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620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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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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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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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鑑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1)5
- 甘伍麗文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7年11月7日第24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574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法例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將會在1997年11
月底之前提交與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有關的附屬法
例擬本。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已安排另
外 3次會議,讓政府當局向小組委員會各委員講
述該制度的背景。議員先前已同意,在小組委員
會開始審議該等附屬法例之前,議員應再獲邀加
入小組委員會。
3.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政府當局將於1997年11
月26日提交《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
草案》。內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11月28日會議席
上處理該法案。
-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關於政府當局撤回其原
定於1997 年11月5日恢復上述法案二讀辯論的預
告,政務司司長已就此作出解釋,表示政府當
局正在估量議員的意見,因此決定押後恢復二
讀辯論的日期。
5. 陳婉嫻議員對當局遲遲未恢復該法案的二讀
辯論表示關注。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
政務司司長反映議員的意見。
- 搬遷議員辦事處的建議
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把設於中區政府
合署西座的議員辦事處遷往美利大廈的建議,
他已向政務司司長轉達內務委員會的反對意見
。政務司司長建議,行政署長應與議員擧行會
議,解釋提出搬遷建議的原因。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7年11月12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
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年11月7日及10
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46號)
7.法律顧問表示,他會把上述文件所載述的24項附屬法
例分為5組,分別作出報告,方便議員審議。
- 13項關乎收費的附屬法例
8. 法律顧問表示,有10項附屬法例關乎調整須向漁
農處處長繳付的費用,另有一項涉及根據《建築工
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調高有關收
費。除兩項附屬法例外,大部分收費的建議增幅為
7%或低於此數。
9.另一項附屬法例是《1997年電視(專營權費及牌照
費)(修訂)(第2號)規例》,該規例旨在調高商營電視
廣播牌照的每年牌照費,由1,843,000元增至
3,944,000元。是次調高收費旨在實行收回全部成本
計劃的第二階段,該計劃的目標是在2001年悉數收
回成本。
10.還有一項附屬法例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為
專屬自保保險人另訂一項授權費及年費的收費類
別。法律顧問指出,該兩種收費均定在足以收回
全部成本的水平。
11.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1997年電視(專營權費及
牌照費)(修訂)(第2號)規例》時表示,收費的增幅
頗大。他補充,前立法局經充分討論所涉及的事
項後,支持該項收回成本計劃。
12.周梁淑怡議員認為,除非有關的電視台對建議
增幅提出反對,否則無需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
規例。她建議內務委員會押後至1997 年11月28日
下次會議才決定需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議員對此
建議表示贊同。
13.議員對此組的其他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 兩項關乎調高隧道費的附屬法例
14.法律顧問表示,此組的第一項附屬法例旨在調
高的士乘客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須
繳付的回程隧道費,由10元增至15元,以及對使
用大欖隧道的的士乘客徵收15元附加車費。第二
項附屬法例是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訂立的
修訂公告,旨在依據一項仲裁裁決更改東區海底
行車隧道費。
15.劉健儀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建議將使用3條過
海隧道的回程收費劃一為15元,而交通諮詢委員
會則建議向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者
徵收15元隧道費,交通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對於應
支持前者抑或後者意見分歧。
16.何鍾泰議員表示,交通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已獲
行政會議通過,他贊成該建議。他又認為無需成
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附屬法例。議員對此表
示贊同。
- 4條根據《建築物條例》訂立的修訂規例
17. 法律顧問表示,該4條修訂規例是因應《1996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的制定而訂立的,制定該
修訂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更為
安全。他請議員留意有關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
第10段,該段載述專業團體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對修訂規例中若干條款的憂慮。他補充,法律事
務部仍在研究各條修訂規例,如發覺有任何問題
,將會再提交報告。
18.何承天議員表示,他會就各條修訂規例徵詢專
業團體的意見。他建議押後至1997年11月28日下
次會議才決定需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議員對此表
示贊同。
- 4項分別屬於修訂令及公告的附屬法例
19 .法律顧問表示,該4項附屬法例包括一項根據
《進出口條例》訂立的修訂令、一項根據《古物
及古蹟條例》訂立的歷史建築物宣布公告,以及
兩項根據《1996 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訂立的生
效日期公告。該 4項附屬法例在法律及草擬方面
均無問題。
20.馬逢國議員詢問,為何《1997年進出口(一般)
規例(修訂附表)(第2號)令》對在此命令生效前輸
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光碟製作設備並無追溯力。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法律顧問與馬議員討論此事
,並在有需要時,要求政府當局作出澄清。
21.議員對此組的其他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 一項關乎根據《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規例
