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34/97-98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2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7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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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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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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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袁 武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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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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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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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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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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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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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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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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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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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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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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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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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2)3 | 梁歐陽碧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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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2)5 | 馬朱雪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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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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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通過1997年7月4日第11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5/97-9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但須對出席議員名單上
一名議員的英文姓名修正如下
*Dr Hon Mrs TSO WONG Man-yin*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他與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通常會在每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之後的星期一,與政務
司司長會面。
III.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1997年7 月 9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
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
年7月1日及4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97-98號文件)
3.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4條,該等無須經臨時立法會(臨立會)
批准的附屬法例,必須在憲報刊登後首次臨立會
會議席上提交臨立會省覽。議員可在附屬法例提
交省覽的會議之後28天內擧行的一次臨立會會議
,就有關的附屬法例提出修訂。該28天的期限可
藉決議延展至下一次臨立會會議。
4. 法律顧問表示,各項於1997年7月9日提交臨立
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除其中一項外,其
他均屬生效日期公告。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小組
委員會,研究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訂立的
兩項附屬法例,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議員、梁
劉柔芬議員、陳婉嫻議員及黃英豪議員。
-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
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 聯合國制裁條例草案
(臨立會LS4/97-98號文件)
5.法律顧問扼要解釋該條例草案的目的,
並請議員注意上述報告第 8段,該段載述
違反行政長官就聯合國制裁訂立的規例須
處以的罰則。他表示,工商局局長向臨立
會提交上述條例草案時,已在其演辭中解
釋為何有必要及早通過該條例草案。當局
因應法律事務部的意見,會就該條例草案
的中文本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有關
的修正案已於會議席上提交)。他補充,該
條例草案及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
無問題。
6. 田北俊議員表示,聯合國決定作出的制
裁過往是透過英國政府發出的樞密院頒令
在香港實施。為免法律真空期過長,工商
界對該條例草案表示支持,並認為無需成
立法案委員會進行研究。
7. 議員同意向臨時立法會主席建議在1997
年7 月16日臨立會下次會議席上恢復該條
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草案
8. 法律顧問表示,該條例草案就香港特別
行政區護照的發出、修訂及撤銷事宜訂定
條文。他請議員注意下述數點:首先,當
局建議該條例草案一經通過成為法例,生
效日期追溯至1997 年7月1日。其次,該條
例草案並無就上訴途徑訂定條文。第三,
該條例草案賦權入境事務處處長在若干情
況下撤銷護照。然而,該條例草案並未就
藉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而取得護照
的行為,訂定罰則條文,儘管《人民入境
條例》第42條亦適用於該等罪行。法律顧
問補充,他曾就該條例草案的草擬方式提
出意見,現正等候政府當局的回覆。他會
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前向議員提交書
面報告。
9. 夏佳理議員考慮到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
見,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該條例
草案,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下列
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承天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梁劉柔芬議員、陳婉嫻
議員、陳鑑林議員、黃宏發議員、黃英豪
議員、劉江華議員、劉健儀議員、鄧兆棠
議員及羅祥國議員。
10.何承天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確實告知議
員,有多少條法案將會提交臨立會省覽,
一經通過成為法例後,生效日期會追溯至
1997年7月1日。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向政
務司司長提出此事。
