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160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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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PLC/H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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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5次會議紀要 |
日 期:1997年8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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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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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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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袁 武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秘書:
列席職員:
秘書長(署任) | 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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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署任)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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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署任) | 林秉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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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3(署任) | 羅榮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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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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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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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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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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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2)5 | 馬朱雪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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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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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通過1997年8月8日第14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28號文件)
上述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與會者,政務司司長表示政
府當局現正覆檢27項理應由前立法局處理的政府法
案及附屬法例,並會擬訂一份名單,開列該等當局
認為絕對有必要提交臨時立法會(臨立會)處理的
法案。有關名單將會盡快送交臨立會。她又同意,
除非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否則政府當局不會在
1998年2月中之後向臨立會提交法案。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會最遲在1997年
10月中向議員提交與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有關的附屬
法例擬本。
III.將於1997年8月2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
於1997年8月8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4號文件)
4.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載述4項附屬法例,
其中3項是生效日期公告。他請議員留意《1997年法
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1997年第94號)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第413號法律公告),該公告旨在更正
一項程序上的錯誤。前律政司曾在1997年6月29日簽
署《1997年法律服務立法 (雜項修訂)條例1997年 (生
效日期)公告》(1997年第378號法律公告)(“先前公告
”),但有關的條例卻在1997年6月30日始刊登憲報。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當局無權在條例
刊登憲報前指定其生效日期,為了消除較早前所指
定的生效日期是否有效的疑問,律政司司長已指定
1997 年8 月8 日為先前公告所提述的相同條文(即有
關條例第14條及附表2第4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5. 署理法律顧問解釋,該等條文涉及與出售新發展
項目單位有關的法律費用。署理法律顧問在答覆陳
榮燦議員的問題時表示,他相信該項程序上的錯誤
是史無前例的。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律政司作出澄
清,說明指定兩個生效日期會否造成影響。他會在
下次會議再作報告。
6. 議員並無就其他各項附屬法例提出疑問。
IV. 將於1997年8月2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其他事項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 《立法會條例草案》
-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法案將於1997年8月20
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7年8月22日交由內務委員會
審議。
V.將於1997年8月2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82號文件)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
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9.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 《199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席
上同意恢復上述法案的二讀辯論。他補充,《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在討論
下述議程第 VII(b)項時匯報其工作。如議員表
示支持,政府當局擬於 1997 年8月27日恢復該
法案的二讀辯論。
- 議案
-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31條
及《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第3 (4)條
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 由保安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15號文件)
11.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兩項決議案
旨在增加入境事務處根據《生死登記條
例》及《婚生地位條例》收取的費用。
建議增收費用是為了達到收回全部成本
的目的,新收費會在1997年10月3日起生
效。該兩項決議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12.議員並無就該兩項決議案提出任何疑
問。
-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
5(3)(b)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運輸局局長動
議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研究上述決議
案的小組委員會剛完成審議工作,並會
在下次會議提交報告。
1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
述決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8月20
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 議員議案
- 有關“扶助本港的漁農業”的議案
15.議員察悉羅叔清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
辭。
- 有關“解決新界西北區水患問題”
的議案
16.議員察悉鄧兆棠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
辭。
1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
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8月
20 日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
將會適用。
VI.預先就1997年9月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
的議案給予通知- 有關“設立‘耆英樂園’”的議案
18.議員察悉,王紹爾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動議上述議案。
- 有關“監管鐵路票務”的議案
19.議員察悉,劉江華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動議上述議案。
2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兩項議案作
出預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8月
19日和1997年8月27日。
VII. 報告
-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111號文件)
21.議員察悉該份報告。
-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22.法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在概述委員會
的商議結果時表示,《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
草案》的條文主要是以先前的《選區分界及
選擧事務委員會條例》為藍本,而選擧管理
委員會須最遲在1997年10月31日前向行政長
官提交其建議。
23.他補充,法案委員會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其中包括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
港區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
會香港區代表和前行政局議員列為沒有資格
獲委任為選擧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人士。
24.政府當局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已同意
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降低劃分地方
選區分界的相差幅度規定(即每一地方選區
每個議席所代表的人口與每個地區議席平均
代表人口的偏差),由25%降至15%。
25.法案委員會建議,如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沒有問題,該法案將於1997年8月27日恢復
二讀。法案委員會將會擬備書面報告,在內
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提交。內務委員會主席
表示,臨時立法會主席已原則上同意,把提
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預告限期延展至
1997年8月21日(星期四)下午5時。
26.會議於下午2時58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0日