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17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2月2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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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6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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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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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8年2月20日第34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06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務司司長就不具
法律效力的議員議案進行辯論的修訂發言時限。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臨立會LS99號文件)
3.法律顧問解釋,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釋
義及通則條例》中關於法例的釋疑、適用
和釋義的條文,以確保符合《基本法》和
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
區的地位。他認為條例草案涉及在一些重
要的憲法及法律概念上作出適應化改,並
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
4.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
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法案委員會:王紹爾議員、程介南議員及
黃宜宏議員。
-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
草案》
(臨立會LS109號文件)
5.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
案的主要目的在於對香港法律中有關"英國
國民"、"英聯邦公民"及相類語句作出所需
的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
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的地位。他補充,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
員會,研究條例草案所載與國籍有關的事
宜。
6.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
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法案委員會:葉國謙議員、胡經昌議員及
楊孝華議員。
1998年2月2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8年2月18日及20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10號文件)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文件載述 1998 年
2月18日在憲報刊登的一項附屬法例及1998年2月
20日在憲報刊登的31項附屬法例。
8.內務委員會主席解釋,1998年2月18日在憲報
刊登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令》是
當局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採取的臨時措施
。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將煙草、碳氫油
及甲醇的稅率調高約 6 %,該命令所載的條例草
案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以實施該等建議
。他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命令,而小組委
員會應在條例草案於1998年3月4日提交臨時立法
會( 臨立會 )後變為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
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
該小組委員會:何世柱議員、陳榮燦議員、陳鑑
林議員及劉健儀議員(楊孝華議員表示劉健儀議員
將會參加)。
9.葉國謙議員就《1998年電車條例(修訂車費)(修
訂 ) 公告》提出詢問,法律顧問回應時解釋,香
港電車有限公司如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
,可更改車費率。任何車費的修訂須在憲報刊登
後 1 個月或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命令在憲
報刊登後的較短期間內開始生效。如公告期少於
1 個月,立法機關只可將之修改,但無法律依據
修改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的新車費。內
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現行法例,部分公共交
通機構所作出的車費修訂,毋須經立法機關按處
理法例般的方式審議。他補充,立法機關監察公
共交通工具車費修訂的角色,應由香港特別行政
區首屆立法會詳加研究。
10.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訂
立的 4 項附屬法例時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
該等附屬法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梁智鴻議員、李啟明
議員、梁劉柔芬議員及鄧兆棠議員(梁智鴻議員表
示鄧兆棠議員將會參加)。
11.法律顧問回應田北俊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第2號)規
例》規定,在 1998年6月1日或以後登記的巴士、
小型巴士、貨車、特別用途車輛及拖車必須配備
擋泥翼。此等規定亦會由運輸署署長以憲報公告
指定的日期起適用於在1998年6月1日之前登記的
同類型車輛。政府當局已表示,此等規定將會在
6至9個月內開始實施。
12.法律顧問提述《扣押入息令規則》時解釋,該
規則訂明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分居令
及贍養令條例》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到期應得而遭拖欠的贍養費的追討程序。陳鑑林
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規則,議員對此
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朱幼麟議員、何世柱議員、陳鑑林議員、廖成
利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13.議員對文件所載其餘24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
問。
14.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在1998年
3月2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修訂上述附屬法例,須在
1998年3月18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將於1998年3月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質詢
(臨立會CB(3)699號文件)
1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了
14項質詢(4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0項要求書面答覆)。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199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1998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 《199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 《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7條條例草案將於
1998年3月4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8年3月6日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席上同
意於1998年3月4日恢復上述兩條條例草案的二讀
辯論。
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提出
的決議案─由夏佳理議員動議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
例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於1998年3月4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
把《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修訂)規
例》的審議期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
V. 將於1998年3月11日及12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處理的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700號文件)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
編排了13項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議員如擬提
出質詢,須在1998年3月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8年撥款條例草案》
(議員發言)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8年3月11日及12日
的臨立會會議主要供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之
用。根據《議事規則》第36(5)條,每名議員最多
可有15分鐘發言時間。
VI. 報告
-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1079號文件)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4個小組委員會
及7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1997年房屋(修訂)
(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工作,並會在下
文議程第VI(b)項下作出報告。此外,議員較早前
在討論上文議程第III項時,已同意成立 3 個小組
委員會及兩個法案委員會。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臨立會CB(1)959號文件)
22.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缺席會議,法律顧
問負責介紹該份文件。他重點講述法案委員會的
主要商議結果,詳情載於有關文件。他表示,法
案委員會已建議於 1998 年3月18日恢復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由於法案委員會委員對
條例草案的某些建議意見分歧,法案委員會個別
委員或會考慮以個人身份,對條例草案動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1998年3月9日限期
前作出預告。
24.議員同意於1998年3月18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
發出的9項命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25.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
已完成審議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刊登的9項《港
口管制 (貨物裝卸區 )令》。小組委員會接受政府
當局就重新劃定8個現有公眾貨物裝卸區的界線,
以及關閉位於上環及柴灣的兩個裝卸區所作的解
釋。他補充,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 9 項命
令,並會提交書面報告,供內務委員會在1998年
3月6日的下次會議席上研究。
VII. 其他事項
與福利事務委員會有關的事宜
26.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王紹爾議員表示,行政會議應
待事務委員會有機會就《舊建市區鄰舍層面社區發展
試驗計劃的檢討報告》進行討論及發表意見後,才考
慮該份報告。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在他下星期與政務司司長會
面時,由他要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供該份報告
,供議員討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28. 會議於下午7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