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24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 10月22日
總目80 - 司法機構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下述
編外職位,開設期至2000年9月28日為止-
1個原訟法庭法官職位
(181,050元)
問題
政府委任了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為選舉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選管會」)的主席,任期至2000年
9月28日為止。因此,需要有人接替其職,以確保在
這段期間司法機構的整體工作不會受到影響。
建議
2.我們建議開設一個原訟法庭法官編外職位,開設
期至2000年9月28日為止。
理由
3.1997年9月29日,行政長官在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
官的意見後,委任原訟法庭的胡國興法官為選管會
主席,任期三年,至2000年9月28日為止。自此,胡
法官便全職擔任選管會主席。選管會的工作包括處
理各項與進行和監督選舉有關的工作,當中最迫切
的工作,是明年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
會選舉。因此,選管會其中一項最急需進行的工作
,是在1997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行政長官提交第
一屆立法會選舉的地方選區分界建議。
4.選管會的工作計劃載於附件,詳列該委員會直至
2000年第三季為止各項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主要工
作。此外,由於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和臨
時區議會的任期會於1999年12月31日終止,因此,
亦需要在該日期前就各後繼議會的選舉作好準備。
5.為了確保司法機構的工作不會受到影響,政制事
務局局長已運用獲轉授的權力,開設一個原訟法庭
法官的司法人員編外職位,由1997年9月29日起生效
,為期六個月,以安排人員接替胡法官的司法工作
。運用獲轉授權力開設的首長級編外職位,最長的
開設期為六個月。由於選管會主席須全力處理上述
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認為需要有人接替胡法官的
司法工作,直至2000年9月28日為止。如財務委員會
批准開設這個職位,我們便會撤銷運用獲轉授的權
力所開設的職位。
財政影響
6.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會令年薪開支
增加2,172,600元。這項建議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
(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4,748,772元。我們並沒
有在1997-98年度的預算內預留款項,以支付這項建
議的開支。如委員批准,我們會運用獲轉授的權力
,提供所需的追加撥款。
背景資料
7.《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已於1997年8月29日制定
。該條例規定成立選管會,以便就地方選區的分界
提供建議,並負責多項工作,當中計有進行和監督
選舉,包括進行和監督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過程。除
主席外,選管會還有兩名成員,亦由行政長官委任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明,選管會的主席必
須是高等法院法官,由行政長官經徵詢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的意見後委任。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8.公務員事務局考慮出任上述建議編外職位的人員
須肩負的職務和職責後,認為有關的職級和職系安
排均屬恰當。
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9.由於建議的職位屬編外性質,如獲准開設,當按
照議定程序,向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
會報告。
政制事務局
1997年10月
EC(97-98)24附件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要工作
1997至2000年
1997年9月底至 10月
| 制定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有關
地方選區分界的建議,以及
擬備選管會的會議常規。
|
1997年10月31日 或之前
| 向行政長官提交立法會選舉
有關地方選區分界的建議
|
1997年9月至11月
| 擬備有關選民登記的附屬法
例。
|
1997年10月至 1998年2月
| 擬備有關選舉程序的附屬法
例和指引。
|
1997年11月至 1998年1月
| 宣傳和進行選民登記
|
1998年1月
| 成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就
候選人的資格和喪失資格等
問題,向選舉主任提供意見
。
|
1998年2月至4月
| 宣傳和進行選舉委員會的組
成工作。
|
1998年2月至 5/6月
| 宣傳和進行第一屆立法會選
舉。
|
1998年第三季
| 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第一屆
立法會選舉的報告。在選舉
後檢討有關的制度和程序、
指引和附屬法例。
|
1999年年初
| 檢討立法會的地方選區分界
。
|
1999年第一季
| 進行一年一度的選民登記冊
更新工作。
|
1999年年中左右
| 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立法會
地方選區分界的建議。
|
1999年第三季至 2000年第三季
| 進行選民登記和第二屆立法
會選舉的準備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