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17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2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先生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5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公共資訊高級主任2
鍾蕙玲女士
I. 通過1997年12月19日第29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774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向臨時立法會議員提交資料


2.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議員
已告知政務司司長,記者得悉1998年立法會換屆選擧活
動建議指引的諮詢文件,以及1997年12月19日在憲報刊
登與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一條規例及兩項命令)的詳情
,時間比議員還要早。政務司司長已答允會提醒各決策
局局長,向議員提交資料的時間須早於新聞界;即使不
能如此,也應與新聞界一樣。

III.將於1998年1月7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年
12月19及24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67及LS71號文件)

臨立會LS67號文件

3.法律顧問講述載有1997年12月19日在憲報刊登的9項附
屬法例的文件時表示,3 項關乎選擧的附屬法例將會交
由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研究。

4.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6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臨立會LS71號文件

5.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文件詳載1997年12月24日在憲報
刊登的13項附屬法例的內容。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曾就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訂立的兩套
修訂規則的中譯提出若干疑問,平等機會委員會已就此
提供初步的答覆。該部如發現有任何問題,將會在下次
會議再作報告。

6.議員對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7.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於1998年1月21
日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會議席上修訂臨立會LS67號及LS
71號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須於1998年1月14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

IV.將於1998年1月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
他事項

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提出的決
議案 ─ 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8.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意成立
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於1997年12月10日提交臨立會省
覽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他補充,梁智鴻議員已作
出預告,表示會代表內務委員會在1998年1月7日臨立會
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把審議限期延展至1998年1月14日
,讓該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間工作。

V.將於1998年1月1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505號文件)

    9.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
    排了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他請議員留意有關文件所載的4項新質詢 (質
    詢編號3、4、5及12)。

    10.吳清輝議員表示,銷毀雞隻行動的進行方式和
    當局處置雞屍的方法引起公眾關注,市民擔心甲
    類流行性感冒H5N1病毒可能會擴散。他已去信徵
    求臨時立法會主席同意,批准其根據《議事規則》
    第24(4)條於 1998 年1月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就此事
    提出急切質詢(該項質詢的措辭擬稿於會議席上提
    交)。他希望取得議員的支持,讓他提出該項質詢
    ,因為有關質詢既性質急切,又與公眾有重大關
    係。

    11.議員同意支持吳議員的要求,讓他在1998年1月
    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提出該項建議質詢。

    12.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他剛接獲黃宏發議員
    的便箋,黃議員請內務委員會支持他根據 《議事
    規則》第24(4)條於 1998年1月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
    提出另一項急切質詢,內容關乎對因銷毀雞隻而
    生計蒙受影響的家禽業人士提供緊急援助。內務
    委員會副主席請議員就此事發表意見。

    13.陳鑑林議員、王紹爾議員及田北俊議員認為,
    黃宏發議員無必要在1998年1月7日提出該項質詢
    ,因為經濟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月5日的會議
    上討論黃議員擬提出質詢的主題事項。田北俊議
    員補充,財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月9日會議席上
    審議政府當局為向受影響人士給予補償而提出的
    緊急撥款申請。他預期政府當局會在1998年1月5
    日會議上向事務委員會的委員講述緊急援助方案
    的詳情。

    14. 黃宏發議員表示,如他索取的資料在1998年1
    月7日臨立會會議前已獲政府當局提供,根據 《
    議事規則》第25(1)條,其質詢便不合乎規程,因
    而不能提出。他認為把其建議質詢列入1998年1月
    7日臨立會會議的議程內,可對當局施加壓力,促
    使其急切處理此事。

    15.議員同意支持黃議員的要求,讓他在1998年1月
    7日臨立會會議上提出該項建議質詢。

    16.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將告知臨時立法會主席,
    內務委員會支持批准吳清輝及黃宏發兩位議員根據
    《議事規則》第24(4)條各自在1998年1月7日臨立會
    會議席上提出急切質詢。

  2.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7.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3.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7年地下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18.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
    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19.法律顧問告知議員,他在上次會議匯報時表示
    ,政府當局已獲要求考慮就一項關乎中文本的技
    術性問題提出修正案。政府當局在回覆中表示,
    為免阻延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當局建議稍後
    以附屬法例方式作出該項修正。法律顧問認為,
    條例草案以現時的形式制定成為法例,不會影響
    其法律效力。他提議議員接納政府當局的建議,
    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4. 議案

    20.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5. 議員議案

    1. 有關“檢討本地學前教育政策”的議案

      2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蔡素玉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 有關“雙層社會保障制度”的議案

      22.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鑑林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3.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就
      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1月7
      日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
      用。
VI.預先就1998年1月2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的
議案給予通知


  1. 有關“石油氣的士計劃”的議案

    24.議員察悉李鵬飛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動議
    上述議案。

  2. 有關“減免稅項及放緩政府各項收費的增加”的
    議案

25.議員察悉陳榮燦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動議上述議
案。

26.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8年1月6日及1998年1月14日。

VI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796號文件)

