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 過 1997年 5月 3日 第 3次 會 議 的 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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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 立 會 201/96-97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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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 份 會 議 紀 要 獲 確 認 通 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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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續 議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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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主 席 匯 報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會 面 的 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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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 席 請 議 員 注 意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提 出 的 下 列 兩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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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在 臨 時 立 法 會 (「 臨 立 會 」 )會 議 上 命 令 進 行 點 名 表 決 , 而 點 名 表 決 鐘 聲 開 始 響 起 時 , 會 議 仍 在 進 行 , 議 員 務 須 就 坐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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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議 員 如 認 為 電 子 表 決 系 統 有 任 何 問 題 ,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較 在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更 為 適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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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 《 內 務 守 則 》 所 載 關 於 議 員 議 案 的 規 定 」 諮 詢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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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 立 會 203/96-97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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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應 主 席 所 請 , 議 員 同 意 提 前 討 論 上 述 諮 詢 文 件 , 因 為 此 議 項 的 商 議 結 果 會 影 響 議 員 就 臨 立 會 在 日 後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所 進 行 的 討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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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應 主 席 所 請 ,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解 釋 工 作 小 組 所 提 建 議 的 理 據 ,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在 1997年 7月 1日 前 , 每 次 臨 立 會 會 議 不 應 進 行 超 過 1項 由 個 別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 休 會 辯 論 。 她 強 調 ,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擔 心 , 辯 論 個 別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會 佔 用 臨 立 會 原 應 用 來 處 理 必 不 可 少 事 項 的 會 議 時 間 。 工 作 小 組 亦 建 議 , 鑑 於 臨 立 會 已 編 排 在 6月 7日 辯 論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 當 日 不 應 辯 論 個 別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 而 在 7月 1日 前 最 後 1次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亦 不 應 進 行 該 等 議 案 辯 論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又 解 釋 , 議 員 需 要 在 有 關 的 臨 立 會 會 議 舉 行 前 不 少 於 3星 期 預 先 申 請 辯 論 時 段 , 使 議 案 的 措 辭 可 載 列 於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議 程 , 以 方 便 議 員 研 究 該 次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所 處 理 的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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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主 席 補 充 , 議 員 應 考 慮 在 1997年 7月 1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 不 會 進 行 由 個 別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辯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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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經 商 議 後 , 議 員 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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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由 即 日 起 至 1997年 7月 1日 期 間 , 在 每 次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不 得 進 行 超 過 1項 由 個 別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 休 會 辯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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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議 員 須 在 擬 動 議 議 案 的 會 議 舉 行 前 最 少 3個 星 期 預 先 申 請 分 配 辯 論 時 段 。 倘 若 就 同 一 次 臨 立 會 會 議 接 獲 2項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 便 會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如 何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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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在 臨 立 會 6月 7日 的 會 議 、 7月 1日 前 最 後 1次 會 議 , 以 及 7月 1日 的 會 議 上 , 將 不 會 進 行 由 個 別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 休 會 辯 論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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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設 立 輪 候 制 度 , 讓 未 有 機 會 動 議 議 案 的 議 員 可 獲 優 先 分 配 辯 論 時 段 , 而 此 制 度 應 追 溯 至 1997年 5月 10日 臨 立 會 會 議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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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臨 時 立 法 會 先 前 會 議 的 續 議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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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 律 顧 問 就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4(4)條 交 付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法 案 所 擬 備 的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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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草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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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草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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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 立 會 202/96-97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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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 律 顧 問 指 出 , 上 述 法 案 旨 在 分 別 就 國 旗 國 徽 和 區 旗 區 徽 , 訂 定 有 關 其 使 用 及 保 護 方 面 的 規 定 。 他 已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澄 清 若 干 草 擬 方 面 的 技 術 問 題 。 廖 成 利 議 員 補 充 , 他 亦 已 將 一 份 有 關 該 等 法 案 的 問 題 的 清 單 送 交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 他 亦 希 望 臨 立 會 可 以 待 他 收 到 回 覆 後 , 才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該 等 法 案 。 葉 國 謙 議 員 請 議 員 注 意 , 公 眾 對 禁 止 使 用 區 旗 區 徽 的 範 圍 表 示 關 注 , 並 建 議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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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議 員 同 意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負 責 研 究 該 等 法 案 , 並 察 悉 該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隨 即 舉 行 首 次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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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選 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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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 立 會 144/96-97及 194/96-97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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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主 席 解 釋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 監 察 委 員 會 」 )委 員 的 選 舉 程 序 , 並 邀 請 議 員 提 名 候 選 人 。 下 列 議 員 獲 得 提 名 , 並 獲 選 為 委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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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 亮 星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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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 清 輝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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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啟 明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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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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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 耀 忠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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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 成 利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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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 健 儀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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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主 席 宣 布 會 議 中 止 待 續 , 以 便 當 選 的 委 員 舉 行 會 議 及 選 舉 監 察 委 員 會 主 席 。 