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PWSC4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11月13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4時30分
地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承天議員
胡經昌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簡福飴議員

缺席委員: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婉嫻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劉嫣華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3)

梁寶榮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高贊覺先生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羅樂秉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許雅達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

方志立先生
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土地徵用)

林滿甜先生
土木工程署署長

梁國新先生
路政署署長

李承仕先生
拓展署署長

許文韶先生
水務署署長

鮑紹雄先生
建築署署長

黃飛鵬先生
政府產業署副署長

鍾國樑先生
渠務署署長

黃耀錦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劉永禮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總工程師(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

陳積志先生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副秘書長1

狄勤先生
醫院管理局高級行政經理(基本工程)

陳秀芳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2)

李美嫦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1)

蔡曉芬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2)

李樂善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5)

李慶輝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校行政)

梁陳欣欣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津貼)

馮勁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管理顧問事務)

田漢威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工程計劃管理)

袁銘輝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3)

黃婉霜女士
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次區域

郭譚佩儀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B)

許志威先生
懲教署政務秘書

鄭文耀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

鄧宗強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策劃及海事服務)
列席秘書: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5
列席職員: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郭汝霖先生
高級主任(1)8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PWSC(97-98)62 新項目 --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下總目
701至711的整體撥款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2 -- 港口及機場發展

PWSC(97-98)70 2108AP -- 大嶼山北岸港口發展計劃的
可行性研究及地盤勘測工作


2. 一名議員詢問,當局在發展大嶼山北部時,會否亦考
慮在大嶼山南部進行相關的發展計劃,並發展往來兩區
的交通設施。土木工程署署長證實,該項可行性研究會
包括交通方面。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補充謂,當局目前
正就新界西南部的發展策略進行一項檢討,並預期在
1998年完成。當局會根據有關的檢討,為大嶼山一帶多
處地方,包括南部及北部,提供廣泛的發展大綱。

3. 一名議員詢問,當局用於在該區進行連串顧問研究的
公帑,是否用得適當。經濟局副局長(3)及土木工程署署
長回應時表示,各項研究所涉及的範圍並不相同。首先
進行的初步研究旨在就該區的發展提供一個概括的概念
。隨後必須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該項研究除研究港
口設施外,亦會探討能否在該區提供非港口設施,以及
興建低密度房屋及開拓旅遊景點,正如《全港發展策略
檢討報告》及在1996年出版的《香港旅客及旅遊業研究
報告》亦曾確定,該地區有此等發展潛力。另一項預計
會進行的研究會是在設計及建築工程方面。

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97-98)67 ─ 3066LC ─ 大欖懲教所的重建工程

5.議員對在懲教所服刑的預計犯人數目表示關注。懲教
署政務秘書表示,保安事務委員會轄下的懲教機構過分
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已詳細討論此事項。犯人的數目在
過往8年不斷增加,預期在未來 10 年,此趨勢仍會持續
。因此,當局有必要興建新的懲教所或發展現有的懲教
所,從而增加犯人宿位。他證實,懲教署會增設逾50個
職位,以便在重建計劃完成後駐守大欖懲教所。懲教署
政務秘書亦澄清,有關工程會分3期進行,並會在 2001
年 9 月底前完成,但當局會在工程完成前分階段提供該
260個額外的犯人宿位。

6. 有關樓面面積及重建計劃的平均成本,建築署署長表
示,該懲教所的總樓面面積為 10 925平方米,每平方米
的平均建築成本為 18,224元。一位議員提出,政府當局
日後擬備討論文件時,應提供類似工程的樓面面積及平
均建築成本的資料,以供比較。建築署署長答允與財政
局磋商,考慮此項要求。

(會後補註:由1997年11月26日的會議開始,所要求的資
料已列入建築工程計劃提交委員會的討論文件內。)

7. 一名議員提及該項計劃的建築成本,並詢問為何價錢
如此高昂。建築署署長答稱,成本高昂的原因,是工程
時數方面有嚴格的條件,以免影響該懲教所的日常運作
。此外,該項計劃亦包括其他工程,例如斜坡工程、重
新敷設電線、以及在工地範圍內興建污水處理廠等。應
議員所請,他同意提供有關成本的分項收費。

8. 至於可否把大樓加高,以增加犯人寢室大樓的可用面
積,懲教署政務秘書表示,基於保安理由,以及為了有
效管理監獄,3層樓已是懲教所的最高限制。8層高的荔
枝角收押中心已造成嚴重的管理問題。部分議員要求將
香港的情況與海外地區的情況作一比較,但由於各地的
環境及懲教制度不同,比較並無意義。

