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12日


總目94-法律援助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1個副首席法律援助律師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10,000元至116,800元)
問題

法律援助署(下稱「法援署」)需要增設一個副首席法律
援助律師(下稱「副首席法援律師」)職位,以處理不斷
增加和越趨複雜的法律援助個案。

建議

2. 法律援助署署長(下稱「法援署署長」)建議在訴訟科
開設一個副首席法援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
級第2點),出任人員負責掌管民事訴訟服務。

理由

法援署面對的新挑戰


3. 法援署由法援署署長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6點)掌
管,轄下設有三個科,即部門行政科、申請及審查科和
訴訟科。各科均由一名副署長(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3點)擔任主管,他們均須向法援署署長負責。法援署共
有13名首長級人員。該署的現行組織圖載於附件1。這
個架構於1989年9月建立,但其後出現了重大轉變,令部
門運作受到影響-

  1. 工作量增加

    過去數年,接獲的申請和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數
    目大幅增加,其中以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個案的增
    幅尤為顯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由1992年的
    17 294宗增至 1996年的 25 486宗,增幅接近50%
    。同期內批出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證書由 5 378
    份增至 9 134 份,增幅達70%。至於刑事訴訟法
    律援助方面,申請數目由4 225宗增至4 638宗
    (+10%),而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則由2 708份增
    至2919份(+8%)。附件2表A載列有關的詳細統計
    數字。由於工作量增加,令法援署難以有效地
    審理申請和監察外委案件,而在督導署內律師
    處理訴訟工作方面,也有困難。

  2. 法律援助個案越趨敏感和複雜

    近年香港的社會和政治發展,為法律援助服務帶
    來新的需求。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司法覆核案件
    ,需要法援署首長級高層人員給予專業意見,甚
    至經常需要他們親自處理。此外,在個人傷亡案
    件中,法庭判給的賠償金額不斷提高,令保險公
    司激烈爭訟,不惜聘請眾多專家和資深大律師當
    顧問。因此,法援署首長級高層人員須花更多時
    間和精力處理這些案件。

  3. 須進一步提高專業水平

    由於人事變動和開設新職位,法律援助律師職級
    人員的平均專業經驗由1994年的7年年資減至1997
    年的 4 年年資。我們已加強培訓,提高資歷較淺
    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巧,但仍需有足夠的首長級
    人員督導他們,並給予進一步的指導。
訴訟科

4.現時訴訟科設有四組,即刑事組、個人傷亡訴訟組、
家事訴訟組,以及清盤破產、訟費核算及執行組。訴
訟科的現行組織圖載於附件3,而這四個組別的主要職
責則載於附件4。訴訟科現時由法律援助署副署長 (訴
訟)(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掌管,下設一名副首
席法援律師(首長級 (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職銜為法
律援助署助理署長(訴訟)。

在訴訟科開設一個副首席法援律師職位

5. 在區域法院和以上級別的法院進行聆訊的刑事案件
,大多是由訴訟科轄下刑事組提供法律援助。現時,
鑑於刑事案件的工作量相當沉重,訴訟科的副首席法
援律師大部分時間忙於處理刑事組的工作。以過去12
個月來說,這些工作包括就批出法律援助予1 667宗針
對判罪或判刑而提出的刑事上訴,負責全面的監管和
批核工作。她並親自審核了 132 宗向終審法院提出上
訴的申請,更擔任其中14宗的指派律師。此外,她須
督導刑事組11名專業人員、41名律政書記和26名其他
人員。因此,其餘三個民事訴訟組的日常督導工作,
基本上由法援署副署長(訴訟)肩負。

6.正如附件2表B所示,三個民事訴訟組在過去數年的
工作量也大幅增加。法援署副署長(訴訟)作為首長級
高層人員本已忙於處理法援署政策發展和各科的行政
工作,但隨着該三個組別的工作量增加和工作性質日
趨複雜,亦大大加重他的工作負擔。

7.為加強訴訟科的效率,法援署署長建議增設一個副首
席法援律師職位,以協助法援署副署長(訴訟)執行職務
。現有的副首席法援律師將掌管刑事組,而新的副首席
法援律師則掌管新設的民事訴訟組,負責處理個人傷亡
和家事訴訟,並且提供清盤破產、訟費核算和執行方面
的法律支援。擬設的副首席法援律師職位將可加強對現
有三個民事訴訟組的管理、改善督導、加強對初級律師
的專業指導,並發展有關民事訴訟的新知識。訴訟科兩
個副首席法援律師職位的職務和職責說明載於附件5,
而訴訟科的建議組織圖則載於附件6