的附屬法例
22.法律顧問表示,該項附屬法例是於1997年11月
10日在憲報刊登的《選擧管理委員會(登記)(功能
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選擧委員會委員)(立
法會)規例》。按照內務委員會商定的安排,由葉
國謙議員出任主席的《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
) (地方選區)(立法會)規例》小組委員會現正一併
研究該規例。
23.葉國謙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擧行了一次會議
,政府當局在會上向議員簡介該兩條規例的概括
原則。小組委員會將在下次會議上開始詳細審議
兩條規例。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在短期內會向臨立
會提交更多與1998年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
。他建議該小組委員會應負責研究所有與選擧有
關的附屬法例,議員表示贊同。議員亦同意,由
於職責範圍擴大,小組委員會應一次過再邀請議
員加入,讓其他議員有機會參加。
III.將於1997年11月1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莫應帆議員在質詢的預告限期
屆滿後才作出預告,表示擬撤回其原先提出的質詢。因
此,1997年11月19日的臨立會會議只編排了5項要求口頭
答覆的質詢。
IV.將於1997年11月26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質詢
(臨立會CB(3)340號文件)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
排了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
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
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3條法案將於1997年
11月26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7年11月28日交由內
務委員會處理。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8.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議員議案
- 有關“檢討本港金融管理制度”的議案
29.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漢銓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 有關“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的議案
3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馮檢基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
辭。
3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就上述議案提
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11月1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預先就1997年12月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的
議案給予通知- 有關“促進香港旅遊業”的議案
32.議員察悉,楊孝華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
議上述議案。
33.楊孝華議員表示,他會盡量以中性的措辭來撰
寫其議案,讓議員可就涵蓋廣泛題目的議案主題
隨意表達意見。楊議員補充,他會把約20個不同
的題目送交議員參閱,希望議員在辯論中會就該
等題目發表意見。
- 有關“青年政策”的議案
34.議員察悉,黃英豪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
議上述議案。
3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11月18日及1997年
11月26日。
VI. 報告-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579號文件)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
及一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
-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9I(2)條提出的決
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479號文件)
37.由於小組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均缺席會議,何世柱
議員匯報該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重點講述文件
所載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商議事項,並且表示,小組委
員會對於政府當局建議把向所有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徵
收印花稅的措施的有效期再延展兩年至1999年年底此
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他補充,小組委員會的一位
委員將會動議修正案,把延展期縮短至6個月。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擬於1997年11月26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決議案。就此,政府當局希
望獲得內務委員會的支持,向臨時立法會主席建議免
卻《議事規則》第29(1)條所規定的12天預告期。
39.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臨時立法
會主席如同意免卻所規定的 12天預告期,就該決議案
提出修正案的預告限期將為 1997年11月19日。議員答
允政府當局所請。
VII. 其他事項- 質詢時間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次臨立會會議的質詢
時間歷時超過兩小時。他表示,臨時立法會主席
歡迎內務委員會就質詢時間的長短提出意見或建
議。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應避免提出包含多
個問題的質詢或在提出質詢前長篇大論。他補充
,議員提出補充質詢應簡要切題,而他亦會要求
政府當局對議員的質詢精簡作答。
42.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一般來說,質詢時間應
以一小時至一個半小時為限,但要視乎該次臨立
會會議須處理的事項數目而定。他又提議,較少
提出質詢的議員或對有關主題事項特別關注的議
員,應可優先提出補充質詢。
43.劉漢銓議員表示,他不贊成由臨時立法會主席
根據議員對某主題事項是否特別關注而給予優先
機會,因為臨時立法會主席很難對此作出判斷。
44.數位議員認為,臨時立法會主席應更嚴格執行
《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中有關提出質詢的
規定。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臨時立法會
主席轉達議員的意見。
- 議案辯論
4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臨立會會議席上曾有
數位同一政黨的議員獲請連續發言,如此安排會
難於激發良好的辯論氣氛。他請議員發表意見,
講述應否棄用現行通知議員其發言次序的做法,
使臨時立法會主席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隨意
更改議員發言的先後次序。
46.何承天議員表示,讓不同政黨的議員輪流發言
與通知議員其發言次序,兩者並無關係。他贊成
採用現行的做法,即有關議員會獲通知其發言次
序,而臨時立法會主席如認為有需要,仍可改變
議員發言的先後次序。
47.秘書長解釋,按照一般規則,臨時立法會主席
會請不同政治黨派的議員及不屬任何政治黨派的
議員輪流發言。關於發言的先後次序,臨時立法
會秘書通常會通知隨後3名將獲臨時立法會主席邀
請發言的議員。議員同意繼續採用現行的做法。
48.會議於下午4時52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