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74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3時45分
地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倪少傑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婉嫻議員
曾鈺成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皇發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7年10月31日第23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51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1.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法例

      2.關於該等擬交由臨立會處理的法例,內務
      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會在 1998年2月
      底前向臨立會提交所有法案,並會最遲於
      1998年3月中在憲報刊登全部附屬法例。此
      外,政府當局又會在1997 年11 月底前提交
      與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有關的附屬法例擬本。

    2. 政府當局遲遲才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承
      諾會提醒各決策局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
      向臨立會各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他補充
      ,政務司司長要求在通常情況下,政府當
      局可於事務委員會會議擧行前10天獲得通
      知。內務委員會主席強調,臨立會與政府
      當局有需要互相合作,並表示日後當局如
      再次遲遲才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請把
      有關情況告訴他。

    3. 行政長官答問大會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1998年1月15日
      將會擧行一次行政長官答問大會,議員在
      臨近答問大會擧行當日將獲通知有關的題
      目。


  2.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詢問政府當局為何決
    定押後恢復上述法案的二讀辯論,該次辯論原定於
    1997年11月5日擧行。
III.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7年11月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7年10月31日在憲報
刊登)
(臨立會LS44號文件)

6.法律顧問解釋,《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
區)(立法會)規例》列明1998年地方選區的臨時選民登記
冊及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擬備程序,以及公布該等登記冊
的程序。他指出,雖然該規例的條文大致上與先前的《
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規例》
類似,但現行規例訂有若干新條文,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內。他補充,該規例已由1997年11月5日開始實施。

7.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雖然該規例已開始實施,但
鑑於規例性質重要,他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規例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
員會:葉國謙議員、田北俊議員、胡經昌議員、楊耀忠
議員、程介南議員及楊孝華議員。

8. 法律顧問表示,另一套有關功能界別及選擧委員會選
民登記安排的規例現正進行定稿,可能會在下星期刊登
憲報。他建議此套規例亦應交由新成立的小組委員會一
併研究。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9.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於1997年12月3日
對該規例提出修訂或將審議期延展至 1997年12月10日,
作出有關預告的限期分別為1997 年11月26日及1997 年11
月28日。如審議期獲得延展,在 1997年 12月10日對該規
例提出修訂的預告限期為1997年12月3日。

10.議員對文件所載述其他11項附屬法例並無疑問。

IV.將於1997年11月12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322號文件)

    11. 議員審悉由程介南議員新提出的第3項質詢,詳
    情載於有關文件。

  2.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7年11月12日恢復《1997 年性別歧視
    (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 將於1997年11月1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323號文件)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
    排了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2.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4.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3.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5.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4. 議案

    1. 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12條提出
      的決議案 ─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43號文件)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決議案的目的
      是在1998年3月31日結束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
      金。政府當局在1997年9月19日已向環境事務
      委員會簡介有關建議。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
      擬方面均無問題。

      17.議員對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2. 分別根據《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第62條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第54條、
      《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第35條及《西
      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第32條提出的 4
      項決議案─ 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45號文件)

      1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4項決議案的
      主要目的是修訂各自的主體附例,准許僅為
      供驅動車輛本身而載有燃料 (包括石油氣)的
      車輛通過有關隧道。該等決議案在法律及草
      擬方面均無問題。

      19.議員對上述4項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5. 議員議案

    1. 有關“關注香港環境問題”的議案

      2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曹王敏賢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2. 有關“巴士加價”的議案

      2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張漢忠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就上述議
      案提出修正案,須在 1997 年11月12日限期前
      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預先就1997年11月26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的
議案給予通知
  1. 有關“支援香港服務業”的議案

    23. 議員察悉,劉漢銓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
    議上述議案。

  2. 有關“出售公屋計劃”的議案

    24. 議員察悉,馮檢基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
    議上述議案。

    2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11月11日及1997年
    11月19日。
VI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523號文件)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
    及一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1997 年10月17日在
    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已
    完成工作,並會在議程第 VII(b) 項下作出報告。
    議員在較早前討論議程第III項時,已同意成立小
    組委員會研究與1998年立法會選擧選民登記安排
    有關的附屬法例。

  2. 1997年10月17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
    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527號文件)

    27.陳鑑林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8
    項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
VIII. 其他事項

  1. 立法會大樓開放日

    2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時立法會行政管理委
    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在1998年2月7日擧行立
    法會大樓開放日。他補充,秘書處正在訂定各項
    詳細安排。他表示,議員如有任何意見或建議,
    請向秘書長提出。

  2. 搬遷設於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的議員辦事處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建議於1998 年
    7月把設於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的議員辦事處遷往美
    利大廈。行政管理委員會已於 1997年11月6日研究
    過政府當局的建議。鑑於該等辦事處剛剛重新裝修
    ,搬遷便會浪費公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反對該
    建議。

    30.議員普遍認為政府當局的建議不但構想有欠妥
    善,而且顯示當局預先籌劃不足。議員一致認為
    不能接受該建議,並認為應向政府當局表達內務
    委員會的反對意見。議員要求當局考慮為立法會
    提供專用大樓,作為長遠的解決辦法。內務委員
    會主席答應向當局反映議員的意見。

  3. “四五行動”的抗議行動

    31.陳財喜議員表示,內務委員會主席曾就“四五
    行動”成員最近在立法會會議廳內的抗議行動向
    傳媒發言,他請內務委員會主席就其言論作出澄
    清。

    3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管理委員會已在19
    97年11月6日的會議上討論過此事。他認為,內務
    委員會不宜就是次事件再作討論。

    33.會議於下午4時1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