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PWSC(97-98)82
財務委員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1月26日
總目704-渠務
環境保護-污水收集設施及污水處理系統
286DS- |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
完成柴灣和將軍澳至觀塘及觀塘至昂船洲的
污水隧道系統 |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開立一個新項目,並
把這個項目直接列入甲級;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估計費用為20億元,用以完成柴灣和將軍澳至
觀塘,以及觀塘至昂船洲的污水隧道系統。
問題
當局必須先取得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撥款,然後才能批
出合約,以完成第 I 階段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下柴灣和
將軍澳至觀塘,以及觀塘至昂船洲的污水隧道系統。
建議
2.渠務署署長建議開立一個新項目,並把這個項目直接
列入甲級;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費用為20億元,
用以完成上述污水隧道系統。這項建議獲工務局局長支
持。
工程計劃的範圍和性質
3.這項工程計劃包括完成四條污水隧道的工程,隧道的
範圍分別由柴灣至觀塘(隧道BA)、將軍澳至觀塘 ( 隧道
C)、觀塘至土瓜灣(隧道D)和土瓜灣至昂船洲(隧道E)。
這四條未完成的污水隧道的位置圖載於附件1。這些隧
道組成了東面的污水隧道系統,約佔第I階段策略性污
水排放計劃下污水隧道總長度的82%。上述污水隧道會
把柴灣、筲箕灣、將軍澳、觀塘和土瓜灣這些集水區的
污水輸送至昂船洲污水處理廠處理。第 I階段的主要工
程項目的位置圖載於附件2。這些主要工程項目包括上
述四條隧道,以及青衣至昂船洲的隧道(隧道F)和葵涌
至青衣的隧道(隧道G)。
4. 這項工程計劃的範圍包括-
- 完成由柴灣經筲箕灣至觀塘,長4.8公里的污水隧
道(隧道BA),以及在隧道內敷設污水管道。其中
一段長0.6公里的隧道的挖掘工作,已由違約的承
造商根據DC/93/13號合約完成;
- 完成由將軍澳至觀塘,長5.3公里的污水隧道(隧
道C),以及在隧道內敷設兩條污水管道。其中一
段長0.2公里的隧道的挖掘工作,已由違約的承造
商根據DC/93/13號合約完成;
- 完成由觀塘至土瓜灣,長3.6公里的污水隧道(隧
道D)。其中一段長0.2公里的隧道的挖掘工作,
已由違約的承造商根據DC/93/14號合約完成;
- 完成由土瓜灣至昂船洲,長5.5公里的污水隧道
(隧道E)。其中一段長0.1公里的隧道的挖掘工作
,已由違約的承造商根據DC/93/14號合約完成;
- 完成豎井和附屬的工地工程,包括完成-
- 柴灣初級污水處理廠和筲箕灣初級污水處理
廠由地面至隧道,深約130米的豎井(約60%的
工程已由違約的承造商根據 DC/93/13 號合約
完成);
- 觀塘初級污水處理廠和土瓜灣初級污水處理
廠由地面至隧道,深約140米的豎井(約20%的
工程已由違約的承造商根據 DC/93/14 號合約
完成);
- 觀塘泵房和將軍澳初級污水處理廠的豎井,
以及柴灣和土瓜灣的施工豎井的最後修整工
作(這些豎井的挖掘工作已根據不同的前期工
程合約完成);
- 觀塘泵房和上述工地的附屬工地工程;以及
- 為駐工地人員提供的工地設施。
理由
5.1994年,我們在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項下批出兩份
造價合共 13億元的合約(合約編號DC/93/13和DC/93/14)
予承造商,以建造第 I階段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的污水
隧道系統(包括六條污水隧道,即 隧道BA、隧道C、
隧道D、隧道E、隧道F和隧道G)。工程於1995年1月展
開,定於1997年5月完成。可是自1996年年初開始,工
程進度顯著放慢。1996年6月,承造商單方面暫停將軍
澳至觀塘(隧道C)和青衣至昂船洲(隧道F)兩條隧道的工
程。另外四條隧道的工程亦於1996年7月停工。
