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PWSC(97-98)128
財務委員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17日
總目709-水務
供水-食水供應
164WF-赤柱及淺水灣供水計劃 - 第5階段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把164WF號工程計
劃的核准預算費提高2,180萬元,即由1億8,020萬
元增至 2億200萬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問題
164WF號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不足以支付工程計劃
項下尚未清付的合約費用和有關索償。
建議
2.水務署署長建議把164WF號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提
高2,180萬元,即由1億8,020萬元增至2億200萬元(按付款
當日價格計算)。這項建議獲工務局局長支持。
工程計劃的範圍和性質
3.核准的工程計劃範圍包括-
- 擴建掃桿埔抽水站,以增設抽水設備,俾能增加
輸往港島東南部的食水;
- 在淺水灣建造一個貯水量10 000立方米的新配水
庫,以及一個每日抽水量達13300立方米的抽水
站;
- 在黃竹坑抽水站增設抽水設備,以便提高沙田濾
水廠的供水量;以及
- 在黃竹坑、淺水灣、赤柱和白筆山等地區敷設
相關水管。
4. 除了在馬坑敷設長約300米、直徑300毫米的食水管這
項工程外,我們已完成工程計劃的大部分工程。我們已
委託房屋署進行馬坑的食水管敷設工程,預計工程可在
1998年6月完工。
理由
5. 上文第3段(d)項所述沿南灣道、大潭道、香島道和壽
山村道進行的水管敷設工程,有部分須在100DS號工程
計劃「港島南部污水渠系統改善工程及污水處理與排放
設施」項下的渠務工程範圍內進行,我們遂把這數段水
管敷設工程委託渠務署進行。我們已把這些水管敷設工
程列入 100DS 號工程計劃項下兩份渠務署的重新計算工
程數量的標準合約(即DR/89/03和DR/89/04),以減少妨礙
交通和避免因不同承建商在同一地點施工而出現難以配
合的問題。我們在1991年7月展開這兩份合約的水管敷設
工程,並於1995年5月完成有關工程。
6.由於在挖掘坑槽時遇到無法預知的大量岩石;需要更
改設計,把水管敷設在更深層的地方,以配合工地情況
,以及合約價格的波動,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不足以
支付預期應付的合約款項。此外,兩份合約的承建商提
出仲裁要求,以解決DR/89/03號合約下有關延期完工的
爭議,以及DR/89/04號合約下關於調整岩石挖掘收費率
的爭議。在DR/89/03號合約方面,仲裁仍在進行中。至
於DR/89/04號合約,仲裁人裁定承建商勝訴,我們已於
1998年1月19日向承建商支付部分償金。假如政府在
DR/89/03號合約的仲裁中敗訴,我們便可能須在短時間
內,通常在仲裁後14日內,按裁決支付償金。
7. 水務署署長檢討164WF號工程計劃的財政狀況後,認
為有需要把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提高2,180萬元,即由1
億8,020萬元增至2億200萬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以
支付這項工程計劃下預期應付的合約款項和有關索償。
建議增加的工程計劃預算費概述如下-
款額 | 因素 (百萬元) | | %
|
---|
(a) 因無法預知地
下情況引致需在
DR/89/04 號合約
下進行額外工程 | | 13.34 | | 61.2
|
(b) 因價格波動而
需在DR/89/04號合
約下支付的款項 | | 1.98 | | 9.1
|
(c) 仲裁償金 | | 4.26 | | 19.5
|
(i)承建商在DR/89/04
號合約下申索的餘
下部分償金 | 2.57
|
(ii) 如果政府在仲裁
中敗訴,在DR/89/03
號合約下可能判定
的償金 | 0.75
|
(iii) 仲裁費 | 0.94
|
(d)顧問費和其他費用 | | 2.20 | | 10.1
|
(i) DR/89/03號和
DR/89/04號合約下的
建造費用上漲致令顧
問費增加 | 1.40
|
(ii) 因仲裁工作而
支付給顧問的所
需費用 | 0.8
|
(e) 減去下列項目
減省的費用- | | (2.7) | | (12.4)
|
(i) 地盤勘測工作
;淺水灣配水庫
、掃桿埔抽水站
、淺水灣抽水站
、黃竹坑抽水站
的和建造工程,
以及監察和控制
系統工作 | (0.80)
|
(ii)敷設水管的物 料 | (0.10)
|
(iii) 應急費用 | (1.80)
|
| | ____
|
小計 | | 19.08 | (按1996年12月
價格計算)
|
(f) 通脹準備金 | | 2.72 | | | 12.5
|
| | ____ | | _____
|
總計 | | 21.80 | (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 | 100
|
| | ____ | | _____ |
8.這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與修訂預算費(兩者均按付
款當日價格計算)的分項數字的比較載於
附件。
財政影響
9.如獲批准,我們會作出分期開支安排如下-
年度 | 百萬元 (按1996年12 月
價格計算) | 價格調整 因數 | 百萬元 (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
