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774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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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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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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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1997年12月5日第28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714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內務委員會並無在1997年
12月12日擧行會議,本星期並無安排與政務司司長會面
。他補充,他和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會繼續提醒政務司司
長,當局擬交由臨時立法會(臨立會)處理的法案名單中
餘下的11條法案,須盡快提交臨立會審議。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
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
- 《1997年地下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54號文件)
3. 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解釋,條例草案
旨在分別賦權運輸局局長與地下鐵路公司就
地下鐵路與其他運輸設施接駁的運輸交匯處
,訂立規例及附例。他表示,政府當局已澄
清法律事務部提出的若干技術性問題。當局
會就一項技術性問題提出修正案,以改善其
草擬方式。除此以外,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
擬方面均無問題。
4.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68號文件)
5. 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
訂主體條例中“填海工程”的定義,使該條
例所提述的“填海工程”僅指該等為了將海
床或前濱填平為土地,使其可作乾地用途而
進行的工程。他補充,對於他就修訂“填海
工程”定義的目的和若干技術性問題所提出
的查詢,政府當局已作出澄清。
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鑑於當局建議縮窄
“填海工程”的定義,他請議員考慮是否需
要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案。王
紹爾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對此建
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
會:王紹爾議員、何世柱議員、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吳清輝議員、胡經昌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簡福飴議員及羅祥國議員。
- 1997年12月10日及17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7年12月5日及12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65號及LS66號文件)
臨立會LS65號文件
7.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在1997年12月5日刊
登憲報的23項附屬法例當中,有14項建議調高收費,
各項加費建議是根據有關的收回成本計劃第二階段,
或按照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變動而提出的。
8. 羅祥國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14項有關增
收費用的附屬法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胡經昌議員、曹王敏賢議
員及羅祥國議員。
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作出預告,以便於 1998
年1月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把審議限期延展至 1998
年1月14日,讓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間工作。
10.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9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臨立法會LS66號文件
11. 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有關文件所載在 1997年12月12日
刊登憲報的7項附屬法例的內容。他補充,政府當局已
澄清法律事務部就《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規例》提
出的若干有關草擬方面的問題。文件所載的7項附屬法
例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2. 何承天議員提到《199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
(第3號)令》時詢問,該條例第22及23條提述的“sister”
(“護士長”)及“matron”(“總護士長”)兩個英文詞語
,是否僅適用於女性。法律顧問回答時表示,兩個詞語
的涵義在《危險藥物條例》中並無界定,如引用釋義的
一般原則,該兩詞應包括任何執行“sister”或“matron”
職位的職能的人。內務委員會主席解釋,實際上現時所
用的是“Nursing Officer”(“護士長”)一詞,而非
“sister”或“matron”。
13.議員對文件所載述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其他疑問。
14.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於1998年1月14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修訂臨立會LS65號及66號文件所載的
附屬法例,須於1998年1月7日限期前作預告。
IV. 將於1998年1月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475號文件)
1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
排了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他請議員留意有關文件所載的一項修訂質詢
(質詢編號1)。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8
年1月7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8 年 1月9日交付內
務委員會處理。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7.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議案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破產條例》、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機場管理局條例》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及《地下鐵路公司條
例》提出的4套決議案原先已編定在1997年12月
1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政府當局其後應議
員的要求把預告撤回。當局現再作出預告,表
示擬於1998年1月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等
決議案。
-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
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政務司司長動議
