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026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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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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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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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馬逢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鑑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2)2
- 李蔡若蓮女士
- 總主任(1)5
- 甘伍麗文女士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1998年1月23日第32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93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法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署理政務司司長證
實,政府當局將不會在臨立會任期內提交建議中
旨在修訂《 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地
委員會)條例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及《
建築物條例》的法案。政府當局原先在去年8月
提供的法案名單,則包括該等法案在內。
3.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1998年2月11日提
交的《1998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只涵蓋
原先建議的《 城巿規劃條例草案 》的一部分。
他補充,行政署長證實,政府當局不會在臨立會
任期內提交《城巿規劃條例草案》的其他部分。
《廢物處置(廢物轉運站)規例》(第14號法律
公告)
4. 曹王敏賢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向環境事務委
員會簡介上述規例所載的建議,事務委員會各委
員普遍支持該等建議。
5.議員對該規例並無提出疑問。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
草案》
《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的提述)條
例草案》
《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臨立會LS93、96及98號文件)
6.法律顧問表示,上述3條條例草案是法律
適應化工作的一部分,旨在使香港特別行
政區( 香港特區 )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
委會)的決定,並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法律適應化工
作的目的是消除法例中不明確及意義含糊
之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
7. 法律顧問解釋,在對個別條例作出文字
上的修改前,當局已修訂《釋義及通則條
例》(第1章),藉以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
解釋原則。作為一項過渡措施,當局藉《
香港回歸條例》第IV部達到此目的,該條
例於1997年7月1日制定成為法例,並於當
天生效。法律適應化工作涉及對約 600 條
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詳加研究,以鑑定須作
適應化修改的條文。然而,政府當局決定
,只有對香港特區政府正常運作是必不可
少的法律適應化法案,才會提交臨立會。
8.法律顧問講述臨立會LS93、96及98號文
件詳載的 3條條例草案時表示,該等條例
草案是當局認為須優先處理的法律適應化
法案。《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
條例草案》旨在就各項條例中對法院的提
述作出適應化修改。《 法律適應化修改(
對外國等的提述 ) 條例草案 》旨在修改各
條有關條例中對外國及其他相關詞句的提
述,以確保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法律適應化修改 (官地) 條例草案》則旨
在修改香港法例在土地事務方面對官方、
官契、官地及官批的提述,以符合《基本
法》第七條的規定。
9.法律顧問補充,3條條例草案主要是對多
條條例提出技術性修訂。法律事務部仍在
研究該等條例草案,如發現任何問題,即
會再作報告。他建議議員原則上支持恢復
3 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對此建議
表示贊同。
-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97號文件)
10.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就在
香港委任公證人的事宜訂定條文。他又表
示,當局曾在 1996 年2月提交《1996年法
律執業者( 修訂 )條例草案》,以期將公證
人委任制度本地化。在一項由當時的法案
委員會提出,規定公證人必須是香港法律
公證人協會(下稱"公證人協會")會員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通過後,當局將該條
例草案撤回。撤回條例草案的原因是,當
局認為公證人必須是公證人協會會員的強
制規定,可能會侵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所訂的自由結社
權利。
11.法律顧問回應議員時表示,1998年的修
訂條例草案旨在設立一套本地委任制度,
並輔以一套與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
會現行有關機制相若的自我規管機制。如
此應可釋除對侵犯自由結社權利問題的疑
慮。據政府當局所述,公證人協會、香港
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均支持條例草案。
12.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梁智鴻議員、
葉國謙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臨立會LS92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由於《
道路交通條例》附表8第6(c)段被前立法局
廢除,當局提出上述條例草案,用意是糾
正此項無心造成的技術性遺漏。條例草案
旨在確認自 1995 年11月9日以來所收取就
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
用證明書表格而繳付的費用。條例草案在
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4.法律顧問請議員留意《1998年道路交通
(修訂附表8)(第2號)令》,議程第III(b)項下
的臨立會LS89號文件載述了該修訂令。修
訂令由行政長官訂立,藉以還原該條例附
表8第6(c)段。
15.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90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的主要目
的是賦權九廣鐵路公司(下稱"九鐵公司")建
造及營運新鐵路,以及為九鐵公司提供新
的財務架構,使政府可注資九鐵公司,資
助建造新鐵路。
17.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雖然與新鐵路財
務有關的條文是《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的
