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59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6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4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8年2月27日第35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11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答允向行政會
議轉達議員的要求,即在行政會議就《舊建巿區鄰舍
層面社區發展試驗計劃的檢討報告》作出決定前,福
利事務委員會應先獲得諮詢。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18號文件)
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
《稅務條例》,以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
算案內與薪俸稅有關的建議。他補充,法律事務部仍
在研究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問題,他建議成
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

4.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葉國謙議
員、李家祥議員、李啟明議員、胡經昌議員、夏佳理
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夏佳理議員將會參加)、馬逢
國議員、陳婉嫻議員、陳鑑林議員及廖成利議員。

  1.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19號文件)
5.法律顧問解釋,條例草案旨在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
政府財政預算案內與利得稅有關的建議,並對《稅務條
例》作出其他相關的修訂。他補充,議員可考慮成立法
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的實質事宜。

6.田北俊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對此建議表示
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李家祥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胡經昌議員
、陳婉嫻議員、黃英豪議員、顏錦全議員及廖成利議員。

  1. 《199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16號文件)
7.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印花稅條例》,
以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內的建議,把
就香港股票交易徵收的印花稅由0.3%減至0.25%。他補
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8. 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1.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17號文件)

9.法律顧問提述有關文件時解釋,條例草案旨在實施
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內的建議,規定區
內衍生期權及可換股債券或票據及區內衍生認股權證
的交易獲得豁免,並且實施其他建議,改善《印花稅
條例》所訂印花稅徵收制度的運作。他補充,議員可
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與預算案無關的建議所帶來的
實際影響。

10.李家祥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王紹爾議
員、李家祥議員、胡經昌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1. 《1998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15號文件)
11.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遺產稅條例》
,以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
使基本價值不超逾 750萬元的遺產獲豁免繳付遺產稅
,並調整適用於數額較大的遺產的稅率。條例草案在
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2. 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1. 《199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14號文件)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上次會議席上同意
,待《1998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提交臨時立
法會(臨立會)後,負責研究《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
課稅品)令》的小組委員會將變為法案委員會,以研究
上述條例草案。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不屬小組委員
會委員的議員如有興趣,亦可加入該法案委員會。
  1. 《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13號文件)
14.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飛機乘客離境
稅條例》,以實施 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
內的建議,把飛機乘客離境稅由100元減至50元。據政
府當局所述,有關修訂將於赤鱲角新機場啟用時實施。

15. 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b)1998年3月4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
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年2月27日
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12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當中詳載1998年2月27日
在憲報刊登的20項附屬法例。

17. 法律顧問表示,《安排指明(與中國內地訂立的關
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令》是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 49條訂立。他補充,議員
可考慮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命令,但立法機關無權
修訂該項安排的內容。

18.李家祥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命令,議員
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王紹爾議員、李家祥議員、李啟明議員及劉健儀議
員。

19.法律顧問提述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作出的4
項命令時解釋,該等命令是根據該條例採取的臨時措
施,藉以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的部
分建議。該等命令在下列情況下即告停止生效:與所
作出命令有關的法案或決議案已制定成為法律,或自
該等命令生效日期起計的4個月已告屆滿,以上各項
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20. 議員對文件所載其餘15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21.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在1998 年4月
1日臨立會會議席上修訂該等附屬法例,須在1998年3
月25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將於1998年3月11日及12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處理的其他事項


質詢
(臨立會CB(3)737號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已編排了16
項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

V.將於1998年3月18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事項


(a) 質詢
(臨立會CB(3)732號文件)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排了
10 項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他提醒議員,該次臨立會
會議不會編排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議員如擬提出質詢
,須在1998年3月9日限期前作預告。

(b)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8年撥款條例草案》
(政府當局回應)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將會回應議員在
1998年3月11日及12日臨立會會議席上辯論1998至99財
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所作的發言。

(ii)《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於1998年3月18日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iii)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撤回其原擬於
1998年3月18日恢復二讀辯論上述條例草案的預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陳婉嫻議員時表示,他會在
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詢問政務司司長為何政
府當局撤回該預告。

(c) 議案

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第25條提出的
決議案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
示擬於1998年3月1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決議
案。負責研究該決議案的小組委員會將會在下文議程
第VI(g)項下作出報告。

(d) 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出的決
議案 --由夏佳理議員動議

2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
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在1998
年3月1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把《1998年升
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修訂)規例》廢除。小組
委員會將會在下文議程第VI(c)項下作出報告。

VI. 預先就1998年3月2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議案給予通知


(a) 議案

(i) 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18(1)條提出的決議
案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3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於1998年3月2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決議案。
該決議案旨在實施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在 1998 至
99財政年度內把差餉的整體徵收百分率由5%調低至4.5%
,為期一年。法律顧問表示,此項減幅將完全由一般差
餉承擔,故此兩個市政局的差餉撥款將不會受到影響。
他補充,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31.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ii)根據《酒店房租稅條例》(第348章)第3(2)條提出
的決議案 --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於1998年3月2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決議案。
該決議案旨在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
的建議,把酒店房租稅的稅率由5%減至3%。法律顧問
補充,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33.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b) 議員議案

