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PWSC(97-98)85

財務委員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1月26日


總目706-公路
運輸-行人天橋及行人隧道
79TB-連接中環與半山之電動扶梯系統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把79TB號工程計劃
    的核准預算費提高800萬元,即由2億4,530萬元增
    至2億5,330萬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問題

79TB號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不足以償付工程計劃尚未
解決的賠償要求所涉及的費用。

建議

2. 路政署署長建議把79TB號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提高
800萬元,即由2億4,530萬元增至2億5,330萬元 ( 按付款當
日價格計算)。這項建議獲運輸局局長支持。

工程計劃的範圍和性質

3. 這項工程計劃的範圍包括興建供行人使用的連續電動
扶梯系統,由干德道一直至干諾道現有的高架行人路。
該系統貫穿中區的恒生銀行新總行大廈和中環街市,並
有行人天橋橫跨德輔道中和皇后大道中。接着是沿閣麟
街和荷里活道直達些利街的高架道路,然後在地面伸延
至整條些利街 ( 堅道的分層過路處除外)。之後,在些利
街的盡頭再架空橫跨摩羅廟交加街,直達卑利街和羅便
臣道,繼而在地面沿羅便臣道直上干德道。電動扶梯系
統全長大約800米,垂直升高 135米,設有20條電動扶梯
和3條自動走廊。

理由

4. 電動扶梯系統在中區其中一個最舊的市區地方興建。
很多地下公用設施和排水系統都沒有列入紀錄或妥為記
錄,因此需對電動扶梯系統的設計作出很多修改,而且
令工程進度受阻。結果,承建商就修改設計和工程受阻
所引致的損失索償。我們根據合約的規定審定承建商的
賠償要求,並解決了大部分的賠償要求。不過,還有五
項賠償要求尚未解決,所涉及的款項共4,560萬元。最後
,我們與承建商在 1996年12月達成協議,同意委聘一位
調停員進行調解,圓滿和徹底解決所有賠償要求。

5. 經調解後,調停員建議以930萬元全部解決五項賠償要
求。律政司司長支持這項建議,並表示若不能透過調停
解決索償問題,便須把問題交付仲裁。仲裁需要額外的
時間和資源進行,而且我們也未能預料仲裁的結果,屆
時政府須承擔的責任也屬未知之數。在聽取律政司司長
的意見後,我們認為以930萬元解決賠償要求屬合理,且
符合政府的利益。

6.承建商已表示願意接受調停員的建議。

7. 工程計劃的最新核准預算費和修訂預算費(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比較如下-

核准預算費
(按1993年12月
價格計算)
修訂預算費
(按1996年12月
價格計算)
百萬元
(a) 根據工程合約進行
的建築工程
194.7194.7
(b) 重建費用5.45.4
(c) 由其他辦事處進行
的工程
1.01.0
(d) (i) 施工階段的顧問
3.53.5
(ii) 工地人員開支24.024.0
(e) 應急費用1.39.3
(f) 污水收集和雨水排
放系統改善工程
15.415.4
________________
總計245.3253.3
________________


8.關於上文(e)項(應急費用),我們把應急費用提高800萬元
至930萬元,以償付五項尚未解決的賠償要求所涉及的費
用。

財政影響

9.如獲批准,我們會作出分期開支安排如下-

年度百萬元
(按1995年12月
價格計算)
價格調
整因數
百萬元
(按付款當日
價格計算)
直至1997年3月31日241.1-241.1
1997-199812.21.000012.2
____________
253.3253.3
____________


10.由於工程計劃已於1994年10月大致完成,我們把1997-
98年度的價格調整因數定為1.0。因此,未來數年的開支
不會受通脹影響而調整。

11.增加工程計劃核准預算費的建議不會帶來額外的經常
開支。

公眾諮詢

12.由於核准的工程計劃範圍並無改變,我們認為無須再
諮詢公眾。

環境影響

13.增加工程計劃核准預算費的建議不會對環境有任何影
響。

土地徵用

14.增加工程計劃核准預算費的建議無須徵用土地。

背景資料

15. 1990年7月,財務委員會同意把79TB號工程計劃提升
為甲級,以興建連接中環與半山的電動扶梯系統,估計
費用為1億 7,510萬元,其中1,590萬元由私人發展商支付
,用以興建兩條通往恒行銀行新總行大廈的行人天橋連
接路,以及位於羅便臣道的沉箱式護土牆。

