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55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月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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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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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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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簡福飴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 公共資訊高級主任2
- 鍾蕙玲女士
I.通過1998年1月2日第30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81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法案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當局擬交由臨立會處
理的法案名單內的19條法案中,有11條仍未提交
臨立會。他已再提醒政務司司長,臨立會將沒有
足夠時間處理一些很遲才提交的法案。
- 1998年1月15日擧行的行政長官答問大會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長官辦公室已告知
臨立會秘書處,行政長官在 1998年1月15日的答
問大會上會就"經濟與財經"及"禽流感與環境衞
生"回答議員提出的質詢。
4.葉國謙議員建議把"使用母語教學"加入為答問
大會的
題目。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法21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
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臨立會LS72號文件)
5. 法律顧問在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除提出一項新建議
,使房屋署署長可委任任何數目的上訴委員會成員外,
條例草案載有與《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所建議者相同的修訂。由於政府當局未有恢復《1997年
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因此條例草
案已在上屆立法局會期完結時失效。
6.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考慮需否成立法案委員會,研
究《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葉國謙議員
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馮檢基議員表示,考慮到政府在
上屆立法局會期並無恢復《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
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現時的條例草案對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運作並非必不可少,因此當局無須急於在本立法年
度提出條例草案。他反對成立法案委員會。
7.內務委員會主席將此事付諸表決,結果有11名議員贊
成成立法案委員會,反對的議員有2名。內務委員會主
席宣布會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案。下列
議員同意加入法案委員會:何鍾泰議員、陳婉嫻議員
及程介南議員(葉國謙議員表示程介南議員會參加)。
IV.將於1998年1月1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
他事項法案 ─ 首讀及二讀
-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條不在擬交由臨立會處
理的法案名單內的條例草案,將於 1998年1月14日提交
臨立會,並於1998年1月23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V.將於1998年1月2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526號文件)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
排了16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0項要求書面
答覆)。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於1998年1月21日
臨立會會議提出質詢,須在1998年1月12日限期
前作出預告。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0.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1.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議案
-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
章)第20B(3)條及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
條例》(第240章)第9(3)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 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74號文件)
12.法律顧問在講述有關文件時解釋,最初
就該兩條條例所訂罪行的定額罰款的法律
責任提出爭議的人,其後可繳付定額罰款
及相同數額的附加罰款,以及向法院繳付
訟費,藉以終止有關法律程序。該兩項決
議案旨在把有關的訟費款額由 440 元提高
至 500 元,以維持該項費用的實際價值。
該兩項決議案在草擬及法律方面均無問題。
13.議員對該等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 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
375章)第4(3)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運輸局局長
動議
(臨立會LS75號文件)
14.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
立會批准修訂《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
例》的附表,把與各條隧道及青馬管制區有
關的附例或規例所訂的罪行納入其中,使在
隧道範圍或青馬管制區內犯上該條例所訂罪
行的人,可被扣違例駕駛分數。該決議案在
草擬及法律方面均無問題。
15.議員對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 根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1997年第126號)第2(3)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民
政事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76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表示,於去年7月制定的《1997
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目的是
中止實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1997年香港
人權法案(修訂)條例》,直至 1997年10月31
日。臨立會其後於1997年10月29日議決把中
止實施該修訂條例的期限延展至1998 年1月
