集中處理其專業方面
的工作。律政司司長在被要求就工作量的增加作出闡釋
時解釋,所增加的工作包括:有關法律適應化的未解決
問題,複雜的電腦罪案所帶來的新工作領域,政府部門
大量增加就《基本法》的解釋及主要基建項目的標書和
合約內容而徵詢法律意見,涉及《基本法》或《人權法
案》事宜的個案,關於國際公約和協議及相互法律協助
的事項。對於工作量的增加,當局已察覺了一段時間,
但由於主權移交而延遲提出有關增加人手支援的建議。

4. 律政司司長補充,該政務專員亦會負責多項新職能,
包括:代表律政司出席臨時立法會的委員會會議;與媒
介及社會人士聯絡,就法律方面的事宜作出解釋及進行
諮詢;員工職業前途發展;以及加強議員曾提出批評的
部門行政工作。政務總監的現有工作已相當繁重,並無
餘暇兼顧此等職務。

5.至於擬設的助理政務專員(發展)職位,律政司司長表示
,此職位需向政務專員提供支援服務,並統籌和執行其
他新工作,例如推行雙語的法律制度。

6. 關於工作量的增加,一位議員表示,這些工作需要由
專業人士擔任,而非政務人員的參與。他質疑政務專員
職位定在首長級薪級第 6點是否恰當。該位議員亦要求
當局提供自政務總監職位(前稱律政署政務總監)開設後
律政司人手編制增加的統計數字及日後預計的增幅,以
及與其他政府部門政務人員的職級作一比較。

7.至於該政務專員的職級,律政司司長解釋,該名人員
將需與職級定在首長級薪級第6級的律政專員及其他政
策局和部門的人員聯繫。政務總監的現有職位將不宜
於擔任該項統籌職務,當局因而建議開設首長級薪級
第 6 點的政務專員職位。至於與其他部門的做法比較
的問題,律政司司長表示,司法機構的司法機構政務
長職位的職級定在首長級薪級第 8 點,而為法律援助
署署長提供支援的政務總監,職級則定於首長級薪級
第 3 點。她答允以書面提供所要求的統計數字。公務
員事務局副局長在答覆該位議員時表示,警察政務處
處長的職位定在首長級薪級第 4 點。不過,他強調,
公務員事務局在研究該類人手建議時,不僅顧及與其
他部門的比較,還要顧及有關職位的實際需要。關於
此項建議,該局認為,由於律政司出現的新情況,有
必要以建議的職級開設職位,以提供額外支援。

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黃宏發議員投
反對票。

EC(97-98)36 建議在律政司開設三個編外職位,分別為
一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3點)和兩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
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開設期由1998
年1月3日至2001年3月31日,並把律政司
1997-98年度常額編制的年薪總值上限提高
3,758,940元,即由369,675,000元增至
373,433,940元,以便成立一個小組,處理
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會選擧,以及1999
年區域組織選擧所需的法例草擬工作和提
供法律意見


9.一位議員指出,建議開設的3個職位實際上已在1997
年7月3日根據獲轉授的權力開設。律政司由該時開始
已可重新調配其現有人員擔任額外的職責,他因此詢
問額外的工作量可否由現有的人手編制吸納。首席政
府律師在答覆時表示,當局雖可安排以署任的方式臨
時調配人手擔任短期的職務,但長時期的重行調配,
例如現行建議超過 3 年的任期,會帶來不必要的混亂
情況,並影響有關科別的工作。擬設的選擧事務小組
除了就草擬附屬法例及選擧的擧行方法,向選擧管理
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及協助外,還負責處理選擧後的
覆檢工作、投訴及上訴事宜,並且跟進有關的法例修
訂工作。因此,儘管立法會選擧定於2000年擧行,有
關職位有需要開設至 2001 年3月。當局將會在該限期
將近屆滿時檢討是否仍需要開設該等職位。

10.至於在1995年立法局選擧中負責類似職務的律政署
人員,其職位及經驗是否可能加以利用的問題,首席
政府律師表示不可能,因為當時所開設的編外職位已
在到期時刪除,而部分人員亦已離職。

1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37 建議在律政司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
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開
設期為3年,並把律政司 1997-98年度常額
編制的年薪總值上限提高1,738,440元,即
由369,675,000 元增至 371,413,440元,以便
向財經事務局提供所需協助,讓該局能夠
應付內幕交易個案所增加的工作量

1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34 建議在民航處開設一個總民航事務主任
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監督機
場安全標準部有關航空保安和航空交通
安全的工作。


13.議員察悉,一個現有的總民航事務主任職位已正向助
理處長 (機場安全標準)提供協助,他們並詢問現有及擬
設的總民航事務主任在職務上的分工。民航處助理處長
在答覆時表示,現有職位集中處理機場安全方面的事宜
,而擬設職位的工作重點會是航空保安及航空交通安全
方面。由於新機場佔地更廣,運作規模更大,保安規定
亦因此而繁複得多。民航處副處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
示,與在啟德機場所擔任的管理職能不同,民航處會在
新機場的運作方面擔任監管的角色。

14.鑑於機場安全標準部轄下的航空保安小組的專業人員
編制在最近的1997年10月,剛由2人增加至6人,一位議
員關注到是否有需要在如此短時間內為該部開設另一個
首長級薪級第 1 點職位。民航處助理處長澄清,擬設職
位是為應付由於新的工作需要而有所增加的工作量,以
及在首長級的水平提供所需的意見及指導。擬設的總民
航事務主任職位亦可減輕助理處長 (機場安全標準)由於
工作量增加而承受的壓力。

1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35 修訂X光助理員職系的薪級,生效日期追
溯至1996年11月1日,並把該職系的名稱
改為「放射技術員」。

16.由於有關建議同時需提高X光助理員職系的入職資格
,部分議員關注到新安排對現職員工的影響。衛生署助
理署長表示,在該職系的32名員工中,25人已獲得所需
的資格,並繼續留任;兩名員工未能通過所需的考試,
並已加入公務員的其他職系;其餘5名未有申請註冊的
人士已由於退休或調任其他職系而離開該職系。當局建
議把該職系的薪級修訂生效日期追溯至1996年11月1日,
以配合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而在1996年11月1日制定
的《放射技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規例》。根據該條
例,只有已向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人士方獲准從
事放射工作。

17. 關於醫院管理局X光助理員職系的員工,衛生署助理
署長表示,據她了解,該類員工只有少數仍未註冊,應
不難把他們調配擔任其他職責。

1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9. 會議於上午11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