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400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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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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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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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署任)
- 張炳鑫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7年9月19日第19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34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 行政長官出席會議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告知
他,行政長官辦公室仍在考慮行政長官會否
定期出席臨時立法會(臨立會 )的會議,回答
議員提出的質詢。
- 原先編排在1997年9月2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動議的議員議案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吳清輝議員及蔡素
玉議員已各自撤回其編排在 1997 年 9月27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擧行的議案辯論的預告。他
補充,吳議員及蔡議員如擬提出其議案進行
辯論,須按照慣常的做法申請編配辯論時段。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7年9月27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
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 年9 月19及26
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27及28號文件)
4.法律顧問講述臨立會LS27號文件時表示,在1997年9月
19日刊登憲報的5項附屬法例中,有3項與調高數條相關
建築物規例所訂的收費有關,其餘兩項附屬法例是根據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訂立關乎公眾遊樂場地及文娛
中心的命令。
5. 田北俊議員指出,其中一項附屬法例建議的收費增幅
約為 10%,較通脹率為高。他亦指出,當局並無就另一
項附屬法例所建議的增幅提供資料。他建議成立小組委
員會研究該 3 項與增收費用有關的附屬法例,議員對此
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世柱議
員、何承天議員( 田北俊議員表示何承天議員會參加 )、
何鍾泰議員、胡經昌議員、顏錦全議員及羅祥國議員。
6.法律顧問表示,臨立會LS28號文件詳載的4項附屬法例
均為生效日期公告。他特別提及《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
助條例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該公告指定 1997年9月
26 日為主體條例大部分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內務委員
會主席建議,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應在適當時候監察
該條例的實施事宜。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IV.將於1997年10月8日及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事項
-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10月8日的臨立會
會議將只供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而不會
編排其他事項在會議席上處理。
- 有關《施政報告》的答問大會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長官將會在1997年10
月9日下午3時至4時出席臨立會會議,答覆議員就
《 施政報告》提出的質詢。議員如欲在會議席上
提出質詢,可擧手示意,等待臨時立法會主席叫
喚。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臨時立法會主席會設
法確保屬於不同政黨的議員,以及並無與任何政
治黨派有連繫的議員,獲得同等機會提出質詢。
9.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切勿提出附帶多項
問題的質詢,或在提出質詢之前長篇大論。他補
充,議員提出補充質詢應精簡切題。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由於1997 年10月9日
是公益金便服日,議員可“穿著便服”出席該日
的臨立會會議,但請勿穿著牛仔褲或短褲,以及
無領的襯衫。
V.將於1997年10月1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
項- 質詢
(臨立會CB(3)209號文件)
11.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
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將於1997
年10月15日向臨立會提交3條法案,分別為《1997
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19
97 年僱傭(修訂)(第 5號)條例草案》,以及《1997
年職業性失聰(補償)(第2號)條例草案》。該3條法
案載列了政府當局於覆檢5條由前立法局於本年6
月26日通過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條例後,相應提出
的立法建議。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又告知議員,《1997年僱傭及
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旨在廢除《1997
年僱傭(修訂)(第 4 號)條例》及《僱員代表權、諮
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並修訂《1997 年職工
會(修訂) (第2號)條例》,該等條例已經暫時終止
實施。由於暫時終止實施該3條條例的期限 ( 即
1997年10月31日)快將屆滿,他請議員考慮,應否
在《1997 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正式提交臨立會,並在內務委員會於1997年10
月17日會議上成立法案委員會之前,先成立小組
委員會研究該法案。
14.至於《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及
《1997年職業性失聰 (補償) (修訂)(第2號)條例草
案》,則旨在修訂《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
例》及《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內務委員會主席認為,應否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
該等法案的問題,可在 1997年10月17日的會議上
按慣常方式加以考慮。
