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21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9月10日

總目151 ─ 政府總部:保安局
分目001 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1. 在政府總部保安局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

    2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3點)
    (127,900元至135,550元)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
    (110,000元至116,800元)

    並刪除下述職位,以作抵銷-

    1個保安局副局長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3點)
    (127,900元至135,550元);以及

  2. 刪除保安局副局長(首長級薪級第3點)
    的職級和職系。
問題

保安局未有足夠的首長級人手協助該局有效地執行其
職務。

建議

2. 保安局局長建議開設兩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常額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並刪除一個保安局副局長常額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作抵銷。

理由

現行組織

3. 目前,保安局由下列四個科別組成-
    第一科
    設有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 4 點),由出任人員掌管該科,職銜定為
    保安局副局長 (1)。該科負責管理與多項職務有
    關的政策、法例和資源,這些職務包括保安聯
    繫、與人民解放軍駐軍的聯絡、維持香港與廣
    東的管理線完整、在執行國際法律方面的合作
    、移交逃犯及刑事司法互助、香港的公共秩序
    、執法及撲滅罪行。該科也負責保安局的行政
    事宜和資源管理;

    第二科
    設有一個保安局副局長常額職位 (屬保安局部門
    職位,職級為首長級薪級第3點),由出任人員掌
    管該科,職銜定為保安局副局長(2)。我們從1995
    年6月起調派一名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
    第3點)出任這個職位。第二科負責管理與消防及
    救援服務、懲教事務及幫助囚犯改過自新/善後
    輔導服務、航空安全、政府保安及緊急應變管理
    和出入境管制有關的政策、法例和資源;

    禁毒處
    設有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 (首長級薪級
    第3 點),由出任人員掌管該處,職銜定為禁毒專
    員。該處負責所有與遏止濫用藥物、販毒及清洗
    黑錢有關的政策、法例和資源;與禁毒教育及宣
    傳、戒毒治療及康復工作有關的政策和禁毒基金
    的管理;以及

    越南事務組 設有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
    第 3 點),由出任人員掌管該組,職銜定為難民事
    務統籌專員。該組負責所有與處理在港越南船民
    、越南難民和越南非法入境者事宜有關的政策、
    法例和資源。
保安局的現行組織圖載於附件1。

工作量大增

4. 隨着香港回歸中國,保安局須面對新挑戰,其工作
量因而大增,而且更加複雜,尤以第一科和第二科為
然;有關的工作包括與人民解放軍的聯繫、在執行國際
法律方面的聯繫、國籍事宜和居留權事宜。

5.第一科
過渡問題剛剛解決,香港回歸中國又帶來新的壓力。
人民解放軍首次駐守香港,表示我們須建立新的工作
關係,而且須由高層人員審慎處理。隨着主權的改變
,我們須加倍努力,加強與其他國家在執行國際法律
(特別是引渡和刑事司法互助等)方面的聯繫。當然,
我們還須按照《基本法》的條文,與中國內地其他地
方,建立執法方面的聯繫,例如制訂新的刑事司法互
助計劃,以及與中國保安機構建立新的非正式聯繫。

6.第二科
由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施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須
肩負許多與中國國籍有關的新職能。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獨特之處,在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中
國國籍法所採納的釋義只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因
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很多方面均無先例可循。
我們處理與國籍有關的各項事務時,須制訂新的規例
和處理方法。雖然我們一直致力提高香港居民外遊的
方便,但當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正式生效時,世界各
地的注意力均放在香港旅遊證件的轉變方面。英國國
民(海外)護照持有人返回原居地的條件、身分證明書
持有人的身分,以及簽證身分書持有人的身分等問
題,依然會是外國入境機關的焦點。我們須加倍努力
,向世界各地解釋該等轉變,並向外國保證香港旅遊
證件是可靠的。此外,大量內地兒童聲稱擁有香港居
留權所帶來的問題,更是需要加倍用心處理的重要事
項。雖然已有法例訂明有效而統一的方法,用以核證
這些兒童的身分,但我們仍須與內地有關當局保持密
切聯絡,以確保有關計劃能夠暢順運作,並就單程證
配額的分配安排,擬訂可行的改善方法,讓證實擁有
居留權的內地兒童能夠盡早來港定居。我們也需要制
訂長遠的安排,以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之間家
庭分隔兩地的問題。

7. 除主權改變所帶來的大量工作外,保安局上述兩個
科別也須領導推行多項新措施,包括防火、航空保安
和覆檢刑期,以及幫助囚犯改過自新/善後輔導服務
。各科別所面對的主要政治和社會事務,詳載於附件2

