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52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4日

總目145-政府總部:經濟局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經濟局下述編
    外職位,為期一年,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 -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10,000元至116,800元)
問題

經濟局的一個專責處理與新機場工程計劃有關的首長
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將於1998年
3月 31 日到期撤銷。我們有需要保留這個職位,以應
付新機場啟用首年的有關工作。

建議

2. 經濟局局長建議把這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保留多一年,由1998年4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止。

理由

3. 經濟局是負責處理民航事宜和監督機場管理局(下稱
「機管局」)工作的決策局。自 1990 年開始,該局開設
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職銜定為經濟局首席
助理局長 (新機場),出任該職位的人員目前有下述職務
和職責-

  1. 監察機管局的工作,以確保該局的辦事方式和程
    序與政府所定政策和香港在民航方面所需履行的
    國際義務一致;

  2. 與各決策局和部門聯絡,以確保機管局在制定和
    實施政策與運作計劃時,全面顧及政府所關注的
    事項;

  3. 協調政府內部在與機場相關事宜的立場,並排解
    機管局與政府在有關事宜上的爭議;

  4. 監察機場運作就緒計劃;

  5. 參與有關機場收費的事宜並提供意見;

  6. 處理有關提供機場輔助服務的事宜;

  7. 確保能適時提供設施,以應付航空交通的需求;

  8. 擬備《機場管理局條例》的附屬法例,並參與制
    定其他有關新機場運作的法例;以及

  9. 就提交機管局董事局和其轄下委員會的建議,向
    經濟局局長提供行政支援。

4.去年,上述人員執行以上有關工作,而其中大部分時
間是用於統籌政府部門參與有關《機場管理局附例》的
草擬工作;協助制定其他有關新機場運作的法例;處理
有關機場運作就緒計劃的事宜,以及參與制定多項商業
和運作上的政策與策略,例如機場收費和有關航空公司
與旅客的安排。該人員須繼續進行密切的監察,就有關
法例及新機場的商業和運作政策與策略,訂定政府的立
場。他亦須向機管局提供意見,確保能履行香港的國際
義務,並推行政府的政策和達到既定的目標。

繼續需要一名專責處理新機場工作的人員

5.在未來一年,我們預期多項與新機場有關的工作會繼
續發展,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新機場 ) 須繼續監察各項工作的發展,直至政府部門、
租戶、航空公司和其他經營者適應新環境,而新機場的
各項安排和機場運作也穩定下來。他須就下述工作提供
意見,並協調政府的參與-

  1. 根據新機場啟用後第一年的實際工作經驗,調整
    機管局的政策,包括機場收費,以及與航空公司
    、旅客和機場輔助服務有關的商業和運作上的安
    排;

  2. 在機管局由負責建造工程轉為負責營運工作之後
    ,檢討其組織結構和員工的服務條件;

  3. 監察機管局就航空交通預測所進行的檢討,以期
    及時增建設施,滿足使用者的需求,以及

  4. 參與研究其他提交機管局董事局和其轄下委員會
    的建議。

6.這名人員亦須向經濟局局長提供行政支援,以協助
他履行作為機管局董事局成員的職務。我們預計經濟
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這職位的工作量,在機場啟
用後至少一年內仍會相當繁重。因此,我們建議把這
個職位保留多一年,直至1999年3月31日為止。

曾考慮的其他安排

7.經濟局局長曾考慮可否委派局內另一名首席助理局
長(即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A))接掌與新機場有關的工
作。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A) 現時除負責民航政策和
法例,以及民航處的內務管理外,還須負責推廣香港
旅遊業的政策,以及經濟局的行政和統籌工作。在未
來一年,他須根據科技和其他方面的發展,制定有關
更新民航法例的建議。此外,政府、香港旅遊協會和
旅遊業亦正研究短期和長期的措施,協助促進旅遊業
。一個有關旅遊業的專責小組現已成立,來年的工作
量會因而繼續增加。與此同時,經濟局的行政和統籌
方面的工作量也有增加,而這方面的工作經常涉及在
局內進行詳細討論,以訂定該局的立場。經濟局首席
助理局長 (A) 的繁重職責令他無法兼顧額外的工作。

8.經濟局的組織圖和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職
位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附件1附件2

財政影響

9.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會令年薪開支
增加1,360,800元。這項建議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
(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 2,438,640元。我們已在
1998 - 99年度的預算草案內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
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0.機場管理局是在 1995 年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
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興建、營運、發展和管理在赤
鱲角的新機場,藉此保持香港作為國際和地區航空中
心的地位。

11.在啟用初期,新機場每年可接待 3 500 萬名旅客,
並可處理 300 萬公噸貨物。新機場的第二條跑道預期
可在1998年年底前後建成,屆時新機場的容量會進一
步增加。長遠來說,根據新機場總綱計劃的預測,隨
着新的客運大樓、停機坪和其他設施相繼落成,新機
場每年可接待多達 8 700萬名旅客,並可處理900萬公
噸貨物。

12.財務委員會早前批准開設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新
機場)編外職位,為期兩年,由1990年2月1日起生效。
其後該職位的開設期曾數度延長,現行開設期將於
1998年3月31日結束。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3.公務員事務局同意有需要延長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新機場 )編外職位的開設期至少一年,以應付與新機
場工程計劃相關的工作。該職位的職系和職級均屬恰
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4.上述編外職位如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程序,向首
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經濟局
1998年1月



EC(97-98)52附件2


政府總部經濟局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職責說明

職級: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

直屬上司:經濟局副局長(2)

主要職務和職責:

1.就政府和機管局須互相配合的事務,協調這方面的
工作,以及解決有關的問題;

2.就與新機場的商業和運作計劃有關的事宜,訂定經
濟局的立場;

3.監察機管局政策的推行,以確保這些政策與香港所
需履行的國際義務和政府所定的政策一致;

4.就提交機管局董事局和其轄下委員會的建議,向經
濟局局長提供支援;

5.就機場收費事宜,出席國際航空協會的會議,以及
參與機管局制定新機場收費計劃的工作;

6.監察機管局所進行的航空交通預測檢討,確保能適
時提供各項設施,以應付使用者的需求;以及

7.擬備新機場簡介資料,並向訪客介紹新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