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128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14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年8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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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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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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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列席職員:秘書長(署任) | 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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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署任)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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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署任) | 林秉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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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3(署任) | 羅榮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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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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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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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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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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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2)5 | 馬朱雪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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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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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內務委員會主席缺席,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主持
是次會議。
I.通過1997年7月8、9及15日3次特別會議及1997
年7月18日第13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37、42、46及81號文件)
2.上述3次特別會議及第13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
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務司司長提及近
日臨時立法會(臨立會)處理若干事務,須多次請求
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豁免有關的預告規定,並指出
此情況有欠理想。政務司司長答應在完成急需處理
的工作後,政府當局日後會盡量遵從作出預告的規
定。
4.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建議在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
時提出下列事項,議員表示贊同
-
要求政府當局不要在 1998 年2月中之後提
交法案,以便議員有充分時間審議法案;
並要求當局就日後提交臨立會的法案提供
詳情;
-
要求當局述明,該等已向前立法局提交但
尚未獲得處理的政府法案/附屬法例/決
議案 (共27 項),當中有否任何項目將會再
次提交臨立會。有關此事,田北俊議員表
示,當局應在本會期內再次提交與強制性
公積金制度有關的附屬法例,以便該制度
可按所訂目標由1999年1月1日起實施。議
員察悉田議員提出的意見。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0號文件)
5. 署理法律顧問扼要解釋上述法案的目
的,並表示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法案
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事宜。他請議員留
意法案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首次選
擧所建議的時間規限,即選擧管理委員
會須最遲於 1997年10月31日就地方選擧
分界向行政長官提交建議。
6.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補充,政府當局希
望該法案可在 1997 年8月底前獲得通過
,而另一條有關選擧安排的法案會在 8
月底前提交臨立會。
7.由於立法時間緊迫,數名議員表示如
建議的選擧管理委員會(選委會)的架構
與前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 (前委
員會)相若,便無需成立法案委員會。
劉江華議員表示,在 1995年的選擧過
後,曾有不少對前委員會的投訴,因
此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法案。
8. 署理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時表示,法律事務部可要求政府當局提
供資料,說明選委會與前委員會在成員
組合、職能、權力及職責等方面有何異
同,然後在下次會議向議員再作報告。
9. 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應立即成立法案
委員會,對該法案展開研究。下列議員
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陳婉嫻議員、曾鈺成議員
、楊釗議員、廖成利議員、劉江華議員
、顏錦全議員及蔡素玉議員。
- 《199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臨立會LS8號文件)
10.署理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上述法
案的文件,並表示該法案在法律及草擬
方面均無問題。
11.田北俊議員關注英國政府仍獲豁免應
課稅品稅一事,署理法律顧問表示,此
事將會在日後的法律適應化工作中加以
處理。議員同意應向政府當局反映田議
員所提出的關注事項。署理法律顧問回
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香港回歸條例》
訂明,對“香港總督”的提述,在1997
年7月1日及以後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提述。至於“英國
政府”一詞在進口稅方面可否解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署理法律顧問
表示,該條例並無述及此點。
12.議員同意恢復該等法案的二讀辯論。
-
