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128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14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1997年8月8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署任)羅錦生先生
法律顧問(署任)李裕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署任)林秉文先生
助理秘書長3(署任)羅榮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5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2)3戴燕萍小姐


由於內務委員會主席缺席,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主持
是次會議。

I.通過1997年7月8、9及15日3次特別會議及1997
年7月18日第13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37、42、46及81號文件)

2.上述3次特別會議及第13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
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務司司長提及近
日臨時立法會(臨立會)處理若干事務,須多次請求
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豁免有關的預告規定,並指出
此情況有欠理想。政務司司長答應在完成急需處理
的工作後,政府當局日後會盡量遵從作出預告的規
定。

4.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建議在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
時提出下列事項,議員表示贊同
  1. 要求政府當局不要在 1998 年2月中之後提
    交法案,以便議員有充分時間審議法案;
    並要求當局就日後提交臨立會的法案提供
    詳情;

  2. 要求當局述明,該等已向前立法局提交但
    尚未獲得處理的政府法案/附屬法例/決
    議案 (共27 項),當中有否任何項目將會再
    次提交臨立會。有關此事,田北俊議員表
    示,當局應在本會期內再次提交與強制性
    公積金制度有關的附屬法例,以便該制度
    可按所訂目標由1999年1月1日起實施。議
    員察悉田議員提出的意見。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0號文件)

      5. 署理法律顧問扼要解釋上述法案的目
      的,並表示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法案
      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事宜。他請議員留
      意法案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首次選
      擧所建議的時間規限,即選擧管理委員
      會須最遲於 1997年10月31日就地方選擧
      分界向行政長官提交建議。

      6.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補充,政府當局希
      望該法案可在 1997 年8月底前獲得通過
      ,而另一條有關選擧安排的法案會在 8
      月底前提交臨立會。

      7.由於立法時間緊迫,數名議員表示如
      建議的選擧管理委員會(選委會)的架構
      與前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 (前委
      員會)相若,便無需成立法案委員會。
      劉江華議員表示,在 1995年的選擧過
      後,曾有不少對前委員會的投訴,因
      此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法案。

      8. 署理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時表示,法律事務部可要求政府當局提
      供資料,說明選委會與前委員會在成員
      組合、職能、權力及職責等方面有何異
      同,然後在下次會議向議員再作報告。

      9. 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應立即成立法案
      委員會,對該法案展開研究。下列議員
      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陳婉嫻議員、曾鈺成議員
      、楊釗議員、廖成利議員、劉江華議員
      、顏錦全議員及蔡素玉議員。

    2. 《199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臨立會LS8號文件)

      10.署理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上述法
      案的文件,並表示該法案在法律及草擬
      方面均無問題。

      11.田北俊議員關注英國政府仍獲豁免應
      課稅品稅一事,署理法律顧問表示,此
      事將會在日後的法律適應化工作中加以
      處理。議員同意應向政府當局反映田議
      員所提出的關注事項。署理法律顧問回
      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香港回歸條例》
      訂明,對“香港總督”的提述,在1997
      年7月1日及以後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提述。至於“英國
      政府”一詞在進口稅方面可否解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署理法律顧問
      表示,該條例並無述及此點。

      12.議員同意恢復該等法案的二讀辯論。

  2. 1997年7月23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7年7月18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9號文件)

    13.議員並無就上述附屬法例提出任何疑問。

  3. 將於1997年8月2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
    例於1997年7月25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1號文件)

    14.署理法律顧問就《1997年遊樂場地(巿政局)
    (修訂)附例》回答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時表示,
    區域巿政總署的有關官員已表明無需急於訂
    立類似的附例。

    15.議員再無就上述附屬法例提出其他疑問。

  4. 將於1997年8月2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
    屬法例於1997年8月1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2號文件)

    16.議員並無就上述附屬法例提出任何疑問。

    17.議員察悉就修訂(如有的話)上述議程(b)
    至(d)項所載附屬法例作出預告的限期,以
    及延展該等附屬法例的審議期 (如有此需
    要)的限期。
IV. 將於1997年8月2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71號文件)

    18.議員察悉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20項質詢(6項
    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2.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3.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4. 議案

    1.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
      (3)(b)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13號文件)

      21.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
      請求臨立會批准,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向九龍巴士有限公司批出的新專營
      權,排除於利潤管制計劃的適用範圍之
      外。新專營權將由 1997年9月1日起生效
      。上述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
      題。