-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11.法律顧問解釋,中國國籍法根據《1997
年全國性法律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該條例草案旨在
就與中國國籍有關的申請的實施細則訂定
條文,此等事宜包括入籍、提交虛假或具
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的罰則、可提出上訴
的情況、費用及收費等。他補充,除有關
罪行的條文外,該條例草案一經通過成為
法例,生效日期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
12.法律顧問回應議員時表示,香港特別行
政區不可能修訂中國國籍法,但由臨立會
研究就條例草案所訂的實施細則提出的修
正案,並未超出條例草案的範圍。除非法
律事務部在其提交的書面報告內表示該條
例草案有問題,議員原則上同意無需成立
法案委員會。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倘該條例草案一
如政府當局建議於1997年7月23日恢復二讀
辯論,則就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7年7月14日。
- 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
(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臨立會LS6/97-98號文件)
14.議員察悉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暫時終
止實施在主權移交前由前立法局通過的七
條條例所作出的立法修訂。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1997年7月9日
的特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原則上
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以便在該條例草案
提交臨立會並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後立即
展開工作。至目前為止,已有16名議員表
示會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主席補充,法案
委員會將於是次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立
即擧行首次會議。
16.議員詢問可否分開處理該七條條例,法
律顧問回應時表示,條例草案內每一條文
皆關乎某一特定條例,議員可在條例草案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分開處理不同的條文。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建議於
1997年7月16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他建議視乎法案委員會的工作進展如何
,內務委員會在1997年7月15日(即下周二)
下午5時擧行特別會議,讓法案委員會向議
員匯報其商議工作及結果。議員對此建議
表示贊成。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倘條例
草案於 1997 年7 月16日恢復二讀辯論,便
須要求臨時立法會主席准予豁免《議事規
則》第54(5)及57(2)條所訂就恢復二讀辯論
及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
所需規定。
IV.將於1997年7月16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其
他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14/97-98號文件)
18.暫時已編定12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6
項要求書面答覆)。
- 政府議案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提出的決
議案 ─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2/97-98號文件)
19.法律顧問解釋,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5條,任何須經臨立會批准的附屬
法例,均須藉決議案提交臨立會省覽。議員
可藉決議對有關附屬法例的全部或部分條文
作出修訂,只要該等修訂並不具有由公帑負
擔的效力便可。
20.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並表示該
決議案旨在尋求臨立會批准成立一項基金,
以接收及保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
的資產,以及作出投資。特區政府土地基金
已於1997 年7 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當日
移交特區政府。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
面皆無問題。
21.羅祥國議員表示,政府當局並無向議員簡
介土地基金在政策方面的事宜。他建議成立
小組委員會研究該決議案,其他議員對此建
議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
會:何世柱議員、何承天議員、吳亮星議員
、顏錦全議員及羅祥國議員。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應要求政府
當局押後至稍後一次的臨立會會議始動議該
決議案。
- 法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較早前的議程
第III(b)(i)項下已同意恢復聯合國制裁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 有關「解決前政府遺留的民生問題」的議案
- 有關「調低差餉徵收率」的議案
24.議員察悉陳婉嫻議員及顏錦全議員將分別動
議上述兩項議案。
2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臨時立法會主席
已決定先進行陳議員所提議案的辯論,隨後才
進行顏議員所提議案的辯論。
26.田北俊議員關注臨立會會議議事次序的編排
程序,秘書長回應時表示,根據《議事規則》
第19(1)條,臨立會會議議程由臨時立法會主席
決定。
V. 將於1997年7月2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處理的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15/97-98號文件)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迄今收到11項
質詢 (6 項要求口頭答覆及5項要求書面答覆)。
就質詢作出預告的截止日期為1997年7月14日。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該條例草案將於1997
年7月23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7年8月8日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
- 法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9.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議案
- 有關「減低稅收」的議案
30.動議上述議案的夏佳理議員回應其他議
員時澄清,該項議案辯論的範圍並不局限
於減低利得稅及薪俸稅的事宜,亦可包括
議員建議的其他徵稅措施。
- 有關「教育檢討」的議案
31.何承天議員提到朱幼麟議員動議的上述
議案的措辭,他指出議案的中譯本未能準
確反映英文本的意思。內務委員會主席表
示,個別議員如對議案的措辭有任何意見
,應與動議議案的議員商討。助理秘書長
告知議員,議案主題及措辭的中英文本在
送交議員參閱前,會先經有關的議員審核
同意。
32.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如擬對上述
議案提出修正,作出預告的截止日期為1997
年7月16日,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其他事項
- 1997年7月18日擧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有需要
於下周五即 1997 年7月18日擧行會議,以便
在是次會議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於有需要時匯報其商議工作和結果;並讓議
員提名及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政府帳目委
員會成員。此外,他亦建議秘書處擬備一份
名單,詳列成員包括由臨立會提名或選擧的
議員在內的各個公共機構及諮詢委員會。其
他議員均表贊同。
- 1997年7月25日擧行的財務委員會
34.財務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告知議員,如
政府當局同意,原定於1997年7月25日擧行的
財務委員會會議,將提前於1997年7月23日上
午擧行。
- 成立事務委員會
3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各事務委員會的委
員名單應最遲於1997 年7月23日作實。助理秘
書長1補充,各事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7月22日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30分期間選擧正、副主
席。秘書處已向議員發出通告,告知有關的安
排。
36.議事規則工作小組召集人周梁淑怡議員回應
夏佳理議員時表示,根據《內務守則》第 22(f)
條,倘委員擬提名缺席的委員出任某一職位,
必須表明已確實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受提名。
37.會議於下午3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