6. 我們曾與承造商的高層管理人員舉行多次會議。承造
商聲稱隧道內的滲水問題是意料之外的,而且較合約所
預計的情況嚴重。承造商提出建議,要求更改工程設計
、施工方法和付款方式,但均不為政府所接受。雖然只
是其中兩條隧道出現滲水問題,但承造商卻沒有解釋其
他隧道有何問題,便停止所有六條隧道的工程。
7. 我們委聘外界的法律顧問和獨立的隧道專家提供專業
意見和建議。經研究後,我們作出一些技術上的更改,
以助恢復施工。我們亦與承造商舉行數次會議,研究這
些技術上的更改項目和其他阻礙隧道工程重新展開的技
術問題。不過,承造商並不合作,沒有復工,只是不斷
要求重新議定合約內有關技術和財務兩方面的條款。
8.鑑於承造商未有盡其所能繼續施工,我們不得不在
1996年12月4日收回工地。其後,我們委聘不同的承造商
在隧道工程復工前,分別為現有的隧道工地提供保養和
保安服務。
工程計劃在技術上的可行性
9.經檢討後,我們認為隧道的設計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而可行性研究亦相當全面。事實上,已完成的昂船洲排
放管道,在建造時遇到的岩石問題,與這六條隧道中一
些隧道的問題大致相同。再者,完成西面兩條隧道(葵涌
至青衣和青衣至昂船洲)的合約是按原來的設計和隧道挖
掘方法擬定的,而該份合約已於今年7月順利批出。
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下撥款進行這項工程計劃的
需要
10.建造這六條隧道的款項原本由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撥付。我們估計,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非經常帳現有
的款項,不足以支付完成六條污水隧道所需的33億3,000
萬元修訂費用。工程計劃的原來預算費(13億800萬元)和
修訂預算費(33億3,000萬元)的分項數字的比較載於
附件3
。修訂的工程計劃預算費增加20億2,200萬元,主要是由
於需要重新調配資源和提供鑽挖隧道機器,以及因合約
要重新招標、通貨膨脹和遴選承造商的特別條件這些因
素令價格上升所致。
11.扣除根據違約的承造商已完成的工作而支付予承造商
的實際費用,為局部完成的隧道提供所需的保養和保安
服務的費用,以及解決糾紛的法律費用後,污水處理服
務營運基金非經常帳餘下的款項,只足以支付完成青衣
至昂船洲(隧道F)和葵涌至青衣(隧道G)兩條西面隧道的5
億5,000萬元費用。因此,我們需要20億元額外撥款,完
成餘下柴灣和將軍澳至觀塘(隧道BA和隧道C),以及觀
塘至昂船洲(隧道D和隧道E)四條東面的污水隧道。
12.我們預測在未來數年,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會出現
經營赤字,而在可見的將來,其財政狀況也沒有希望好
轉。因此,該基金將不可能履行其法定任務,以收入支
付開支。有見及此,我們於1997 年11月19日向臨時立法
會提出決議案,要求由1998 年 3月31日起結束該基金。
該決議案已獲通過。因此,我們建議改為在基本工程儲
備基金項下撥款完成西面隧道系統的工程。
工程計劃的急切性
13.我們已完成東面污水隧道尚未完成的工程的詳細設計
。為了完成這些污水隧道工程,俾能早日達致推行重點
工程項目的目標,我們計劃在1997年12月展開建議的工
程,在2000年年初完工。我們認為有需要立刻把這項工
程計劃直接列為工務計劃甲級工程項目,原因如下-
- 上述四條隧道是第I階段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的主
要部分。盡早推行這項工程計劃可避免進一步延
後改善維多利亞港的水質;
- 昂船洲污水處理廠於1997年5月啟用,現時所處理
由現有污水收集系統在九龍西北部地區收集的污
水,只佔該廠污水處理設計負荷量的25%。兩條
西面隧道在 1999 年8月完成後,昂船洲污水處理
廠的使用率會增至50%。然而,只有待擬建的東
面隧道系統完成後,昂船洲污水處理廠的設計負
荷量方能在第I階段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下,獲
得充分使用,屆時才能達成推行重點工程項目的
目標,使流入維多利亞港的污染物減少70%;以
及
- 我們為現有隧道工地提供保養和保安服務的每月
開支為550萬元。及早復工便無須再支付這些服
務費用。
改善招標程序的措施
14.我們曾檢討招標程序,認為遴選程序並無問題。違約