9. 有關環境影響研究,環境保護署署長證實,除非牽涉
大型工程,否則如考慮中的計劃類別的重建計劃,並不
受《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條文管制。根據當局的一項
危險評估,該項工程計劃不會影響大欖涌的食水預加氯
設施。他同意以書面證實上文所述,並說明評估準則是
否同樣適用於公營及私營的工程項目。

1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68 3229EP ─ 筲箕灣香港中國婦女會丘佐
榮小學的擴建工程


11.建築署署長答覆一名議員時表示,完成擴建工程後,
該所小學的樓面面積會達5 692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的
建築成本為9,241元。他答允會考慮該位議員的建議,在
日後就類似工程項目擬備討論文件時,列明有關樓面面
積及建築成本比較數據的資料。有關該所學校的辦學團
體對有關工程費用的供款,教育署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
支援)解釋,有關的擴建工程是政府為遵從《教育統籌委
員會第五號報告書》所建議的規定而提出。辦學團體必
須為有關工程供款的規定,在此情況下並不適用。

1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713234EP ─ 天水圍第30區的1所小學

3236EP ─ 大埔第3區的1所小學
3238EP ─ 沙田第77區的1所小學
3240EP ─ 深水埗九江街與海壇街交界處的1所小學
3242EP ─ 香港仔田灣的1所小學
3243EP ─ 慈雲山慈正邨第2期的1所小學


13.建築署署長答覆一名議員時表示,興建6所小學的建
築成本由每平分米 6,995元至 9,157元不等。有關該文件
的附件所載的一項為數410萬元,並只適用於6所學校其
中一所的開支項目,教育署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
解釋,該所學校是官立小學,而學校的傢具及設備費用
由政府承擔。

14.一名議員察悉,部分學校設有一個籃球場,但其他學
校則有兩個。他詢問政府當局在此方面的標準,以及可
否更改建築圖則,為大埔第 3 區的小學提供兩個籃球場
。教育署助理署長 (學位分配及支援)回應時表示,當局
的標準是為每所中學提供兩個籃球場,以及為每所小學
提供最少一個籃球場。由於有關小學毗鄰的中學正在興
建中,在此階段更改圖則並不可能。該名議員促請政府
當局答允在日後進行更全面的策劃,以確保善用資源。

1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4 ─ 渠務

PWSC(97-98)69 4079CD ─ 沙田及大埔雨水排放整體計
劃研究

16.一名議員關注到沙田及大埔的水浸問題,並且不滿當
局需要長達9年的籌備時間,以進行擬議的研究及完成
建築工程。他詢問可否把研究區域細分為範圍較小的研
究區,從而加快有關過程。

17.渠務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當局就該項建議訂定時間表
時,已顧及沙田和大埔的廣闊面積,以及該項研究所涉
及的廣泛範圍。政府當局於1995年承諾進行的7項雨水排
放整體計劃研究中,沙田及大埔並不屬於容易發生嚴重
水浸的地區,因此該兩區對補救措施的需求不太迫切。
然而,渠務署署長向議員保證,當局一旦發現水浸黑點
,即會優先處理,並會在進行研究時同時展開改善工程
。由於討論文件明確表示當局會在完成所有研究後才展
開有關工程,該位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作出上述保
證,並闡釋該項研究為何需一次過進行,而非把研究範
圍細分為範圍較小的研究區和分階段進行。渠務署署長
答允,在把此項目提交1997年12月12日的財務委員會研
究前,他會就此項要求作出回應。

1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6 ─ 公路

PWSC(97-98)72 6519TH ─ 十號幹線 北大嶼山至
元朗公路


19. 一名議員察悉,就勘測及初步設計進行的擬議顧問
研究預期在2000年8月完成,而築建十號幹線的工程會
在2002年才動工,並於 2007 年竣工;該位議員關注到
新界西北區內多條重要幹線的交通擠塞問題,因為正
如討論文件根據近期一項可行性研究所述,該等幹線
的容車量到2001年會達至飽和或不勝負荷。

20. 路政署署長回應時解釋,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在
1998年年中啟用後,新界西北部的交通擠塞情況會局
部紓緩。雖然部分重要幹線的容車量到2001年已差不
多飽和,但交通情況應仍可容忍。

