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45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1月14日


總目62-房屋署
分目003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房屋署開設下述
    常額職位-

    1個總結構工程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92,650元至98,300元)

問題

房屋署(下稱「房署」)發展及建築處(前稱「新發展工程
處」)轄下兩個結構工程組現時的首長級人手,不足以應
付日益繁重複雜的工作和改善服務質素。

建議

2.房屋署署長建議開設一個總結構工程師常額職位(首長
級薪級第1點),由出任人員負責主管房署發展及建築處
轄下的結構工程第三組。

理由

3. 發展及建築處負責為新公營房屋建築計劃提供各方面
的建築資料和服務、發展標準型大廈,以及就私人機構
參建居屋計劃 (下稱「私人參建計劃」)建築工程提供意
見。現時,發展及建築處有兩個結構工程組,各由一名
總結構工程師主管。該兩名總結構工程師負責指導和監
附件1所列的眾多工作。此外,他們須執行建築事務監
督的職責,確保他們所負責的工程計劃,在建築物清拆
、結構及地基工程的設計及建築方面的所有工作,都符
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4. 過去數年,該兩名總結構工程師的職責和工作量大增
,而由於房署要致力實現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所作的建
屋承諾,他們的職務和工作量會更趨繁重。工作量增加
是基於下列因素-
  1. 建屋量增加 - 房署會在1999年年底前,把平均建
    屋量由每年35 000個單位增至不少於50 000個單位
    。雖然房署必要時會聘用顧問,但房署仍須承擔
    大部分的新建屋計劃。由於房署處理的工程計劃
    不斷增加,該兩名總結構工程師在首長級階層就
    結構工程所負責的工作和管理職務,亦大幅增加。

  2. 顧問管理 - 為應付因建屋量增加而大增的工作量
    ,房署在過去 20 個月內,已把54項工程計劃交由
    顧問負責,並計劃在未來一年聘請顧問,承辦另外
    16項新工程計劃。總結構工程師負責在結構工程方
    面,處理挑選、委聘和監察顧問的工作。作為這些
    由顧問負責的工程計劃的建築事務監督,總結構工
    程師須確保顧問公司在進行所有結構和地基工程時
    ,都遵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3. 新標準型大廈設計和不斷修訂設計的工作 - 在居
    者有其屋計劃大廈方面,房署現時使用的標準設計
    多達22個,與1995年的15個標準設計比較,增幅達
    47%。除了不時推出新大廈類型,以達致設計更多
    樣化的要求外,現有大廈類型的設計亦須定期修訂
    ,以滿足準業主日漸提高的期望,並符合新的法例
    規定。在發展新大廈類型和修訂現有大廈類型設計
    時,總結構工程師須參與工作,確保結構設計符合
    成本效益,以及遵照所有既定設計標準、房署和其
    他有關法例的規定。

  4. 工作的複雜程度 - 結構工程組提供的工程服務日
    趨複雜,必須由總結構工程師給予專業意見和指
    導。主要的原因計有:有更多建屋地盤位於土地
    狀況有問題的地點;當局就環境保護方面實施更
    嚴厲的法例;環境保護署對市區新屋邨計劃訂有
    若干限制,例如如屋邨旁邊有交通繁忙的主要道
    路,便要提供單方向設計大廈,作為隔音屏障;
    以及設有平台建築物的建屋計劃大幅增加,俾能
    地盡其用。

  5. 私人參建計劃建築工程 - 作為增加資助居屋單位
    供應量的其中一項措施,房署會增加私人參建計
    劃的每年建屋量,在截至2001-02年度為止的五年
    內,提供合共大約50 600 個單位。因此,總結構
    工程師的工作量會大增,就私人參建計劃建築工
    程的規劃、設計、建築和竣工後的管理工作,提
    供更多結構工程方面的意見。

