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620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14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02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鑑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5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7年11月7日第24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574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法例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將會在1997年11
    月底之前提交與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有關的附屬法
    例擬本。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已安排另
    外 3次會議,讓政府當局向小組委員會各委員講
    述該制度的背景。議員先前已同意,在小組委員
    會開始審議該等附屬法例之前,議員應再獲邀加
    入小組委員會。

    3.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政府當局將於1997年11
    月26日提交《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
    草案》。內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11月28日會議席
    上處理該法案。

  2.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關於政府當局撤回其原
    定於1997 年11月5日恢復上述法案二讀辯論的預
    告,政務司司長已就此作出解釋,表示政府當
    局正在估量議員的意見,因此決定押後恢復二
    讀辯論的日期。

    5. 陳婉嫻議員對當局遲遲未恢復該法案的二讀
    辯論表示關注。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
    政務司司長反映議員的意見。

  3. 搬遷議員辦事處的建議

    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把設於中區政府
    合署西座的議員辦事處遷往美利大廈的建議,
    他已向政務司司長轉達內務委員會的反對意見
    。政務司司長建議,行政署長應與議員擧行會
    議,解釋提出搬遷建議的原因。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7年11月12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
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年11月7日及10
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46號)

7.法律顧問表示,他會把上述文件所載述的24項附屬法
例分為5組,分別作出報告,方便議員審議。

  1. 13項關乎收費的附屬法例

    8. 法律顧問表示,有10項附屬法例關乎調整須向漁
    農處處長繳付的費用,另有一項涉及根據《建築工
    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調高有關收
    費。除兩項附屬法例外,大部分收費的建議增幅為
    7%或低於此數。

    9.另一項附屬法例是《1997年電視(專營權費及牌照
    費)(修訂)(第2號)規例》,該規例旨在調高商營電視
    廣播牌照的每年牌照費,由1,843,000元增至
    3,944,000元。是次調高收費旨在實行收回全部成本
    計劃的第二階段,該計劃的目標是在2001年悉數收
    回成本。

    10.還有一項附屬法例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為
    專屬自保保險人另訂一項授權費及年費的收費類
    別。法律顧問指出,該兩種收費均定在足以收回
    全部成本的水平。

    11.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1997年電視(專營權費及
    牌照費)(修訂)(第2號)規例》時表示,收費的增幅
    頗大。他補充,前立法局經充分討論所涉及的事
    項後,支持該項收回成本計劃。

    12.周梁淑怡議員認為,除非有關的電視台對建議
    增幅提出反對,否則無需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
    規例。她建議內務委員會押後至1997 年11月28日
    下次會議才決定需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議員對此
    建議表示贊同。

    13.議員對此組的其他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2. 兩項關乎調高隧道費的附屬法例

    14.法律顧問表示,此組的第一項附屬法例旨在調
    高的士乘客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須
    繳付的回程隧道費,由10元增至15元,以及對使
    用大欖隧道的的士乘客徵收15元附加車費。第二
    項附屬法例是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訂立的
    修訂公告,旨在依據一項仲裁裁決更改東區海底
    行車隧道費。

    15.劉健儀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建議將使用3條過
    海隧道的回程收費劃一為15元,而交通諮詢委員
    會則建議向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者
    徵收15元隧道費,交通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對於應
    支持前者抑或後者意見分歧。

    16.何鍾泰議員表示,交通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已獲
    行政會議通過,他贊成該建議。他又認為無需成
    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附屬法例。議員對此表
    示贊同。

  3. 4條根據《建築物條例》訂立的修訂規例

    17. 法律顧問表示,該4條修訂規例是因應《1996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的制定而訂立的,制定該
    修訂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更為
    安全。他請議員留意有關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
    第10段,該段載述專業團體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對修訂規例中若干條款的憂慮。他補充,法律事
    務部仍在研究各條修訂規例,如發覺有任何問題
    ,將會再提交報告。

    18.何承天議員表示,他會就各條修訂規例徵詢專
    業團體的意見。他建議押後至1997年11月28日下
    次會議才決定需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議員對此表
    示贊同。

  4. 4項分別屬於修訂令及公告的附屬法例

    19 .法律顧問表示,該4項附屬法例包括一項根據
    《進出口條例》訂立的修訂令、一項根據《古物
    及古蹟條例》訂立的歷史建築物宣布公告,以及
    兩項根據《1996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訂立的生
    效日期公告。該 4項附屬法例在法律及草擬方面
    均無問題。

    20.馬逢國議員詢問,為何《1997年進出口(一般)
    規例(修訂附表)(第2號)令》對在此命令生效前輸
    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光碟製作設備並無追溯力。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法律顧問與馬議員討論此事
    ,並在有需要時,要求政府當局作出澄清。

    21.議員對此組的其他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5. 一項關乎根據《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規例
    的附屬法例

