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937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23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倪少傑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陳婉嫻議員
曾鈺成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署理助理秘書長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公共資訊高級主任2
鍾蕙玲女士

I.通過1998年1月9日第31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855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向臨時立法會提交法案

(行政署長的函件於1998年1月26日隨臨立會CB(2)921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行政
署長函件,並表示該函件載有一份名單,開列12條將
會提交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 )的政府法案。他指出,該
份名單並無載列4條法案,但政府當局原先於去年8月
提供的名單所載 19 條法案,則包括該4條法案在內。
鑑於臨立會只餘下很少時間處理各條法案,他會請政
府當局證實在今個立法會期內會否提交該 4 條法案或
任何其他法案。

(b)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3)577號文件)

3. 小組委員會委員吳清輝議員代表小組委員會主席何
承天議員作出報告。吳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由
全部11名表示有興趣參加代表團的議員組成代表團,
在 1998 年2月12日至15日期間訪問新加坡。議員通過
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2. (臨立會LS87號文件)

      4. 法律顧問扼要解釋詳載於有關文件的條
      例草案各項規定。他表示,法律事務部正
      就條例草案若干草擬上的問題要求政府當
      局加以澄清。他認為,條例草案涉及重要
      的政策事項,值得成立法案委員會詳加審
      議。

      5. 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 田北俊議員表示李議員將會
      參加 ) 、杜葉錫恩議員、胡經昌議員、夏
      佳理議員、陳榮燦議員及劉江華議員 ( 葉
      國謙議員表示劉議員將會參加)。

    3.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4. (臨立會LS86號文件)

      6.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提出
      若干技術性修訂,以解決《 1997年房屋(
      修訂 )條例 》所造成的運作上困難和法律
      方面的不明確之處。修訂條例已於1997年
      6 月28 日獲前立法局通過,但政府當局至
      今仍未予以實施。他補充,議員或可考慮
      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為處理所
      涉有關問題而提出的各項建議。

      7. 程介南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陳鑑林議員、程介南議員及
      黃宏發議員。

    5.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
      條例草案》

    6. (臨立會LS84號文件)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
      條例草案》

      (臨立會LS85號文件)

      8.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兩條條例草案訂明
      處理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及《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提出的
      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為9個月。他補充,
      兩條條例草案所規定的法定時限,是仿照
      《鐵路條例》(1997年第59號)所訂處理反
      對意見的法定時限。

      9. 葉國謙議員認為應給予關注團體機會,
      讓其對兩條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提出意見
      。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兩條條例草
      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
      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世柱議員、吳清
      輝議員、夏佳理議員及葉國謙議員。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將於1998年2月
      11日提交臨立會的《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
      條例草案》(請參閱議程第 IV(b)(x)項),亦
      涉及修訂處理關乎法定城市規劃草圖的反
      對意見的時限。他建議,如議員在1998年
      2 月 13日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是次會議
      成立的法案委員會亦應負責研究《1998年
      城市規劃 (修訂) 條例草案》。議員對此建
      議表示贊同。

    7. 《1998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8. (臨立會LS88號文件)

      11.法律顧問解釋,上述條例草案的主要目
      的是訂立一套機制,令犯謀殺罪被判處強
      制性終身監禁,而在犯罪時不足18歲的服
      刑中囚犯得以提早獲覆核刑期。他建議議
      員支持條例草案,因為條例草案旨在處理
      一項技術性法律事宜,而此事宜並無爭議
      之處。

      12.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9. 《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
      條例草案》

    10. (臨立會LS81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表示,有關文件已詳載上述條
      例草案的主要規定。條例草案是政府對《
      嘉利大廈火災調查委員會最後報告》所載
      建議的回應。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正要求
      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性問題。

      1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
      於 1997 年10月16日向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
      條例草案。夏佳理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
      部分委員關注到,大廈的業主在遵從條例
      草案建議的某些消防安全措施方面,可能
      會有技術及財政困難。他建議成立法案委
      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
      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王
      紹爾議員、何世柱議員、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胡經昌議員、夏佳理議員
      、陳榮燦議員、程介南議員及譚耀宗議員。

    11.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

    12. (臨立會LS83號文件)

      15.法律顧問解釋,上述條例草案旨在訂立
      條文,使在地段份數中擁有絕對多數份數
      的人可以出售該地段,以供重新發展用途
      。他表示,條例草案在政策方面有廣泛影
      響,值得成立法案委員會詳加審議。

      16.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何世柱議員、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葉國謙議員及簡福飴議員。

    13.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

    14. (臨立會LS82號文件)