設立新科別的需要

8. 我們正逐漸縮減越南事務組的人手,該組的兩個首
長級編外職位 [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和保安局首席助理
局長(越南事務)]會在1997年9月30日到期撤銷。不過,
現時仍有很多與越南船民問題有關的未完成工作尚待
解決,這些問題包括第一收容港政策、聯合國難民專
員公署的欠債,以及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人數上升
。如不設立新科別,尚未完成的工作必須由保安局其
他三科分擔。

9.正如附件2所述,禁毒處現正處理很多新措施,僅能
應付其分內工作。因此,我們不建議改變該處的人手
情況和職責範圍。第一科和第二科現時的工作已應接
不暇,他們連因回歸中國和實施上文第 7 段所述新措
施帶來的額外工作也未能承擔,更遑論有關越南船民
問題的未完成工作。因此,我們需要設立一個新科別
,由一名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3點)出任主
管,負責處理額外的工作。

10.我們建議設立一個新科別,稱為第三科,由一名新
的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3點)常額人員出任
主管,職銜定為保安局副局長(3)。我們建議把由第一
科負責的保安局行政和資源管理職責轉交第二科,而
由第二科負責的所有有關入境事務的工作轉交新設的
第三科,以便紓減第一和第二科繁重的工作量。第三
科也要承擔與越南船民有關的未完成工作。保安局建
議的首長級人員新組織圖載於附件3。三名副局長的主
要職務和職責載於附件4附件6

11.由於有關入境事務的工作量繁重,自1997年1月29
日起,公務員事務局已調派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首長級薪級第 2 點)往第二科,暫時紓緩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長(C)的工作量。我們認為有需要永久設置這
個額外職位,因此,建議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
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職銜定為保安局首
席助理局長(D),負責處理所有影響非香港居民的國
籍和入境事務。他將協助保安局副局長(3)監督和檢
討護照制度;制訂和推行整體策略,以解決香港非
法入境的問題;以及就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對遣返
和遞解離境個案的決定提出的上訴,負責檢討和改
善這類上訴的聆訊制度。他也要處理有關越南船民
/越南非法入境者事宜的所有餘下工作,並與越南
政府蹉商,務求加快遣返在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他更須與執法機構合作,加強與內地當局的聯繫,
以便更有效地協調,合力阻嚇和防止雙方邊界的非
法入境活動,並對這類非法入境活動採取行動,特
別要尋求辦法解決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問題。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長 (C) 則負責處理所有影響香港居民的
國籍和入境事務,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居留
權、外國國籍申報和「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以及
香港居民外遊所獲得的方便。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C)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D)的主要職務和職責分
別載於附件7附件8。保安局改組後,除了將於
1997 年 10月 1日取消的越南事務組的首長級職位外
,其他所有首長級職位的工作安排將維持不變。

重定部門職位

12.目前保安局副局長(2)所出任的職位屬保安局的部
門職位,而有關職級內並無任職者。該職位以往由
一名前警務人員出任,直至他在1995年6月退休為止
。此後,我們以編外職位形式開設一個首長級乙級
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由出任人員填補這
個部門職位。在過去兩年,這項安排一直運作良好
。因此,我們建議把這項安排改為永久安排,即開
設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3
點),並刪除一個保安局副局長常額職位( 首長級薪
級第3點),以作抵銷。最後,我們會刪除該部門職
位的職系和職級。這項建議符合我們的一貫做法,
避免公務員職系和職級增加。

財政影響

13.按薪級中點薪額計算,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
年薪開支為-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4,230,0003
減去刪除的常額職位1,478,4001
額外開支2,751,6002

14.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
(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4,903,524元。

15.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期間,估計實施這項建議需費
1,413,000 元。我們沒有在1997-98年度的預算內預留撥
款,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如委員批准這項建議,
我們會在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251「額外承擔」
項下刪除一筆相等數額的款項,以抵銷所需追加的撥
款。

16.這項建議對保安局的非首長級編制並無直接影響。

背景資料

17.我們最初分別在1988年11月和1989年6月,運用獲
轉授的權力,開設越南事務組兩個首長級職位(即難
民事務統籌專員和首席助理保安司(越南事務)),為
前保安司提供首長級輔助,以處理因大批越南船民
滯港造成的問題。此後,我們每年均要求保留這兩
個職位,經最近一次續設職位後,這兩個職位可保
留至1997 年9月30日。由於回歸中國和實施多項新
措施,大大增加了保安局的工作量和工作的複雜程
度,加上取消越南事務組,我們認為保安局的首長
級架構有需要改組,以確保該局有足夠的首長級人
員協助有效地執行職務。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8.公務員事務局認為這三個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安排
是恰當的。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9.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
上述職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的。

