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46號文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
時 間: | 下 午 5 時
|
地 點: | 立 法 會 會 議 廳
|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秘書: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2)5 | 馬朱雪履女士
|
總主任(3)1 | 羅榮樂先生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
I.《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匯報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及結果,要點綜述如下
-
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均不支持暫時終止
實施《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法案委員會主席將會就此動議一項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法案委員會傾向支持暫時終止實施《僱員
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及
- 法案委員會並未就其餘5條條例達成共識。
葉議員的發言稿載於附錄。
-
梁劉柔芬議員詢問法案委員會就《1997年職業
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法案第 3 條)所作的
決定,葉國謙議員回應時解釋,在法案委員會
上次會議席上進行的表決中,有4位委員支持
廢除法案第 3 條,兩位委員反對廢除該條文,
其餘出席委員則並未表明立場。內務委員會主
席補充,法案委員會及內務委員會所作的任何
決定,對臨時立法會(臨立會)任何議員均不具
約束力。
-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他與政府當局的通信(有
關信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1997年7月15日
隨臨立會 CB(1)49 號文件送交各議員),並表
示政府當局已申明,於《1997年法律條文(暫
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前,
根據《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提出的任何申請仍
會有效,且須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加以處理。
-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
1997年10月31日定為暫時終止實施該7條條例
的限期,但該限期可藉臨立會通過決議予以
延展。法律顧問補充,他已要求政府當局就
其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法律效力
,向議員提交摘要說明。
-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經臨時立法會主席同
意,就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
的限期已延展至當日下午1時。助理秘書長3
告知議員,葉國謙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
就該法案動議兩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一套以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分提出,另一套
則以個人身分提出。陳婉嫻議員、劉江華議
員及政府當局亦會各自就該法案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鑑於政府當局在商定限期
過後才提交擬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而部分議員或許有意在研究該等修正案後
提出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議員同意
向臨時立法會主席作出建議,把提交其他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限期延展至翌日上午
10時。
-
副秘書長回應杜葉錫恩議員時解釋,雖然在
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時,議員只可發言一
次,但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發言次數則
並無限制。
II.《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及《香港終審法院費用
規則》小組委員會
-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小組委員會將於
1997 年 7 月 21日擧行首次會議。為方便小組
委員會進行審議工作,他將於1997年7月23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以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動
議一項議案,把上述兩項規則的審議限期由
1997年7月23日延展至1997年8月20日。
- 會議於下午5時41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