的承造商在預先審查資格時,被評為具備足夠經驗,而
且在進行類似隧道工程方面有良好紀錄。該承造商承投
兩份合約的標書均符合規定且索價最低,但兩份標書的
投標價與第二最低投標價相差不大(分別低2%和11%)。
15.吸取了與前承造商合作的經驗,我們會在重新招標時
採取以下的保障措施-
- 投標者須交出相等於投標價10%的保證金(而非一
般合約包括已作廢的污水隧道合約所定的1%),以
增加承造商在財務上的承擔;
- 投標者須提供母公司的擔保證明,以增加承造商
所屬的公司集團的承擔;
- 規定完成六條隧道工程的三份合約中,批予一個
投標者的合約不得超過兩份,以分散承擔的風險
;以及
- 在投標前的會議向投標資格業經預審的承造商詳
細介紹合約的安排。
兩條西面隧道的合約在重新招標時已成功採取以上措施。
財政影響
16.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這項工程計劃的建設費用
為20億元(見下文第17段),分項數字如下-
| 百萬元
|
---|
(a) 完成柴灣至觀塘的污水隧道(隧道BA) | 207
|
(b) 完成將軍澳至觀塘的污水隧道(隧道C) | 366
|
(c) 完成觀塘至土瓜灣的污水隧道(隧道D) | 215
|
(d) 完成土瓜灣至昂船洲的污水隧道(隧道E) | 383
|
(e) 完成豎井和附屬工地工程 | 239
|
(f) 為駐工地人員提供工地設施 | 20
|
(g) 顧問費- | 140
|
(i) 施工階段 | 20
|
(ii) 駐工地人員方面的員工開支 | 120
|
(h) 應急費用 | 110 ______
|
小計 | 1,680 (按1996年12月價格計算)
|
(i) 通脹準備金 | 320 ______
|
總計 | 2,000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
按人工作月數估計的顧問費分項數字載於
附件4。
17. 如獲批准,我們會作出分期開支安排如下-
年度 | 百萬元 (按1996年12月 價格計算) | 價格調整 因數 | 百萬元 (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
|
---|
1997-98 | 310 | 1.06750 | 331
|
1998-99 | 760 | 1.16358 | 884
|
1999-2000 | 510 | 1.26830 | 647
|
2000-01 | 100 | 1.38244 | 138
|
| ______ | | ______
|
| 1,680 | | 2,000
|
| ______ | | ______ |
18.我們按政府對1997至2001年期間工資和建造價格趨
勢所作的預測,制訂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的預算。我
們計劃以兩份具主要總價項目的重新計算工程數量的
標準合約,完成餘下的工程。由於可以清楚界定工程
主要部分(如所需的鑽挖隧道機器、隧道挖掘工程、隧
道內敷設污水管道,以及完成豎井的工程)的範圍,故
我們把這部分的工程納入總價項目下。至於餘下的項
目,例如土力工程,隧道的支撐工程,以及其他渠務
和管道工程,由於工程數量會因應施工時工地的實際
情況而變動,故這些項目會以重新計算工程數量的形
式進行。合約不會准許投標價格因應通脹調整。
19.估計建議的污水隧道工程會令每年的經常開支增加
350萬元。
20.根據現時的排污費水平和用水量,到2001年,排污
費須有約0.5%的實際增幅,以全面彌補增加的經常開
支。
公眾諮詢
21.我們已就柴灣和將軍澳至觀塘污水隧道系統的建議
工程,在 1994年3月1日諮詢東區區議會環境改善委員
會、在1994年3月7日諮詢觀塘區議會,以及在1994年4
月21日諮詢西貢區議會。此外,我們亦已就觀塘至昂
船洲污水隧道系統的建議工程,在1994年2月18日諮詢
葵青區議會、在1994年2月23日諮詢深水埗區議會、在
1994年3月7日諮詢觀塘區議會、在1994年3月15日諮詢
旺角區議會,以及在1994年3月18日諮詢九龍城區議會
。上述各區議會均沒有反對進行建議的工程計劃。
22.1994年3月11日,我們根據《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權)
條例》,在憲報公布柴灣和將軍澳至觀塘的污水隧道
系統工程。1994年4月21日,觀塘麗港城第 3期的業主
提出反對。我們與反對人士討論和向他們澄清工程計