保安局
1997年9月




EC(97-98)21附件2

有關各科別所面對的主要政治和社會事務詳情


第一科
保安聯繫-保安局負責從保安角度,在中央政府層
面,與海外執法機構和各駐港領使館聯絡,以處理
有關香港境內保安、反恐怖活動、反走私、防止非
法入境,以及防止非法買賣破壞力強的武器和戰略
物品的事宜。

2.與人民解放軍駐軍的聯繫 - 保安局負責與人民解
放軍駐軍聯絡,讓他們能夠適應香港的環境,並按
照《基本法》和《駐軍法》執行防衞職務。我們正
研究是否需要訂立本地法例,為《駐軍法》的主要
條文訂立法律基礎,並檢討和修改與軍方有關的條
例,讓駐軍能夠在清楚明確的架構下,在香港運作。

3.過境聯繫 - 保安局負責維持香港與廣東的管理線
完整。我們須與廣東保安當局加強聯絡,以便在局
級層面,協調對付非法入境、走私和其他越境罪行
的工作。

4.執法方面的雙邊安排 - 由於有關移交逃犯和刑事
司法互助的條例提供了法律基礎,我們會致力與外
國的司法機構,擴展現有雙邊協議的範圍。香港回
歸中國後,我們需要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
規定,與內地訂立移交逃犯和司法互助的安排。鑑
於彼此的法律制度分別很大,目前又沒有這類安排
,所以我們需要建立全新的架構,所涉及的工作包
括詳細研究中國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與內地有
關當局進行深入討論。由於目前並無法例訂明與內
地有關當局進行司法互助的安排,故彼此就新安排
達成協議後,便須籌備制訂本地法例的工作,為這
些安排訂立法律基礎。

5.《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載的罪行 - 我們也需要
進行大規模的政策檢討,研究如何全面立法,落實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載的概念。鑑於第二十三
條的概念相當複雜(其中一些如顛覆和分裂國家等概
念是普通法所沒有的),而且有關事項相當敏感,我
們預期需要先進行許多深入的研究和諮詢工作,才
能制訂一套廣為人接受的立法建議。

第二科


6.出入境事務 - 保安局需與入境事務處合作,在出
入境管制方面,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理線完整
;同時,也要保持香港作為一個旅遊天地的美譽,
為旅客提供既具效率又友善的旅遊服務。為了方便
港人外遊,我們需要繼續監察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和其他旅遊證件的簽發工作,以及游說其他國家承
認這些證件,並給予香港居民免簽證待遇。我們亦
須檢討發給外國人簽證的制度,確保有關制度反映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在經濟、社會和文化各
方面的最新聯繫,同時,也要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7. 我們需要確保在合理的時間內,批核居留權和申
報外國國籍的申請。在永久居留權方面,入境事務
處須確保《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順利執行。
「居留權證明書」計劃的推行,促使我們須從短期
和長期兩方面深入研究單程證制度。我們必須與其
他決策局一起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一方面需要加快
工作,使更多家庭得以團聚;另一方面需要紓緩教
育、醫療、房屋和其他社會服務方面的額外需求,
並從中取得平衡。此外,我們亦需與其他決策局合
作,檢討批准內地人來港工作、受訓和求學的政策
。為達到這些目標,我們需與內地機關緊密合作,
保持廣泛的聯繫。

8. 為確保本港居民和來港旅客在出入境時可享用一
流的旅遊設施,我們計劃在赤鱲角新機場提供多項
新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在商務航空中心提供專設
的出入境和清關服務;推行旅遊通行證計劃,方便
經常出入境的旅客;以及加入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
旅遊證計劃。策劃和統籌這些新服務,需要保安局
大力參與。

9. 香港回歸中國後,我們已採取積極的對策,對付
非法入境的問題。我們會加強與內地機關(特別是廣
東省政府當局)的聯繫,繼續執行有關行動,維持入
境時的管制。由於政府加強對非法入境者所採取的
執法行動,故在請願個案數目方面產生了連鎖效應
。目前,所有根據法例提出的請願必須提交行政會
議審議,由行政會議作出決定。這個做法不但需時
甚久 ( 有時長達數月),而且易被濫用,因為請願人
一般會獲准延期留港,等候請願結果。因此,我們
計劃擴大入境事務審裁處的權限,賦予權力審理根
據法例提出的請願,讓我們加快給予請願人士回覆。