( 有關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該份摘要在
會議席上提交,並於1997年12月22日隨臨立
會CB(2)772號文件發出)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現已在於
會議席上提交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中提供
該兩名法官的詳細資料。法律顧問補充,該
決議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20.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 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35(11)
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經濟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CB(1)687號文件,該份文件在會議席
上提交,並於1997年12月22日隨臨立會
CB(2)772號文件發出)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負責研究上述決
議案的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工作。由於小組
委員會主席缺席會議,他請小組委員會委
員何世柱議員作出匯報。
22.何議員作出利益聲明,表示他本人是機
場管理局的成員。他重點講述在會議席上
提交的文件所載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商議結
果。他補充,政府當局已應小組委員會的
要求,同意對機場管理局訂立的附例作出
一項技術性修訂。小組委員會已建議議員
支持該決議案,但有關附例須把該項修訂
納入其中。
23.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已同意政府當局
於 1998年1月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決
議案。
- 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
31(2)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及根據《地下
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第25條提出的
一項決議案 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69號文件,該份文件在會議席上
提交,並於1997年12月22日隨臨立會
CB(2)772號文件發出)
24.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已澄清法律事
務部所提出的問題。政府當局的回覆隨附
於在會議席上提交的文件。他表示,如有
關附例按文件第2段所述的方式予以修訂,
該決議案在法律方面便無問題。議員對決
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6、113及114
條提出的5項決議案 由財經事務局局長動
議
25.法律顧問表示,上述5項決議案涉及由終
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的《1998年破產(修訂)
規則》、《1998年債權人會議(廢除)規則》
、《1998年破產(表格)(修訂)規則》、《1998
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及《1998
年債權證明(修訂)規則》。他補充,由於法
律事務部仍未完成該5項決議案的研究工作
,故他在會議席上作出口頭報告,以便議
員考慮應否成立小組委員會。
26.法律顧問解釋,該5項決議案旨在因應《
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的制定,對各套破
產規則作出相應修訂。該修訂條例在 1996
年12月獲前立法局通過,主要目的是實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破產研究報告書》中
提出的建議。該修訂條例廢除多項舊有條
文,其中包括有關“破產作為”和“破產
通知書”等不合時宜的規定,而代以較簡
單直接的破產呈請理由。修訂條例亦引入
自動解除破產制度,並訂立個人自願安排
程序,鼓勵債務人按照計劃的安排去解決
其財務問題,而毋須宣布破產。他補充,
政府當局已就以上的修訂建議諮詢過司法
機構及法律和會計界別的專業團體。
27. 法律顧問補充,政府當局表示該5項決
議案所載的修訂,大多屬技術和程序性質
,並符合主體條例的規定和目的。他補充
,如議員決定不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
決議案,法律事務部會盡力完成該等決議
案的研究工作,並在1998年1月7日前向議
員發出書面報告。
28.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
該等決議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
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世柱議員、
李啟明議員、胡經昌議員、顏錦全議員及羅
祥國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
將獲要求撤回其擬於1998年1月7日臨立會會
議席上動議該等決議案的預告。
- 議員議案
- 有關“改善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議案
29.議員審悉上述將由程介南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修訂措辭。
- 有關“為全港資助學校教師購買醫療
保險”的議案
3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楊耀忠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3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就上述兩項議
案提出修正案,須在 1997年 12月30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預先就1998年1月1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的
議案給予通知
- 有關“學前教育及日間托兒服務”的議案
32.議員察悉,蔡素玉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
議上述議案。
- 有關“推行雙層社會保障方案”的議案
33.議員察悉,陳鑑林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
議上述議案。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作出預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12月29日及
1998年1月7日。
VI. 報告-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753號文件)
3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
及兩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較早前
在討論議程第 III(a)(ii)、III(b)及IV(d)(iv)項時,已
同意分別成立一個法案委員會及兩個小組委員會。
- 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35(11)條提
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687號文件,該份文件在會議席上
提交,並於1997年12月22日隨臨立會CB(2)772號
文件發出)
36.議員察悉,何世柱議員已在上文所述議程第
IV(d)(ii)項下作出報告。
VII. 其他事項
- 臨立會議員記者同樂日
37.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臨立會議員記者
同樂日將於翌日(即1997年12月20日)擧行。他表
示,行政長官、數名主要政府官員及大約80名
記者將會參與是次活動。
38.內務委員會主席代表議員向梁劉柔芬議員致
謝,感謝她為同樂日參加者安排運動服裝的購
置事宜。
VII.下次會議日期
39.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將
於1998年1月2日下午2時30分擧行。
40.會議於下午3時1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