      17.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是
      為在香港製造光碟訂定發牌制度,並規定
      所有在香港生產的光碟必須使用來源代碼
      。他補充,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條例草案。

      18.馬逢國議員表示,條例草案對從事製造
      光碟的人士有廣泛影響,而版權業某些團
      體已表示有意就條例草案提出意見。他建
      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對
      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
      案委員會:王紹爾議員、田北俊議員、吳
      清輝議員、李家祥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夏
      佳理議員表示周梁淑怡議員將會參加)、胡
      經昌議員、夏佳理議員、馬逢國議員、陳
      鑑林議員、楊釗議員、楊耀忠議員及譚耀
      宗議員。

    15. 《1998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草案》

    16. (臨立會LS80號文件)

      19.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廢除
      由《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下
      稱"修訂條例")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
      加入的第3(3)及(4)條。他補充,香港大律
      師公會已提出意見,認為沒有必要修訂或
      廢除修訂條例。

      20.法律顧問在回應杜葉錫恩議員時表示,
      修訂條例是由一名前立法局議員提出的,
      當時成立了法案委員會,但由於時間所限
      ,該法案委員會最終未能獲編配檔期展開
      工作。

      21.黃宏發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杜葉錫恩議員、曾鈺成議員
      ( 葉國謙議員表示曾議員將會參加 )、黃宏
      發議員、楊耀忠議員及廖成利議員。

  2. 1998年1月14日及2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
    於1998年1月9日及16日在憲報刊登)

  3. (臨立會LS73及LS78號文件)

    臨立會LS73號文件

    22.法律顧問講述該份載述兩項於1998年1月9日
    刊登憲報的附屬法例的文件時表示,與立法會
    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已研究過《立
    法會(選擧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並會在
    議程第VI(d)項下作出報告。

    23.議員對另一項附屬法例,即根據《監獄條例》
    訂立的《1998年監獄(修訂)令》,並無提出疑問。

    2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在1998年
    2月11日臨立會會議席上修訂該等附屬法例,須
    在1998年2月4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臨立會LS78號文件

    25.法律顧問講述上述文件時表示,在1998年1月
    16日刊登憲報的31項附屬法例中,有 18 項關乎
    根據各條例調高所訂收費。

    26.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
    18項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議員對此建議
    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田北俊議員、胡經昌議員、夏佳理議員、陳鑑
    林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 葉國謙議員表示顏議員
    將會參加)。

    27.法律顧問表示,在餘下的附屬法例中有 3 項
    是與選擧事宜有關,包括根據《 選擧管理委員
    會條例》訂立的《選擧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
    員會)規例》及《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擧程序)(立
    法會)規例》以及根據《立法會條例》訂立的《
    立法會(選擧呈請)規則》。該兩項根據《選擧管
    理委員會條例 》訂立的附屬法例將交由與立法
    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研究。小組
    委員會已完成《 立法會(選擧呈請)規則 》的審
    議工作,並會在議程第VI(d)項下作出報告。

    28.法律顧問表示,另一項附屬法例是根據《廢
    物處置條例 》訂立的《 廢物處置( 廢物轉運站 )
    規例》。該規例旨在訂定條文,規定私人廢物
    收集商須向環境保護署登記,並須為使用西九
    龍廢物轉運站及港島東廢物轉運站的廢物轉運
    服務繳付服務費。

    29.葉國謙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向環境事務委
    員會簡介其提出把廢物轉運服務擴展至私人廢
    物收集商的建議。他補充,據政府當局所述,
    各個私人廢物收集商的聯會均大致贊成有關建
    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環境事務委員會主
    席曹王敏賢議員並無出席是次會議,因此應押
    後至 1998 年2月13日的下次會議才決定是否成
    立小組委員會。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30.議員對文件所載其餘9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
    疑問。

    3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在1998
    年2月1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修訂於1998年1月16日
    刊登憲報的附屬法例,須在 1998 年2月11日限期
    前作出預告。

V.將於1998年2月1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1. 質詢

  2. (臨立會CB(3)573號文件)

    3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
    編排了17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1項要求書
    面答覆)。他請議員留意有關文件所載的5項新質
    詢(質詢編號1、10、18、19及20)。他提醒議員,
    議員如擬提出質詢,須在1998年2月2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

  3.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2.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3.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4.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5.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
      草案》

    6. 《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的提述)
      條例草案》

    7. 《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8. 《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9.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10. 《1998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3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 10 條法案將於
    1998 年 2 月11 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8年2月
    13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4.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5. 34.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6. 議案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6、113及114條提
    出的5項決議案 ─ 由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


