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400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3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2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署任)
張炳鑫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7年9月19日第19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34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1.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 行政長官出席會議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告知
      他,行政長官辦公室仍在考慮行政長官會否
      定期出席臨時立法會(臨立會 )的會議,回答
      議員提出的質詢。

    2. 原先編排在1997年9月2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動議的議員議案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吳清輝議員及蔡素
      玉議員已各自撤回其編排在 1997 年 9月27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擧行的議案辯論的預告。他
      補充,吳議員及蔡議員如擬提出其議案進行
      辯論,須按照慣常的做法申請編配辯論時段。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7年9月27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
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 年9 月19及26
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27及28號文件)

4.法律顧問講述臨立會LS27號文件時表示,在1997年9月
19日刊登憲報的5項附屬法例中,有3項與調高數條相關
建築物規例所訂的收費有關,其餘兩項附屬法例是根據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訂立關乎公眾遊樂場地及文娛
中心的命令。

5. 田北俊議員指出,其中一項附屬法例建議的收費增幅
約為 10%,較通脹率為高。他亦指出,當局並無就另一
項附屬法例所建議的增幅提供資料。他建議成立小組委
員會研究該 3 項與增收費用有關的附屬法例,議員對此
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世柱議
員、何承天議員( 田北俊議員表示何承天議員會參加 )、
何鍾泰議員、胡經昌議員、顏錦全議員及羅祥國議員。

6.法律顧問表示,臨立會LS28號文件詳載的4項附屬法例
均為生效日期公告。他特別提及《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
助條例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該公告指定 1997年9月
26 日為主體條例大部分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內務委員
會主席建議,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應在適當時候監察
該條例的實施事宜。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IV.將於1997年10月8日及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事項


  1.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10月8日的臨立會
    會議將只供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而不會
    編排其他事項在會議席上處理。

  2. 有關《施政報告》的答問大會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長官將會在1997年10
    月9日下午3時至4時出席臨立會會議,答覆議員就
    《 施政報告》提出的質詢。議員如欲在會議席上
    提出質詢,可擧手示意,等待臨時立法會主席叫
    喚。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臨時立法會主席會設
    法確保屬於不同政黨的議員,以及並無與任何政
    治黨派有連繫的議員,獲得同等機會提出質詢。

    9.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切勿提出附帶多項
    問題的質詢,或在提出質詢之前長篇大論。他補
    充,議員提出補充質詢應精簡切題。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由於1997 年10月9日
    是公益金便服日,議員可“穿著便服”出席該日
    的臨立會會議,但請勿穿著牛仔褲或短褲,以及
    無領的襯衫。
V.將於1997年10月1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
  1. 質詢
    (臨立會CB(3)209號文件)

    11.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
    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2.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將於1997
    年10月15日向臨立會提交3條法案,分別為《1997
    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19
    97 年僱傭(修訂)(第 5號)條例草案》,以及《1997
    年職業性失聰(補償)(第2號)條例草案》。該3條法
    案載列了政府當局於覆檢5條由前立法局於本年6
    月26日通過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條例後,相應提出
    的立法建議。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又告知議員,《1997年僱傭及
    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旨在廢除《1997
    年僱傭(修訂)(第 4 號)條例》及《僱員代表權、諮
    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並修訂《1997 年職工
    會(修訂) (第2號)條例》,該等條例已經暫時終止
    實施。由於暫時終止實施該3條條例的期限 ( 即
    1997年10月31日)快將屆滿,他請議員考慮,應否
    在《1997 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正式提交臨立會,並在內務委員會於1997年10
    月17日會議上成立法案委員會之前,先成立小組
    委員會研究該法案。

    14.至於《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及
    《1997年職業性失聰 (補償) (修訂)(第2號)條例草
    案》,則旨在修訂《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
    例》及《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內務委員會主席認為,應否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
    該等法案的問題,可在 1997年10月17日的會議上
    按慣常方式加以考慮。

    15.陳鑑林議員表示,人力事務委員會曾於1997年
    9月30日擧行會議,政府當局在會議上簡介了該3
    條將於1997年10月15日提交臨立會的法案。事務
    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但對於應否
    在該等法案正式提交臨立會之前先成立小組委員
    會一事,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則意見分歧。