(i) 將由陳婉嫻議員動議的議案

34. 議員察悉陳婉嫻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有關"制訂文化政策"的議案

35. 議員察悉馬逢國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
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8年3月10日及3月18日。

V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1123號文件)

3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6個小組委員會及7個
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較早前在討論上文
議程第III項時,已同意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及3個法
案委員會。兩個小組委員會及兩個法案委員會已完成
工作,並會在下文議程第VI(b)、(c)、(d)及(g)項下
作出報告。

(b)《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125號文件)

38.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重點講述法案委員會的
主要商議結果,詳情載於有關文件。他表示法案委員
會支持條例草案,並建議於1998年3月18日恢復條例草
案的二讀辯論。他補充,政府當局將會因應法案委員
會的意見,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對條例草案的文本作出
若干輕微修改。

39. 議員同意在1998年3月18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
論。

(c)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第2次報告
(臨立會CB(2)1128號文件)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有關文件,並表示小組
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將會在1998年3月18日臨立會會
議席上動議決議案,廢除《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
全)(收費)(修訂)規例》。

(d)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發出
的9項命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129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1998
年3月9日隨臨立會CB(2)1155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41.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
小組委員會已研究該9項有關公眾貨物裝卸區的命令,
並建議議員支持該9項命令。

(e)《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1058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1998年
3月9日隨臨立會CB(2)1155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42.法案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重點講述法案委員會的
主要商議結果,詳情載於有關文件。他表示,政府當
局已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同意就該3條條例草案動
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在9個月期限屆滿後,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容許延長期限,以處理複雜
的反對個案,時間以6個月為限。他補充,法案委員會
支持3條條例草案,但政府當局必須動議有關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

43.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 1998
年3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f)《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1998年電話(廢除)
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44.小組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擧行
了兩次會議,包括在當天較早時與16個團體擧行的一
次會議,現已完成審議《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
《1998年電話(廢除)規例》。

45.田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的委員雖然普遍支持開放
對外電訊服務,但對開放電訊市場會否帶來真正及有
效率的競爭表示關注。政府當局解釋,現時對本地電
訊市場施加的規管機制,將會適用於對外電訊服務,
以確保保護消費者所需的措施,以及針對反競爭手法
的保障機制得以維持。

46.田議員進一步表示,團體代表歡迎該項開放電訊市
場的決定。他們亦支持政府當局為使香港國際電訊有
限公司(香港國際電訊)提早交還牌照,而與香港國際
電訊訂立的協議。隨著當局開放對外電訊服務,3 間
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營辦商 (即和記傳訊有限公司、新
電訊有限公司及新世界電話有限公司 )亦已表示有興
趣對電訊市場作出更大的投資。

47.田議員補充,政府當局會在今年4月對固定電訊網
絡服務展開檢討,以期決定多項事宜,包括確定將會
發出的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數目。政府當局已表示
會在 9月及10月開始接受申請。此項安排可令成功的
申請人有大約 3個月進行所需的籌備工作,然後分別
在1999年1月及2000年1月開始提供對外電訊服務及對
外電訊設施服務。

48.田議員進一步告知議員,小組委員會已建議議員支
持該兩條規例,並會在1998年3月13日向內務委員會提
交書面報告,講述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

49.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該兩條規
例提出修訂,須在1998年3月11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50.法律顧問回應議員時表示,如議員沒有對該兩條
規例提出修訂,兩條規例便不會載列於1998年3月18
日臨立會會議的議程內。該兩條規例將會根據不否決
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獲得通過而繼續有效。

51. 葉國謙議員指出,向香港國際電訊支付67億元
補償是公眾利益攸關的事項。他感到關注的是,如
沒有議員在 1998 年3月1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就該兩
條規例發言,便可能會令市民有錯覺,以為議員未
有進行適當的審議工作,便通過該兩條規例。

52.法律顧問表示,根據《議事規則》第21(4)條,
議員獲臨時立法會主席同意後,可就提交臨立會省
覽的附屬法例在臨立會發言。議員如擬根據該規則
在臨立會會議上發言,須預先知會臨時立法會主席
,並按照《內務守則》第 2條在會議前提交其預備
發表的演辭,以便臨時立法會主席就該演辭會否引
發《議事規則》第 21(5)條所不容的辯論作出決定
。他補充,議員亦可根據《議事規則》第 16(4)條
,考慮就此事擧行休會辯論。

53. 劉健儀議員表示,她曾以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
份,在獲得立法局主席批准下多次在前立法局發言
。她認為在此事上可採用同一做法。田北俊議員表
示,他打算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在1998年3
月18日臨立會會議上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發言。

54.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就此事發言,
應預先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並提交其預備發表
的演辭,供其考慮。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議員時表示
,每名議員的發言時限為15分鐘。

(g)《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及根據《地下鐵路
公司條例》(第270章)第25條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
報告
(臨立會CB(1)1068號文件)

55.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重點講述法案委員會的
主要商議結果,詳情載於有關文件。他表示,小組委
員會建議議員支持《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
至於關乎《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的決議案,
小組委員會支持該決議案,但當局須按小組委員會的
建議,對有關附例作出若干修改。他補充,一如較早
時所匯報,政府當局將會在1998 年3月18日臨立會會
議席上動議該決議案。

56. 會議於下午3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