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17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27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6時27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8年2月20日第34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06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務司司長就不具
法律效力的議員議案進行辯論的修訂發言時限。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2. (臨立會LS99號文件)

    3.法律顧問解釋,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釋
    義及通則條例》中關於法例的釋疑、適用
    和釋義的條文,以確保符合《基本法》和
    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
    區的地位。他認為條例草案涉及在一些重
    要的憲法及法律概念上作出適應化改,並
    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

    4.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
    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法案委員會:王紹爾議員、程介南議員及
    黃宜宏議員。

  3.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
    草案》

  4. (臨立會LS109號文件)

    5.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
    案的主要目的在於對香港法律中有關"英國
    國民"、"英聯邦公民"及相類語句作出所需
    的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
    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的地位。他補充,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
    員會,研究條例草案所載與國籍有關的事
    宜。

    6.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
    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法案委員會:葉國謙議員、胡經昌議員及
    楊孝華議員。

  • 1998年2月2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8年2月18日及20日在憲報刊登)

  • (臨立會LS110號文件)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文件載述 1998 年
    2月18日在憲報刊登的一項附屬法例及1998年2月
    20日在憲報刊登的31項附屬法例。

    8.內務委員會主席解釋,1998年2月18日在憲報
    刊登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令》是
    當局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採取的臨時措施
    。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將煙草、碳氫油
    及甲醇的稅率調高約 6 %,該命令所載的條例草
    案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以實施該等建議
    。他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命令,而小組委
    員會應在條例草案於1998年3月4日提交臨時立法
    會( 臨立會 )後變為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
    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
    該小組委員會:何世柱議員、陳榮燦議員、陳鑑
    林議員及劉健儀議員(楊孝華議員表示劉健儀議員
    將會參加)。

    9.葉國謙議員就《1998年電車條例(修訂車費)(修
    訂 ) 公告》提出詢問,法律顧問回應時解釋,香
    港電車有限公司如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
    ,可更改車費率。任何車費的修訂須在憲報刊登
    後 1 個月或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命令在憲
    報刊登後的較短期間內開始生效。如公告期少於
    1 個月,立法機關只可將之修改,但無法律依據
    修改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的新車費。內
    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現行法例,部分公共交
    通機構所作出的車費修訂,毋須經立法機關按處
    理法例般的方式審議。他補充,立法機關監察公
    共交通工具車費修訂的角色,應由香港特別行政
    區首屆立法會詳加研究。

    10.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訂
    立的 4 項附屬法例時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
    該等附屬法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梁智鴻議員、李啟明
    議員、梁劉柔芬議員及鄧兆棠議員(梁智鴻議員表
    示鄧兆棠議員將會參加)。

    11.法律顧問回應田北俊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第2號)規
    例》規定,在 1998年6月1日或以後登記的巴士、
    小型巴士、貨車、特別用途車輛及拖車必須配備
    擋泥翼。此等規定亦會由運輸署署長以憲報公告
    指定的日期起適用於在1998年6月1日之前登記的
    同類型車輛。政府當局已表示,此等規定將會在
    6至9個月內開始實施。

    12.法律顧問提述《扣押入息令規則》時解釋,該
    規則訂明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分居令
    及贍養令條例》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到期應得而遭拖欠的贍養費的追討程序。陳鑑林
    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規則,議員對此
    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朱幼麟議員、何世柱議員、陳鑑林議員、廖成
    利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13.議員對文件所載其餘24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
    問。

    14.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在1998年
    3月2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修訂上述附屬法例,須在
    1998年3月18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將於1998年3月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質詢

    (臨立會CB(3)699號文件)

    1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了
    14項質詢(4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0項要求書面答覆)。

    1.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2.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3. 《199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4.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5. 《1998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6. 《199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7. 《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7條條例草案將於
    1998年3月4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8年3月6日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2.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席上同
    意於1998年3月4日恢復上述兩條條例草案的二讀
    辯論。

  • 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提出
    的決議案─由夏佳理議員動議


  •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
    例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於1998年3月4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
    把《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修訂)規
    例》的審議期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

    V. 將於1998年3月11日及12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處理的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700號文件)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
    編排了13項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議員如擬提
    出質詢,須在1998年3月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8年撥款條例草案》

  • (議員發言)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8年3月11日及12日
    的臨立會會議主要供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之
    用。根據《議事規則》第36(5)條,每名議員最多
    可有15分鐘發言時間。

    V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1079號文件)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4個小組委員會
    及7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1997年房屋(修訂)
    (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工作,並會在下
    文議程第VI(b)項下作出報告。此外,議員較早前
    在討論上文議程第III項時,已同意成立 3 個小組
    委員會及兩個法案委員會。

  •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 (臨立會CB(1)959號文件)

    22.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缺席會議,法律顧
    問負責介紹該份文件。他重點講述法案委員會的
    主要商議結果,詳情載於有關文件。他表示,法
    案委員會已建議於 1998 年3月18日恢復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由於法案委員會委員對
    條例草案的某些建議意見分歧,法案委員會個別
    委員或會考慮以個人身份,對條例草案動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1998年3月9日限期
    前作出預告。

    24.議員同意於1998年3月18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 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
    發出的9項命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 25.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
    已完成審議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刊登的9項《港
    口管制 (貨物裝卸區 )令》。小組委員會接受政府
    當局就重新劃定8個現有公眾貨物裝卸區的界線,
    以及關閉位於上環及柴灣的兩個裝卸區所作的解
    釋。他補充,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 9 項命
    令,並會提交書面報告,供內務委員會在1998年
    3月6日的下次會議席上研究。

    VII. 其他事項

    與福利事務委員會有關的事宜


    26.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王紹爾議員表示,行政會議應
    待事務委員會有機會就《舊建市區鄰舍層面社區發展
    試驗計劃的檢討報告》進行討論及發表意見後,才考
    慮該份報告。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在他下星期與政務司司長會
    面時,由他要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供該份報告
    ,供議員討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28. 會議於下午7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