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36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1月19日
總目92-律政司
分目001薪金
- 在律政司轄下的法律政策科和法律草擬科
開設下述首長級編外職位,開設期由1998
年1月3日至2001年3月31日-
1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127,900元至135,550元)
2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10,000元至116,800元);以及
- 把律政司1997-98年度人事編制內所有非首長
級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總值上限
提高3,758,940元,即由369,675,000元增至
373,433,940元,以便在1998年1月3日至2001年
3月31日期間,開設所需的十個非首長級職位。
問題
律政司沒有足夠的人手以處理 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會
選舉,以及1999年區域組織選舉所需的法例草擬工作和
提供法律意見。
建議
2.我們建議在律政司開設下述首長級編外職位,開設期
由1998年1月3日至2001年3月31日-
以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務,為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會選
舉,以及區域組織的首輪選舉,作出適當的安排。
3.我們又建議把律政司1997-98年度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
的年薪總值上限提高3,758,940元,即由369,675,000元增
至373,433,940 元,以便開設十個非首長級職位,協助進
行與選舉有關的工作。
理由
4.我們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務,以便進行下列工作,為未
來三年的選舉作出適當的安排-
- 草擬《立法會條例》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的附屬法例,為立法會選舉的選民登記、選舉程
序和舉行方法,包括為1998年和2000年立法會選
舉而設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事宜,作出規定;
- 覆檢規管選舉事宜的現行法例(例如:《舞弊及
非法行為條例》),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
- 為1999年區域組織選舉草擬主體法例;
- 為區域組織選舉的選民登記、舉行方法和選舉
程序事宜草擬附屬法例;
- 草擬主體法例,以修訂《立法會條例》,為2000
年的立法會選舉作出規定;
- 就草擬選舉指引、選民登記、提名候選人參選、
舉行選舉、選舉程序、處理有關選舉的投訴和上
訴等事宜,向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
提供法律意見和協助;以及
- 就有關的政策事宜和法例規定,向政制事務局提
供法律意見。
5. 我們必須按着一個非常緊迫的時間表進行這些十分繁
複而重要的工作。律政司以現有的人手資源,如要應付
這些新工作需求,定會嚴重阻延和削弱其他主要服務。
由於這項工作繁複、敏感而重要,需由具備廣泛和高度
專業經驗的人員負責和政府最高層的參與,故律政司司
長認為有必要成立一個專責的「選舉事務小組」( 下稱
「小組」),由法律政策科的一名首席政府律師全權督導
,並由法律草擬科和法律政策科下列多名法律專業人員
和輔助人員協助-
| 職位數目
|
---|
職級 | 法律草擬科 | 法律政策科
|
---|
副首席政府律師 | 2 | -
|
高級政府律師 | 1 | 1
|
政府律師 | 1 | -
|
一級私人秘書 | 1 | 1
|
二級私人秘書 | 1 | -
|
律政書記 | 1 | -
|
助理文書主任 | 2 | -
|
打字員 | 1 ______ | - ______
|
總數 | 10 | 2
|
6. 這名首席政府律師會督導和統籌小組的工作。他主要
負責向政制事務局和選管會提供法律意見;分配選舉事
務工作予有關政府律師,並監督分工情況;督導這些律
師的工作,以及監督法例中最複雜和最具爭議部分的草
擬工作。律政司司長認為這些工作相當重要,性質敏感
,應該由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的人員出任。
7. 擬在法律草擬科開設的副首席政府律師,大體上輔助
上述首席政府律師執行職務。其主要職責包括用中、英
兩種法定語文草擬較複雜和棘手的法例(包括條例和附屬
法例);提供法律意見;審閱非首長級政府律師所草擬的
法例,以及統籌輔助人員的工作。
8. 法律政策科負責提供所需的法律意見,協助草擬選舉
法例,使法例能夠順利通過立法程序。負責這項工作的
人員,需要經常向立法會、該會屬下的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和事務委員會闡釋法例條文,並參與會議,所以必
須反應敏銳,並對有關工作有深切了解。
9. 小組需要處理選舉後的覆檢工作、投訴及上訴事宜,
並且跟進有關的法例修訂工作。因此,擬設職位有需要
開設至2001年3月,以便處理未來三年各項選舉所帶來的
工作。
10.我們已運用獲轉授的權力開設上述三個擬設的首長級
編外職位,初步的開設期定為六個月,由1997年7月3日
至1998年1月2日為止。這三個職位的主要職務和職責載
於
附件1。
11.我們也需要增設多個非首長級職位,輔助這些首長級
人員。有關職位詳情載於
附件2,而擬設的選舉事務小組
的組織圖則載於附件3。1997-98年度預算並沒有為律政
司的人事編制總值上限預留款項,以支付增設這些輔
助職位所需的開支。因此我們建議把上限提高3,758,940
元,即由 369,675,000元增至373,433,940元。待上述各項
工作在2001年3月31日完成後,我們便會對人事編制總
值上限作出適當的調整。
財政影響
12.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上述建議所需的額外年
薪開支總額為8,319,180元。這項建議的每年平均員工開
