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306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9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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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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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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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倪少傑議員
梁振英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2)3
- 馬朱雪履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1997年8月29日第17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234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法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轉達議員的意見,要求
當局盡快把行政署長於1997 年8 月16日函件中所
詳述的法案提交臨立會,讓議員有更多時間進行
審議工作。政務司司長表示政府當局會盡力而為
,把該等法案盡快提交臨立會。
- 與強制性公積金有關的附屬法例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獲悉議員
要求當局分批提交上述附屬法例的擬本,以便議
員盡早展開審議工作。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
會處理的法案報告
-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4.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先行討論此議項(議
程第V項),議員表示贊同。他隨即請《立
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口
頭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工作進展。
5. 劉漢銓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迄今擧行
了10次會議,並安排了在1997年9月15及16
日擧行另外兩次會議。政府當局較早時表
示擬於1997年9月24日恢復法案的二讀辯論
。然而,鑑於該法案相當複雜,加上議員
和政府當局均會動議多項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建議在1997年9月27日
而非1997年9月24日,恢復法案的二讀辯論
。他補充,此項安排已為政府當局接受,
但仍須徵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將原定
於1997年9月24日擧行的臨立會會議押後至
1997年9月27日。
6. 劉議員繼而重點講述法案委員會在現階
段得悉政府當局擬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其中包括:
- 訂明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即臨時
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如同時是功能界別
的選民,獲准選擇在選擧委員會選
擧或在功能界別選擧中投票;
- 規定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應與其
他選擧委員會委員一樣,必須先行
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然後才有權
在選擧委員會選擧中投票;及
- 訂明立法會議員如更改國籍,或更
改其在聲明中關於他/她是否擁有中
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的
事實,則其立法會議員席位便會懸
空。
7.關於上述第(iii)項,劉議員表示,雖然法
案委員會有些委員同意,如立法會議員隨
後身分有所轉變(例如取得外國居留權或更
改國籍),以致違反20%議員國籍的規定,
則有關議員理應喪失出任議員的資格,但
大部分委員對於政府當局建議立法會議員
如更改其外國國籍為中國籍,亦同樣喪失
議員資格,則不表贊同。政府當局答允因
應法案委員會提出的意見,重新考慮原來
的建議。
8. 劉議員告知各議員,法案委員會亦曾研
究個別議員提出的若干初步修正建議,主
要包括下述各項:
- 行換屆選擧的時間安排;
- 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和選擧委員會
選擧的投票制度;
- 喪失選民或候選人資格的規定;
- 在20%議員國籍規定下候選人在指
定功能界別中競逐議席的事宜;及
- 9個新增功能界別和選擧委員會內
7個指定組別的選民劃分事宜。
9. 劉議員又表示,法案委員會將於下周決
定上述修正案會由他代表法案委員會動議
,抑或由個別議員自行動議。他補充,法
案委員會將於1997 年9 月19 日向內務委員
會提交書面報告,匯報委員會的商議結果。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多謝劉議員作出報告,
並提出以下方案,供議員考慮
- 根據《議事規則》第13(2)條,建議
臨時立法會主席額外召開一次臨立
會會議;及
- 向臨時立法會主席建議,將原定於
1997年9月24日擧行的臨立會會議押
後至1997 年9 月27日,在當天上午9
時開始擧行。
11.秘書長解釋,第13(2)條的原意是針對緊
急的情況,他對採納第 10(i)段所述的方案
有所保留。
12. 夏佳理議員詢問,如在1997年9月24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處理所有其他事項,而至
1997年9 月27 日才處理《立法會條例草案》
,作為1997年9月24日臨立會會議的延續,
此項安排在程序上是否可行。秘書長答稱
,建議的安排違反《議事規則》第18(1)條
,該條規管臨立會會議事項的處理次序。
13.經進一步討論後,議員同意採納第10(ii)
段所載的方案。夏佳理議員建議,相關的
修正案應分組編排,以便議員進行辯論和
投票。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提出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
將會是1997 年9月18日,而非1997年9月13
日。他在回應馮檢基議員時表示,議員應
提出本身的修正案,而非對其他議員或政
府當局所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提
出修正案。
-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3號)條例
草案》
(臨立會LS26號文件)
14.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該法案
旨在禁止終審法院法官以終審法院上訴委
員會委員的身分聆訊及決定任何關乎其曾
在較下級法院審理的事項的申請,此項保
障措施可防止有關法官存有偏見。他補充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聽取有關該法
案的簡介,而該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
無問題。
15.議員同意在1997年9月27日恢復該法案的
二讀辯論。
- 1997年9月3日及1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
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
等附屬法例於1997年8月29日及9月5日在
憲報刊登)
(臨立會LS23及25號文件)
