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66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 | 1998年3月2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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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下午5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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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立法會會議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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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倪少傑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8年3月20日第38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28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將會就告別議
案發言。他補充,他已提醒當局應避免於1998年 7 月
之前在憲報刊登附屬法例,讓首屆立法會有時間對附
屬法例進行研究。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8年3月2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
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年3月20日
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28號文件)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6項附屬法例於1998年3月
20日在憲報刊登。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述有關報告時解
釋,首 3 項附屬法例是由巿政局訂立的命令,第一項
命令旨在指定一間新的圖書館,而其他兩項命令則關
乎關閉一個街巿。
4.法律顧問表示,關於《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
(14)(d)條作出的宣布)(第3號)公告1998年(修訂)公告》
,原公告旨在根據《銀行業條例》豁免通用儲值車票
遵守有關的核准規定,直至1998年 6 月26日為止。該
修訂公告把此豁免期延長一年。
5.法律顧問解釋,當局藉《1998年宣布更改職稱 ( 文康
廣播局局長)公告》由1998年4月9日起,將"文康廣播局
局長"的職稱改為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此外,政
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8年4月7至8日臨時立
法會(臨立會)會議席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54A條動議決議案。該決議案旨在修訂各有關條例及
附屬法例,以更改各受影響局長所行使的法定職能和肩
負的職責。他請議員參閱臨立會LS127號文件,並表示
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6.法律顧問補充,政府當局曾在兩個場合向議員簡介
各項組織架構上的改變,分別為:資訊政策事務委員
會與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 2 月
11日擧行的聯席會議,以及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於
1998年2月27日擧行的會議。葉國謙議員表示,在1998
年2月11日的聯席會議上,對於當局建議由民政事務局
而非新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監督資訊政策事宜的安排
,部分議員曾提出質疑。
7.法律顧問表示,餘下的一項附屬法例是關乎《1998
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的生效
日期公告。
IV.將於1998年4月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821號文件)
8.議員察悉,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了20項質詢
(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臨時立法會主席已
決定,在4月1日及4月7至8日擧行的隨後兩次臨
立會會議上,當一條法案完成二讀程序後,便會
隨即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繼而進行三讀。
《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的提述)條例草案》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意
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他補充,在1998
年4月1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將會處理兩條法案,另
一條是《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 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出
的決議案 -- 由陳鑑林議員動議
11.議員察悉,陳鑑林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動
議決議案,修訂《扣押入息令規則》。
V.將於1998年4月7至8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822號文件)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
了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
草案》
-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草
案》
- 《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
-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8年4月7至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恢
復上述9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而有關的法案
委員會將會在下文議程第VI項下作出報告。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54A條提出
的決議案 -- 由文康廣播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127號文件)
14.議員察悉,在上文議程第III項下已討論過此
事。
議員議案
- 有關"制訂發展策略"的議案
15.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鄭耀棠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 有關"吸引外資發展創新工業"的議案
1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唐英年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17.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就
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3月30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
用。
- 告別議案
18.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動議
的議案的措辭。
VI. 報告
-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1306號文件)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4個小組委員會及7個
法案委員會全部都會在是次會議席上,向內務委
員會作出報告。
-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臨立會CB(2)1313號文件)
20.劉健儀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曾在1996年 2 月
向前立法局提交《1996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
草案》,以期將公證人委任制度本地化。在一項
規定公證人必須是香港法律公證人協會(下稱"公
證人協會")會員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通過
後,當局將該條例草案撤回。當局認為,該項規
定可能會侵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二條所訂的自由結社權利。劉議員指出,
為解決此項在人權方面引起關注的問題,政府當
局在現時的條例草案內加入條文,就公證人協會
在規管公證人的執業、行為操守及紀律方面的職
能作出規定。
21.劉議員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將會動議修正案,
以規定申請人必須在提出要求獲委任為公證人的
申請前在香港執業為律師合計為期最少 7 年。除
此以外,申請人亦必須符合在提出申請前整段 7
年期間一直名列於律師登記冊上的規定。議員察
悉,政府當局亦會動議若干次要的技術性修正案。
-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302號文件)
22.劉漢銓議員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對香港