10.消防和救援服務 - 自從嘉利大廈、美孚新邨和
新一代卡拉OK發生大火後,公眾大力施壓,促請
政府改善樓宇和卡拉OK場所的防火設施。我們計
劃訂立新法例,以改善舊式商業大廈的防火裝置,
以及規定卡拉OK場所必須領牌。我們會訂定計劃
,以期進一步推動社會參與防火工作,並會籌辦
宣傳運動和訓練計劃/研討會/展覽,藉以提高
樓宇管理人和市民的防火意識。保安局會擔任中
央統籌的角色,為有關部門提供立法、政策和資
源上的指引和支援。

11. 懲教事務 - 我們須處理三項重要事務:採取措
施,以解決監獄過度擠迫的問題;採取措施,以提
高覆檢刑期制度的透明度;以及改善犯人自新計劃
。我們會致力改善監獄過度擠迫的情況,並已統籌
多項工程計劃,以增加監獄的收容額。我們須給予
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監管釋囚委員會和監管下釋
囚委員會在政策、立法和資源上所需的支援,以及
提供秘書處服務。我們會考慮一項研究的建議,以
期進一步改善自新計劃。該項研究的目的是研究為
年輕犯人而設的自新計劃是否有效。最後,我們需
繼續與其他國家商討雙邊協議,使轉解服刑人士離
境和入境的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12. 航空保安 - 依據《航空保安條例》的規定,保
安局局長為指定的法定監督,負責本港的航空保安
工作。雖然新機場航空保安的監察和檢驗工作將由
民航處處長負責,但保安局局長急切需要首長級高
層人員的強大支援,以確保所需工作能準時完成,
配合機場於1998年年初啟用,以及確保日後航空保
安工作能有效推行。

13. 緊急事故應變和應變計劃 - 過去一年,我們的
工作主要集中改善政府總部層面在緊急事故應變和
應變計劃方面的組織、程序和通訊系統。往後,我
們會把改善工作推廣至部門層面,當中包括改善與
負責管理部門緊急事故中心的部門人員的聯繫,以
及為他們提供訓練和演習,以便在緊急事故應變管
理和應變計劃方面,提高他們的能力和意識。

禁毒處
14.政府在打擊販毒和濫用藥物情況方面採取了五項
措施,分別為:執法、禁毒教育和宣傳、治療和康
復、研究工作,以及國際間的合作。由於清洗黑錢
是一種沒有固定形式且變化多端的活動,故打擊這
類活動的措施必須雷厲推行。因此,我們成立了一
個工作小組,負責檢討香港打擊清洗黑錢的方法,
一方面確保本港的打擊清洗黑錢措施能完全配合最
新情況,另一方面為有關香港打擊清洗黑錢方法的
第二次評估作好準備。這項由打擊清洗黑錢活動財
務行動專責小組進行的評估十分重要,因有關結果
會加以宣傳,並會提高本港在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方
面的國際聲譽。

15.禁毒基金於1996年3月成立,擁有資金3億5,000萬
元,為與禁毒有關而又值得推行的計劃提供資助。
我們會檢討這項禁毒基金,集中研究基金資助這些
計劃的準則和監察機制。此外,我們會在禁毒基金
統籌委員會轄下開設投資小組委員會,協助委員會
運作,以期提高該筆為數 3 億5,000萬元的補助金的
長期價值,穩定收入的來源,以便有足夠款項應付
每年的資助需求。

16.為改善給濫用藥物者提供的服務,我們會與香港
社會服務聯會一起進行有關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的
檢討工作。由於青少年濫用藥物的趨勢在轉變中,
我們亦會加強禁毒教育計劃。我們現正聯同社會福
利署,研究由非資助戒毒治療和康復機構所提供服
務的成效,以期把這些機構納入受資助機構的行列
內。這方面的工作包括制訂資助政策和安排,以及
處理其他相關事項,如為個別類型的服務制訂服務
標準和工作人手比率。同時,我們正檢討《吸毒者
治療及康復條例》,因為現行條文不再能反映實際
需要。我們會諮詢志願機構,並搜羅相關的外國法
例,研究是否需要訂立新條例。