  6. 建築構件和物料 - 為了確保認可供應商提供的物
    料符合房署的規定,房署必須經常進行調查、監
    督測試和工場視察,當中需要總結構工程師職級
    的專業人員參與工作。自1993-94年度起,認可建
    築構件和物料的名冊增幅達279%,而供應商/牌
    子的數目則增加299%,同期進行的工場視察次數
    亦上升218%。

  7. 研究 - 為了提高建屋效率和質素,房署在結構工
    程方面採用不少新建築技術,例如採用鋼筋網、
    蒸壓加氣混凝土、冷形輕鋼、預製外牆防水縫、
    類似隧道形式的模板,以及高強度混凝土。這些
    工作需要總結構工程師職級人員提供技術意見,
    密切監督和指導。

  8. 承建商表現評分制 - 房署在1990年設立承建商表
    現評分制,以衡量和監管承建商的表現。總結構工
    程師負責監督評分制的運作,透過對評分機制不斷
    作出監察和改善,確保按既定標準有效而準確地衡
    量承建商的表現,以及實行建築管理和地盤視察程
    序的新措施。

  9. 制定和修訂結構工程標準 - 房署透過參與政府轄
    下多個委員會,積極促使本地建築標準改為與英國
    和國際標準配合,並檢討各項結構工程守則。除了
    參與有關這些檢討的工作外,總結構工程師亦須為
    新的工程物料和建築方法制定標準和審批規格,這
    些新物料和建築方法都是為了提高建屋計劃的效率
    和速度而不時引進的。這項工作需要總結構工程師
    的專業知識,而總結構工程師亦須聯絡其他部門和
    私人機構的首長級人員。

  10. 實驗室測試服務 - 房署的物料試驗所負責統籌和
    監察所有測試服務,包括由私營試驗所提供的測
    試服務,從而控制建屋計劃中採用的鋼筋和混凝
    土的品質。物料試驗所亦協助管理認可建築構件
    和物料名冊;在採購過程中視察工場和制備技術
    測試規格。現時,四類主要建築物料(油漆、瓷磚
    、防水物料和修葺用砂漿)的品質控制測試工作,
    部分是由物料試驗所執行。根據物料試驗所的發
    展計劃,測試服務很快會擴展至一些主要建築構
    件,例如鐵閘、模板牆和木門。物料和測試服務
    的管理工作所涉及的,主要是工程方面的問題,
    因此需要總結構工程師職級人員給予指示/提供
    意見,以便定期檢討測試方法、制定測試標準、
    闡釋測試結果,以及對物料和構件的性質/強度
    作出評估。
5.鑑於工作增多,並更趨複雜(正如上文所述),總結構工
程師(一)和總結構工程師(二)均已肩負過多工作,所以沒
有足夠時間和精神處理所有職務。目前,他們須監督合
共 261 名人員,包括高級結構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和技
術/工地督導人員,而在13年前這兩個總結構工程師職
位開設時,他們只需監督 116 名人員。由於管轄範圍太
大,該兩名總結構工程師難以有效而切合實際地管理轄
下組別。因此,房屋署署長建議增設一個總結構工程師
職位,以紓緩總結構工程師(一)和總結構工程師(二)的繁
重工作,並合理地調整他們的管轄範圍。

6. 建議的總結構工程師職位開設後,兩個結構工程組將
重組為三組。兩名現有的總結構工程師將分別繼續主管
第一組和第二組,轄下各有六名高級結構工程師協助工
作,分別監督市區和新市鎮的工程計劃。建議增設的總
結構工程師職位,職銜定為總結構工程師 (三),則負責
主管結構工程第三組,並由六名高級結構工程師和一名
高級建築師輔助。這個新組別將負責就標準型大廈設計
的發展和修訂工作提供結構工程方面的意見、制定和修
訂技術指引及結構工程標準、監察物料和測試服務、處
理品質保證事宜,以及挑選、委任和監察顧問。倘由總
結構工程師 (三) 集中提供技術支援和服務,總結構工程
師(一)和總結構工程師(二)便可全力處理工程計劃,使結
構工程組提供的服務更有效率和更符合成本效益。

