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SC(97-98)91
財務委員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2月10日
總目705-土木工程
環境保護-廢物處理
45DR-新界西北堆填區第2部分及醉酒
灣堆填區修復計劃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 把45DR號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
稱為「醉酒灣堆填區修復計劃 - 工程」,按
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費用為2億7,350萬元
;以及
- 把45DR號工程計劃的餘下部分保留為乙級
,改稱為「望后石谷堆填區修復計劃」。
問題
醉酒灣堆填區已經關閉,但該處可能對公眾
安全構成威脅,且對環境造成影響。我們不
能把該幅土地闢作有用的用途。
建議
2.環境保護署署長建議把45DR號工程計劃的
一部分提升為甲級;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估計費用為2億7,350萬元,用以修復醉酒灣
堆填區。這項建議獲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和
土木工程署署長支持。
工程計劃的範圍和性質
3.45DR號工程計劃原來的範圍,包括修復13
個已關閉的堆填區。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階
段,我們把13個堆填區分為A、B、C和D四組
,詳情載於附件1。我們已先後把45DR號工
程計劃的不同部分提升為甲級,以便修復11
個堆填區。
4.45DR號工程計劃現時的範圍,包括修復餘
下兩個分別位於醉酒灣和望后石谷的堆填區
。我們現建議提升為甲級的45DR號工程計劃
部分項目,包括下述的醉酒灣堆填區修復工
程-
- 設計和建造堆填區沼氣管理系統,以控制沼氣
排放和防止堆填區沼氣外洩;
- 設計和建造滲漏液1 管理系統,以抽取、收集
、處理和處置滲漏液;
- 設計和建造特製的(低滲透性)覆蓋層和地面水
排放系統;以及
- 進行鞏固斜坡工程、堆填區的環境美化工程和
其他工程。
5.這項工程計劃的平面圖載於附件2。現正
興建的大嶼山機場鐵路會橫越堆填區。香
港地下鐵路公司(下稱「地鐵公司」)負責
實施紓減環境影響措施,減輕大嶼山機場
鐵路範圍內的堆填區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因此,這項工程計劃的範圍不包括已永久
撥予地鐵公司作興建大嶼山機場鐵路用途
的堆填區部分地方。
理由
6.所有堆填區都會產生堆填區沼氣和滲漏
液。堆填區沼氣是垃圾分解時產生的氣體
,既惡臭,又有可能使人窒息,且容易燃
燒和引起爆炸。滲漏液屬極為污染的液體
,如果管理不當,可對水體造成嚴重污 染
。我們需要全面修復已關閉的堆填區,以
確保堆填區不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對
環境造成的影響減至最低,以及可以作有
用的用途。
7.棄置於堆填區的都市和工業廢物,在持
續的生物降解過程中,不會顯示相同的土
質特性,導致堆填區表面沉降程度不一和
斜坡不穩固的問題。因此,我們需要鞏固
堆填區的斜坡。為了減少雨水滲入廢物堆
,從而減少滲漏液的處理量,我們需要在
堆填區平坦的表面上建造特製的覆蓋層。
我們也需要興建地面水排放系統,妥為排
放堆填區的水。
8.醉酒灣堆填區於60年代開始進行堆填,
在1979年關閉後一直荒廢。其後,堆填區
附近興建了一些工業大廈。這個堆填區並
沒有適當的堆填區沼氣和滲漏液管理系統
。1993年,我們在90DR號工程計劃「修復
市區的堆填區 - 優先工程」下,實施優先
補救措施。進行的工程包括在醉酒灣堆填
區設立部分的滲漏液收集和排氣系統。這
些工程確保堆填區不會對鄰近的發展項目
構成即時威脅。
9.我們現建議全面修復醉酒灣堆填區,以
妥善控制堆填區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和把影
響程度減至最低,使該幅土地可作有用的
用途。區域市政局計劃待我們完成修復堆
填區的基本工程後,把該處發展為公園。
我們會確保修復設施的設計,與將在該處
興建的公園設施互相配合。
10.修復工程完成後,我們會進行驗收2 工
作。之後,我們仍須監察修復的進展,這
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監察堆填區沼氣外洩和
滲漏液污染的情況。堆填區沼氣管理系統
和滲漏液管理系統這些新設施會在這段期
間運作。我們需要定期進行環境管制和維
修。這些驗收後的工作也屬於建議工程計
劃的一部分。
財政影響
