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714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5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梁振英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婉嫻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高級主任(申訴)3
余天寶女士



I.通過1997年11月28日第27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69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 選民登記


  2. 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匯報,政府當局已致函有資
    格成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告知他們須最遲在
    1998年1月 16 日取得該身份,其姓名才可保留在
    臨時選民登記冊內。此等人士毋須再填寫選民登
    記表。當局將會在各電台的英文台播出有關此項
    規定的宣傳簡訊。

    3.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補充,政府當局已證實可在6
    個星期內處理一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入境
    事務處已增派人員,以求達到這個目標。

  3.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報告


  4. 4.關於李家祥議員關注部分法定機構在1998年4月
    8 日之後或會難於遵照限期向臨立會提交年報及
    帳目報表一事,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政府當
    局會徵詢法律意見,了解該等報告可否押後至第
    一屆立法會開始運作時才提交。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7年12月3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
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年11月28日在
憲報刊登)

(臨立會LS55號文件)

5.法律顧問表示,1997年11月29日在憲報刊登的11項附
屬法例可分為3組講述,以便議員討論。第一組包括 5
條與獸醫有關的規例,其中3條是根據《輔助醫療業條
例》(第359章)訂立的修訂規例,此等修訂規例旨在修
訂有關的主體規例,廢除對“妥為具備資格的獸醫”
的提述,而代以“註冊獸醫”。另一條是根據《危險
藥物條例》(第134章)訂立的修訂規例,旨在廢除對“
認可獸醫”的提述,而代以*註冊獸醫*。餘下一條規
例訂明根據《獸醫註冊條例》(1997年第 96 號)須繳付
的各項費用,所訂的收費水平足以收回全部成本。

6. 法律顧問講述第二組附屬法例時解釋,根據《民航
條例》(第448章)訂立的修訂令旨在修訂《1995年飛航
(香港) 令》,規定在香港註冊的飛機須使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國籍標誌。根據《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訂
立的宣布旨在宣布港島糖街的一部分地方為小販認可
區;至於根據《儲稅券(第4系)規則》訂立的公告,則
旨在將在1997年12月1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率
,定為年息6.24%。

7.第三組包括一項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
條例》(第493章)訂立的生效日期公告,以及兩項分別
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 (上訴委員會) 規則》和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規則》訂立的生效日期
公告。

8.議員對上述各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b)《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規例》
(臨立會LS49號文件)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曾就上述規例附表的表格1向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議員提出若干疑問。
梁劉柔芬議員表示,她會考慮修訂該表格的事宜。

10.法律顧問表示,由於內務委員會不會在1997年12月12
日擧行會議,如議員能夠在1997 年12月10日預告限期前
呈交修訂決議案,建議的修訂可於 1997年12月17日臨立
會會議前送交議員參閱。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如有需要,他會在1997 年12月
1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把該規例的審議期限延
展至1998年1月7日。

IV.將於1997年12月1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1. 質詢

  2. (臨立會CB(3)397號文件)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兩項經修訂的質詢
    (質詢編號6及7)及6項新提出的質詢(質詢編號15至
    20),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13.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李鵬飛議員正請求臨時立
    法會主席批准他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在1997
    年12月10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就山埃外瀉事故提
    出一項急切質詢。由於李議員未能出席是次會議
    ,故請她要求議員支持其提出該項質詢,理由是
    該項質詢性質急切,而且所涉事項與公眾有重大
    關係。

    14.何鍾泰議員認為,由於該事故涉及衛生和環境
    問題,因此應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在聯席會議上
    討論。

    15.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據消防處提供的資料
    ,山埃外瀉地點經清理後,當局認為已相當安全
    。他補充,保安事務委員會應參與跟進此事。

    16.數名議員指出,臨立會就山埃外瀉事故提出急
    切質詢,既可顯示臨立會關注此事,又可為政府
    當局提供機會,告知巿民當局已即時採取確保公
    眾安全的措施,有助消除巿民的恐懼。

    17.議員同意支持李議員的要求,在1997年12月10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提出該項質詢。議員又同意,
    各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跟進此事。

    18.陳榮燦議員表示,他日前已就同一主題事項向
    秘書處呈交質詢,並詢問其質詢將會如何處理。
    助理秘書處 3 解釋,陳議員的質詢已如常加入輪
    候行列。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李議員在 1997年
    12月10日提出該項質詢,而陳議員擬質詢的事項
    在該次臨立會會議席上又獲得全面答覆,陳議員
    的質詢便可能不合乎規程。

  3.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
      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2.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
      訂)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7年12月10日恢復上述兩條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4.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提
      出的決議案 - 由何承天議員動議


    2.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11月7日
      在憲報刊登的4條建築物 (修訂)規例小組
      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已作出預告,表
      示擬於 1997年12月10日臨立會會議席上
      動議議案,把該等規例的審議期限延展
      至1997 年12月17日。他補充,該小組委
      員會將會在議程第VI(c)項下作出匯報。

    3.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
      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 由胡經昌議員動議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胡經昌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對《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會)規
例》及《選擧管理委員會 (登記)(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
組投票人)(選擧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規例》動議修訂。
有關修訂旨在廢除該等規例所採用的“分”字,而代
以“份”字。