7.發展及建築處的現行和建議組織圖,載於附件2和附件
3 。總結構工程師(一)和總結構工程師(二)的修訂職責說
明載於附件4。總結構工程師(三)的建議職責說明,則載
附件5

財政影響

8.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
開支為1,144,200元。這項建議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
(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2,114,340元。

9.此外,為實施這項建議,我們將需增設一個非首長級
職位(二級私人秘書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有關
的年薪開支為171,960元,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
為283,620元。

10.我們會向房屋委員會收回這項建議的全部員工開支。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1. 公務員事務局考慮出任上述建議新職位的人員所須肩
負的職務和職責後,認為該職位的職級和職系是恰當的。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2.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
職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的。

房屋署
1997年12月


EC(97-98)45 附件1

結構工程組的職責範圍

結構工程組負責-

  1. 為新公營房屋計劃的規劃、設計和建築提供結構
    工程資料和服務;

  2. 就標準型大廈的發展提供結構方面的資料和意見;

  3. 標準型大廈的結構設計;

  4. 就顧問負責的工程計劃,管理有關的結構工程顧
    問;

  5. 為新發展和維修工程提供物料試驗服務;

  6. 管理房署內部的物料試驗所,以支援外間試驗所
    ,並監管這些試驗所的表現;

  7. 為私人參建計劃建築工程提供結構方面的意見;

  8. 就監管建築工程方面所使用的檢查、量度和測試
    儀器提供調校服務;以及

  9. 制定各類結構工程的標準和規格,並確保有關工
    程符合既定的標準和規格。

EC(97-98)45 附件4

總結構工程師(一)
和總結構工程師(二)
修訂職責說明


職級:總結構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務和職責

    (1) 分別管理結構工程第一組(市區)和第二組(新
    市鎮)。

    (2) 監督為公營房屋計劃的規劃、設計和建築提
    供結構工程服務。

    (3) 執行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責,確保他們負責管
    理的各項工程計劃的所有地基和建築物均屬安全。

    (4) 協助制定有關公營房屋計劃結構工程的品質
    和標準管制政策。

    (5) 與房署各有關專業職系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
    聯絡,統籌公營房屋計劃結構工程的規劃、設
    計和執行工作。

    (6) 就所負責的清拆和地基合約,擔任工程合約
    經理。

    (7) 監督適用於各個結構工程組的品質管理制度
    的發展和推行工作。

    (8) 規劃、檢討和管理本組的資源,以配合公營
    房屋發展計劃和其他工作。

EC(97-98)45 附件5

總結構工程師(三)
建議職責說明


職級:總結構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務和職責

    (1) 管理結構工程第三組。

    (2) 統籌和管理為公營房屋建築及維修工程所提供
    的物料測試服務,並配合測試標準的最新發展。

    (3) 統籌和監察商業試驗所執行的物料測試工作,
    包括繼續發展和推行試驗所表現評分制。

    (4) 負責結構工程顧問的中央挑選、表現評核和委
    任工作。

    (5)為標準型大廈的發展提供結構工程資料和意見。

    (6)執行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責,確保標準型大廈的
    結構設計符合所有既定的設計標準和有關的法例
    規定。

    (7)就制定和修訂結構工程標準提供技術支援,包
    括就更改法例規定所造成的影響提供意見;以及
    為所有清拆、地基和結構工程制定標準與規格,
    並予以管制。

    (8) 監督建築合約承建商表現評分制的發展和推行
    工作。

    (9) 管理認可建築構件和物料名冊,確保品質符合
    房署的規定。

    (10) 就私人發展商根據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所提
    交的計劃,向房署提供結構工程方面的意見,並對
    結構工程規格附表作出檢討和修訂。

    (11) 就監管建築工程方面所使用的檢查、量度和測
    試儀器的調校服務,進行監察工作。

    (12)推動物料、構件、產品和建築技術的研究工作
    ,以改善公營房屋計劃的大廈與地基的設計和建
    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