11.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建議工程的
建設費用為2億7,350萬元(見下文第12段),
分項數字如下-
| 百萬元
|
---|
(a)堆填區沼氣管理系統 | 13.5
|
(b)滲漏液管理系統 | 19.7
|
(c)覆蓋層和地面水排放系統 | 38.4
|
(d)鞏固斜坡工程、環境美化工程和附屬工程 | 20.7
|
(e)驗收後七年內進行的工作(見下文第14段)3 | 50.9
|
(f)獨立的環境審核師的費用(見下文第19段) | 5.9
|
(g)施工階段的顧問費4 | 3.1
|
(h)應急費用 | 14.3
|
小計 (按1996年12月 價格計算) | 166.5
|
(i)通脹準備金 | 107.0
|
總計 (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 | 273.5
|
按人工作月數估計的顧問費分項數字載於附件3。
12. 如獲批准,我們會作出分期開支安排如下-
年度 | 百萬元 (按1996年 12月價格計算) | 價格調整因數 | 百萬元 (按付款當 日價格計算)
|
---|
1999-2000 | 1.9 | 1.26830 | 2.4
|
2000-01 | 100.1 | 1.38244 | 138.4
|
2001-02 | 7.9 | 1.50686 | 11.9
|
2002-03 | 7.9 | 1.64248 | 13.0
|
2003-04 | 7.9 | 1.79030 | 14.1
|
2004-05 | 7.9 | 1.95143 | 15.4
|
2005-06 | 7.9 | 2.12706 | 16.8
|
2006-07 | 7.9 | 2.31850 | 18.3
|
2007-08 | 17.1 | 2.52717 | 43.2
|
| 166.5 |
| 273.5
|
13.我們按政府對1999至2008年期間工資和
建造價格趨勢所作的預測,制訂按付款當
日價格計算的預算。我們會以「設計、建
造和運作」5 合約的方式,為建議的工
程招標。修復工程會以固定總價項目形式
招標,由於施工期不超過21個月,價格不
會因應其後的通脹作出調整;驗收後進行
的工作則列為總價項目,由於有關工作為
期超過21個月,價格可因應通脹調整。
14.我們會在驗收修復工程後,每五年進行
一次檢討,以確定堆填區是否已完全修復
,以及是否需要進行進一步的驗收後工作
。我們會擬訂年期長達30年的合約,但只
要我們給予承辦商足夠的預先通知,便有
權終止合約或修改合約所涵蓋的範圍。工
程計劃費用已包括 5,090萬元的費用(按
1996年12月價格計算),用以在驗收後七年
內進行有關工作。這樣,我們便有足夠時
間在首五年後進行檢討(檢討約需六至九個
月完成),並視乎情況所需,給予承辦商12
個月通知,終止其合約。我們會視乎檢討
結果,呈請委員批准撥款,進行進一步的
驗收後工作。
15.估計每年的經常開支為160萬元。
公眾諮詢
16.我們於1993年3月把市區堆填區修復工
程可行性研究的最後報告,提交有關的區
議會傳閱。我們於1995年9月14日就醉酒
灣堆填區的建議修復工程和土地再用問題
,徵詢葵青區議會的意見。該區議會不反
對建議的工程。
17.我們於1994年2月21日向環境問題諮詢
委員會概述船灣堆填區、市區各堆填區(
包括醉酒灣堆填區)和將軍澳堆填區的修
復工程,並獲得該委員會的支持。
環境影響
18.我們於1992年12月完成一項初步環境
影響評估,該項評估為市區各堆填區(包
括醉酒灣堆填區)修復工程可行性研究的
一部分。環境影響評估結果顯示,進行
修復工程會確保堆填區沼氣的排放和外
洩,以及滲漏液這些問題得到妥善控制
。這樣既可減輕堆填區對環境造成的影
響,也可把土地作有用的用途。
19.將來承辦「設計、建造和運作」合約
的承辦商會就其建議的堆填區修復工程
進行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我們會
要求承辦商委任一名獨立的環境審核師
,以確保設施符合環境管制的規定。工
程計劃費用已包括590萬元的費用(按
1996年12月價格計算),用以聘請獨立的
環境審核師。
20.此外,我們會實施有關工程合約所定
的紓減環境影響措施,控制施工期間的
塵埃、噪音和工地流出的水所造成的滋
擾,以符合既定的標準和準則。
土地徵用
21.這項工程計劃無須徵用土地。
背景資料
22.我們於1990年8月把45DR號工程計劃列
為乙級。45DR號工程計劃的估計工程費用
和實施計劃詳載於附件1。
23.我們在59DR號工程計劃「堆填區的修
復工程 - 顧問費及勘測工作」下,聘請
顧問就市區各堆填區和醉酒灣堆填區的
修復工程,進行可行性研究和擬訂大綱
計劃。我們並在88DR號工程計劃「市區
堆填區修復工程 - 顧問費及勘測工作」
下,聘請顧問就修復工程擬備合約文件
、安排招標和評審標書。
24.我們打算於1998年3月為醉酒灣堆填
區修復工程招標,並計劃於1999年2月