財政影響

8.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
開支如下-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1,360,8001


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
和員工間接費用)為2,259,972元。此外,實施這項建議
亦需開設一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
計,年薪開支會增加275,880元,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
總額則會增加429,396元。我們已在1997-98年度的預算
內預留足夠款項,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9. 鑑於法律援助個案不斷增加,並且越趨複雜,公務
員事務局支持在訴訟科開設建議的首長級常額職位,
並認為擬設職位的職系和職級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0.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
上述職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的。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行政署
1998年1月


EC(97-98)68附件2

表A:1992至1996年法律援助個案統計數字

個案類別/年份19921993199419951996總體增減
百分率
民事訴訟法律援助

接獲的申請數目17 29419 65320 10520 87325 486+47%

(a) 總部申請及審
查科
8 2299 6539 61710 08211 648+41%
(48%)(49%)(48%)(48%)(46%)
(b) 九龍分署9 06510 00010 48810 79113 838+52%
(52%)(51%)(52%)(52%)(54%)
批出的法律援助
證書數目
5 3786 6276 9687 5169 134+70%
(a) 總部申請及審
查科
2 8243 2563 2603 5284 733+68%
(53%)(49%)(47%)(47%)(52%)
(b) 九龍分署2 5543 3713 7083 9984 401+72%
(47%)(51%)(53%)(53%)(48%)
委派給私人執業
律師辦理的案件
數目
1 6454 2815 5165 240 6802+313%
(a) 總部申請及審
查科
9552 2322 3602 1833 341+250%
(58%)(52%)(43%)(42%)(49%)
(b) 九龍分署6902 0493 1563 0573 461+402%
(42%)(48%)(57%)(58%)(51%)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
接獲的申請數目4 2254 6565 1524 7334 638+10%
批出的法律援助
證書數目
2 7082 9253 4012 9862 919+8%
由本署律師辦理
的案件百分比
60%54%64%59%64%-
委派給私人執業
律師辦理的案件
百分比
40%46%36%41%36%-


表B:1992至1996年民事訴訟工作的增幅



訴訟類別/年份19921993199419951996
個人傷亡訴訟1 150587349750647
(586)(795)(1 156)(900)(652)
家事訴訟2 2221 275640980931
(889)(1 241)(1 416)(1 235)(1 152)
清盤破產、訟費核算及執行
- 清盤破產5475958168201 139
(195)(674)(521)(550)(749)
- 訟費核算5 4046 0885 5155 1314 839
(5 393)(6 199)(5 285)(5 180)(4 695)
- 執行662615723805923
(880)(730)(1 124)(676)(693)


註:括號內數字代表已結案數目。

EC(97-98)68附件4

訴訟科四個組別的主要職責

組別主要職責
刑事 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獲得刑
事訴訟法律援助;派出署方律師
代表被告人在裁判法院的初級偵
訊出庭答辯、在區域法院出席應
訊日,向區域法院申請保釋;在
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
審理的案件中擔任指派律師,以
及監察所有委派給私人執業律師
辦理的刑事案件。

個人傷亡訴訟 為個人傷亡、海員追討欠薪、專
業疏忽、根據勞工法例索償等各
類案件進行訴訟。

家事訴訟 就分居、解除婚姻、廢止婚姻、
監護兒童和其他相關事宜提出訴
訟或進行抗辯。

清盤破產、訟費
核算及執行
處理未獲僱主支付應得款項的
清盤和破產個案;評估和擬備
訟費單;執行未獲履行的判決
和命令;為經由署方律師辦理
的意外死亡訴訟案件申請遺產
管理或遺囑認證。



EC(97-98)68附件5

訴訟科
副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職務和職責


訴訟科副首席法律援助律師向法律援助署副署長(訴訟)
負責,主要職務和職責如下-

    1. 協助法律援助署副署長(訴訟)管理和監督訴訟科
    內一個或多個組別。

    2.委派組內專業人員辦理案件,並就法律、慣例和
    程序等問題向他們提供意見。

    3. 處理或進行較敏感、複雜和棘手的訴訟,包括接
    見申請人、法律援助受助人和證人。

    4.監察有關委派私人執業律師辦理案件的事宜。

    5. 就公眾人士、法律援助申請人、法律援助受助人
    和私人執業律師對涉及各副署長轄下單位所提出的
    投訴,協助各副署長進行調查。

    6.出席跨部門委員會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