16. 1991年2月,財務委員會檢討工程費用後,批准把工
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提高2,950萬元至2億460萬元。在檢
討費用時,財務委員會考慮到通脹因素,以及在高樓大
廈之間的狹窄街道進行工程的難處。由於這次增加預算
費對由私人發展商資助的工程沒有影響,因此私人發展
商承擔的費用仍然是1,590萬元。我們在1991 年 2月28日
開始興建電動扶梯系統,該系統於1993年10月10日開放
給市民使用。

17. 1994年1月,財務委員會鑑於通脹因素、在現有中環
街市部分地方進行的額外鞏固工程,以及進行污水收集
和排水系統工程時未可預見的地下情況,批准再把工程
計劃的核准預算費提高2,810萬元至 2億3,270萬元。由
於通貨膨脹和工程有變動,我們亦要求私人發展商增加
所負擔的費用,由1,590萬元增至1,790萬元。

18. 1995年9月,庫務局局長批准再把工程計劃的核准預
算費提高1,260萬元至2億4,530萬元,理由如下-

  1. 由於需進行額外工程和出現未可預見的地下情況,
    電動扶梯系統的施工期須延長180天,以致顧問費
    、支付給承建商的費用和駐工地人員的薪金增加
    ;以及

  2. 進行額外工程和採取額外措施,加強電動扶梯的安
    全程度和確保市民正確使用扶梯。這些措施包括增
    聘人員巡察電動扶梯系統、提供防滑設施、加設閉
    路電視和揚聲設備等。
19. 審計署署長在1996年8月公布的報告指出,79TB號工
程計劃牽涉一項備受爭議的賠償要求,有關個案尚未解
決,所涉及的金額達2,400萬元。其後,承建商再提出四
項賠償要求。1996年12月,我們與承建商達成協議,把
上述五項尚未解決的賠償要求一併處理,一次過調停。
賠償要求所涉及的金額合共4,560萬元。

20. 調停工作於1996年12月展開,於1997年6月完成。五
項賠償要求的詳情和調停員的建議如下-

  1. 渠道和管道工程 - 由於設計有修改,以及因工程
    受阻而招致損失,承建商要求賠償額外費用(合共
    2,800萬元)。索償詳情大多沒有有力的根據。不過
    ,對於調停員審定,工程受阻而引致的損失,政
    府應承擔部分費用,我們表示同意。調停員評定
    的數額為720萬元。

  2. 因追回的間接費過多而減少因工程時間延長而支
    付的費用 - 根據工程師就因工程時間延長而提出
    的賠償要求作出的最終決定,由於追回的間接費
    過多,故應減少因工程時間延長而支付的費用(合
    共120萬元)。承建商反對工程師的決定。調停員審
    定不應減少因工程時間延長而需支付的費用,我們
    同意審定結果。調停員評定的數額為120萬元。

  3. 由於付款額過少而引致的費用 - 承建商聲稱有增
    聘人手協助計算工程數量,包括最終的計算工作。
    另外,因工程延誤,以致延遲支付的款項需計算利
    息(合共570萬元)。我們認為承建商在索取額外人手
    的費用方面沒有法律依據。不過,我們接受調停員
    的建議,同意支付利息。調停員評定的數額為 120
    萬元。

  4. 因工程時間延長而給興建上蓋的二判的費用 - 我
    們不同意這一項索償,因承建商並無足夠證據。
    調停員建議不應就這項索償給予承建商任何費用。

  5. 追回間接費過少 - 我們不同意這一項索償,因承
    建商並無足夠證據。調停員建議不應就這項索償
    給予承建商任何費用。
21. 調停員根據他對五項賠償要求的審定結果,同意支持
以960萬元解決所有賠償要求。雖然如此,承建商在與調
停員的會議中,表示會接納以930萬元解決所有賠償要求
。因此,調停員最後在 1997 年6月建議以930萬元徹底解
決該五項賠償要求。在律政司司長和庫務局局長的支持
下,我們與承建商在1997年10月就建議償付的款項達成
一項非約束性的協議。

運輸局
199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