展開修復工程,於2000年7月完工。
25.我們計劃於1999年11月進行45DR號工
程計劃餘下的部分項目,於2001年4月完
工。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7年11月
1 --「滲漏液」是指從廢物堆滲出的液體。
2 -- 就本文而言,「驗收」一詞指進行一些環境效益測試,以驗證堆填區
設施是否達到合約訂明有關環境效益的規定。
3 -- 驗收後進行的工作每年平均需費730萬元,有關費用會按月分期付予承
辦商。
4 --修復工程需要多種不同的專門技能,例如氣體工程、土力工程、園藝
技術、環境美化工程和土地用途規劃。我們需要密切管理和監督有關
工程,確保堆填區的環境達到可接受的標準。環境保護署署長認為必
須在施工階段聘請顧問,就土力工程、機電工程、抽取堆填區沼氣的
工作、滲漏液的處理和環境美化工程,提供專門的知識,以補該署員
工之不足。
5 --聘請單一承辦商負責設施的設計、建造和其後的運作,可確保持續由
單一的一方承擔責任,而訂立和維持可接受的環境和安全標準的責任
也由一方負起。我們會以單一的「設計、建造和運作」合約,為醉酒
灣堆填區修復工程和新界西北堆填區第1部分修復工程(157DR號工程計
劃)招標。財務委員會在1995年7月批准把45DR號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
升為甲級,編訂為157DR號工程計劃,以便為新界西北堆填區第1部分
進行修復工程。
PWSC(97-98)91附件1
45DR-新界西北堆填區第2部分
及醉酒灣堆填區修復計劃
最新的費用預算與實施計劃
A組 - 船灣堆填區(35公頃)
| 動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最新的 估計費用 (百萬元)
|
---|
(a)初步計劃(1) | 1992年5月 | 1993年10月 | 7.4
|
(b)擬備合約 和招標(5) | 1994年11月 | 1996年1月 | 9.6
|
(c)優先工程(4) | 1993年12月 | 1995年年中 | 20.0
|
(d)主要工程(6) | 1996年12月 | 1997年12月 | 185.0
|
(e)驗收後工作(6) | 1998年1月 | 2004年12月 | 88.2
|
總計 | 310.2
|
B組 - 市區堆填區[包括醉酒灣(29公頃)
、佐敦谷(6.5公頃)、馬游塘中(5.8公頃)、馬
游塘西(6.6公頃)、牛池灣(14公頃)和晒草灣
(14公頃)堆填區]
| 動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最新的 估計費用 (百萬元)
|
---|
(a)初步計劃(1) | 1991年4月 | 1995年3月 | 19.3
|
(b)擬備合約和 招標(2) | 1994年11月 | 1997年3月 | 21.0
|
(c)優先工程(3) | 1993年9月 | 1994年12月 | 15.0
|
(d)主要工程(不 包括在醉酒 灣進行的工 程)(6) | 1997年5月 | 1998年7月 | 194.6
|
(e)驗收後工作( 不包括在醉 酒灣進行的 工作)(6) | 1998年8月 | 2005年7月 | 155.4
|
(f)主要工程(在 醉酒灣進行) (8) | 1999年2月 | 2000年7月 | 115.6
|
(g)驗收後工作 (在醉酒灣進 行)(8) | 2000年8月 | 2007年7月 | 50.9
|
總計 | 571.8
|
C組 - 將軍澳第I期(60公頃)和第II/III期
(35公頃)堆填區
| 動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最新的 估計費用 (百萬元)
|
---|
(a)初步計劃(1) | 1990年5月 | 1993年9月 | 14.8
|
(b)擬備合約和 招標(5) | 1994年10月 | 1997年5月 | 14.6
|
(c)主要工程(6) | 1997年7月 | 1998年9月 | 581.0
|
(d)驗收後工作 (6) | 1998年10月 | 2005年9月 | 127.4
|
總計 | 737.8
|
D組 - 新界西北堆填區[包括第1部分
的牛潭尾(2公頃)、馬草壟(2公頃)與小冷
水(12公頃)堆填區和第2部分的望后石谷
(53公頃)堆填區]
動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最新的 估計費用 (百萬元)
|
---|
(a)初步計劃(1) | 1993年1月 | 1995年4月 | 9.1
|
(b)擬備合約和招標(5) | 15.7
|
第1部分 | 1997年7月 | 1998年4月 | 6.6
|
第2部分 | 1997年12月 | 1998年9月 | 9.1
|
(c)主要工程 | 62.9
|
第1部分(7) | 1999年2月 | 1999年11月 | 119.9