      22.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應詳細研究上述
      決議案的政策事宜,而為了讓議員有充
      足時間進行審議,應要求政府當局將上
      述決議案押後至1997年8月27日臨立會會
      議處理。鑑於交通事務委員會到1997年9
      月 12 日才擧行下次會議,而該事務委員
      會的正、副主席亦沒有出席是次會議,
      議員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上述決議
      案。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何鍾泰議員、李啟明議員、胡經昌議員
      、陳婉嫻議員、陳榮燦議員、陳鑑林議
      員、劉江華議員、劉健儀議員(田北俊議
      員表示劉議員會參加)、鄧兆棠議員、顏
      錦全議員及羅祥國議員。

    2. 有關“越南船民”的議案

      23.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只有一項議
      案辯論編排在1997年8月20日臨立會會議
      席上進行。該次會議的兩個議案辯論時
      段其中一個原來編配給劉江華議員,但
      劉議員其後決定將其議案押後至1997 年
      9 月3日的臨立會會議始行動議。內務委
      員會副主席促請已獲編配辯論時段的議
      員,應盡量不要在該次臨立會會議的議
      案預告限期過後,才撤回其申請,因為
      此擧會剝削其他議員提出議案辯論的機
      會。

      24.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請議員參閱周梁淑
      怡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及劉江華議員
      對周梁淑怡議員所提議案的修正案(在會
      議席上提交)。他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
      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8月12日限
      期前作出預告。

      25.關於劉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何世柱
      議員詢問臨立會應否牽涉外交事宜,即
      由臨立會促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越
      南政府簽訂協議。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建
      議劉議員在定出其修正案的最後措辭時
      ,考慮何議員的意見。
V.預先就1997年8月2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
議的議案給予通知
  1. 有關“扶助本港的漁農業”的議案

    26.議員察悉羅叔清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
    動議上述議案。

  2. 有關“加強與內地的交通聯繫”的議案

    27.議員察悉鄧兆棠議員將會更改其議案的主
    題。

    28.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
    預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8月11
    日及8月20日。
VI. 報告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及《香港終審法院費用規
則》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09號文件)

29. 曾鈺成議員代小組委員會主席匯報小組委員會
的商議工作。他總結時表示,除政府當局將會動
議若干技術性修訂外,小組委員會並無對該等規
則提出其他修訂。

30.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該等規則的審議限期
已延展至1997年8月20日。議員如擬對該等規則提
出修訂,須在1997年8月1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VII. 其他事項

  1. 提名議員以便任命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保良局顧問局及東華三院顧問局的成員
    (臨立會CB(2)96號文件)

    31. 根據上述有關文件第3段所載的程序,獲
    提名並獲選出任下列諮詢委員會/顧問局成
    員的議員分別如下

    1.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杜葉錫恩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2. 保良局顧問局
      朱幼麟議員(王紹爾議員表示當時不在
      席上的朱議員已同意接受提名)

    3. 東華三院顧問局
      程介南議員
  2. 臨立會議員與臨時區議會議員擧行的會議/
    午餐聚會
    (臨立會CB(1)100號文件)

    3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簡介上述文件,並請議
    員就臨立會與臨時區議會應相隔多久才擧行
    一次定期會議/午餐聚會提出意見。他回應
    議員時表示,臨立會如要在任期內與18個臨
    時區議會的議員擧行一整輪會議,按照每次
    會議約有10名臨立會議員出席來計算,每名
    議員將須出席約3次此類會議。

    33.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應於同一時間內在不
    同的會議室分別與兩個臨時區議會的議員擧
    行會議,然後為該兩個臨時區議會一併擧行
    午餐聚會。該等會議應如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所建議,每兩星期擧行一次,以期在1997年
    年底或1998年年初前可完成整輪與臨時區議
    會的會議。

    34.議員察悉,楊孝華議員認為應盡量把鄰
    近地區的臨時區議會編排在同一天擧行會
    議,如此安排有助在午餐聚會上就彼此關
    注的事宜交換意見。

  3. 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35.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議員,除了已編
    定的定期會議外,事務委員會亦會擧行特
    別會議,討論在有關政策範疇內廣受公眾
    關注的重要事項。

    36.署理秘書長回應議員時表示,《議事規
    則》規定事務委員會須在其主席決定的日
    期、時間及地點擧行會議。如在主席不在
    本港期間接獲擧行特別會議的請求,秘書
    處會嘗試接觸事務委員會主席,並就該項
    要求徵詢其意見。倘事務委員會會議是在
    正、副主席暫時缺席的情況下擧行,事務
    委員會可另選一位委員主持該次會議。

    37.會議於下午3時52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