15.陳鑑林議員表示,人力事務委員會曾於1997年
9月30日擧行會議,政府當局在會議上簡介了該3
條將於1997年10月15日提交臨立會的法案。事務
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但對於應否
在該等法案正式提交臨立會之前先成立小組委員
會一事,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則意見分歧。
16. 田北俊議員建議成立兩個小組委員會,一個負
責研究與廢除兩條條例有關的立法建議,另一個
負責研究與修訂其他 3 條條例有關的立法建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及部分議員認為,應優先研究《
1997 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因為該法案旨在處理訂有暫時終止實施期限的條
例。
17.陳婉嫻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建議將暫時終止實
施的期限延展,但延展的時間可能不夠長,以致
議員未能有足夠時間完成《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
係(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法律顧問
表示,《1997 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已經訂明,臨立會可不時藉決議將暫時終止實施
的期限延展。
18.經進一步討論後,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
在切實範圍內盡早展開《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議員又同意
如內務委員會在10月17日的會議上同意成立法案
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便應轉為法案委員會。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王紹爾議員、田
北俊議員、何世柱議員、陳婉嫻議員、陳鑑林議
員及黃英豪議員。
1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如獲得議員贊同,他會
要求政府當局於 1997年 10月 29日臨立會會議席上
動議一項決議案,將暫時終止實施該3條條例的期
限延展。議員對此表示同意。
- 法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議案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條及《註冊受託人
法團條例》(第306章)第15(2)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由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29號文件)
21.法律顧問簡介有關上述決議案的文件,他表示
該兩項決議案旨在提高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的
費用,因為通貨膨脹導致成本上升。該等決議案
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22.議員同意支持該兩項決議案。
- 議員議案
- 有關“要求減少及檢討醫療失誤”的議案
23.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莫應帆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 有關“加快本港民主步伐”的議案
24.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財喜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就上述議
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10月7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
VI.預先就1997年10月22及2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
議的議案給予通知
致謝議案辯論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按照過往的慣例,他會於1997
年 10月22及23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議案。議員可
在該次會議上就致謝議案發言,而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
最長為15分鐘。議員如欲發言,可於會議進行期間擧手
示意,等待臨時立法會主席叫喚其發言。議員如欲在某
個指定日期發言,應在會議擧行前通知助理秘書長 3 陳
欽茂先生。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就該議案提出修正案無須作出
預告,惟須根據《議事規則》第12(4)條動議該等修正案。
VII. 報告
1997年9月5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
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387號文件)
28.小組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匯報上述文件所載該小組
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小組委員會已詳細研究該
8項於1997 年9月10日提交臨立會會議席上省覽而與調高
收費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支持 6 項與調高入境
事務處各項服務收費有關的附屬法例,因為該等費用的
建議增幅介乎10元至50元,應可獲公眾接受。議員對此
表示贊同。
29. 田議員表示,鑑於有關當局在今年首8個月內從交易
徵費獲得可觀收入,小組委員會對支持《1997年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 (修訂) 規則》所提出的增收
費用建議有所保留。小組委員會委員注意到,於1997年
9 月10日提交臨立會會議席上省覽的《1997 年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則》已於1997年9月16
日開始生效。他們認為,如此安排會開立不良先例,因
為此擧剝奪了議員在有關附屬法例開始實施前對其詳加
審議的機會。
30. 小組委員會亦不支持《1997年商標(修訂)規則》所提
出的增收費用建議。小組委員會注意到,處理註冊商標
的成本由 1995-96年度至1997-98年度的增幅約為6%,但
建議的平均增幅卻達到23%。小組委員會認為,鑑於當
局現正全面檢討《商標條例》,結果或會令收費結構出
現改變,目前並非提高費用的適當時候。
31.田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因而建議廢除《1997年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 (修訂) 規則》及《1997 年
商標(費用)(修訂)規則》。他會代表小組委員會於1997年
10月1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廢除該兩項修訂
規則。
VIII. 其他事項
各決策局局長就行政長官發表的《施政報告》所擧行的
簡報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各決策局局長為臨立會各事務
委員會擧行簡報的時間表,是政府當局於諮詢秘書處後
擬訂的,該時間表已送交各議員參閱。他提醒議員,該
等簡報會在事務委員會的正式會議上擧行,出席的議員
須達到會議法定人數。
33.會議於下午5時零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