臨立會LS23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文件載述於1997
年8月29日刊登憲報的4項附屬法例。他
請議員留意報告中有關《1996年建築物
(修訂)條例1997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的部分第4段所述根據《1996年建築物
(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第 21條頒布
的《監工計劃書的技術備忘錄》,並解
釋該技術備忘錄可由臨立會藉通過決議
案的方式加以修訂。
17.何承天議員表示,規劃地政及工程事
務委員會在該技術備忘錄刊登後已收到
數份意見書。他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詳
細研究該技術備忘錄。他補充,把審議
期延展至1997年10月8日或會有問題,因
為該日已特定為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的會期。
18.何鍾泰議員表示,臨立會可考慮廢除
該技術備忘錄,讓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
間進行工作。
19.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下列議員
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何鍾泰議員及夏佳理議員。
20.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他會在1997年
9月2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代表內務委員會
動議一項決議案,廢除該技術備忘錄,
並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免卻《議
事規則》第29(1)條所規定的12天預告期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臨立會LS25號文件
21.法律顧問在講述上述文件時表示,在該
11 項於1997年9月5日刊登憲報的附屬法例
中,有 8 項建議調高收費,以收回全部成
本。在其餘 3 項中,一項為修訂公告,另
兩項則為生效日期公告。
22.葉國謙議員認為部分附屬法例所建議的
收費增幅頗高,並提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
究有關的附屬法例。田北俊議員贊同葉議
員的意見。議員贊成成立小組委員會。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田北俊議
員、陳財喜議員、陳鑑林議員及羅祥國議
員。
IV.將於1997年9月2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155號文件)
23.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
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24.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立法會條例草案》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較早時已同意,
如臨時立法會主席同意押後該次臨立會會議,
便會在1997年9月27日恢復上述兩條法案的二讀
辯論。
- 議案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31條及《婚
生地位條例》(第184章)第3(4)條提出的兩項決
議案 由保安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24號文件)
2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項決議案原定
於1997年8月2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但其後
在政府當局的要求下撤回。
27.法律顧問講述臨立會LS24號文件時表示,該
兩項決議案旨在建議增加入境事務處根據《生
死登記條例》及《婚生地位條例》收取的費用
。當局建議調高收費,目的是收回全部成本,
新收費將於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該兩項決
議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 議員議案
28.議員審悉下列兩項議案的措辭
- 有關“發展香港高增值工業”的議案 由吳清輝議員動議
- 有關“制訂全面的資訊科技政策”的議案 由蔡素玉議員動議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8月29日內務委
員會上次會議席上曾提到有關《立法會條例草案
》的辯論可能需時頗長,有見及此,議員同意在
今次會議再討論應否在該條法案恢復二讀辯論的
臨立會會議上,安排進行議員議案辯論。他請議
員就此事發表意見。
30.數名議員認為,並無充分理由把該兩項議案辯
論押後至較後的會議。他們覺得該法案辯論所需
的時間不會太長,因為該法案與《1994年立法局
(選擧規定) (修訂)條例草案》相比,爭議成分較
少。他們認為,臨立會在1997年9月27日早上9時
開始擧行會議,會有足夠時間處理所有編定的議
程項目。
31.提出就“發展香港高增值工業”進行議案辯
論的吳清輝議員表示,他希望其提出的議案辯
論可在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之前擧行。
32.議員同意,吳清輝議員及蔡素玉議員所提出
的兩項議案辯論將如期在1997年9月27日擧行。
V. 其他事項
議員就議員議案提出修正案的程序
(臨立會CB(2)294號文件)
33.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述羅祥國議員的信件(該信件已
隨臨立會CB(2)294號文件送交各議員),並邀請他講
述信中提及的事宜。
34.羅議員簡述臨時立法會主席對他擬就劉江華議員
有關“監督香港鐵路”的議案提出修正案的裁決,
經秘書處轉達給他的時間和方式。他建議,如臨時
立法會主席裁定某議員擬就某議案提出的修正案為
不合乎規程,秘書處應設法盡快聯絡有關議員,告
知其臨時立法會主席的裁決。處理有關事宜的秘書
處職員倘未能用電話向議員本人交代,亦應在該議
員的傳呼機台留下信息,並要求該議員緊急回覆。
他強調,盡早通知議員本人至為重要,因為該名議
員如欲在限期前修改其修正案的措辭,亦可有時間
這樣做。
35.秘書長表示,他完全同意羅議員的意見,把臨時
立法會主席的裁決盡快告知議員實屬必要。他補充
,秘書處向議員傳達重要而緊急的信息時,慣常做
法是透過手提電話與議員聯絡,或在他們的傳呼機
台留下信息。他向議員保證,秘書處會時刻竭盡所
能,協助議員工作。
36. 助理秘書長3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所請,解釋秘書
處處理議員提出在臨立會會議席上辯論的議案和議
案修正案的程序。他表示,秘書處擔當兩方面的角
色:其一是向有關議員建議如何對議案/修正案的措
辭作文字上的修改,其二是向臨時立法會主席和各
議員提供意見,指出該等議案/修正案是否合乎規程
。秘書處做事向來最重視中立,因此不會協助議員
修改其議案/修正案的實質內容。當秘書處認為某議
案/修正案可能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適用的常規
慣例,便會迅速通知有關議員(如不可能通知議員本
人,便知會其助理)。該議員如同意秘書處的意見,
他可修改其議案/修正案,並在限期屆滿前再行提交
。該議員如不同意秘書處的意見,亦可堅持要求將
原有的議案/修正案呈交予臨時立法會主席,以供裁
決。在此情況下,秘書處會將有關議案/修正案呈交
臨時立法會主席,並向其轉達該議員不贊同秘書處
的意見。
37. 助理秘書長3進一步解釋,當臨時立法會主席作
出裁決後,秘書處會隨即以口頭或書面將裁決轉達
該議員(如未能聯絡議員本人,則告知其助理),視
乎當時的實際情況而定。如議員擬向臨時立法會主
席上訴,他可親身或以書面向臨時立法會主席提出
上訴,或者要求秘書處轉達其上訴要求。
38.夏佳理議員和葉國謙議員均認為,議員本身亦有
責任確保其辦事處內保持有效的溝通。
39.會議於下午3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