  7. 3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財經事務局局長已作
    出預告,表示擬於1998年2月11日臨立會會議席
    上動議上述決議案。負責研究該等決議案的小
    組委員會會在議程第VI(b)項下作出報告。

  8. 議員議案


    1. 有關"新機場延遲啟用"的議案


    2. 36.議員察悉何鍾泰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動議上述議案。

    3. 有關"行政立法的關係"的議案


    4. 37.議員察悉梁智鴻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動議上述議案。

      38.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
      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2月4日限
      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預先就1998年2月18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給予通知


  1. 質詢

  2. (臨立會CB(3)574號文件)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8年2月18日臨立會
    會議將不會編排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該次會議
    將主要用作發表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

    40.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
    編排了4項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他提醒議員,
    議員如擬提出質詢,須在1998年2月9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

  3.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8年撥款條例草案》


  4.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財政司司長將向臨立
    會發表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

V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2. (臨立會CB(2)897號文件)

    4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一個小組委員
    會及3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較早
    前在討論上文議程第III項時,已同意成立7個法
    案委員會及一個小組委員會。根據《破產條例》
    提出的 5 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將在下文議程第
    VI(b)項下作出報告。

  3.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6、113及114條提
    出的5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4. (臨立會CB(1)820號文件)

    43.小組委員會委員胡經昌議員代表主席何世柱議
    員作出報告。胡議員重點講述小組委員會的主要
    商議結果,詳情載於有關文件。他表示,小組委
    員會已建議議員支持財經事務局局長於1998年2月
    11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5項根據《破產條例》
    提出的決議案。

  5.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6. 44.夏佳理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擧行了27次會
    議,研究條例草案及有關的附屬法例擬本。法
    案委員會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於 1998 年2月
    2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法案委員會正在擬備報告,講述委員會商議
    條例草案的結果。該報告會在二月份第一個星
    期內送交議員參閱,然後提交內務委員會於
    1998 年 2月13日擧行的會議上處理。他亦提醒
    議員,議員如擬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須在1998年2月1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45.夏佳理議員又表示,如條例草案於1998年2月
    25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獲得通過,當局會最遲於
    1998年3月11日把有關的附屬法例先行提交議員
    審議,然後在今個立法會期結束前再正式向臨立
    會提交該等附屬法例。他補充,鑑於時間迫切,
    加上所涉事宜相當複雜,法案委員會認為其亦應
    負責研究該等附屬法例。

    46.內務委員會主席認為應根據《內務守則》成立
    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該等附屬法例。法案委員
    會的委員可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以保持工作的連
    貫性。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馬逢國議員時表示,
    非法案委員會的議員如有興趣,亦可加入該小組
    委員會。

    47.李家祥議員對當局在未有適當諮詢有關專業團
    體便作出多項改變,表示關注。此種做法促使香
    港會計師公會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對各項
    在會計及審計方面的更改建議表示有所保留。夏
    佳理議員回應時表示,諮詢有關專業團體是政府
    當局的責任,而他對香港會計師公會向法案委員
    會提出意見表示感謝。

    4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李議員應與夏佳理議員
    於會後商議法案委員會應否召開會議,討論香港
    會計師公會關注的事宜。

  7.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第 4
    次報告
  8. (臨立會CB(2)908號文件,該份文件於1998年1月
    26日隨CB(2)921號文件發出)

    49.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概述小組委員會
    對《立法會(選擧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及
    《立法會( 選擧呈請 )規則》的商議工作,詳情
    載於有關文件。他特別重點講述小組委員會就
    根據《立法會(選擧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
    第5及6條提交的申述而提出的修訂,該項修訂
    載於有關文件第16段。葉議員補充,在他代表
    小組委員會於 1998 年2月11日臨立會會議席上
    動議該項修訂的前提下,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
    支持該兩項附屬法例。

VII. 其他事項

付予香港電訊有限公司(香港電訊)的67億元補償


5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經濟事務委員會及資訊
政策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2月9日擧行聯席會議,討
論當局因香港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提早交還其持有的牌
照而付予香港電訊67億元補償一事。

51.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將討論下
列引起公眾關注的事項 ─

  1. 財經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1月27日擧行特別會
    議,討論正達證券倒閉事件及證券經紀業的狀
    況;及

  2. 衛生事務委員會將在1998年2月9日擧行的定期
    會議上討論雪卡毒素及受克雅二氏病原體污染
    的掃描試劑的事宜。

他補充,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歡迎非委員的議員出席會議。
52.會議於下午3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