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14,414,136元。
13. 我們並沒有在1997-98年度預算內預留款項,以支付
上述建議的開支。估計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數月所需的款
額為1,972,000元。如獲委員批准,我們會運用獲轉授的
權力提供所需的追加撥款。
背景資料
14.律政司沒有專責小組處理與選舉有關的事宜。財務委
員會在1994年1月批准開設一個16人小組,開設期至1996
年9 月為止,以便處理1995年選舉安排的立法工作[見人
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文件 EC(93-94)53 ]。由於這些職位已
經撤銷,故我們有需要開設一個新的小組,以處理1998
至2000年各項選舉的安排。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5.鑑於未來各項選舉對法律意見的需求,公務員事務局
支持在法律政策科和法律草擬科開設建議的首長級編外
職位,並認為上述擬設職位的職系、職級安排和數目均
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6. 由於上述職位屬編外性質,故如獲准開設,當按照
議定程序,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律政司
1997年11月
EC (97-98) 36 附件1
首席政府律師(選舉事務)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列工作向法律政策專員負責-
1.向政制事務局提供有關選舉事宜的法律意見,並在有
需要時出席政制事務政策小組的會議;
2.就一切有關選舉的事宜,包括選民登記、草擬規例和
指引、舉行選舉、有關選舉的上訴和爭執,向選舉管理
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
3.審核有關選舉改革的主體和附屬法例的法律草擬指示
擬稿,並協助擬備這些指示和制訂選舉政策;
4.協助決策局提交選舉法案,以便通過立法程序,包括
出席行政會議和立法會轄下有關委員會的會議;
5.就選舉法例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提供意見;
6.分配選舉事務小組的工作和監督分工情況,並督導屬
下人員;以及
7.當律政司人員協助擔任選舉事務主任時,負責統籌他
們的工作。
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事務)#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列工作向首席政府律師(選舉事務)負責-
1.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雙語草擬有關立法會和區域組
織選舉的較複雜法例;
2.就實施有關立法建議的法律草擬指示向政府提供意見;
3.督導負責草擬法例的非首長級政府律師的工作,並審
閱他們的擬稿;
4.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草擬法例服務和意見;
5. 統籌和督導輔助人員的工作;
6. 協助擬備立法過程中所需的各種文件,包括行政會議
備忘錄和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7. 就選舉法例出席行政會議和立法會轄下委員會會議;
以及
8. 執行首席政府律師(選舉事務)指派的其他職務。
EC (97-98)36 附件2
高級政府律師(選舉事務)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列工作向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事務)負責-
1.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雙語草擬不太複雜的選舉法
例;
2. 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草擬法例服務;
3. 協助擬備立法過程中所需的各種文件,包括行政會
議備忘錄和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4. 就選舉法例出席行政會議和立法會轄下委員會會議;
5. 編訂和備存與選舉有關的雙語法律詞彙;
6. 審閱由律政書記擬備的立法文書;以及
7. 執行上司指派的其他職務。
政府律師(選舉事務)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列工作向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事務)負責-
1. 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雙語草擬較簡單的選舉法例;
2. 協助上級的律師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雙語草擬較複
雜的選舉法例,包括進行有關的研究工作;
3. 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草擬法例和法律意見服務;
4. 協助擬備立法過程中所需的各種文件,包括行政會議
備忘錄和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5. 就選舉法例出席行政會議和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以及
6. 執行上司指派的其他職務。
律政書記
負責-
1. 擬備例行的立法文書,包括生效日期公告和簽署公布
證明書;
2. 核對選舉法例中英文擬稿的格式與內容、憲報初印稿
和非法律文書;
3. 就刊登選舉法例事宜與政府印務局局長、行政署長和
立法會秘書聯絡;以及
4. 協助編訂和備存與選舉有關的雙語法律詞彙。
一級私人秘書
二級私人秘書
負責向政府律師提供秘書服務。
助理文書主任
負責-
1.核對和校對選舉法例中英文擬稿、憲報初印稿、立法
文書、與選舉有關的法律詞彙和其他有關文件;以及
2. 提供一般文書輔助服務。
# 兩名副首席政府律師的主要職務和職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