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690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28日(星期五)
|
---|
時 間: | 下午4時06分
|
---|
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
---|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國寶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7年11月21日第26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65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 選民登記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發出信件,
提醒有資格成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從速申請此身
份,以便有資格在明年 5 月的立法會選擧中投票
。此外,政府當局會播出宣傳短片,向市民宣傳
此信息。
3. 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政府當局承諾會考慮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的建議,在申請人等待入境事
務處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期間,接納由該處發
出的批准信,證明業已核實其申請永久性居民身
份的資格,以便該人可登記為選民。
4. 杜葉錫恩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更正一齣電
視宣傳短片所傳達的信息,該宣傳短片表示任何
人在香港居住滿 7 年,即有資格投票。內務委員
會主席表示,他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會再提
出此事。
5. 黃宏發議員表示,為加快登記程序,入境事務
處在向有關申請人發出批准信時,應夾附一份選
民登記表格。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把黃議
員的建議轉達政府當局。
-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希望《1997年
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及有關的附屬
法例可在臨時立法會(臨立會)的任期內獲得通過。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
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
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
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50號文件)
7. 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上述兩條
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把《1997 年海底隧道(海底
隧道規例)(修訂)條例》及《1997 年大老山隧
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由1998年1月1日分別押後至1999年3月1日
及1999年5月1日。他補充,制定該兩條修訂
條例的目的,是提高有關隧道的空氣質素標
準。上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
題。
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7
年11月14日向交通事務委員會簡介上述條例
草案。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普遍支持兩條條例
草案。
9.議員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48號文件)
10.法律顧問表示,有關文件已扼要載述條例
草案建議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作出
的主要修訂。他補充,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
意,在條例草案於1997 年11月26日提交臨立
會後,成立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對主
體條例作出100項修訂,以及對另外11條條例
作出相應修訂。為加快工作進度,秘書處在
預期成立的法案委員會組成前,已邀請議員
加入為委員。現時共有17名議員已表示會加
入該法案委員會,而法案委員會將於1997年
12月1日擧行首次會議,開始詳細審議條例
草案。
- 1997年11月26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
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
例於1997年11月21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49號文件)
12. 法律顧問扼要解釋上述文件詳載6項附屬
法例的內容。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人體器官移植規
例》時表示,醫療界現有3個團體正研究該
規例。他建議押後至1997年12月5日的下次
會議,才決定需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議員
對此表示贊同。
14.葉國謙議員表示,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1997 年
選區(立法會)宣布令》及《立法會(選民登
記)(上訴)規例》的工作,並將於1997年12
月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交書面報告。
15.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他4項附屬例並無
提出疑問。
1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擬於1997年
12月17日修訂該等附屬法例的預告限期為
1997年12月10日。
IV.將於1997年12月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
他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380號文件)
17. 議員察悉,1997年12月3日的臨立會會議編排了
18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2項要求書面答覆)。
- 於1997年11月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與立法會選
擧有關的附屬法例
18. 葉國謙議員表示,他將於1997年12月3日臨立會會議
席上動議一項議案,把《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
方選區)(立法會)規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1997年12月10
日。葉議員將會在議程第VII(b)項下再作報告。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於1997年12月10日修
訂該規例,須在1997年12月3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V.將於1997年12月1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質詢
(臨立會CB(3)381號文件)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迄今暫
時編排了14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8項要求書
面答覆)。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在1997年12月10
日的臨立會會議提出質詢,須在1997年12月1日限
期前作出預告。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7年地下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在臨立
會須處理的法案名單內;條例草案將於1997年12
月10日提交臨立會,並於 1997 年12月19日交付內
務委員會處理。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2.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議案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第86條提出的決
議案 ─ 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52號文件)
23.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立會批
准衞生福利局局長訂立的《殘疾歧視(平等機會委
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該規例是以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訂立的
