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421/96-97號文件
檔 號: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8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
時 間: | 下 午 4 時 35 分
|
地 點: |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正 廳
|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袁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惠珠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 張炳鑫先生
|
委員會秘書(2) | 陳美卿小姐
|
委員會助理秘書(5) | 林培生先生
|
I. 通過1997年5月31日第7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371/96-97號文件)
該份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 主席匯報與行政長官辦公室政策統籌局長會面
的情況
- 主席匯報謂,行政長官辦公室計劃在 6月
14日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1997
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據政策統
籌局長相告,「回歸法」很可能在1997年
7月1日提交臨立會進行首讀、二讀及三讀
,以確認臨立會在7月1日前通過的法案,
並引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成
立時必須就備的其他事宜。為使臨立會議
員可在7月1日「回歸法」進行首讀、二讀
及三讀前就該法案申述意見,行政長官辦
公室將會事先諮詢臨立會。主席會與臨時
立法會主席及行政長官辦公室蹉商,以決
定議員透過何等途徑申述對法案的意見才
最合適。
- 1997年7月1日後勤安排專責小組報告
(隨臨立會394/96-97號文件發出,並在會上提
交的臨立會388/96-97號文件)
-
主席請議員參閱該報告。報告旨在載述
1997年7月1日後勤安排專責小組(「專責
小組」)就決定臨立會在1997年7月1日零
晨時分舉行會議的場地時所須考慮的事
項,進行商議的概況。議員察悉,由於
選定舉行臨立會會議場地之事會由臨時
立法會主席作最終決定,專責小組會提
出一切有關事宜,供臨時立法會主席考
慮。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法律顧問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臨立會372/96-97號文件)
-
法律顧問表示,他仍在詳細研究
該法案有關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問
題。然而,鑑於法案的複雜性和
重要性,他建議盡快成立法案委
員會,以研究該法案。議員贊同
此建議。
-
主席告知議員,共有19名議員回
應秘書處發出的通告,表示有意
加入法案委員會。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及廖成利議員在會上
亦表示有意加入。主席表示,在
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法案委
員會會隨即舉行首次會議,以選
舉正副主席。
-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373/96-97號文件)
-
1997年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374/96-97號文件)
-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 2 條法案只涉
及技術上的修訂,並不牽涉任何具
爭議性的政策事宜。但該等法案尚
有若干技術問題有待行政長官辦公
室澄清。法律顧問建議毋須成立法
案委員會研究該 2 條法案,議員贊
同此建議。議員如對該等法案有任
何意見,應盡快向秘書處提交。主
席指出,該等法案最遲可在1997 年
6月21日臨立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
IV.將於1997年6月1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 文件
-
由何世柱議員提交「國旗及國徽條例草
案及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主席何世
柱議員會在 6月14 日向臨立會提
交上述報告。
- 由劉健儀議員提交「議員個人利益監
察委員會報告」
-
議員察悉,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
員會 (「監察委員會」) 主席劉健
議議員將於6月14日向臨立會提交
上述報告。監察委員會委員廖成
利議員表示,該報告旨在向議員
介紹監察委員會通過採納的個人
利益登記指引、勸喻性質指引及
議員個人利益登記表格修訂本。
他請議員支持該報告。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
主席表示,迄今並未接獲進行法案首讀
及二讀的正式預告,但據他了解,1997
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可能會在
此次會議上提交臨立會。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
- 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
-
議員察悉,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已作出
預告,表示會在 6月14 日恢復二讀辯論
上述 2 條法案,並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
-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 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
議員察悉,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
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建議在6月14日恢復二讀辯
論該等法案。
- 議案
-
議員察悉,迄今並無議員或行政長官辦
公室人員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議案。
V. 將於1997年6月2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 法案
-
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在1997年6月21日
臨立會會議上進行法案首讀及二讀,以及
恢復法案二讀辯論的預告。
- 議案
-
議員亦察悉,迄今並無議員或行政長官辦
公室人員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議案。
VI. 法案委員會報告
-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
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375/96-97及393/96-97號文件)
-
法案委員會主席譚惠珠議員向議員簡
述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以及行政
長官辦公室、廖成利議員及陳財喜議
員擬分別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議員同意可在 6 月14日恢復二讀
辯論該2條法案。
VII. 其他事項
- 《議事規則》的修訂建議
-
議事規則工作小組副召集人譚惠珠議
員請議員注意,工作小組擬就《議事
規則》第 65條提出修訂建議,就藉 1
條或多條法案確認在1997年7月1日或
之前通過的法案,作出規定。由於預
期行政長官辦公室會為此目的向臨立
會提交「回歸法」,並在同 1次會議
上進行法案的首讀、二讀及三讀,因
此工作小組認為應施加下列限制,而
《議事規則》內應為此等目的作出特
別規定:
- 每名議員每次可發言不超過 3
分鐘;
-
視乎議員之間達成的君子協定
,就法案發言的議員人數盡可
能減至最少;及
-
議員只可就法案動議技術性修
正,並須經臨時立法會主席批
准。
-
議員察悉,上述建議仍須再作詳細討論
,而主席建議在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
進行討論。譚惠珠議員同意可在1997年
6 月21日臨立會會議上動議決議案,以
修正《議事規則》。
-
臨時立法會及內務委員會的暫定會議日期
(1997年7月至9月)
-
主席請議員參閱在會上提交的會議日
期表,當中載列臨立會及內務委員會
1997年7月至9月期間的暫定會議日期
。他亦指出,由於編定在 1997 年6 月
21日舉行的臨立會會議或會延至翌日
才結束,因此內務委員會會議可能要
在6月22日舉行。
(會後補註:該份暫定會議日期表已於
會後隨臨立會 405/96-97 號文件送交全
體議員。)
-
主席表示,按臨時立法會主席已同意的
安排,議員由 1997年7月1日起可提交在
臨立會會議上提出的質詢。在此情況下
,議員可在7 月 16日的臨立會會議首次
提出要求口頭答覆或書面答覆的質詢。
秘書提議,雖然議員應在7月1日後才向
秘書處提交其質詢,但他們可在該日前
諮詢秘書處有關質詢格式的事宜,以便
內務委員會可在7月4日的會議上考慮在
7月16日臨立會會議上所提質詢的措辭。
- 6月14日的午餐及晚餐聚會及6月21日的晚餐聚會
-
主席提醒議員填妥回條,示明會否出席
上述社交活動,並在6月7日前交回秘書
處。他亦告知議員,6 月 21日的晚餐聚
會將在深圳香格里拉酒店舉行。
- 全體議員合照
-
主席表示,按臨時立法會主席的建議,
議員會在 6月 21日臨立會會議結束後拍
攝全體照片。
- 會議於下午5時1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