新條文,但主要是以《地下鐵路公司條例
》和《機場管理局條例》的有關條文為藍
本。法律事務部正要求當局澄清條例草案
在草擬及技術方面的若干問題。他表示,
議員或可考慮需否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
例草案中與財務有關的條文詳加審議。
18.劉健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胡經昌議員
、曾鈺成議員、劉健儀議員、鄭明訓議員
及羅祥國議員。
-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94號文件)
19.議員同意,上述條例草案應交由法案委
員會研究。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按上次
會議所商定的安排,負責研究《1998年道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
草案 》的法案委員會亦應負責研究上述條
例草案。
- 《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91號文件)
20.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規定
香港註冊的船舶在進出任何港口時,須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懸掛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區旗上方。條例草案亦賦權海事處處長
,在某些情況下可對香港註冊的船舶須懸
掛正確船旗的規定作出豁免。條例草案在
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21.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條例草案一旦獲
制定成為法例,將會當作自1997年7月1日
起實施。然而,其追溯效力須受《香港人
權法案》第十二條所管限,即任何人的行
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不成罪者,不為
罪。上文 (i) 項所述的3條法律適應化法案
亦載有相若的條文。
22.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95號文件)
2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解釋,上述條
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賦權業主立案法團進
行對建築物的公用部分進行翻新、改善及
裝飾工程,以及把反對為委任管理委員會
而召開業主會議所需的業主份數的百分率
,由10%調高至30%。他補充,條例草案
涉及一項政策上的改變.議員可成立法案
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
24.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李啟明議員、
胡經昌議員、陳財喜議員、陳榮燦議員及
葉國謙議員。
- 1998年2月1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8年1月23日、1月27日及2月6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89、100及103號文件)
臨立會LS89號文件
25.內務委員會請議員參閱有關文件,當中詳載
1998年1月23日在憲報刊登的3項附屬法例。
26.議員對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臨立會LS100號文件
27. 法律顧問介紹載述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刊
登的12項附屬法例的文件時表示,《1998年電
訊( 修訂 )規例》引進稱為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
牌照( 陸地移動業務以外的服務 )的新牌照。引
進新牌照是為使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 ( 下稱
"香港國際電訊" )交還其所持牌照而作出的連串
安排之一。他補充,臨立會 LS103 號文件所載
述的《 1998年電話(廢除)規例 》亦是處理與香
港國際電訊交還其牌照有關的事宜。香港國際
電訊於 1998 年3月31日交還其牌照的一項先決
條件,是當局必須最遲於 1998 年3月31日備妥
所需法例,以便由1998年7月1日起廢除對香港
電話公司施加的法定價格管制安排。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1998年2月9日與政
府當局擧行的聯席會議上,經濟事務委員會及
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就解決香港國際電
訊牌照一事的建議提出多項問題。他建議成立
小組委員會研究《1998年電訊( 修訂 )規例》及
《1998年電話( 廢除 )規例》,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田
北俊議員、杜葉錫恩議員、胡經昌議員及羅祥
國議員。
29.法律顧問表示,9項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
卸區)條例》訂立的命令,旨在廢除有關10個公
眾貨物裝卸區的先前各項命令,並宣布其中8個
裝卸區的新界線。
30.葉國謙議員認為,該行業的營運商應獲給予
機會,對該9項命令所載的建議提出意見。他建
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9項命令,議員對此建
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李啟明議員、夏佳理議員、袁武議員及葉國謙議
員。
31.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兩項附屬法例並無提
出疑問。
臨立會LS103號文件
32.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載述1998年2月6日在憲報
刊登的10項附屬法例的文件時表示,議員較早前
已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一併研究《1998年
電話(廢除)規例》(載於此文件內)及《1998年電訊
(修訂)規例》。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1998年升降機及
自動梯(安全)(費用)(修訂)規例》,該規例旨在調
高根據《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 》須繳付的
費用。他建議,較早前成立以研究1998年1月16日
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
會,亦應請其負責研究該修訂規例,以及在臨立
會任期內提交的其他各項與增收費用有關的附屬
法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34.議員對文件所載其餘8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
問。
3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修訂臨
立會LS89、100及103號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
須在 1998年3月4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提出修
訂的限期經議決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的臨立會
會議,作出預告的限期則為1998年3月11日。
36.助理秘書長3提醒議員,鑑於1998年3月11日
的臨立會會議主要供 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
之用,各個小組委員會如決定修訂有關附屬法
例,或者需要更多時間研究附屬法例,有關的
小組委員會應在1998年3月4日臨立會會議席上
動議議案,把審議限期延展至 1998 年 3月18日