劃的細節後,反對人士於1994年6月27日撤回反對意見
。此外,我們又在1994年2月25日根據《污水隧道 ( 法
定地役權)條例》,在憲報公布觀塘至昂船洲的污水隧
道系統工程。葵青區兩名貨櫃碼頭營辦商提出反對。
我們與反對人士討論和向他們澄清工程計劃的細節後
,反對人士於1994年7月15日撤回反對意見。
23. 我們於1996年11月26日和1997年1月7日向立法局提
交資料簡介,告知議員隧道工程延誤、收回隧道工程
合約、以及需要額外撥款以另行委聘承造商完成餘下
的工程。1997年9月19日,我們就有需要在1998 年3月
31日結束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以及有需要向財務
委員會申請額外撥款以完成地底隧道兩項事宜,諮詢
環境事務委員會。我們並於1997年9月26日諮詢規劃地
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24.由於在這項工程計劃項下進行的工程,在以往就一
些工程計劃進行諮詢工作時,已徵詢有關區議會的意
見,而法定程序亦已完成,我們認為無須就這項工程
計劃再進行公眾諮詢。
環境影響
25.環境保護署委聘的顧問已就第I階段策略性污水排放
計劃完成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研究結果於 1996
年6月獲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通過。研究的結論是,在
施工期間,工程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是可紓減的,影響
程度不會超出既定的標準和準則。策略性污水排放計
劃實施後,維多利亞港主要水域的水質會有顯著的改
善。
26.至於短期影響,我們會實施工程合約所定的紓減環
境影響措施,控制施工期間的噪音、塵埃和工地流出
的水所造成的滋擾。此外,我們會在施工期間和有關
設施運作後,實施周詳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以確
保環境方面符合有關規定。
土地徵用
27.在這項工程計劃下進行的工程無須徵用土地。
背景資料
28.前立法局根據《營運基金條例》通過決議案,於19
94年3月11日設立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排污收費計
劃在1995年4月1日實行後,該基金便負責提供上述決
議案所訂明的所有服務。
29.1994年7月,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工務委員會批准
把010SS號工程計劃「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柴
灣及將軍澳至觀塘的污水隧道系統」列入甲級(營運基
金項目),以建造DC/93/13號合約所訂定,由柴灣和將
軍澳至觀塘的兩條污水隧道(隧道BA和隧道C)。1994
年12月,工務委員會再批准把017SS號工程計劃「策略
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觀塘及葵涌至昂船洲的污水
隧道系統」列入甲級(營運基金項目),以建造DC/93/14
號合約所訂定,由觀塘和葵涌至昂船洲的四條污水隧
道(隧道D、隧道E、隧道F和隧道G)。按付款當日價格
計算,010SS和017SS兩項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分別
為5億5,800萬元和7億5,000萬元,合共13億800萬元。
30.我們計劃就收回兩項隧道工程合約引致的損失,包
括完成隧道工程的額外費用追討賠償。在隧道工程完
成後,我們便能確定損失的數額。
工務局
1997年11月
PWSC(97-98)82附件3
工程計劃原來的預算費與
修訂預算費的比較
工程計劃原來的預算費與收回DC/93/13號和DC/93/14號
合約後的修訂預算費的比較如下-
| 工程計劃原 來的預算費 | 收回DC/93/13號和DC/93/14號 合約後的修訂預算費
|
---|
| 在污水處理 服務營運基 金非經常帳 項下撥款支 付 | 在污水處理 服務營運基 金非經常帳 項下撥款支 付 | 將在基本工 程儲備基金 項下撥款支 付
|
---|
| 百萬元 | 百萬元 | 百萬元
|
---|
(a) 柴灣和將軍澳至觀