|
---|
直至1997年3月31日 | 164.45
| — | 164.45
|
1997-98 | 23.75 | 1.06750 | 25.35
|
1998-99 | 10.48 | 1.16358 | 12.20
|
| ______ | | ______
|
| 198.68 | | 202.00
|
| ______ | | ______
|
10.我們按政府對1997至1999年期間工資和建造價格趨勢
所作的預測,制訂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的預算。
11.建議增加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不會令每年的經常開
支增加。
12.因建議增加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而引致的水費增幅甚
為輕微。
公眾諮詢
13.我們認為無須就建議增加的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進行
公眾諮詢。
環境影響
14.我們已完成這項工程計劃的大部分工程。建議增加工
程計劃預算費,不會對環境造成其他影響。至於餘下的
工程,我們會實施有關工程合約所定的紓減環境影響措
施,控制施工期間的塵埃、噪音和地盤流出的水所造成
的滋擾,以符合既定的標準和準則。
土地徵用
15. 這項工程計劃無須徵用土地。
背景資料
16. 1990年6月29日,財務委員會批准把164WF號工程計
劃提升為甲級;按1990年3月價格計算,估計費用為1億
2,300萬元,以提供新輸水系統,把食水由港島北的掃桿
埔輸送往港島東南部,並改善大潭各水塘的現有供水系
統,以應付淺水灣、赤柱和白筆山等地區日益增加的用
水需求。
17.由於敷設水管的費用增加、合約價格的波動、在挖掘
坑槽時遇到無法預知的大量岩石,以及為避開現有的地
下公用設施而須頻頻修改水管路線,財務委員會於1994
年6月批准把工程計劃的預算費提高4,800萬元,即由1億
2,300萬元增至1億7,100萬元。
18.水務署署長把上文第3段(d)項所述的部分水管敷設工
程委託渠務署在DR/89/04號合約下進行。由於在合約指
定的工程師所決定的挖掘岩石收費率方面出現爭議,因
此事件須訴諸仲裁。結果,仲裁人判承建商勝訴,並於
1998年1月5日判令政府向承建商繳付部分償金,付款限
期為 1998年1月19日。164WF 號工程計劃所需支付的部
分償金為920萬元。
19.政府必須繳付仲裁償金,而遲交償金則須繳付判定債
項利息,現時的息率為年息12.06%。為免繳付每日約
3,030元的遲交償金利息,庫務局局長運用獲轉授的權力
,於1998年1月15日把工程計劃的預算費提高920萬元,
即由1億7,100萬元增至1億 8,020 萬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
算),以繳付仲裁償金。
工務局
1998年2月
PWSC(97-98)128附件
164WF-赤柱及淺水灣供水計劃 - 第5階段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工程計劃的核准和修訂預算費比較如下-
| 核准預算費
(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
| 修訂預算費
(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
|
---|
| 百萬元
|
---|
(a) 地盤勘測 )
|
(b) 淺水灣配水庫 )
|
(c) 掃桿埔抽水站 ) | 62.30 | 61.50
|
(d) 淺水灣抽水站 )
|
(e) 黃竹坑抽水站 )
|
(f) 監察和控制系統 )
|
(g) 水管敷設
|
(i) 物料 | 13.70 | 13.60
|
(ii) 敷設工程 | 93.60 | 113.18
|
(h) 顧問費和其他費用 | 2.50 | 4.70
|
(i) 應急費用 | 7.50 | 5.70
|
| ______ | ______
|
小計 | 179.60 | 198.68 | (按1996年12月 價格計算)
|
(j) 通脹準備金 | 0.60 | 3.32
|
| ______ | ______
|
總計 | 180.20 | 202.00
|
| ______ | ______ |
2.關於第(g)(ii)項(水管敷設 - 敷設工程),在增加的1,958
萬元中 -
- 198萬元是用以支付根據DR/89/04號合約規定因應
價格變動而增加的費用,有關工程已在1994年3月
至1995年9月整項工程竣工期間完成。在該段期間
,土木工程指數1增加10%;
- 1,334萬元是用以支付根據DR/89/04號合約而進行
的水管敷設工程所需增加的費用,費用增加是因
遇到無法預知的大量岩石挖掘工作、需要更改水
管路線和把水管敷設在更深層的地方,以配合工
地情況,導致工程數量增加;
- 257萬元是用以支付在仲裁中就DR/89/04號合約
的工程份量而申索的餘下部分償金;
- 如政府在仲裁中敗訴,75萬元將用以支付承建商
可能就DR/89/03號合約的工程份量而申索的償金
;以及
- 94萬元是用以支付仲裁費。
3.至於(h)項(顧問費和其他費用),在增加的220萬元中 -
- 140萬元是用以支付因DR/89/03號和DR/89/04號合
約的建造費用上漲而需增加的顧問費。
- 80萬元是用以支付顧問就有關DR/89/03號和
DR/89/04號合約工程的仲裁承擔額外工作所需的
費用。
1土木工程指數是土木工程署按目前的土木工程價
格對比1980年的價格而制定的每季指數。土木工程指數是根
據政府統計處每月公布的工資及各種物料費用指數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