1997年7月23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7年7月18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9號文件)
13.議員並無就上述附屬法例提出任何疑問。
-
將於1997年8月2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
例於1997年7月25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1號文件)
14.署理法律顧問就《1997年遊樂場地(巿政局)
(修訂)附例》回答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時表示,
區域巿政總署的有關官員已表明無需急於訂
立類似的附例。
15.議員再無就上述附屬法例提出其他疑問。
-
將於1997年8月2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
屬法例於1997年8月1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2號文件)
16.議員並無就上述附屬法例提出任何疑問。
17.議員察悉就修訂(如有的話)上述議程(b)
至(d)項所載附屬法例作出預告的限期,以
及延展該等附屬法例的審議期 (如有此需
要)的限期。
IV. 將於1997年8月2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71號文件)
18.議員察悉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20項質詢(6項
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議案
-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
(3)(b)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13號文件)
21.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
請求臨立會批准,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向九龍巴士有限公司批出的新專營
權,排除於利潤管制計劃的適用範圍之
外。新專營權將由 1997年9月1日起生效
。上述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
題。
22.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應詳細研究上述
決議案的政策事宜,而為了讓議員有充
足時間進行審議,應要求政府當局將上
述決議案押後至1997年8月27日臨立會會
議處理。鑑於交通事務委員會到1997年9
月 12 日才擧行下次會議,而該事務委員
會的正、副主席亦沒有出席是次會議,
議員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上述決議
案。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何鍾泰議員、李啟明議員、胡經昌議員
、陳婉嫻議員、陳榮燦議員、陳鑑林議
員、劉江華議員、劉健儀議員(田北俊議
員表示劉議員會參加)、鄧兆棠議員、顏
錦全議員及羅祥國議員。
- 有關“越南船民”的議案
23.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只有一項議
案辯論編排在1997年8月20日臨立會會議
席上進行。該次會議的兩個議案辯論時
段其中一個原來編配給劉江華議員,但
劉議員其後決定將其議案押後至1997 年
9 月3日的臨立會會議始行動議。內務委
員會副主席促請已獲編配辯論時段的議
員,應盡量不要在該次臨立會會議的議
案預告限期過後,才撤回其申請,因為
此擧會剝削其他議員提出議案辯論的機
會。
24.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請議員參閱周梁淑
怡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及劉江華議員
對周梁淑怡議員所提議案的修正案(在會
議席上提交)。他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
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8月12日限
期前作出預告。
25.關於劉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何世柱
議員詢問臨立會應否牽涉外交事宜,即
由臨立會促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越
南政府簽訂協議。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建
議劉議員在定出其修正案的最後措辭時
,考慮何議員的意見。
V.預先就1997年8月2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
議的議案給予通知
- 有關“扶助本港的漁農業”的議案
26.議員察悉羅叔清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
動議上述議案。
- 有關“加強與內地的交通聯繫”的議案
27.議員察悉鄧兆棠議員將會更改其議案的主
題。
28.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
預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8月11
日及8月20日。
VI. 報告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及《香港終審法院費用規
則》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09號文件)
29. 曾鈺成議員代小組委員會主席匯報小組委員會
的商議工作。他總結時表示,除政府當局將會動
議若干技術性修訂外,小組委員會並無對該等規
則提出其他修訂。
30.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該等規則的審議限期
已延展至1997年8月20日。議員如擬對該等規則提
出修訂,須在1997年8月1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VII. 其他事項
-
提名議員以便任命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保良局顧問局及東華三院顧問局的成員
(臨立會CB(2)96號文件)
31. 根據上述有關文件第3段所載的程序,獲
提名並獲選出任下列諮詢委員會/顧問局成
員的議員分別如下
-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杜葉錫恩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 保良局顧問局
朱幼麟議員(王紹爾議員表示當時不在
席上的朱議員已同意接受提名)
- 東華三院顧問局
程介南議員
- 臨立會議員與臨時區議會議員擧行的會議/
午餐聚會
(臨立會CB(1)100號文件)
32.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簡介上述文件,並請議
員就臨立會與臨時區議會應相隔多久才擧行
一次定期會議/午餐聚會提出意見。他回應
議員時表示,臨立會如要在任期內與18個臨
時區議會的議員擧行一整輪會議,按照每次
會議約有10名臨立會議員出席來計算,每名
議員將須出席約3次此類會議。
33.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應於同一時間內在不
同的會議室分別與兩個臨時區議會的議員擧
行會議,然後為該兩個臨時區議會一併擧行
午餐聚會。該等會議應如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所建議,每兩星期擧行一次,以期在1997年
年底或1998年年初前可完成整輪與臨時區議
會的會議。
34.議員察悉,楊孝華議員認為應盡量把鄰
近地區的臨時區議會編排在同一天擧行會
議,如此安排有助在午餐聚會上就彼此關
注的事宜交換意見。
- 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35.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議員,除了已編
定的定期會議外,事務委員會亦會擧行特
別會議,討論在有關政策範疇內廣受公眾
關注的重要事項。
36.署理秘書長回應議員時表示,《議事規
則》規定事務委員會須在其主席決定的日
期、時間及地點擧行會議。如在主席不在
本港期間接獲擧行特別會議的請求,秘書
處會嘗試接觸事務委員會主席,並就該項
要求徵詢其意見。倘事務委員會會議是在
正、副主席暫時缺席的情況下擧行,事務
委員會可另選一位委員主持該次會議。
37.會議於下午3時52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