,而不是在 1998 年 3月11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
議。就在 1998年3月4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此
等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8年2月27日。
IV.將於1998年2月18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質詢
(臨立會CB(3)635號文件)
3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了15項
書面質詢。1998年2月18日臨立會會議並無編排要求口
頭答覆的質詢,因為該次會議將用作發表 1998 至99年
度財政預算案。
V.將於1998年2月2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636號文件)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
了12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6項要求書面答
覆)。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質詢,須在
1998年2月1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
草案》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條法案將於1998
年2月25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8年2月27日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
預告,表示擬於1998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
案的二讀辯論。
41.法案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表示,法案
委員會較早時已決定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把從事 4 種極高噪音工作的規定
服務年資由 10 年放寬至5年。政府當局現
已接受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並同意動議該
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1998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
席上已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4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已同
意按政府當局的建議,於1998年2月25日恢
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法案委員會
會在議程第VII(b)項下作出報告。
- 議案
- 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第
25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105號文件)
44.法律顧問解釋,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
時立法會批准地下鐵路公司 ( 下稱 "地鐵公
司")訂立的《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
。該附例的目的是使地鐵公司可規管車輛
及人使用運輸交匯處。他特別重點講述該
附例第XI部,該部就地鐵公司法律責任的
免除及限制作出規定。
45.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需要更多時
間研究與該附例第XI部有關的法律問題,
並須考慮政府當局對法律事務部提出的一
些其他技術性問題所作的回覆。
46.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
究該決議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李啟明議
員、胡經昌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
員及羅祥國議員。
47.內務委員會主席請秘書處要求政府當局
撤回其原擬於1998年2月25日臨立會會議席
上動議該決議案的預告。
- 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第474
章)第26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運輸局局長
動議
(臨立會LS101號文件)
48.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
時立法會批准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
條例》訂立的《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該附例就管制交通、繳付使用費,以
及禁止或限制某些類別的車輛使用大欖隧
道及元朗引道作出規定。該決議案在法律
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49.議員對上述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
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102號文件)
50.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
時立法會批准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訂立的《199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
及《1998年毒藥表( 修訂 )規例》。該兩條
修訂規例的目的是在《毒藥表規例》所訂
的毒藥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所訂的
附表內加入新註冊的藥物,以及修改某些
藥物的分類,使藥物管制的方式更切合現
况。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51.議員對上述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 議員議案
- 有關"大廈管理"的議案
52.議員審悉上述將由羅祥國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 有關"香港貨運業前景"的議案
53.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健儀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5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
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2月18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
用。
VI. 預先就1998年3月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議案給予通知
- 議案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的
決議案 ─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5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庫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8年3月4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上
述決議案。該決議案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使政府