    22.法律顧問表示,該項附屬法例是於1997年11月
    10日在憲報刊登的《選擧管理委員會(登記)(功能
    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選擧委員會委員)(立
    法會)規例》。按照內務委員會商定的安排,由葉
    國謙議員出任主席的《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
    ) (地方選區)(立法會)規例》小組委員會現正一併
    研究該規例。

    23.葉國謙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擧行了一次會議
    ,政府當局在會上向議員簡介該兩條規例的概括
    原則。小組委員會將在下次會議上開始詳細審議
    兩條規例。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在短期內會向臨立
    會提交更多與1998年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
    。他建議該小組委員會應負責研究所有與選擧有
    關的附屬法例,議員表示贊同。議員亦同意,由
    於職責範圍擴大,小組委員會應一次過再邀請議
    員加入,讓其他議員有機會參加。

III.將於1997年11月1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莫應帆議員在質詢的預告限期
屆滿後才作出預告,表示擬撤回其原先提出的質詢。因
此,1997年11月19日的臨立會會議只編排了5項要求口頭
答覆的質詢。

IV.將於1997年11月26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340號文件)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
    排了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2.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
      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2.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
      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3.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3條法案將於1997年
    11月26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7年11月28日交由內
    務委員會處理。

  3.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8.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4. 議員議案

    1. 有關“檢討本港金融管理制度”的議案

      29.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漢銓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 有關“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的議案

    3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馮檢基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
    辭。

    3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就上述議案提
    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11月1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預先就1997年12月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的
議案給予通知


  1. 有關“促進香港旅遊業”的議案

    32.議員察悉,楊孝華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
    議上述議案。

    33.楊孝華議員表示,他會盡量以中性的措辭來撰
    寫其議案,讓議員可就涵蓋廣泛題目的議案主題
    隨意表達意見。楊議員補充,他會把約20個不同
    的題目送交議員參閱,希望議員在辯論中會就該
    等題目發表意見。

  2. 有關“青年政策”的議案

    34.議員察悉,黃英豪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
    議上述議案。

    3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11月18日及1997年
    11月26日。
V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579號文件)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
    及一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

  2.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9I(2)條提出的決
    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479號文件)
37.由於小組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均缺席會議,何世柱
議員匯報該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重點講述文件
所載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商議事項,並且表示,小組委
員會對於政府當局建議把向所有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徵
收印花稅的措施的有效期再延展兩年至1999年年底此
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他補充,小組委員會的一位
委員將會動議修正案,把延展期縮短至6個月。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擬於1997年11月26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決議案。就此,政府當局希
望獲得內務委員會的支持,向臨時立法會主席建議免
卻《議事規則》第29(1)條所規定的12天預告期。

39.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臨時立法
會主席如同意免卻所規定的 12天預告期,就該決議案
提出修正案的預告限期將為 1997年11月19日。議員答
允政府當局所請。

VII. 其他事項

  1. 質詢時間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次臨立會會議的質詢
    時間歷時超過兩小時。他表示,臨時立法會主席
    歡迎內務委員會就質詢時間的長短提出意見或建
    議。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應避免提出包含多
    個問題的質詢或在提出質詢前長篇大論。他補充
    ,議員提出補充質詢應簡要切題,而他亦會要求
    政府當局對議員的質詢精簡作答。

    42.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一般來說,質詢時間應
    以一小時至一個半小時為限,但要視乎該次臨立
    會會議須處理的事項數目而定。他又提議,較少
    提出質詢的議員或對有關主題事項特別關注的議
    員,應可優先提出補充質詢。

    43.劉漢銓議員表示,他不贊成由臨時立法會主席
    根據議員對某主題事項是否特別關注而給予優先
    機會,因為臨時立法會主席很難對此作出判斷。

    44.數位議員認為,臨時立法會主席應更嚴格執行
    《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中有關提出質詢的
    規定。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臨時立法會
    主席轉達議員的意見。

  2. 議案辯論

    4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臨立會會議席上曾有
    數位同一政黨的議員獲請連續發言,如此安排會
    難於激發良好的辯論氣氛。他請議員發表意見,
    講述應否棄用現行通知議員其發言次序的做法,
    使臨時立法會主席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隨意
    更改議員發言的先後次序。

    46.何承天議員表示,讓不同政黨的議員輪流發言
    與通知議員其發言次序,兩者並無關係。他贊成
    採用現行的做法,即有關議員會獲通知其發言次
    序,而臨時立法會主席如認為有需要,仍可改變
    議員發言的先後次序。

    47.秘書長解釋,按照一般規則,臨時立法會主席
    會請不同政治黨派的議員及不屬任何政治黨派的
    議員輪流發言。關於發言的先後次序,臨時立法
    會秘書通常會通知隨後3名將獲臨時立法會主席邀
    請發言的議員。議員同意繼續採用現行的做法。

    48.會議於下午4時52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