|
第2部分(9) | 2000年3月 | 2001年4月 | 543.3
|
(d)驗收後工作 | 155.5
|
第1部分(7) | 2000年4月 | 2001年5月 | 75.5
|
第2部分(9) | 2007年3月 | 2008年4月 | 79.9
|
總計 | 843.2
|
總額 | 2,463.0
|
註:
(1)財務委員會於1990年1月批准把45DR號
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編訂為59DR
號工程計劃,以便就A、B、C和D組的12
個堆填區(不包括晒草灣堆填區)的修復工
程,研究和建議改善措施。按1993年1月
價格計算,這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為
5,060萬元。
(2)財務委員會於1993年3月批准把45DR號
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編訂為88DR
號工程計劃,以便聘請顧問為B組的堆填
區策劃和進行修復工程。工程計劃的其中
一個項目是為所有修復工程合約制訂一般
合約大綱,以及擬備一般的合約規格,我
們已請顧問進行這些工作。按1994年9月價
格計算,這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為2,100
萬元。
(3)財務委員會於1993年5月批准把45DR號
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編訂為90DR
號工程計劃,以便為B組的堆填區進行優
先修復工程。按1993年5月價格計算,這
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為1,500萬元。
(4)財務委員會於1993年6月批准把45DR號
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編訂為92DR
號工程計劃,以便為A組的堆填區進行優
先修復工程。按1993年6月價格計算,這
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為2,000萬元。
(5)財務委員會於1994年6月批准把45DR號
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編訂為150DR
號工程計劃,以便聘請顧問為A、C和D組
的堆填區策劃和進行修復工程。按1993年
12月價格計算,這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
費為3,990萬元。
(6)財務委員會於1995年6月批准把45DR號
工程計劃的三部分提升為甲級,分別編訂
為154DR、155DR和156DR號工程計劃,以
便為A、B(不包括醉酒灣堆填區)和C組的堆
填區進行修復工程。按1994年12月價格計
算,154DR、155DR和156DR三項工程計劃
的核准預算費分別為2億7,320萬元、3億
5,000萬元和 7億840萬元。
(7)財務委員會於1995年7月批准把45DR號
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編訂為157DR
號工程計劃,以便為D組第1部分的堆填區
進行修復工程。按1994年12月價格計算,
這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為1億9,520萬
元。
(8)我們現請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把工程
提升為甲級。按1996年12月價格計算,工
程計劃的估計費用為1億6,650萬元。
(9)估計費用是按1996年12月價格計算。
PWSC(97-98)91附件3
45DR-新界西北堆填區第2部分
及醉酒灣堆填區修復計劃
估計顧問費的分項數字
顧問的 員工開支 | 預計的人 工作月數 | 總薪級 平均薪點 | 倍數 | 估計費用 (百萬元)
|
---|
施工階段 的顧問費 | 專業人員 | 20 | 40 | 2.1 | 2.33
|
| 技術人員 | 20 | 16 | 2.1 | 0.78
|
顧問的員工開支總額 | 3.11
|
註
1.採用倍數2.1乘以總薪級平均薪點,以計
算員工開支總額(包括顧問間接費和利潤)
,是因為有關人員會受聘在工地辦事處工
作。(在1996年4月1日,總薪級第40點的月
薪為55,390元,總薪級第16點的月薪為18,595元。)
2.上述數字是根據環境保護署署長擬訂的
預算計算出來。我們必須透過一貫的費用
總價競投方式選定顧問後,才能知道實際
的人工作月數和實際所需的費用。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