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714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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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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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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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梁振英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婉嫻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5
- 胡錫謙先生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 高級主任(申訴)3
- 余天寶女士
I.通過1997年11月28日第27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69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選民登記
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匯報,政府當局已致函有資
格成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告知他們須最遲在
1998年1月 16 日取得該身份,其姓名才可保留在
臨時選民登記冊內。此等人士毋須再填寫選民登
記表。當局將會在各電台的英文台播出有關此項
規定的宣傳簡訊。
3.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補充,政府當局已證實可在6
個星期內處理一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入境
事務處已增派人員,以求達到這個目標。
-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報告
4.關於李家祥議員關注部分法定機構在1998年4月
8 日之後或會難於遵照限期向臨立會提交年報及
帳目報表一事,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政府當
局會徵詢法律意見,了解該等報告可否押後至第
一屆立法會開始運作時才提交。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1997年12月3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
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年11月28日在
憲報刊登)
(臨立會LS55號文件)
5.法律顧問表示,1997年11月29日在憲報刊登的11項附
屬法例可分為3組講述,以便議員討論。第一組包括 5
條與獸醫有關的規例,其中3條是根據《輔助醫療業條
例》(第359章)訂立的修訂規例,此等修訂規例旨在修
訂有關的主體規例,廢除對“妥為具備資格的獸醫”
的提述,而代以“註冊獸醫”。另一條是根據《危險
藥物條例》(第134章)訂立的修訂規例,旨在廢除對“
認可獸醫”的提述,而代以*註冊獸醫*。餘下一條規
例訂明根據《獸醫註冊條例》(1997年第 96 號)須繳付
的各項費用,所訂的收費水平足以收回全部成本。
6. 法律顧問講述第二組附屬法例時解釋,根據《民航
條例》(第448章)訂立的修訂令旨在修訂《1995年飛航
(香港) 令》,規定在香港註冊的飛機須使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國籍標誌。根據《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訂
立的宣布旨在宣布港島糖街的一部分地方為小販認可
區;至於根據《儲稅券(第4系)規則》訂立的公告,則
旨在將在1997年12月1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率
,定為年息6.24%。
7.第三組包括一項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
條例》(第493章)訂立的生效日期公告,以及兩項分別
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 (上訴委員會) 規則》和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規則》訂立的生效日期
公告。
8.議員對上述各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b)《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規例》
(臨立會LS49號文件)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曾就上述規例附表的表格1向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議員提出若干疑問。
梁劉柔芬議員表示,她會考慮修訂該表格的事宜。
10.法律顧問表示,由於內務委員會不會在1997年12月12
日擧行會議,如議員能夠在1997 年12月10日預告限期前
呈交修訂決議案,建議的修訂可於 1997年12月17日臨立
會會議前送交議員參閱。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如有需要,他會在1997 年12月
1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把該規例的審議期限延
展至1998年1月7日。
IV.將於1997年12月1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質詢
(臨立會CB(3)397號文件)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兩項經修訂的質詢
(質詢編號6及7)及6項新提出的質詢(質詢編號15至
20),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13.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李鵬飛議員正請求臨時立
法會主席批准他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在1997
年12月10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就山埃外瀉事故提
出一項急切質詢。由於李議員未能出席是次會議
,故請她要求議員支持其提出該項質詢,理由是
該項質詢性質急切,而且所涉事項與公眾有重大
關係。
14.何鍾泰議員認為,由於該事故涉及衛生和環境
問題,因此應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在聯席會議上
討論。
15.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據消防處提供的資料
,山埃外瀉地點經清理後,當局認為已相當安全
。他補充,保安事務委員會應參與跟進此事。
16.數名議員指出,臨立會就山埃外瀉事故提出急
切質詢,既可顯示臨立會關注此事,又可為政府
當局提供機會,告知巿民當局已即時採取確保公
眾安全的措施,有助消除巿民的恐懼。
17.議員同意支持李議員的要求,在1997年12月10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提出該項質詢。議員又同意,
各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跟進此事。
18.陳榮燦議員表示,他日前已就同一主題事項向
秘書處呈交質詢,並詢問其質詢將會如何處理。
助理秘書處 3 解釋,陳議員的質詢已如常加入輪
候行列。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李議員在 1997年
12月10日提出該項質詢,而陳議員擬質詢的事項
在該次臨立會會議席上又獲得全面答覆,陳議員
的質詢便可能不合乎規程。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
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
訂)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7年12月10日恢復上述兩條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 議員議案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提
出的決議案 - 由何承天議員動議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11月7日
在憲報刊登的4條建築物 (修訂)規例小組
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已作出預告,表
示擬於 1997年12月10日臨立會會議席上
動議議案,把該等規例的審議期限延展
至1997 年12月17日。他補充,該小組委
員會將會在議程第VI(c)項下作出匯報。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
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 由胡經昌議員動議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胡經昌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對《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會)規
例》及《選擧管理委員會 (登記)(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
組投票人)(選擧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規例》動議修訂。
有關修訂旨在廢除該等規例所採用的“分”字,而代
以“份”字。
