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87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3月25日



總目92─律政司
分目243─僱用法律服務及有關的專業費用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律政司民事法律
    科 下述顧問職位,由1998年9月28日起,至1999年
    9月27日止 ─

    1個顧問職位
    (屬首席政府律師職級)(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127,900元至135,550元)

問題

律政司一個屬於首席政府律師職級的顧問職位,將於
1998年 9月28 日到期撤銷。屆時,本司將缺乏具備專
門知識和能力的首席政府律師級別人員,負責就越南
船民尋求庇護和非法入境者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見和
進行訴訟。

建議

2.律政司司長考慮有關越南船民和非法入境者日後的
法律訴訟工作後,建議保留現有的顧問職位12個月,
由1998年9月28日起,至1999年9月27日止,以便律政
司能夠就有關訴訟向各委託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並代
表政府進行訴訟。

理由

3.截至1998年3月20日,香港約有3 140名越南難民、
船民和非法入境者(包括約300名前居中國的越南非法
入境者 ) ,其中約有三分之一仍然涉及法律訴訟。目
前共有14宗涉及羈留或遣返前越南居民的訟案尚未審
結,分別由各級法院負責審理。回顧這個顧問職位於
1994 年 5月設立時,只有一宗這類案件有待審理,而
在 1997年5 月,即上次考慮是否繼續開設這個顧問職
位時,也只有23宗上訴案。自此,本港的越南人數稍
微下降。雖然涉及他們的法院案件已見減少,但是整
體審訊數目仍維持不變。這些越南人的代表律師正不
斷透過三級司法制度,向各級法院提出訴訟和上訴,
反對入境事務處和難民身分覆檢委員會的甄別結果,
以及入境事務處處長把他們遣返越南或內地的決定。
這些訟案每每需時約十八個月至兩年才能完成三級法
院的審訊程序。現有顧問職位開設期屆滿時,審訊可
能還未完結;大部分過往的訟案須歷各級法院上訴至
當時的樞密院或現在的終審法院審理。非法羈留的索
償訟案性質較為特殊,往往涉及很多法律論點,並需
要很長的時間處理。有關審定前越南居民身分,以及
羈留和遣送他們離境的訟案,載於附件 1。我們預料
不獲越南政府承認為國民的人的身分問題,日後會引
起訴訟。政府需要具備這方面工作經驗的律師,提供
法律意見和進行訴訟。

4.按照目前有關前越南居民的情況,保安局局長和律
政司司長均認為有需要繼續提供法律輔助人員,處理
與前越南居民有關的訟案。這名顧問須向民事法律專
員負責,就有關前越南居民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見、進
行訴訟和代表政府出庭。民事法律科的組織圖和這名
顧問的職責表,分別載於 附件2附件3。民事法律科
現有的其他首席政府律師本身的工作已經十分繁重,
實無餘力接掌目前由這名顧問全職執行的工作;同時
,他們也並非訟辯專才。由於涉及的工作敏感複雜,
而且相當棘手,目前出任顧問職位的人員所具備的專
業經驗,實在非常寶貴。自1980年以來,這名顧問一
直參與處理一般入境事務,特別是越南船民個案。自
1987年開始,他便代表政府處理大部分入境事務和越
南船民訟案,成績斐然。此外,他也在原訟法庭(1997
年7月1日前稱高等法院)和上訴法庭的審訊中擔任領訟
大律師,並曾在樞密院出庭進行訴訟。

5.律政司司長曾考慮將有關工作外判給私人執業大律
師處理,但是這個方案的費用會相當昂貴。由1997年
5月1日直至今日為止,這名顧問曾先後就23宗案件(10
宗在上訴法庭審理,其餘在原訟法庭 ( 1997年7月1日
前稱高等法院)審理),以領訟大律師身分出庭,出庭
日數合共37天。假設準備案件和首日聆訊的基本訟費
平均為150,000元,而第二天和隨後每天的額外訟費為
40,000元,則把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大律師處理,所
需費用約達400萬元。

