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 舉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程 序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選 舉 須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
2. 選 舉 由 出 席 該 次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議 員 推 選 一 名 議 員 主 持 。
3.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即 席 邀 請 議 員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一 職 的 人 選 。 有 效 的 提 名 得 由 一 名 議 員 口 頭 作 出 , 並 須 由 最 少 另 外 一 名 議 員 口 頭 附 議 , 並 為 被 提 名 的 議 員 接 納 。
4. 如 只 有 一 項 有 效 提 名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該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主 席 。
5. 如 有 兩 項 或 更 多 提 名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以 不 記 名 的 方 式 進 行 投 票 , 並 指 示 委 員 會 秘 書 發 給 每 名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 包 括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 一 張 選 票 。
6. 每 名 出 席 會 議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議 員 須 在 選 票 上 清 楚 寫 上 其 屬 意 的 候 選 人 姓 名 , 並 將 選 票 放 進 投 票 箱 。
7. 所 有 出 席 會 議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議 員 投 票 後 , 委 員 會 秘 書 須 在 全 體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面 前 點 算 選 票 , 並 向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報 告 點 票 結 果 ; 該 名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核 對 點 票 結 果 , 予 以 確 認 。
8.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各 候 選 人 之 中 獲 最 多 有 效 選 票 的 一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主 席 。
9. 如 兩 名 或 以 上 候 選 人 同 獲 最 多 有 效 選 票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其 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如 何 對 該 等 候 選 人 投 決 定 性 的 一 票 。
10.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進 行 抽 籤 , 按 結 果 對 其 中 一 名 候 選 人 投 決 定 性 的 一 票 , 並 隨 即 宣 布 該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主 席 。
11. 隨 後 , 當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議 員 須 主 持 會 議 , 並 視 乎 情 況 , 著 手 處 理 會 議 的 其 他 事 項 或 宣 布 休 會 。
選 舉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的 程 序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須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
2.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須 主 持 選 舉 , 如 主 席 缺 席 , 則 由 出 席 該 次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議 員 推 選 一 名 議 員 主 持 。
3.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即 席 邀 請 議 員 提 名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一 職 的 人 選 。 有 效 的 提 名 得 由 一 名 議 員 口 頭 作 出 , 並 須 由 最 少 另 外 一 名 議 員 口 頭 附 議 , 並 為 被 提 名 的 議 員 接 納 。
4. 如 只 有 一 項 提 名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該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
5. 如 有 兩 項 或 更 多 提 名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以 不 記 名 的 方 式 進 行 投 票 , 並 指 示 委 員 會 秘 書 發 給 每 名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 包 括 主 持 會 議 的 議 員 ) 一 張 選 票 。
6. 每 名 出 席 會 議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議 員 須 在 選 票 上 清 楚 寫 上 其 屬 意 的 候 選 人 姓 名 , 並 將 選 票 放 進 投 票 箱 。
7. 所 有 出 席 會 議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議 員 投 票 後 , 委 員 會 秘 書 須 在 全 體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面 前 點 算 選 票 , 並 向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報 告 點 票 結 果 ; 該 名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核 對 點 票 結 果 , 予 以 確 認 。
8.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各 候 選 人 之 中 獲 最 多 有 效 選 票 的 一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
9. 如 兩 名 或 以 上 候 選 人 同 獲 最 多 有 效 選 票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其 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如 何 對 該 等 候 選 人 投 決 定 性 的 一 票 。
10.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進 行 抽 籤 , 按 結 果 對 其 中 一 名 候 選 人 投 決 定 性 的 一 票 , 並 隨 即 宣 布 該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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