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PWSC4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 | 1997年11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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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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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立法會會議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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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劉嫣華女士
- 庫務局副局長(3)
- 梁寶榮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 鄺漢生先生
- 工務局局長
- 司徒高義先生
-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許雅達先生
-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
- 盧耀楨先生
- 拓展署署長
- 黃鴻堅先生
- 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處長
- 郭禮莊先生
- 渠務署署長
- 梁國新先生
- 路政署署長
- 許文韶先生
- 水務署署長
- 鮑紹雄先生
- 建築署署長
- 何少文先生
- 政府產業署總產業經理(產業拓展)
- 黃宗殷先生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D)
- 郭楊美琪女士
- 海關助理關長(管制及知識產權)
- 唐建華先生
- 機電工程署署長
- 戴婉瑩女士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陳鈞儀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 湯明善先生
-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部)
- 李美嫦女士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1)
- 陳積志先生
-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副秘書長(1)
- 劉彥良先生
- 渠務署助理署長(營運基金)
- 陳洪傑先生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5)
列席秘書:
- 甘伍麗文女士
- 總主任(1)5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1
- 郭汝霖先生
- 高級主任(1)8
機場核心計劃
修訂甲級工程計劃的範圍/核准預算費總目702 ─ 港口及機場發展PWSC(97-98)80 |
382CL ─ 西九龍填海計劃 腹地排水系
統第1組工程 |
拓展署署長在回應議員時表示,討論中的工程計劃是西
九龍填海計劃的其中一部分。當局需要求3,500萬元的額
外撥款,以支付重新安排在掘開路面後發現的沒有紀錄
公用設施及由於不利工程的工地和天氣情況而採用其他
建造方法的費用。不過,有關的工程計劃的承擔額雖有
所增加,西九龍填海計劃的整體工程預算費卻由 121 億
9,100萬元減至116億9,900萬元。
2. 一位議員注意到,當局修改設計的其中一個理由是該
處有不可或缺的24線光纖電話電纜,而該等電纜是最近
才敷設的。他詢問,當局在規劃初步的圖則時,因何未
有顧及該等電纜的存在。拓展署署長澄清,政府當局知
道該處有電纜,但由於電纜不能改道,為沒有紀錄的公
用設施而修改圖則的工作更形複雜。至於哪些人士應就
鋪設沒有紀錄的公用設施負上責任的問題,拓展署署長
表示,主要的問題是由於過去多年來私人擅自進行的大
量接駁,而當局很難找出這些人士。一位議員建議有關
的事務委員會應跟進有關非法鋪設地底設施的事宜。
3. 議員質疑,擬備原來設計的顧問既未能發現沒有紀錄
的公用設施,因何毋須為此負上責任。拓展署署長強調