    16. 田北俊議員建議成立兩個小組委員會,一個負
    責研究與廢除兩條條例有關的立法建議,另一個
    負責研究與修訂其他 3 條條例有關的立法建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及部分議員認為,應優先研究《
    1997 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因為該法案旨在處理訂有暫時終止實施期限的條
    例。

    17.陳婉嫻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建議將暫時終止實
    施的期限延展,但延展的時間可能不夠長,以致
    議員未能有足夠時間完成《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
    係(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法律顧問
    表示,《1997 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已經訂明,臨立會可不時藉決議將暫時終止實施
    的期限延展。

    18.經進一步討論後,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
    在切實範圍內盡早展開《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議員又同意
    如內務委員會在10月17日的會議上同意成立法案
    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便應轉為法案委員會。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王紹爾議員、田
    北俊議員、何世柱議員、陳婉嫻議員、陳鑑林議
    員及黃英豪議員。

    1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如獲得議員贊同,他會
    要求政府當局於 1997年 10月 29日臨立會會議席上
    動議一項決議案,將暫時終止實施該3條條例的期
    限延展。議員對此表示同意。

  3. 法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4. 議案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條及《註冊受託人
    法團條例》(第306章)第15(2)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由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29號文件)

    21.法律顧問簡介有關上述決議案的文件,他表示
    該兩項決議案旨在提高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的
    費用,因為通貨膨脹導致成本上升。該等決議案
    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22.議員同意支持該兩項決議案。

  5. 議員議案

    1. 有關“要求減少及檢討醫療失誤”的議案

      23.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莫應帆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 有關“加快本港民主步伐”的議案

      24.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財喜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就上述議
      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10月7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
VI.預先就1997年10月22及2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
議的議案給予通知


致謝議案辯論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按照過往的慣例,他會於1997
年 10月22及23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議案。議員可
在該次會議上就致謝議案發言,而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
最長為15分鐘。議員如欲發言,可於會議進行期間擧手
示意,等待臨時立法會主席叫喚其發言。議員如欲在某
個指定日期發言,應在會議擧行前通知助理秘書長 3 陳
欽茂先生。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就該議案提出修正案無須作出
預告,惟須根據《議事規則》第12(4)條動議該等修正案。
VII. 報告

1997年9月5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
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387號文件)

28.小組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匯報上述文件所載該小組
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小組委員會已詳細研究該
8項於1997 年9月10日提交臨立會會議席上省覽而與調高
收費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支持 6 項與調高入境
事務處各項服務收費有關的附屬法例,因為該等費用的
建議增幅介乎10元至50元,應可獲公眾接受。議員對此
表示贊同。

29. 田議員表示,鑑於有關當局在今年首8個月內從交易
徵費獲得可觀收入,小組委員會對支持《1997年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 (修訂) 規則》所提出的增收
費用建議有所保留。小組委員會委員注意到,於1997年
9 月10日提交臨立會會議席上省覽的《1997 年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則》已於1997年9月16
日開始生效。他們認為,如此安排會開立不良先例,因
為此擧剝奪了議員在有關附屬法例開始實施前對其詳加
審議的機會。

30. 小組委員會亦不支持《1997年商標(修訂)規則》所提
出的增收費用建議。小組委員會注意到,處理註冊商標
的成本由 1995-96年度至1997-98年度的增幅約為6%,但
建議的平均增幅卻達到23%。小組委員會認為,鑑於當
局現正全面檢討《商標條例》,結果或會令收費結構出
現改變,目前並非提高費用的適當時候。

31.田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因而建議廢除《1997年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 (修訂) 規則》及《1997 年
商標(費用)(修訂)規則》。他會代表小組委員會於1997年
10月1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廢除該兩項修訂
規則。

VIII. 其他事項

各決策局局長就行政長官發表的《施政報告》所擧行的
簡報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各決策局局長為臨立會各事務
委員會擧行簡報的時間表,是政府當局於諮詢秘書處後
擬訂的,該時間表已送交各議員參閱。他提醒議員,該
等簡報會在事務委員會的正式會議上擧行,出席的議員
須達到會議法定人數。

33.會議於下午5時零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