6.上述顧問除了負責出庭訟辯的工作外,還會向政府
建議應該怎樣回應針對本港有關前越南居民政策和實
施工作的書面質疑,又在進行訴訟時執行多項律師職
能。這名顧問在1997年5月1日至 1998年3月20 日期間
,已提供了 174 項意見。假設私人執業大律師平均需
要兩小時來研究和擬備一項意見,而該名大律師的收
費為每小時 4,500 元,則委託私人執業大律師提供上
述意見的費用約達 160 萬元。除非私人執業大律師對
有關問題的認識程度與這名顧問相若,否則,提供意
見平均所需的時間實際上可能會長得多。聘用一名首
席政府律師級別的顧問,每年所需的全部開支少於
300 萬元,律政司司長認為保留這個顧問職位實在合
乎經濟效益。

7.如果這名顧問的任期可以延長至1999年9月底,那麼
,扣除任期內可放取的積存假期後,他會在律政司工
作至 1999年6 月底。我們預計,這名顧問目前要處理
的法院訴訟,大部分屆時都會審結。如果這名顧問在
1999 年 6月前已經完成絕大部分的工作,我們便會按
照下文第13段所述條文,刪除這個顧問職位和中止顧
問合約。

8.上次延長這名顧問的任期時,我們預計有關的法院
訴訟會在 1998年6 月前起碼完成初審階段。然而,基
於一些律政司不能控制的因素,情況並非如此。例如
,入境事務處處長決定遣送前居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
者返回內地的重要案件,至今仍未進行初審。初審中
敗訴的一方可能會提出上訴,因此有關訴訟可能會延
續至1999年。

財政影響

9.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上述建議而增加的年
薪開支為1,580,400元。

10.實施上述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
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2,782,572元。

11.自增設上述顧問職位以來,我們開設了一個一級私
人秘書職位 (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開支為
275,880元,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429,396元),
以便為顧問提供秘書輔助服務。委員倘批准上述建議
,我們將保留這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至1999年9月27日。

12.我們已在1998-99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款項,支付
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3.我們在1994年5月21日首次開設這個顧問職位,委
聘顧問就越南船民事務向當時的律政司提供首長級支
援。由於繼續需要這個顧問職位,我們分別在1995年
12月、1996年11月和 1997年 5月請求批准保留這個職
位〔見EC(95-96)67、EC(96-97)48和EC(97-98)14號的
文件〕,並得到財務委員會的批准。上次批准保留職
位,任期至 1998年9月27 日為止,包括顧問會由1998
年 7月15 日開始放取的假期。各委員也許知道,現行
合約已經加入一項條文,訂明簽約雙方有權中止合約
,但必須給予三個月的書面通知,或繳付一個月代通
知金。如果各委員贊成,而財務委員會又批准這項建
議,我們便會把這項條文加入與顧問簽訂的新合約內。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4.公務員事務局考慮到有關越南船民的法律工作複雜
繁重,認為工作上有需要保留上述顧問職位,並認為
這個職位的職系和職級安排是恰當的。

時間緊迫

15.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 1998年3月25 日舉行的會議
,是本立法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因此,請各委員把
這項建議作為緊急項目處理,以便這名顧問能夠在
1998年7月15日後繼續工作。由於我們在1998年3月20
日才獲悉前居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案件改於1998
年 7月20 日開始進行八天的聆訊,以致時間緊迫,謹
此致歉。除非延長這名顧問的任期,否則他會在1998
年7月15日開始離職前休假。



律政司
1998年3月



EC(97-98)87附件3


民事法律科
顧問職位(屬首席政府律師職級)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向民事法律專員負責─

1.就越南船民和前居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滯留香港
所涉及的事務,向保安局局長和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
意見,其中包括 ─

  1. 要求給予難民身分的個案﹔

  2. 羈留、遣返和移居海外的安排﹔以及

  3. 處理就越南船民營事故導致死亡、身體受傷和
    財物損失而提出的賠償申索。

2.就上文第(1)項的有關事宜,進行訴訟和代表政府出
庭﹔以及

3.執行民事法律專員所指派的職務,並就有關事宜提
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