    27.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現時有3個小組委員會
    及兩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一個法案委
    員會將在下文議程第VII(b)項下作出報告。

  2.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795號文件)
28. 鄧兆棠議員重點講述法案委員會的主要商議結果,
詳情載於有關文件。他表示,法案委員會曾擧行3次會
議,其中兩次與政府當局擧行。法案委員會與政府當
局未能就放寬條例草案所載最少服務年資的規定達成
協議。大部分出席1997年12月9日法案委員會會議的委
員認為,《職業性失聰 (補償) 條例》工作小組就放寬
從事4種極高噪音工作者的規定服務年資而提出的建議
合乎情理。該等委員不接受政府當局解釋為何不採納
該項建議的說法,並同意法案委員會應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把從事 4 種極高噪音工作的規定服務
年資由10年放寬至 5 年。至於用來計算補償的永久喪
失工作能力的最高百分比,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大多贊
成應訂為60%,此水平大致上等同新加坡、澳洲和美
國就完全失聰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所訂的百分比。

29. 鄧議員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將徵
款率增加 0.8% 後,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將有足夠的
資金,履行最少兩至3年所須承擔的責任。鄧議員補充
,政府當局預期隨著勞工處推行聽覺保護計劃,合資
格的申索人數目將會減少。

30.何世柱議員表示,由於補償計劃只實行了約一年半,
他對在現階段放寬最少服務年資的規定有所保留。

31.梁劉柔芬議員詢問,既然法案委員會有部分委員不贊
同放寬最少服務年資的規定,為何要以法案委員會的名
義來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鄧議員重申,該決定
是在1997年12月9日會議上作出的。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
示,法案委員會的決定對議員不具約束力,任何議員可
隨意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VIII. 其他事項

  1. 將於1998年1月15日擧行的行政長官答問大會

    3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上述答問大會將於
    1998年1月15日擧行。行政長官辦公室大概會在
    1998 年1月9日前知會秘書處是次答問大會的各
    項題目。他回應許賢發議員時表示,議員可建
    議題目,供行政長官考慮。

    33.何世柱議員建議把“香港的經濟”列為答問
    大會的題目之一。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答應將該
    項建議轉達政府當局。

  2. 選擧議員出任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34.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議員在1997年10月
    24日的會議上同意應要求香港大學 (港大) 檢討
    《香港大學條例》規程XV;該條規程訂明,由
    立法會選出擔任大學校董會成員的立法會議員
    即使停止出任議員,亦可繼續出任校董,直至
    3年任期完結。

    35.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他就此事接觸過港
    大,隨後收到了港大外務處處長於1997 年 11月
    14日的來函。港大外務處處長解釋,雖然港大
    準備修訂該條規程,但該大學建議,作為權宜
    之法,臨立會與大學應彼此“就規程XV第 5條
    的詮釋達成共識”,以達致修訂的原來目的,
    因為修訂法例需要時間。

    36.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補充,他徵詢過法律顧問
    的意見,法律顧問認為該建議與法例規定有所
    抵觸。因此,他已在 1997年11月28日致函港大
    外務處處長,要求港大重新考慮該建議。港大
    外務處處長其後在1997年12月4日的覆函中告訴
    他,港大會再行研究此事,稍後會給予具體的
    答覆。

    37.李鵬飛議員表示,獲選出任港大校董會成員
    的議員如停止出任議員,亦應停止出任校董,
    因為他 (她)已不再代表立法會。他認為應要求
    港大盡快修訂該規程,不然議員可提出議員條
    例草案,以達致前述目的。

    38.法律顧問回應馮檢基議員時解釋,該條規程
    並無規定,由立法會選出的港大校董會成員在
    其3年校董任期內必須一直為議員。馮議員表示
    ,在以往,經選擧而出任房屋委員會委員的巿
    政局議員即使停止出任巿政局議員,仍可繼續
    擔任房屋委員會委員。他補充,現時無須急於
    修訂該規程,因為臨立會應只處理該等對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屬必不可少的立法建議。

    39.法律顧問回應鄭耀棠議員時表示,如該名由
    立法機關選出擔任港大校董會成員的議員停止
    出任議員,在現行法例下並無機制可撤除他 (
    她)大學校董之職。法律顧問補充,就香港中文
    大學而言,該大學的規程訂明,由立法會選出
    擔任其校董會成員的議員如停止出任議員,他
    (她)亦會停止出任校董。

    40.杜葉錫恩議員表示,現在不是處理修訂該規
    程的適當時候,因為臨立會的任期尚餘數個月
    便告終結。她建議,議員應先等候港大作覆,
    然後才考慮下一步的行動。

    41.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他在收到港大的具
    體答覆後,會再作報告。

    42.會議於下午3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