,該工程計劃在西九龍人口最稠密及最擠迫的部分進行
,該區是數十年前已發展的舊區。因此,沒有紀錄的公
用設施問題的複雜及嚴重程度屬前所未見。批出合約前
的詳細勘測,會不可避免地為市民帶來不便和滋擾。有
關工程計劃設計的顧問研究已按照劃定範圍及指定的規
格進行,當局並經審慎研究後才接納顧問的報告。至於
承建商的責任,政府當局一方面雖然可就承建商所造成
的不必要延誤及不合理的額外支出提出申索,但另一方
面,當局卻有理由向承建商支付由於承建商所不能控制
的地盤限制和惡劣天氣所採取的補救措施的費用。拓展
署署長證實,建議增加的撥款足以支付工程計劃的合約
索償及最終結算。他繼而向議員保證,當局有一個有效
監察承建商表現的機制,若其表現不理想,會影響他們
日後獲得合約的機會。
4. 一位議員詢問,長期聘用顧問進行顧問研究,而非按
工程計劃計算,是否會較為符合成本效益。工務局局長
表示,當局挑選政府工程的顧問時,是採用公開和競投
的制度,並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經驗、是否適合及以
往的表現。在適當的情況下,政府當局會聘用顧問為一
連串的相關工程計劃進行研究,其中一個例子是新市鎮
的發展計劃。應議員的要求,工務局局長答允提供一份
名單,列出受僱進行工務工程計劃的該等顧問。
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非機場核心計劃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4 ─ 渠務PWSC(97-98)74 | 64CD ─ 鄉郊排水系統修復計劃 |
6. 一位議員詢問此項工程計劃能否有效舒緩新界東北及
西北區的水浸問題,渠務署署長在答覆時表示,此工程
計劃是一項全面的鄉郊排水系統修復計劃的一部分;此
計劃加上其他工程計劃,如深圳河整治工程及梧桐河改
善工程等,會減低新界區發生嚴重水浸的可能。該連串
總開支估計達5億1,800萬元的工程計劃,會在2000至2001
年度前完工。主席建議,若有需要,有關水浸控制及預
防措施的事宜可由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跟進。
7.關於橫越梧桐河和軍地河的7條行人橋會在施工階段拆
除的建議,渠務署署長證實,當局會在施工期間提供臨
時的行人橋,以盡量避免對當地居民造成不便。
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6 ─ 公路PWSC(97-98)81 |
573TH ─ 域多利道改善工程第2階段第2期 |
9. 考慮到影響薄扶林消防官員級已婚人員宿舍居民的過
量噪音,一位議員詢問,除安裝空氣調節設備及隔音窗
外,當局有否研究採取其他的噪音消減措施。路政署署
長向議員保證,當局曾考慮採取直接的技術補救措施,
但由於該樓宇有25層高,該類措施並不切實際。10米高
的路旁屏障將只能減少居住在較低層數住戶所受到的噪
音滋擾。使用道路隔音罩會引致通風和緊急車輛通過的
問題。在路面上鋪設路面減音物料的方法在此情況下亦
不適宜採用,因為車輛經常轉彎和剎車會很快損耗路面
物料,而經常進行維修會為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10.關於在域多利道分階段進行的各項工務工程,路政署
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解釋,有關工程必須分階段進行
,以盡量減少對區內繁忙的交通所造成的干擾。
11.一位議員關注到域多利道的容量能否應付鄰近地區及
南區人口增長所帶來的日後交通需求。路政署署長表示
,此工程計劃會把該道路一些重要路段拉直,並把不符
合標準的路段由 6.8米擴闊至 7.3米。不過,由於地盤限
制,進一步擴闊該道路會非常昂貴。政府當局雖會盡力
加快工程進度,以盡快改善西區和南區的交通情況,但
7號幹線盡早完工才是長遠的解決方法。
1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PWSC(97-98)78 |
277CL ─ 將軍澳發展計劃第2期餘下工程
37WC ─ 將軍澳供水計劃 |
1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3 ─ 建築物PWSC(97-98)76 | 29GK
─ 水務署九龍東及西貢區廠房 |
1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77 |
148GK ─ 葵涌貨櫃碼頭的海關
|
大樓
15.由於擬建的危險品倉庫距離一個發電分站僅26米,一
位議員關注到安全方面的問題。建築署署長表示,當局
已就地盤平面圖徵詢屋宇署及消防署的意見,並證實擬