V.將於1997年12月1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1. 質詢

  2. (臨立會CB(3)398號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
    排了13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7項要求書面答
    覆)。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於1997年12月17日臨
    立會會議提出質詢,須在1997年12月8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

  3.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4.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 年保護海港(修
    訂)條例草案》將於1997年12月17日提交臨立會,
    並於1997年12月19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5.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6. 24.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7. 議案


  8.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雖然《議事規則》規定
    動議決議案應有 12 天的預告期,但按與政府當局
    協定的做法,政府當局動議決議案應有20天的預
    告期,讓議員和法律事務部有足夠時間進行研究
    。他指出,議程所載的15項決議案當中,有14項
    的預告期不足20天,以致法律事務部未能就其中
    多項決議案提交報告。

    26.法律事務部已就下列決議案備妥報告,議員對
    該等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

    1. 由保安局局長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
      (1997年第86號)第43條動議的決議案;

    2. 由庫務局局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第30條動議的決議案;

    3. 由工商局局長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
      例》(第1115章)第23條動議的決議案;及

    4. 由經濟局局長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138章)第29條動議的決議案。


27.關於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7A條動議的決議
案,法律顧問告知議員,除了兩名法官的姓名外,當
局未有提供他們的其他資料。

28. 法律顧問講述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及《地下
鐵路公司條例》動議的3項決議案時表示,該部正就有
關的修訂條附例的某些一般及具體事項,要求政府當
局作出澄清。他會再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29.法律顧問講述根據《破產條例》提出的5項決議案時
解釋,該等決議案旨在因應《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
的制定,對《破產規則》作出相應修訂,並廢除 《債
權人會議規則》。當局正重新制定《債權人會議規則》
,將其納入《破產規則》內。由於法律事務部仍須全
面研究該等決議案,稍會才可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30.法律顧問補充,法律事務部正就根據《公共財政條
例》第29(1)條提出的決議案擬備報告。該決議案旨在
修訂由前立法局通過的有關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一項
決議,以刪除其中現時不再適用的規定,即前香港政
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須分攤地價收入,以及就將
該等收入直接轉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以支付基本工
程計劃的費用作出規定。

31.議員同意,應要求政府當局撤回其擬於1997年12月
1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下列決議案的預告 ─

  1. 由政務司司長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
    章)第7A條動議的決議案;

  2. 由運輸局局長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
    章)第31(2)條動議的兩項決議案及根據《地下鐵路
    公司條例》(第270章)第25條動議的一項決議案;

  3. 由財經事務局局長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6
    、113及114條動議的5項決議案;及

  4. 由庫務局局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
    (1)條動議的決議案。
議員亦同意,如政府當局不撤回預告,並於1997年12月
1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等決議案,內務委員會主席
便會動議把辯論中止待續。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7年12月9日發出臨立會CB(2)
724號文件通知議員,法律事務部已完成有關根據《公
共財政條例》第 29(1)條提出的決議案的報告,並認為
該決議案在法律和草擬方面均無問題,而內務委員會主
席不會在1997年12月1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把該
決議案的辯論中止待續。]

32. 議員察悉,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有關根
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35(11)條提出的決議案的若干
具體事項。此外,經濟事務委員會曾要求當局提供更
多關於新機場擬議附例的資料,而該等資料在本會議
擧行前一天才送達秘書處。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
研究該決議案。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田
北俊議員、陳鑑林議員及袁武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請秘書處要求政府當局撤回其擬於1997年12月17 日臨
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的預告。

(e) 議員議案

  1. 有關“發展本地高增值工業”的議案

    33.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吳清輝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
    辭。

  2. 有關“出入境管制措施”的議案
34.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江華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3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就上述兩項議
案提出修正案,須在 1997年 12月10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2. (臨立會CB(2)698號文件)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
    及兩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較早時
    已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根據《機場管理局條
    例》第35(11)條提出的決議案。

    37.《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
    案》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匯報,政府當局需時
    一個多月才回應該法案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法
    案委員會會在1997年12月9日擧行另一次會議,審
    議由法案委員會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3.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第2次
    報告
  4. (臨立會CB(2)700號文件)

    38.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重點講述小組委員
    會商議《1997 年選區(立法會)宣布令》及《立法
    會(選民登記) (上訴)規例》的工作,詳情載於有
    關文件。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
    兩項附屬法例。

  5. 1997年11月7日在憲報刊登的4條建築物(修訂)規
    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6. 39.小組委員會委員葉國謙議員代表小組委員會主
    席何承天議員作出匯報。葉議員表示,小組委員
    會與政府當局擧行了兩次會議,但未能與當局就
    呈交拆卸工程所用裝備及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個
    人詳情的時間規定達成協議。他補充,何議員已
    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7年12月10日臨立會會議
    席上動議議案,把該4條修訂規例的審議期限延
    展至1997年12月17日,讓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間
    研究如何對《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
    規例》提出修訂。

VII. 其他事項
選擧議員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臨立會CB(2)666號文件,該份文件已於1997年11月26日
隨臨立會CB(2)663號文件發出)

40.根據有關文件第3段所載的程序,陳鑑林議員、鄧兆
棠議員及羅祥國議員獲選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成
員。

41.會議於下午5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