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CB(2)42 號 文 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年7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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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12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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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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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倪少傑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秘書: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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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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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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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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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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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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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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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2)3 | 梁歐陽碧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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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2)5 | 馬朱雪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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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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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997年入境(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小組委
員會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向議員作口頭報告,
重點講述小組委員會就該法案的追溯效力、是否
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及居留權證明書計劃細則
等事宜進行商議的結果。他表示,小組委員會同
意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在當日下午擧行的臨時
立法會(臨立會)會議席上三讀該法案。他補充
,政府當局將會動議若干屬技術性質或改善法案
草擬方式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在會議席
上的發言稿載於附錄)。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在
會議席上提交的已標明有關修正的法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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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表示,自由黨的議員對法案具追溯效
力一事有所保留,因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制
定具追溯效力的法例,而且追溯規定並不適用於
刑事罪行。他認為並無需要賦予入境事務處處長
追溯權力,遣返聲稱擁有居留權並在該法案通過
成為法例前抵港的合資格兒童。無論如何,該等
兒童均須在法案通過成為法例後確立其身分。夏
佳理議員表示,他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刪除有關的條文。夏佳理議員回應劉漢銓議
員時表示,假如他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獲得通過,當局便不能遣返該等在法案通過成為
法例前非法進入香港的合資格兒童。法律顧問指
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
聲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在法案的規定下將
不能行使其居留權,除非他們持有有效的旅行證
件,而且證件上貼有有效的居留權證明書。倘該
等兒童留在香港,將難以向中國當局取得有效的
旅行證件。夏佳理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會構成執行上的困難,亦可能使該法案在法
院受到質疑,被指牴觸《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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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財喜議員表示,雖然他在該次小組委員會會議
提早離席,但他已在席上表明反對在一次會議三
讀該法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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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成利議員及黃宏發議員表示,他們現正考慮各
自對該法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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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由個別議員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為
數眾多,議員同意該等修正案須最遲於當日下午
1 時 30分送交秘書處,並在臨立會會議擧行前分
發給各議員。議員又同意小組委員會應於下午 1
時30分擧行會議,讓擬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的議員向其他感興趣的議員解釋修正案的效力。
II. 議事規則工作小組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臨立會CB(2)27/97-98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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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按上述報告所載,匯報工作小組
的商議工作及結果。
(會後補註:上述報告的中文本第5(c)段的「而」
字應改為「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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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同意在 1997 年7 月16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
議兩項分別與修訂《議事規則》及成立事務委
員會有關的議案,並建議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
批准豁免就該等議案作出預告的規定。由於預
料臨立會將會批准對《議事規則》第75及77條
作出修訂的建議,議員通過事務委員會的職權
範圍。他們又建議成立共18個事務委員會,但
如某個事務委員會因加入的議員人數不足而未
能成立,則所須研究的有關事宜可視乎情況,
交由已成立的事務委員會接手處理,或轉交內
務委員會決定。內務委員會可將有關事宜轉交
某一事務委員會處理,或成立小組委員會進行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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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黃宏發議員時表示,在較
早前擧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已通過一項原
則,就是將事務委員會撥歸臨立會轄下,因此
,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數目應以提出議案
的方式由臨立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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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各事務委員會可盡快展開工作,議員同意
所有事務委員會應在臨立會於 1997 年 7月23日
休假前,擧行選擧主席的會議。他們又同意李
家祥議員的建議,在加入事務委員會的截止限
期前,告知議員報名加入各事務委員會的最新
情況。
III. 《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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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鑑於議員反對在當日下
午擧行的臨立會會議席上完成上述法案的三讀
程序,政府當局已表示不會根據《議事規則》
動議不把該法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
然而,鑑於該法案性質急切,政府當局希望可
於 1997 年 7月16日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倘
議員決定詳細研究該法案,為了加快進行審議
工作,政府當局要求議員考慮在是次會議席上
成立小組委員會或法案委員會,以便盡快擧行
會議,並在情況許可下,在 1997 年 7月11日內
務委員會會議席上作出報告。內務委員會主席
請議員就當局的建議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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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內務委員會在1997年7月8日的特別會議席
上,已同意按慣常立法程序處理該法案,議員
經討論後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但須待該法案
在1997年7月9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7年7月11
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後,才展開工作。與此
同時,秘書處可發出通告,請議員表明會否加
入該法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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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議員建議分開處理該7條條例,內務委員
會主席回應時表示,此事應交由法案委員會考
慮。田北俊議員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並提議
法案委員會只是研究應否暫時終止實施該 7 條
條例,以待政府當局進行檢討,而不應詳細研
究該等條例的條文。
- 會議於下午1時0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