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CB(2)42 號 文 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紀 要


日 期:1997年7月9日(星期三)
時 間:下午12時2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倪少傑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吳文華女士
總主任(申訴)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3梁歐陽碧提女士
總主任(2)5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 《1997年入境(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小組委
員會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向議員作口頭報告,
    重點講述小組委員會就該法案的追溯效力、是否
    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及居留權證明書計劃細則
    等事宜進行商議的結果。他表示,小組委員會同
    意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在當日下午擧行的臨時
    立法會(臨立會)會議席上三讀該法案。他補充
    ,政府當局將會動議若干屬技術性質或改善法案
    草擬方式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在會議席
    上的發言稿載於附錄)。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在
    會議席上提交的已標明有關修正的法案文本。

  1. 夏佳理議員表示,自由黨的議員對法案具追溯效
    力一事有所保留,因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制
    定具追溯效力的法例,而且追溯規定並不適用於
    刑事罪行。他認為並無需要賦予入境事務處處長
    追溯權力,遣返聲稱擁有居留權並在該法案通過
    成為法例前抵港的合資格兒童。無論如何,該等
    兒童均須在法案通過成為法例後確立其身分。夏
    佳理議員表示,他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刪除有關的條文。夏佳理議員回應劉漢銓議
    員時表示,假如他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獲得通過,當局便不能遣返該等在法案通過成為
    法例前非法進入香港的合資格兒童。法律顧問指
    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
    聲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在法案的規定下將
    不能行使其居留權,除非他們持有有效的旅行證
    件,而且證件上貼有有效的居留權證明書。倘該
    等兒童留在香港,將難以向中國當局取得有效的
    旅行證件。夏佳理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會構成執行上的困難,亦可能使該法案在法
    院受到質疑,被指牴觸《基本法》。

  2. 陳財喜議員表示,雖然他在該次小組委員會會議
    提早離席,但他已在席上表明反對在一次會議三
    讀該法案的做法。

  3. 廖成利議員及黃宏發議員表示,他們現正考慮各
    自對該法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4. 由於由個別議員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為
    數眾多,議員同意該等修正案須最遲於當日下午
    1 時 30分送交秘書處,並在臨立會會議擧行前分
    發給各議員。議員又同意小組委員會應於下午 1
    時30分擧行會議,讓擬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的議員向其他感興趣的議員解釋修正案的效力。
II. 議事規則工作小組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臨立會CB(2)27/97-98號文件)

  1. 周梁淑怡議員按上述報告所載,匯報工作小組
    的商議工作及結果。

    (會後補註:上述報告的中文本第5(c)段的「而」
    字應改為「對」字。)

  2. 議員同意在 1997 年7 月16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
    議兩項分別與修訂《議事規則》及成立事務委
    員會有關的議案,並建議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
    批准豁免就該等議案作出預告的規定。由於預
    料臨立會將會批准對《議事規則》第75及77條
    作出修訂的建議,議員通過事務委員會的職權
    範圍。他們又建議成立共18個事務委員會,但
    如某個事務委員會因加入的議員人數不足而未
    能成立,則所須研究的有關事宜可視乎情況,
    交由已成立的事務委員會接手處理,或轉交內
    務委員會決定。內務委員會可將有關事宜轉交
    某一事務委員會處理,或成立小組委員會進行
    研究。

  3.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黃宏發議員時表示,在較
    早前擧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已通過一項原
    則,就是將事務委員會撥歸臨立會轄下,因此
    ,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數目應以提出議案
    的方式由臨立會批准。

  4. 為使各事務委員會可盡快展開工作,議員同意
    所有事務委員會應在臨立會於 1997 年 7月23日
    休假前,擧行選擧主席的會議。他們又同意李
    家祥議員的建議,在加入事務委員會的截止限
    期前,告知議員報名加入各事務委員會的最新
    情況。
III. 《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

  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鑑於議員反對在當日下
    午擧行的臨立會會議席上完成上述法案的三讀
    程序,政府當局已表示不會根據《議事規則》
    動議不把該法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
    然而,鑑於該法案性質急切,政府當局希望可
    於 1997 年 7月16日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倘
    議員決定詳細研究該法案,為了加快進行審議
    工作,政府當局要求議員考慮在是次會議席上
    成立小組委員會或法案委員會,以便盡快擧行
    會議,並在情況許可下,在 1997 年 7月11日內
    務委員會會議席上作出報告。內務委員會主席
    請議員就當局的建議發表意見。

  2. 由於內務委員會在1997年7月8日的特別會議席
    上,已同意按慣常立法程序處理該法案,議員
    經討論後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但須待該法案
    在1997年7月9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7年7月11
    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後,才展開工作。與此
    同時,秘書處可發出通告,請議員表明會否加
    入該法案委員會。

  3. 李家祥議員建議分開處理該7條條例,內務委員
    會主席回應時表示,此事應交由法案委員會考
    慮。田北俊議員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並提議
    法案委員會只是研究應否暫時終止實施該 7 條
    條例,以待政府當局進行檢討,而不應詳細研
    究該等條例的條文。

  4. 會議於下午1時0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