可在1998年4月1日新財政年度開始至《撥款條例
》通過的一段期間內,繼續提供各項現有服務。
- 議員議案
- 將由蔡根培議員動議的議案
56.議員察悉蔡根培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 將由譚耀宗議員動議的議案
57.議員察悉譚耀宗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VII. 報告
-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981號文件)
5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一個小組委員
會及7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較早
前在討論上文議程第III項時,已同意成立3個法
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一個小組委員會及
兩個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工作,並會在下文議程
第VII(c)、(e)及(f)項下作出報告。
-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847號文件,該份文件於1998年2月
5日隨CB(2)953號文件發出)
59.夏佳理議員提述該份於1998年2月4日送交各
委員參閱的法案委員會報告時表示,法案委員
會需在 1998 年1月16日再擧行兩次會議,一次
是與政府當局會晤,討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
理局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合,而另一次是與政
府當局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晤,討論香港會計
師公會提出的事宜。由於法案委員會尚未完成
商議工作,他建議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
把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預告限期由
1998年2月16日延展至1998年2月18日,議員對
此建議表示贊同。
60.議員察悉,鑑於對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數量眾多,內務委員會主席會根
據《議事規則》第49(3)條,在 1998 年2月25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把點名表決鐘聲縮
短至1分鐘。
- 1998年1月16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
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980號文件)
61.夏佳理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已研究過1998
年1月16日在憲報刊登的18項有關增收費用的附
屬法例,並建議 ─
(a)議員支持下列修訂規例及修訂令 ─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規例》(第15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修訂)
規例》(第32號法律公告);及
-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
(第34號法律公告)。
(b)廢除餘下的15項附屬法例(第17、18、21至 31
、33及35號法律公告)。
62.夏佳理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同意支持上述
(a)(i)項所述的附屬法例,理由是所提出的加價
建議能夠使大嶼山的士營運者的整體財政狀況
,回復到接近以往平均收入的水平。小組委員
會亦同意支持上述(a)(ii)及(iii)項所述附屬法例的
加費建議,因為該等建議均旨在遏止違例泊車
的情況。
63.夏佳理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小
組委員會建議廢除上述(b)項所述的15項附屬法
例,是因為小組委員會認為政府不應在經濟不
景時,帶頭增加各項收費。
6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1998年2月25日臨立
會會議席上將有 15 項決議案,以廢除有關的15
項附屬法例。他會在有需要時,根據《議事規則
》第49(5)條動議議案,把點名表決鐘聲縮短至 1
分鐘。
-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第5次
報告
(臨立會CB(2)989號文件)
65.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
表示,小組委員會已研究過《 選擧管理委員會
( 提名顧問委員會 )規例》,並建議議員支持該
規例。
66.葉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 9 項與選
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其
中 8 項,並已向內務委員會提交 5 份報告。小
組委員會將於 1998 年2月14日再擧行一次會議
,研究餘下的一項附屬法例,即《選擧管理委
員會 (選擧程序)(立法會 ) 規例》中尚待商議的
事宜,然後會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提交書
面報告,供內務委員會於 1998 年2月20日擧行
的下次會議上審議。
67.葉議員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於1998年2月25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對上述兩條規例提出修正案
,須在1998年2月18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994號文件)
68.法案委員會委員陳婉嫻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
主席陳鑑林議員作出報告。陳議員重點講述法
案委員會的主要商議結果,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她表示,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提出的技
術性修訂。
69.議員同意於 1998 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 《1998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
會報告
(臨立會CB(2)991號文件)
70.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講述該份文件時
表示,法案委員會擧行了 3 次會議,其中一次是
聽取代表團體的意見。他補充,法案委員會的委
員對條例草案意見分歧,兩名委員正考慮對條例
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察
悉,《 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 》的中止
實施期限將於1998年2月28日屆滿,故建議於1998
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71.議員同意於1998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
辯論。
VII. 其他事項
《內務守則》修訂事宜(按照議事規則委員會建議)
(臨立會CB(1)841號文件)
72.議員審悉有關文件所載的建議。周梁淑怡議員建
議押後至1998年2月20日的下次會議,才就文件第4
及6段所載的建議作出決定,讓議員有更多時間研究
該等建議。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73.會議於下午4時2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