議的安排並無問題。他繼而向議員保證,倉庫的建造會
嚴格遵照安全標準。
1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75 |
162GK ─ 位於大嶼山小蠔灣的機電
工程署、建築署及路政署維修廠 |
17. 就一位議員指單位造價偏高的問題,建築署署長在
答覆時表示,這是顧及到倉庫樓高8米的特殊高度要求
和打樁工程不能使用柴油錘的限制。他補充,覆蓋範
圍內的單位造價僅會為每平方米10,834元。
1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73 |
26LJ ─ 九龍城裁判法院大樓 |
19.關於擬建的九龍城裁判法院大樓的法庭數目,司法
機構政務長表示,大樓將會有10個法庭,其中兩個會
特別建造為少年法庭。大樓亦會有一個預建有內在設
施,以便日後改建為兩個額外法庭的地方。對於只有
8 個法庭的現有新蒲崗裁判法院大樓來說,已是一項
重大的改進。至於大樓需有 3個出入口的問題,建築
署署長及司法機構政務長解釋,此項安排是為配合法
院大樓的現行標準而設計;根據有關標準,法官、抗
辯人及公眾需有各自的出入口。
20.就一位議員詢問可否在大樓設有家事法庭的問題,
司法機構政務長在回應時解釋,由於家事法庭屬地方
法院的管轄範圍,此建議並不可行。不過,她表示,
在將於1998年興建的擬建地方法院大樓中,當局有計
劃增設額外的家事法庭。在最近擧行的司法及法律事
務委員會會議上,當局已把此項建議告知法律界的代
表及有關各方,他們對建議亦表示支持。
21.關於打樁工程費用高昂的問題,建築署署長解釋,
由於大樓鄰近兩間醫院,碰撞式的打樁方法被禁止使
用,並必須使用較靜,但較昂貴的打樁方法。此外,
地底下的硬石層亦增加了打樁的費用。至於地盤的發
展潛力是否可能提高的問題,建築署署長表示,當局
是按照分區圖及考慮到啟德機場的搬遷後,把工程計
劃的地積比率指定為5。
2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79 |
231LP ─ 文錦渡缸瓦埔城市戰術訓練 綜合設施 |
23.雖然現行建議只要求撥款4,350萬元,供支付顧問費,
但議員注意到興建城市戰術訓練綜合設施的總工程費最
終會高達9億550萬元。因此,他們要求當局澄清是否有
真正需要興建訓練綜合設施,並詢問可否在海外找到類
似的工程計劃。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解釋,當局
以往在稔灣軍方的模擬市區練靶場提供戰術訓練。然而
,該練靶場於1997年7月交予解放軍駐港部隊,而警隊現
時只可透過臨時安排,有限度使用該練靶場。政府當局
曾考慮可否與有關方面協商,讓警隊可長期使用該練靶
場,以致無須興建新的訓練綜合設施。然而,由於稔灣
的練靶場原先是設計作軍事訓練用途,而非作警察戰術
訓練用途,因此專為模擬香港市區環境而興建一個模擬
城市,將會最切合警隊的需求。此外,就專門及前線行
動單位的人員,包括警察機動部及衝鋒隊成員而言,一
個保證可長期使用的訓練設施是必不可少的。警務處總
警司在答覆一項問題時向議員保證,警隊會確保不會因
警員須接受戰術訓練而縮減警員巡邏的地區範圍。
24.至於海外經驗方面,警務處總警司表示,其他國家亦
設有類似的訓練綜合設施,惟設施的應用範圍及設計有
很大差異。由於現時並無有關此類設施的資料,警務處
總警司答允在會後提供進一步資料。
25.議員關注到是否有可就設計及建造該獨特訓練綜合設
施提供意見的專家顧問。他們詢問該等專家顧問須具備
甚麼資格及經驗,以及他們會向警隊提供的資料類別。
一名議員詢問,鑑於該項工程計劃是模仿本地情況建設
模擬城市,聘請本地專家就工程計劃提供意見是否更為
適宜。建築署署長答稱,該等專家顧問是槍械及槍戰策
略方面的專家,而此類專家應該為數不多。議員不滿當
局提供貧乏不足的資料,並認為這顯示出警隊對本身的
需求缺乏認識。對於政府當局未能保證有該類專家,又
未能提供資料,說明該類專家所具備的經驗及背景,議
員亦表不滿。
26.議員亦察悉,當局曾就該項工程計劃進行一項顧問研
究,並詢問此項研究所需的費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表示,現時未能提供有關初步研究所需費用的資料,但
此項研究只涉及一般設計之類的廣泛事宜。擬議的研究
反而會著重於建議計劃大綱、詳細設計及合約文件。
27.有關耗費4,350萬元進行顧問研究是否合理的問題,保
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警方已向建築署提交訓練綜合
設施的需求,而該署已初步評估所需費用。建築署署長
表示,支付專家顧問的 490 萬元費用是根據警方擬備的
預算費而得出來的。此費用是工程計劃向建築專業所支