21. 有關擬議的顧問研究會否與規劃署進行的 《過境
通道研究》互相配合,路政署署長表示,擬議的研究
會顧及《過境通道進一步研究》的結果;該項進一步
研究將於 1998 年9月底前完成。當局隨後才會就十號
幹線北面路段的路線及連接問題提出最後定案。

22. 一位議員提及較早前討論,有關大嶼山北岸發展
計劃的可行性研究的PWSC(97-98)70項目,並詢問該
項研究可否與考慮中的擬議研究合併,以節省資源
,因為兩項研究看來是相關的。路政署署長回應時
表示,該兩項研究的重點屬不同範疇。現行的研究
主要有關十號幹線的發展,而大嶼山北岸發展計劃
的可行性研究則著重研究港口設施發展及其他土地
用途此等範圍更廣泛的事宜。就議員提出的另一個
方案,即建議將初步設計的工作納入設計及建造合
約,交由承建商負責,而非按照現時的建議,撥款
聘請顧問,專責進行初步設計;路政署署長在回應
時表示,當局必須進行初步設計及地盤勘測,以決
定十號幹線的可取路線,包括橋面着陸點及隧道入
口地點,繼而決定須刋憲收回的土地數量及受影響
的住戶數目。

23.議員強調,政府當局日後提交涉及大規模發展研
究的撥款要求時,有需要就整體道路網系統及其相
關發展項目,提供更全面的資料。由於擬議的工程
項目是新的西部公路的一部分,把港島西區及新界
西北部經大嶼山連接起來,並考慮到該項工程項目
影響重大,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安排在規劃地政及工
程事務委員會和交通事務委員會一次聯席會議席上
,簡介十號幹線的擬議發展計劃,包括有關人口會
密集的地區的資料。

2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97-98)64 7299CL ─荃灣海灣進一步的填海計劃
第35區第I及II期工程


2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63 7460CL ─ 大埔發展計劃餘下工程
第12區(部分)及第39區的土地開拓
及提供公用設施工程


26.有關當局所收到的反對書,拓展署署長在回應議員
時表示,政府當局曾收到兩份就擬議道路工程提出的
反對書,反對的理由是該項工程計劃可能影響現有的
林地、該區的生態,以及附近一帶的交通安全。行政
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基於公眾利益,否決有關人士所
提出的反對,並批准進行擬議的工程,但擬建道路的
路線須略作修改,以盡量減少可能對現有林地造成的
影響。有關咸敦金士騰律師行代表新翠山莊業主委員
會提出反對一事,拓展署署長表示,根據環境影響評
詁研究所得的結果,第 1 期計劃完成後,噪音水平會
在可接受的標準以內,而在第 2 期計劃進行時,當局
會就設計隔音屏障的事宜徵詢有關業主的意見。至於
路線方面,拓展署署長證實,鑑於吐露港公路的車速
限制偏高,新翠山莊業主提議由吐露港公路直通第39
區這條直接的連接路線並不可行。

27.有關可否更充分發展該區,以納入更多房屋工程,
拓展署署長解釋,由於該區已劃為低密度地區,因此
當局只會建議在區內進行低密度發展,例如興建政府
及社區設施。第 1 期工程主要包括興建香港教育學院
一所校外體育中心,而第 2 期工期則包括低密度住宅
及鄉村發展工程。他在回應一名議員時證實,教育學
院校園附近並無適當地方可供興建體育中心。

2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9 ─ 水務

PWSC(97-98)65 9034WF ─ 元朗至屯門之間增設輸水
幹管設施


29.水務署署長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由於到2001年,
屯門濾水廠的濾水量將不能應付預期增加的需求,因此
當局須進行該項工程計劃,在元朗與屯門之間敷設額外
的輸水幹管設施,將食水從元朗凹頭濾水廠輸往屯門。
有關工程將於2001年完成,屆時的食水供應將能應付屯
門2004年以後因人口膨脹而預期增加的需求。他證實當
局會興建額外的濾水廠,以應付增加的需求。

3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61 9086WC ─ 大埔白石角供水計劃

31. 一名議員提及討論文件第3段,並詢間該食水抽水站
的容量是否限於每日5 500立方米,以配合食水配水庫的
5 500立方米儲存量。水務署署長澄清,該食水抽水站的
容量其實較每日5 500立方米的用水需求為大,多出的食
水會作如滅火之類的其他用途。一般做法是將存水量保
持在低於每日用水需求的水平,以確保有新鮮的食水供
應。

3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11 ─ 房屋

PWSC(97-98)66 B270WF ─ 元朗供水設施
丹桂村北食水配水庫


3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4.會議於下午6時25分完結。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