法律中有關"英國國民"、"英聯邦公民"及相類語
句作出所需的適應化修改,以及對前永久性居
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權作出補充性規定。他補
充,政府當局將會動議若干技術性修正案。
-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委員
會報告
(臨立會CB(2)1314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23.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會對條例草案動議修
正案。
-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1211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24.葉國謙議員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詳情載於有
關報告第 2 段。他表示,法案委員會委員在討論
建議中的居所貸款利息時提出了多項問題,包括
有關擁有多於一個居住地方的納稅人可否有權選
定其主要居住地方的問題、稅務局局長的酌情決
定權,以及住宅擁有人倘有應課稅的入息、物業
或利潤,可否提名其配偶就該項扣除提出申索。
葉議員進一步表示,法案委員會委員亦要求政府
當局澄清,配偶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
是否可予扣除。
25.葉議員告知議員,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
府當局將會動議修正案,以收窄稅務局局長的酌
情決定權,並把向納稅人僱主支付的居所貸款利
息,納入可提出申索予以扣除的範圍內。他補充
,政府當局亦會對條例草案提出其他相應和技術
性的修正案。
-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臨立會CB(1)1208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26.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會對條例草案動議修正
案。
-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
會報告
(臨立會CB(2)1305號文件)
27.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會對條例草案動議修
正案。
-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212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主席夏佳
理議員已在上次會議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口頭報告
。他詢問夏佳理議員有否任何事宜須予補充。
29.夏佳理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曾要求政府當
局就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諮詢司法機構
,他就此事向議員簡述司法機構所提出的意見。
司法機構認為,土地審裁處應就向租客作出的賠
償另行發出命令,而非在作出售賣令時發出指示
。此外,司法機構對受託人可能潛逃的問題深感
關注,並建議售賣所得收益須在售賣後立即繳存
於法院。為確保司法機構有足夠資源履行所需的
職責,司法機構政務長已要求規劃環境地政局局
長在她獲得額外資源後,才實施條例草案。
30.夏佳理議員告知議員,由於今次是內務委員
會最後一次會議,加上政府當局尚未就司法機構
的意見作出回應,他將會以書面向議員提供最新
的資料。他補充,當局希望請內務委員會給予支
持,以便一旦未能在限期前作出預告,可徵求臨
時立法會主席批准豁免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所需的預告期。議員接納當局所請。
- 《安排指明(與中國內地訂立的關於對所得避
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311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31.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命令。
- 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
會報告
(臨立會CB(1)1184號文件)
32.夏佳理議員表示,他在上次會議席上作出的
口頭報告,並無任何事宜須予補充。
33.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的查詢時表示,
王紹爾議員及羅祥國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對
《強制性公積公計劃(一般)規例》動議修正案。
- 《1998年食物業(市政局)(修訂)附例》及《1998
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小組委員
會報告
(臨立會CB(2)1376號文件已於1998年4月2日隨臨
立會CB(2)1378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4.周梁淑怡議員解釋,該兩條附例旨在將活水禽
及其他活家禽分開買賣,從而落實有關的分隔政
策,以及管制經處理的家禽屠體及從家禽中除去
的任何什臟的運送。該分隔政策已在另一項附屬
法例內有所規定,即在1998年 2 月27日刊登憲報
,並在1998年3月4日提交臨立會會議席上省覽的
《1998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修訂)(第2號)規
例》。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家禽業的團體代表告
知小組委員會,當局並無就實施分隔政策的實際
安排諮詢他們。有關情況令人殊不滿意,因為10
名一向在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市場經營的鵝/鴨
批發商當中,只有 3 名獲得安置在西區家禽批發
市場繼續經營,其餘的將被迫結業。
35.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因此建議,即
使內務委員會最初在1998年3月6日研究《1998年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修訂)(第 2 號)規例》時並
無提出疑問,現時亦應連同兩條附例對該規例再
加研究。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把該規例的審議期限
延展至1998年 4月7至8 日的臨立會會議。議員同
意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36.周梁淑怡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已安排在1998
年 3 月30日與政府當局擧行另一次會議。雖然經
濟局及衞生福利局答應派代表出席該次會議,但
兩個決策局似乎都不願充當處理此事的主責部門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在下次與政務司司
長會面時向其提出有關問題。
37.法律顧問回應杜葉錫恩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有
關該規例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是由經濟局擬備
的。至於該兩條附例,除有關該規例的臨立會參
考資料摘要第 9 段所載的簡略解釋外,政府當局
並無另行提交背景資料文件。
38.葉國謙議員建議再度邀請議員加入小組委員會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 《1998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
(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373號文件已於1998年4月2日隨臨
立會CB(2)1378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9.胡經昌議員解釋,該修訂規則旨在提高及重訂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規則》
須繳付的各項費用,以及加入兩項新增收費項目
。該修訂規則提出的各項建議,與載於《1997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則》(下
稱"1997年規則")者相同。1997年規則於去年10月
被臨立會廢除。
40.胡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指出,先前就1997年規
則所載建議提出的理據,仍適用於現時的建議。
此外,政府當局認為,提高對金融中介團體的收
費的建議,連同財政司司長在1998至99財政年度
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辭中提及的調低印花稅及交易
徵費的措施,將可減低一般投資人士對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運作的資助。政
府當局認為,再押後調整收費只會進一步減低證
監會收回其服務成本的幅度,並會增加一般投資
人士對金融中介團體及證券發行人的運作所作出
的互相補貼,實在有違一般投資人士的利益。
41.胡議員進一步表示,經考慮政府當局所作的解
釋後,小組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對支持該修訂規則
載列的各項建議有所保留,理由如下 --
- 政府當局不應在經濟低迷時要求增加收費
;及
- 鑑於證監會已從交易徵費獲得巨額收入,
並且擁有儲備,即使收費凍結在現時的水
平,其運作亦不會受到影響。
42.胡議員補充,他將會代表小組委員會,在1998
年4月7至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一項決議案,
廢除該修訂規則。他促請議員支持該項決議案。
VII. 其他事項
4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今次是內務委員會最後一次
會議,他希望藉此機會對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其他議
員及秘書處所給予的支持及協助,表示謝意。
44. 會議於下午6時37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