V.將於1997年12月1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398號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
排了13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7項要求書面答
覆)。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於1997年12月17日臨
立會會議提出質詢,須在1997年12月8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 年保護海港(修
訂)條例草案》將於1997年12月17日提交臨立會,
並於1997年12月19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4.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議案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雖然《議事規則》規定
動議決議案應有 12 天的預告期,但按與政府當局
協定的做法,政府當局動議決議案應有20天的預
告期,讓議員和法律事務部有足夠時間進行研究
。他指出,議程所載的15項決議案當中,有14項
的預告期不足20天,以致法律事務部未能就其中
多項決議案提交報告。
26.法律事務部已就下列決議案備妥報告,議員對
該等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
- 由保安局局長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
(1997年第86號)第43條動議的決議案;
- 由庫務局局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第30條動議的決議案;
- 由工商局局長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
例》(第1115章)第23條動議的決議案;及
- 由經濟局局長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138章)第29條動議的決議案。
27.關於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7A條動議的決議
案,法律顧問告知議員,除了兩名法官的姓名外,當
局未有提供他們的其他資料。
28. 法律顧問講述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及《地下
鐵路公司條例》動議的3項決議案時表示,該部正就有
關的修訂條附例的某些一般及具體事項,要求政府當
局作出澄清。他會再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29.法律顧問講述根據《破產條例》提出的5項決議案時
解釋,該等決議案旨在因應《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
的制定,對《破產規則》作出相應修訂,並廢除 《債
權人會議規則》。當局正重新制定《債權人會議規則》
,將其納入《破產規則》內。由於法律事務部仍須全
面研究該等決議案,稍會才可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30.法律顧問補充,法律事務部正就根據《公共財政條
例》第29(1)條提出的決議案擬備報告。該決議案旨在
修訂由前立法局通過的有關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一項
決議,以刪除其中現時不再適用的規定,即前香港政
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須分攤地價收入,以及就將
該等收入直接轉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以支付基本工
程計劃的費用作出規定。
31.議員同意,應要求政府當局撤回其擬於1997年12月
1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下列決議案的預告 ─
- 由政務司司長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
章)第7A條動議的決議案;
- 由運輸局局長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
章)第31(2)條動議的兩項決議案及根據《地下鐵路
公司條例》(第270章)第25條動議的一項決議案;
- 由財經事務局局長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6
、113及114條動議的5項決議案;及
- 由庫務局局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
(1)條動議的決議案。
議員亦同意,如政府當局不撤回預告,並於1997年12月
1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等決議案,內務委員會主席
便會動議把辯論中止待續。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7年12月9日發出臨立會CB(2)
724號文件通知議員,法律事務部已完成有關根據《公
共財政條例》第 29(1)條提出的決議案的報告,並認為
該決議案在法律和草擬方面均無問題,而內務委員會主
席不會在1997年12月1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把該
決議案的辯論中止待續。]
32. 議員察悉,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有關根
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35(11)條提出的決議案的若干
具體事項。此外,經濟事務委員會曾要求當局提供更
多關於新機場擬議附例的資料,而該等資料在本會議
擧行前一天才送達秘書處。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
研究該決議案。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田
北俊議員、陳鑑林議員及袁武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請秘書處要求政府當局撤回其擬於1997年12月17 日臨
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的預告。
(e) 議員議案
- 有關“發展本地高增值工業”的議案
33.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吳清輝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
辭。
- 有關“出入境管制措施”的議案
34.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江華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3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就上述兩項議
案提出修正案,須在 1997年 12月10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報告-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698號文件)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
及兩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較早時
已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根據《機場管理局條
例》第35(11)條提出的決議案。
37.《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
案》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匯報,政府當局需時
一個多月才回應該法案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法
案委員會會在1997年12月9日擧行另一次會議,審
議由法案委員會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第2次
報告
(臨立會CB(2)700號文件)
38.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重點講述小組委員
會商議《1997 年選區(立法會)宣布令》及《立法
會(選民登記) (上訴)規例》的工作,詳情載於有
關文件。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
兩項附屬法例。
- 1997年11月7日在憲報刊登的4條建築物(修訂)規
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39.小組委員會委員葉國謙議員代表小組委員會主
席何承天議員作出匯報。葉議員表示,小組委員
會與政府當局擧行了兩次會議,但未能與當局就
呈交拆卸工程所用裝備及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個
人詳情的時間規定達成協議。他補充,何議員已
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7年12月10日臨立會會議
席上動議議案,把該4條修訂規例的審議期限延
展至1997年12月17日,讓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間
研究如何對《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
規例》提出修訂。
VII. 其他事項
選擧議員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臨立會CB(2)666號文件,該份文件已於1997年11月26日
隨臨立會CB(2)663號文件發出)
40.根據有關文件第3段所載的程序,陳鑑林議員、鄧兆
棠議員及羅祥國議員獲選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成
員。
41.會議於下午5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