31日。民政事務局局長在1998年1月21日臨
立會會議席上動議的決議案,目的是把中
止實施期限再延展至1998年2月28日。政府
當局解釋,再延展中止實施期限,是為了
讓議員有足夠時間考慮當局即將就《1997
年香港人權法案 (修訂) 條例》日後處理方
法所提交的建議。法律顧問補充,該決議
案在草擬及法律方面均無問題。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政府當局將於1998
年1月19日的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事務委
員會講述該決議案。
18.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1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
述決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1月14日限
期前作出預告。
- 議員議案
- 有關"石油氣的士計劃"的議案
2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鵬飛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 有關"改善處理傳染病及入口禽畜檢疫
的機制"的議案
2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榮燦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2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
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1月14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
用。
VI. 報告-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816號文件)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
及兩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1997年12月5日在憲
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將在
下文議程第VI(b)項下作出報告。此外,議員較早
前在討論上文議程第III項時,已同意成立一個法
案委員會。
- 1997年12月5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
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826號文件)
24.小組委員會主席王紹爾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
已建議議員支持1997年12月5日在憲報刊登的14項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
-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3)531號文件)
25.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簡述詳載於有關文
件第3及4段小組委員會的建議職權範圍及其就議
員訪問新加坡一事提出的建議。何議員表示,小
組委員會在徵詢過新加坡國會轄下香港-新加坡
議員友好組織的意見後,建議臨立會代表團應由
10名議員及 1名秘書處職員組成。他請議員支持
文件第4(ii)段所載的建議,授權小組委員會挑選
參加該代表團的議員。他補充,如小組委員會
所選的議員多於10名,預料也不會有特別問題
。助理秘書長 3 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
在1997/98年度的開支預算中已預留一筆30萬元
的款項,供議員進行與議會聯絡活動有關的訪
問。他又補充,建議的代表團議員人數如超過
10名,便須徵詢新加坡方面的意見。
26.數名議員表示,雖然他們同意小組委員會應
獲授權挑選議員參加是次訪問,但認為小組委
員會應向內務委員會提交一份獲選參加該代表
團的議員的名單,請其予以通過。議員對此表
示贊同。
27.議員通過文件第3段和第4(i)及(iii)段所建議的
小組委員會職權範圍及該次訪問的行程。
-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28.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口頭匯報小組委
員會對1997年12月19日在憲報刊登的3套與1998
年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進行商議的工作
。葉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
《1997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 ( 選
擧委員會)(立法會)令》。該項命令指明分配給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數目,在6個指定宗教
團體之間的分配方法。
29.至於《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擧按金及簽署人)
規例》,小組委員會注意到,由於法例規定每名
選擧委員會委員必須投足全部10票,如選擧委員
會界別分組選擧的沒收按金基準訂為2.5%,任何
落選的候選人在8 000票的有效票數(即800名選擧
委員會委員乘以10票)中得票少於200票,其選擧
按金便會被沒收。小組委員會認為,候選人要
取得200票並不容易,故建議以所投的有效選票
數目,作為沒收按金基準的計算基礎,並把基
準由2.5% 調高至 5%。葉議員表示,政府當局
在內務委員會會議擧行前不久口頭告訴他,當
局不反對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並提議小組委員
會提出修正案,以達到修訂的目的。他補充,
政府當局承諾會最遲在1998年1月12日(星期一)
以書面確認此事。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確認此事的函件於1998年
1月10日接獲。]
30.葉議員繼續匯報,小組委員會一名委員建議
地方選區選擧的5%沒收按金基準應調低至2.5%
。該名委員認為,提名須有指定數目的簽署人
和要繳付選擧按金的規定,已足以對一些不認
真的候選人起阻嚇作用。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未
能就此事達成共識。
31.小組委員會認為,在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
擧方面,提名所需繳付的選擧按金數額應屬象
徵式,以免有礙合資格人士成為候選人,在選
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中參選。葉議員表示,
他將會代表小組委員會在 1998 年1月21日臨立
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把提名所需繳付的選
擧按金數額由5,000元調低至1,000元。
32.關於《1997年選擧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令》
,葉議員表示,建議的1998年地方選區及功能界
別選擧開支限額較以往大幅增加,小組委員會數
名委員對此表示關注。鑑於選民登記工作成績欠
佳,小組委員會一名委員建議,當局應調低建議
中每個地方選區議席為50萬元的選擧開支限額。
政府當局認為,建議的選擧開支限額合理,因此
不會建議作出任何修訂。葉議員補充,小組委員
會的委員未能就此事達成共識,而其中一名委員
已表示或會對該命令提出修訂。
33.葉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會在1998年1月21日
臨立會會議擧行前把書面報告送交議員參閱,
交代小組委員會對該3項附屬法例進行商議的
工作。他亦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該等附屬
法例提出修訂,須在1998年1月14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
34.會議於下午6時2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