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657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21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婉嫻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7年11月14日第25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62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1.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政府當局押後恢
      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的決定,他已向政務司
      司長反映議員對此事的關注。政府當局現已
      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7年12月3日恢復該法
      案的二讀辯論。

    2. 質詢時間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承諾
      會請各政府官員在作答時更為精簡。

  2.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規例》(第514
    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建築物(拆卸工程)(修訂)規例》(第515號
    法律公告)

    《1997年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
    工程及廁所)(修訂)(第2號)規例》(第516號法律公
    告)
《1997年建築物(通風系統)(修訂)規例》
(第517號法律公告)


4.何承天議員表示,對於《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
(第4號)規例》所載有關呈交拆卸工程所用裝備及機械
裝置的操作人員個人詳情、資格及經驗的時間規定,
他有所保留。他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 4套規例
,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何世柱議員、何承天議員及何鍾泰議員。

(c)《電視條例》(第52章)

《1997年電視(專營權費及牌照費)(修訂)(第2號)規例》
(第518號法律公告)


5.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有關的電視台對每年牌照費的建
議增幅並無異議。議員同意無需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
規例。

(d)《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7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第2號)令》
(第529號法律公告)


6.馬逢國議員表示,經工商局及法律顧問澄清問題後,
他對上述命令再無疑問。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7年11月19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
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 年11月14日在
憲報刊登)

(臨立會LS47號文件)

7.法律顧問扼要解釋上述文件詳載6項附屬法例的內容。
他補充,法律事務部察覺《入境事務隊(被羈留者的待遇
)令》有一些打印錯誤,政府當局已獲通知更正該等錯誤。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選區(立法會)宣布令》
會交付由葉國謙議員出任主席的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
屬法例小組委員會進行研究。

9.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他5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於1997年12月17
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修訂該等附屬法例,須在1997年
12月10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將於1997年11月26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357號文件)

    11.議員審悉新提出的3項質詢(第2、3及14號質詢),
    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2. 議案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9I(2)條提出的決議
案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時立法會主席已接納內務委
員會的建議,免卻《議事規則》第29(1)條所訂的預告規
定,使政府當局可於1997年11月26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動議該決議案。他補充,夏佳理議員已作出預告,表
示擬對該決議案動議一項修正案。

V.將於1997年12月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358號文件)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時立法會會議迄
    今暫時編排了15項質詢。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
    在1997年12月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質詢,須
    在1997年11月24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2.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4.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3. 法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陳婉嫻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對該法案動議一項修正案。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
該法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1997年11月24
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d) 議員議案

  1. 有關“促進香港旅遊業”的議案

    1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楊孝華議員動議的議案的
    措辭。

  2. 有關“青年政策”的議案
17.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黃英豪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18.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就上述議案提出
修正案,須在1997年11月2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
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預先就1997年12月1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的
議案給予通知


  1. 有關“加速巿區重建”的議案

    19.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葉國謙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
    辭擬稿。

  2. 有關“社會福利津貼制度檢討”的議案
20.議員審悉許賢發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上述
議案。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
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11月25日及1997年12月3日。

VI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628號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一個小組委員會
    及一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在討論
    議程第II(b)項時,已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4條
    根據《建築物條例》訂立的修訂規例。

  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23.由於小組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均缺席會議,李
    啟明議員匯報該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
    ,小組委員會擧行了5次會議,政府當局在會上向
    議員簡介有關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背景資料。小
    組委員會已完成工作,並建議內務委員會成立法
    案委員會研究《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 (修訂) 條
    例草案》及相關的附屬法例擬本。小組委員會亦
    建議,由於預期議員會在 1997年11月28日內務委
    員會會議上成立有關的法案委員會,為了加快工
    作,秘書處應立即著手邀請議員加入該法案委員
    會。

    24.李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將不會向內務委員會
    提交書面報告。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將詳載於
    小組委員會各次會議的紀要。

    25.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內務委員會在1997年10月
    17日會議上決定,小組委員會應著手研究該等附
    屬法例的擬本,他表示該法案對《強制性公積金
    計劃條例》提出重要的修訂,而非如政府當局先
    前所述只屬技術性修訂。因此,議員應成立法案
    委員會,詳細研究該法案及相關的附屬法例。他
    提議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議員對此表示
    贊同。

    26.法律顧問回應陳鑑林議員時表示,標明有關修
    訂的各條例文本將送交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參閱。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其他有關的背景資料及前
    立法局《1995年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條例草案》委
    員會會議紀要的有關摘錄,亦應一併送交議員參
    考。

  3.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27.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商
    議《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 (地方選區)(立法
    會)規例》及《選擧管理委員會(登記)(功能界別選
    民)(界別分組投票人)(選擧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規
    例》的工作。

    28.他表示,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擧行了兩次會
    議,詳細討論該兩條規例。政府當局因應小組委
    員會的意見,會就該兩條規例的若干技術性修訂
    諮詢選擧管理委員會。如小組委員會再無其他意
    見,該等技術性修訂將以修訂規例的形式作出,
    而修訂規例將於1997年11月28日在憲報刊登,並
    於1997年12月3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

    29.葉議員繼續作出報告,表示小組委員會因應所
    收到的一份意見書,在1997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
    討論“身份”一詞(即英文“identity”的中譯)應
    採用“份”抑或“分”字。大部分出席該次會議
    的委員屬意採用“份”字,因為該用法已獲普遍接
    受。小組委員會已要求政府當局最遲於1997年11
    月24日向其提交書面解釋,說明為何採用“分”
    字。葉議員表示,個別議員在研究過當局的回覆
    後,可自行考慮是否就此對該等規例動議修正案
    。他提醒議員,就地方選區選民登記規例提出修
    訂的限期是1997 年11月26日,而就功能界別選民
    登記規例提出修訂的限期則是1997年12月3日。

    30.葉議員補充,與1995年立法局選擧的規定不同
    ,新規例規定只有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的人士,才有資格登記為選民。在1997年11
    月底之前未申請該身份的人士,很可能未能趕及
    登記為1998年選擧的選民。小組委員會已促請政
    府當局採取適當的措施通知該等人士。

    31.杜葉錫恩議員指出,在電視播出的政府宣傳短
    片有誤導之嫌,因為當中傳達的信息只是任何人
    在香港居住滿7年,即有資格在1998年立法會選擧
    中投票。該宣傳短片並無提醒公眾人士,如他們
    仍未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他們必須提出申請,
    才有資格投票。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政務司司長反映
    議員的意見。

    33.會議於下午5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