類似規例為籃本,旨在賦權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該
規例所指明的情況下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以
其名義提出法律程序。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
面均無問題。
24.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 議員議案
- 有關“加快巿區重建步伐”的議案
25.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葉國謙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 有關“社會福利津貼制度檢討”的議案
2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許賢發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就上
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12月3日限期
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預先就1997年12月1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
的議案給予通知
- 有關“發展香港高增值工業”的議案
28.議員察悉吳清輝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
上述議案。
- 有關“改善羅湖邊境管制站的服務”的議案
29.議員察悉劉江華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
上述議案。
3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12月2日及1997年
12月10日。
VII. 報告-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662號文件)
3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
及一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
-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首次報告
(臨立會CB(2)675號文件)
32.葉國謙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商議《選擧管理
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會)規例》及《
選擧管理委員會(登記) (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
投票人)(選擧委員會委員) (立法會)規例》的工作
,詳載於上述文件。他補充,選擧管理委員會因
應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已同意就該兩條規例提出
若干技術性修訂。
33.關於“identity document”一詞的中譯(“身分證
明文件”)應採用“份”抑或“分”字,葉議員表
示,政府當局遲遲才向小組委員會提交一份文件
,解釋為何採用“分”而不用“份”字。為使議
員有更多時間研究該文件,他將會在1997年12月3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一項議案,把《選擧管理
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會)規例》的審
議期限延展至1997年12月10日。
34.何承天議員表示,根據其辦事處獲得的資料,
當局處理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需時兩至三個月
,而非文件中所述的 6 個星期。他詢問有否要求
政府當局加快處理該等申請,以便有關申請人可
在1998年1月16日的限期前登記為選民。
35.楊孝華議員表示,據他了解,入境事務處至今
仍可在6個星期內完成處理該等申請。然而,倘若
大批人士在同一時間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入境
事務處要維持處理申請的時間不變,可能會有困
難。
36.葉國謙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分批發信通知有
關人士盡快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據當局所述,
最後一批信件將於1997年11月底前發出。他補充
,正如內務委員會主席所說,當局已獲要求考慮
一項建議,即接納入境事務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
的批准信,證明業已核實其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
的資格,以便該人可登記為選民。
37.黃宏發議員提議,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應獲准有條件地登記為選民。該等人士一旦經
入境事務處核實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姓名便會
被納入正式選民登記冊內,該登記冊會於1998年
3月15日或之前編定。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政府當局反映議
員的意見。
- 1997年11月7日在憲報刊登的4條建築物(修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報告
39.何承天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擧行
了一次會議,討論該4條規例,特別是《1997年建
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規例》所載有關呈交拆卸
工程所用裝備及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個人詳情、
資格及經驗的時間規定。他補充,小組委員會將
於1997年12月2日擧行另一次會議,屆時議員會決
定是否須要把該等規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1997年12
月17日。
40.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擬於1997年12月10
日修訂該等規例的預告限期為1997年12月3日;如
擬延展該等規例的審議期,則須於1997年12月5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
VIII. 其他事項- 選擧議員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臨立會CB(2)666號文件)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據一些報章報道,香港
中文大學學生會反對臨立會議員出任香港中文大
學校董會成員。他指出,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
例》(第1109章)所訂的規程11,臨立會議員有責任
選擧代表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成員。
42.法律顧問回應黃宏發議員時解釋,《香港回歸
條例》(1997年第110號)規定,“在任何法律中對
立法局的提述,須視情況要求,解釋為包括對臨
時立法會的提述”。此條文亦適用於《香港中文
大學條例》。
43. 議員通過載列於該文件第 3段的提名及選擧程
序,並察悉將於1997年12月5日下次內務委員會會
議席上,提名3位議員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成
員。
- 建議成立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
(臨立會CB(3)385號文件)
44.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並解釋建議成
立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的背景。
45. 議員通過成立文件第5段所建議的議會聯絡小組
委員會。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將發出通告
,邀請議員申請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 向臨時立法會提交公共機構的年報及帳目報表
46. 李家祥議員表示,按照法例規定,多個公共機
構須在今個財政年度於1998年3月終結後 3 個月內
向臨立會提交其年報及帳目報表。鑑於臨立會在
1998 年 4月8日之後很可能不再擧行會議,他關注
到部分機構或會難於遵照法定限期,向臨立會提
交報告。他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協調提交該等報告
的事宜。
47. 法律顧問解釋,在大部分情況下,有關公共機
構的規管條例都會載有條文,准許其徵得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在法定限期過後提交該等報
告,又或規定該等報告可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提交臨立會省覽。
4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或有需要協調公
共機構向臨立會提交年報及帳目報表的事宜。他會
向政務司司長提出此事。
49.會議於下午4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