越南事務組

17. 雖然98.5%越南難民和越南船民已移居海外或獲
安排遣返越南,但在 1997年7月底,仍約有 1 300名
越南難民和 800 名越南船民滯留本港。此外,抵港
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數目亦不斷增加。截至本年 7 月
底為止,當局共截獲1 255名越南非法入境者,較去
年同期的 341 名和 1996年全年的1 038名為多。越南
事務組現正檢討有關越南難民/越南船民/越南非
法入境者的整體政策,包括第一收容港政策、《人
民入境條例》第IIIA部(條例訂有有關前越南居民的
甄別程序、羈留和遣返安排的條文),聯合國難民專
員公署的欠債問題、望后石越南難民中心的日後安
排,以及解決未能移居海外的越南難民問題的長遠
辦法等。該組亦負責就餘下越南船民的遣返安排與
越南政府磋商。這些船民包括因非國民身分理由而
遭越南政府拒絕接收的船民,以及那些經越南當局
審查,但基於各種理由仍未能獲安排遣返的船民。
該組並尋求越南政府協助,遏止越南非法入境者繼
續偷渡香港,以及就加快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的計
劃達成協議。




EC(97-98)21附件4

保安局副局長(1)
職責說明


職級: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4點)

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事務向保安局局長負責:
  1. 有關香港境內保安、公共秩序和撲滅罪行的
    政策;

  2. 有關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保安局範疇)和政
    府飛行服務隊的政策、法例和資源;

  3. 防衞事宜,包括與人民解放軍駐軍聯絡;

  4. 有關本港邊界的政策事宜;

  5. 執行國際法律的事宜(包括移交逃犯和刑事法
    律互助);以及

  6. 有關處理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事項的
    政策。


EC(97-98)21附件5

保安局副局長(2)
職責說明


職級: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3點)

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事務向保安局局長負責:
  1. 有關消防和救援服務、懲教事務、航空保安和
    緊急應變管理的政策;

  2. 有關消防處、懲教署、民眾安全服務隊、醫療
    輔助隊和航空保安的政策、法例和資源;

  3. 有關天災人禍、搜索救援行動和其他緊急事故
    的應變計劃和緊急應變管理等政策;

  4. 管理中央政府層面(包括緊急事故支援組)緊急
    應變事宜;

  5. 有關紀律部隊評議會的統籌工作;

  6. 保安局工作範圍的資源分配和管理;以及

  7. 保安局的行政事宜。


EC(97-98)21附件6
保安局副局長(3)
職責說明


職級: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3點)

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事務向保安局局長負責:
  1. 有關「出入境管制」工作範圍的政策,包括:

      ─ 海外人士入境政策,
      ─ 香港市民出入境政策,
      ─ 非法入境政策,
      ─ 人事登記,以及
      ─ 請願和遞解出境事宜;


  2. 入境事務處的政策、法例和資源;

  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中國國籍法所涉及的事務;

  4. 統籌政府在遣返越南船民和越南非法入境者方面
    的工作;

  5. 就越南船民和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出入境檢查和遣
    返事宜與越南政府磋商;以及

  6. 就越南難民的移居事宜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和
    收容國的總領事磋商。

EC(97-98)21附件7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C)
職責說明


職級: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

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事務向保安局副局長(3)負責:
  1. 內地人士來港定居的政策(居留權、單程證、
    「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2. 香港市民出入境的政策

    ─ 外遊的方便,
    ─ 外國免簽證入境;

  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中國國籍法所涉及的
    事務,包括:

    ─ 法例,
    ─ 其他與政策有關工作;以及

  4. 與入境事務處有關的政策、法例和資源。


EC(97-98)21附件8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
職責說明


職級: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

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事務向保安局副局長(3)負責:
  1. 所有非法入境事務的政策,包括:

      ─ 越南船民/越南難民/從中國來港的
      越南非法入境者/越南非法入境者,
      ─ 防止非法入境行動和措施,
      ─ 覊留,
      ─ 遣返,以及
      ─ 應付大量非法入境者的應變計劃;

  2. 處理所有請願和遞解離境事宜的政策,包括:

      ─ 入境事務審裁處審理的案件,
      ─ 遞解出境審裁處審理的案件,以及
      ─ 人事登記審裁處;


  3. 非香港居民以定居以外的理由來港的政策:

      ─ 旅遊(簽證制度、雙程證),
      ─ 就業(一般政策、實施各項勞工計劃、
      外籍家庭傭工),
      ─ 受訓和求學,以及
      ─ 簡化旅客出入境制度;


  4. 入境統計數字;以及

  5. 指揮和統籌有關越南船民和越南難民事務的本地
    宣傳工作、社區聯絡和有關資訊發布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