塘的污水隧道(隧道BA
和隧道C),以及附屬的
豎井和工地工程 | 558 | 240 (已完成的部分 工程的費用) 918
|
(b) 觀塘至昂船洲的污
水隧道(隧道D和隧道E)
,以及附屬的豎井和工
地工程 | 476 | 214 (已完成的部分 工程的費用) | 896
|
(c) 葵涌至昂船洲的污
水隧道(隧道F和隧道G)
,以及附屬的豎井和工
地工程 | 274 | 666 (包括預留給餘 下工程的5億 5,000萬元) | ─
|
| _______ | _______ | _______
|
小計(a)+(b)+(c)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 1,308 | 1,120 | 1,814
|
(d) 現有隧道工程的保 養和保安 | ─ | 155 | ─
|
(e) 解決糾紛的法律費用 | ─ | 55 | ─
|
(f) 額外的顧問費、駐
工地人員方面的員工開
支,以及為駐工地人員
提供工地設施的費用 | ─ | ─ | 186
|
| _______ | _______ | _______
|
總計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 1,308 | 1,330 | 2,000
|
2.完成六條污水隧道的預算費用總額由13億800萬元增至
33億3,000萬元(13億3,000萬元+20億元),增加了20億
2,200萬元。費用增加的理由如下-
| 百萬元 | 佔總共所增加 費用的百分比
|
---|
(a) 重新調配工地資源和進行 準備工作的費用 | 290 | 14
|
(b) 重新提供符合合約規定的 鑽掘隧道機器的費用 | 265 | 13
|
(c) 因工程合約重新招標而導 致價格上升 | 485 | 24
|
(d) 因收回原來合約而導致工 程延遲完成,價格因通脹而上升 | 292 | 14
|
(e) 遴選承造商的特別條件導 致餘下工程的價格上升 | 140 | 7
|
(f) 應急費用由工程預算費的
3.5%增至8%,以支付完成工
程合約期間可能出現的額外
工程的費用 | 154 | 8
|
(g) 現有隧道工程的保養和保 安 | 155 | 8
|
(h) 解決糾紛的法律費用 | 55 | 3
|
(i) 額外的顧問費、駐工地人
員方面的員工開支,以及為
駐工地人員提供工地設施的 費用 | 186 | 9
|
| _______ | _______
|
總計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 2,022 | 100
|
| _______ | _______
|
3.在1998年3月31日前,我們會由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撥款支付完成西面兩條隧道工程的費用,以及2(g)和2(h)
項的費用。我們另外需要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下撥款
支付完成餘下東面四條污水隧道工程的費用,按付款當
日價格計算,所需費用為20億元。
PWSC(97-98)82附件4
估計顧問費的分項數字
顧問的員工開支 | | 預計的人 工作月數 | 總薪級平 均薪點 | 倍數 | 估計費用 (百萬元)
|
---|
(a) 施工階段的顧問費 | 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 | 73 140 | 40 16 | 3.0 3.0 | 12.13 7.81
|
(b) 由顧問委聘的駐工
地人員進行工地監督工作 | 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 | 465 1 690 | 40 16 | 2.1 2.1 | 54.09 65.99 ______
|
顧問的員工開支總額 | 140.02 ______ |
註
1.採用倍數3乘以總薪級平均薪點,以計算員工開支總額
(包括顧問間接費和利潤),是因為有關人員會受聘在
顧問的辦事處工作。(在1996年4月1日,總薪級第40點的
月薪為55,390元,總薪級第16點的月薪為18,595元。)若工
地人員由顧問提供,則採用倍數2.1。
2.上述數字是根據渠務署署長擬訂的預算計算出來。我
們必須在建造工程完成後,才能知道實際所需的顧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