付的1,680萬元顧問費的四分之一。有關費用與聘請顧問
就類似規模的工程計劃(例如興建專門用途會堂)進行研
究所需的費用相若。
28.一位議員注意到,除了考慮中的合約前顧問工作外,
當局在稍後階段仍須繼續聘用顧問。他要求當局就所需
的整體顧問費作出估計。建築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政府
當局不能在現階段確定顧問費的總額,但當局是有設定
底線的。一名議員建議,在此情況下,政府應要求顧問
就完成整個綜合設施所需的顧問費作出實際的估計,以
免顧問在工程計劃進行期間要求收取不合理的高昂費用
。建築署署長答允考慮該位議員的建議。
29.鑑於多項關注事項均未能在席上妥善處理,又考慮到
該項工程計劃會招致龐大的開支,主席提議政府當局應
考慮把此項建議交由保安事務委員會研究。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長表示同意。庫務局副局長撤回該項目,並表示
政府當局會提供有關此項建議的進一步資料。
30.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為以資助金進行的工程計劃申請新承
擔額/更改承擔額總目708 ─ 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PWSC(97-98)84 |
36EF ─ 大學校園內的斜坡鞏固
工程第3期(香港中文大學) |
31.一名議員詢問,當局有何應急措施,以保障大學校園
內斜坡所在處附近行人及建築物的安全。建築署署長回
應時表示,由於該等斜坡並無即時發生山泥傾斜的危險
,故無需要採取應急措施。
3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4 ─ 渠務PWSC(97-98)82
|
286DS ─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
階段:完成柴灣和將軍澳至觀塘及
觀塘至昂船洲的污水隧道系統 |
33.議員察悉,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和環境事務委
員會曾詳細討論此項建議。何承天議員以規劃地政及工
程事務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表示,事務委員會委員認為,
承建商未有盡其所能繼續施工,以致政府當局須收回工
地,實屬不幸。此事導致建築成本大幅上升。由於政府
當局曾表示會就原來的隧道合約所引起的損失及為完成
工程而須支付的額外成本索償,事務委員會委員希望政
府當局會竭盡所能討回有關損失。他們亦強調政府當局
有需要汲取經驗和在招標文件內訂明更多保障條款;並
在日後選定承建商時,必須加倍小心。
34.為確保各項工程計劃得以圓滿完成,一名議員建議當
局日後必須在合約內,指明專業人員的類別、進行有關
工程所需的專業知識,以及承建商將委聘進行該等工程
的該等人士,藉以提供保證。
35.工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已採取多項措施,
防止日後再有類似事件發生。此等措施包括將完成隧道
工程的合約批給不同的承建商、更仔細審核投標文件,
以及更詳盡審批承建商建議的施工方法。在研究投標申
請書時,政府當局不單會考慮合約的價格,亦會考慮承
建商是否有能力完成有關工程。應主席所請,工務局局
長同意提供進一步的有關詳情,供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
委員會參閱。
36.鑑於工程計劃的現況,議員普遍認為,由於別無他法
,他們唯有支持撥款完成隧道工程。
37.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莫應帆議員代表
民主民生協進會的成員投棄權票。
修訂甲級工程計劃的範圍/核准預算費
總目706 ─ 公路PWSC(97-98)85 |
79TB ─ 連接中環與半山之電動扶梯系統 |
38. 一名議員詢問由承建商提出但尚未解決的5項賠償要
求,路政署署長回應時解釋,由於地盤的地底有不能預
見的情況,以致須修改設計及阻延工程進展,承建商因
此就所造成的損失索償。承建商原來的索償總額達4,560
萬元,但最後接納調停員的建議,同意以 930 萬元解決
賠償要求。律政司司長考慮過多項因素,包括如調停建
議不被接納,當局預計須支付高昂的仲裁費後,才支持
此項建議。
39.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40.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