會 議 於 下 午 2時 40分 中 止 待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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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會 議 於 下 午 2時 45分 復 會 , 主 席 匯 報 劉 健 議 議 員 獲 選 為 監 察 委 員 會 主 席 。 與 會 議 員 同 意 將 劉 健 議 議 員 及 其 他 6名 委 員 的 名 單 送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 由 她 任 命 該 等 議 員 分 別 擔 任 監 察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委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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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將 於 1997年 5月 17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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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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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交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有 關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後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提 供 秘 書 支 援 服 務 的 報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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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葉 國 謙 議 員 報 告 , 工 作 小 組 已 將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納 入 該 報 告 內 , 並 會 在 1997年 5月 17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提 交 該 報 告 。 葉 議 員 亦 會 在 該 次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動 議 議 案 , 請 臨 立 會 通 過 採 納 該 報 告 , 並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作 出 所 需 的 修 訂 , 以 確 保 《 立 法 局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條 例 》 在 1997年 7月 1日 或 該 日 後 繼 續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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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主 席 提 醒 議 員 , 就 議 案 修 正 案 作 出 預 告 的 限 期 為 1997年 5月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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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法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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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在 1997年 5月 17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 以 及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的 預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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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議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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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議 員 察 悉 , 除 了 有 關 採 納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的 議 案 外 , 馮 檢 基 議 員 及 陳 財 喜 議 員 亦 已 分 別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動 議 議 案 。 由 於 議 員 已 同 意 在 每 次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不 得 就 超 過 1項 由 個 別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進 行 辯 論 , 主 席 表 示 如 該 2名 議 員 按 初 衷 動 議 議 案 , 則 須 抽 籤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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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馮 檢 基 議 員 指 出 , 因 應 議 員 在 上 次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的 意 見 , 他 曾 考 慮 應 否 押 後 提 出 議 案 , 抑 或 動 議 修 正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有 關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議 案 。 然 而 , 他 從 秘 書 的 意 見 得 悉 , 如 臨 立 會 已 就 某 一 議 題 作 出 決 定 , 則 在 同 一 會 期 內 , 不 得 就 該 議 題 再 行 動 議 議 案 。 因 此 , 除 非 陳 議 員 同 意 延 遲 提 出 議 案 , 否 則 他 放 棄 押 後 提 出 議 案 的 構 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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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 財 喜 議 員 表 示 , 他 認 為 並 無 需 要 押 後 提 出 議 案 , 因 為 就 涉 及 的 範 圍 而 言 , 其 議 案 與 馮 議 員 的 議 案 並 不 相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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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經 向 秘 書 澄 清 有 關 議 事 程 序 規 定 的 疑 問 後 , 馮 議 員 表 示 會 撤 回 其 議 案 , 並 考 慮 動 議 修 正 陳 議 員 的 議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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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將 於 1997年 5月 24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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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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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在 1997年 5月 24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 以 及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的 預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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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議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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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羅 祥 國 議 員 告 知 議 員 , 他 已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動 議 有 關 釣 魚 台 事 件 的 議 案 , 但 鑑 於 內 務 委 員 會 將 在 會 議 稍 後 時 間 商 議 黃 英 豪 議 員 所 提 的 同 一 事 宜 , 他 會 在 商 議 此 事 後 考 慮 是 否 撤 回 議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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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其 他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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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內 務 守 則 》 擬 稿 (中 文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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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 立 會 204/96-97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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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主 席 請 議 員 研 究 《 內 務 守 則 》 擬 稿 (中 文 本 ), 內 務 委 員 會 將 在 下 次 會 議 上 討 論 該 份 擬 稿 。 期 間 , 議 員 如 欲 作 出 任 何 修 改 , 應 將 建 議 送 交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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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釣 魚 台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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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 立 會 212/96-97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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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主 席 提 述 黃 英 豪 議 員 的 函 件 , 並 詢 問 議 員 是 否 同 意 向 有 關 當 局 轉 達 議 員 對 此 事 的 關 注 , 以 及 應 採 取 何 種 方 式 傳 達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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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經 商 議 後 , 議 員 認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對 此 事 表 達 關 注 並 無 不 可 , 因 為 此 事 影 響 中 國 領 土 的 完 整 性 和 香 港 人 的 情 緒 。 至 於 應 以 甚 麼 方 式 表 達 議 員 的 關 注 , 議 員 提 出 不 同 的 建 議 。 部 分 議 員 建 議 將 此 事 交 由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處 理 , 並 由 其 決 定 用 甚 麼 方 法 傳 達 信 息 才 最 為 適 當 。 然 而 , 黃 宏 發 議 員 請 議 員 注 意 此 事 是 否 超 出 臨 立 會 , 以 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首 屆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範 圍 。 把 臨 立 會 及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牽 涉 在 內 或 有 越 權 之 嫌 。 部 分 議 員 贊 同 此 論 點 , 並 表 示 由 於 情 況 尚 未 明 朗 , 如 請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作 出 一 些 行 動 , 以 至 影 響 到 她 在 日 後 決 定 臨 立 會 應 否 就 類 似 性 質 的 事 宜 進 行 辯 論 時 不 能 保 持 中 立 , 這 樣 對 她 並 不 公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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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經 討 論 後 , 議 員 決 定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應 致 函 有 關 當 局 。 議 員 亦 同 意 先 諮 詢 黃 英 豪 議 員 , 然 後 才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在 秘 書 的 協 助 下 商 定 函 件 的 措 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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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羅 祥 國 議 員 告 知 議 員 , 鑑 於 內 務 委 員 會 對 此 事 已 有 決 定 , 他 會 撤 回 擬 在 1997年 5月 24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動 議 的 議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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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下 次 會 議 的 討 論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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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主 席 告 知 議 員 , 秘 書 處 會 為 下 次 會 議 擬 備 2份 討 論 文 件 : 一 份 關 乎 1997年 7月 1日 在 儀 式 及 後 勤 方 面 的 安 排 , 另 一 份 關 乎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的 座 位 編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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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會 議 於 下 午 3時 35分 結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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